在北美也可以采用類似的結構。到18世紀70年代,北美殖民地的人們有時也要求在既有的帝國結構中實現(xiàn)更大的立法自治。他們重拾了一個觀點,其對王權的捍衛(wèi)在漢諾威王室支持者看來頗具托利黨的保守主義色彩:每個殖民地的議會都與威斯敏斯特議會享有同等權力;他們還主張,帝國的各個部分只有通過效忠同一個君主才能得以聯(lián)合。持有這種觀點的不只是少數(shù)的美洲殖民者。英國國內(nèi)也有贊同的聲音,在持不同政見的大臣、哲學家理查德·普萊斯等改革派的著作中就有所體現(xiàn)。詹姆斯黨后來體現(xiàn)出某種抗議傾向,在其核心的王朝學說上又添加了對社會民怨的關注,從而為此后約翰·威爾克斯的仗義敢言作了鋪墊;與此類似的是,它的立憲學說也在政治領域許多出人意料的方面引起了反響。一個斯圖亞特統(tǒng)治下的英國或許可以受到大西洋兩岸的歡迎。
獨立之后,殖民地居民似乎在人們看來總是堅決地反對君主制的。國父們的部分著作中也確對此有所解釋。比如獨立戰(zhàn)爭最早的斗士之一、美國的第二任總統(tǒng)約翰·亞當斯在1775年提出,“英帝國”的觀念在北美并沒有憲法根據(jù),“影射的是羅馬那樣的帝國,旁敲側擊地暗示英國王室的特權”是絕對的,與上院、下院無關。不過,每個殖民地都通過王室的紐帶與整個帝國相聯(lián)系這個富有愛國色彩的簡單模式,還是吸引了殖民地的大多數(shù)居民。即使在獨立以后,這種模式仍然對很多美國人很有吸引力。1800年,弗吉尼亞革命領導者、《聯(lián)邦黨人文集》作者之一、1809年出任美國第四任總統(tǒng)的詹姆斯·麥迪遜在思考聯(lián)邦州府與各州的權力平衡問題時指出:
革命的根本原則是,各殖民地與英國都屬于一個共同行政權威而非共同立法權威統(tǒng)一下的帝國的成員,彼此平等。美國各議會都應像英國的議會一樣,保持完整的立法權力。殖民地和英國一樣承認國王委派的行政官員,因此王室特權在每個殖民地都是有效的。
這種思考方式很傳統(tǒng),圍繞的就是憲章、法令還有普通法特權等。當然,殖民地的觀點最終是通過一種完全不同的自然法風格表達的,很快就得到廣泛普及。比如,1764年,波士頓律師、最早就愛國問題進行爭論者之一的詹姆斯·奧提斯借助洛克反斯圖亞特王朝的自然法觀點主張,只要立法部門辜負了政府的信任,打破了人類為之“進入社會”的“這項根本的、神圣的、不可更改的自我保存法則”,政府就會解體。在“自然法”的作用下,人們離開母國在別處尋找地方以“重獲自然的自由與獨立”—早在1766年就由弗吉尼亞的老政治家、小冊子作者理查德·布蘭德提出了這種革命學說。在布蘭德看來,“當他們離開,那個國家的權威與主權就消失了”;這些人“將成立一個新的主權國家,獨立于之前他們離開的那個國家”。在革命之后,這些觀點被直接歸為促成獨立的原因。然而,這種向自然法觀念的轉(zhuǎn)變并不是必然的,而且直到18世紀70年代才得以廣泛普及。如果帝國從1688年就已確定了殖民地分離并與國王直接保持關系的結構,也就不會產(chǎn)生這種自然法的要求。英美之間的爭端就仍然要在對特定自由與特殊待遇的具體協(xié)商中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