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斯圖亞特王朝的選擇(3)

虛擬的歷史 作者:(英)尼爾·弗格森


就英國法律來說,這番爭論還可以有另一種不同的方向。從形式看,王室以“自由永佃權”的名義把北美所有土地分給了殖民者,就像肯特郡東格林威治的領地一樣。依照法律,它們只是王室領地的一部分。本杰明·富蘭克林在1766年對英國土地法律的這種古老教條大加嘲諷,但其他人仍然打算沿用這種教條處理合眾國的相關問題。所以,它對雙方來說都可能是有用的。為了維護獨立,約翰·亞當斯借用這條法律指出,對于詹姆斯一世來說,英國法律中并沒有與“殖民”相關的條款,也沒有相關規(guī)定涉及“經議會同意,可橫跨大西洋或在英國本土以外進行殖民,或經國王頒布特許狀,臣民可遷居國外”。殖民者完全利用這個觀點,為解釋大西洋彼岸的憲法進行特殊的解釋。不過,對此還有不同角度的看法:根據普通法,國王可以根據禁止離境令阻止移民,因此,離開王國的人們可以再延續(xù)自己的權利這一自然法規(guī)定是軟弱無力的。如果殖民地是王室批準的,有些殖民者就可以認為他們仍然是英國領土的一部分,因此也享有英國人的所有權利(包括“無代表,不納稅”)—這種想法與布蘭德認為殖民地是自由獨立的國度的主張背道而馳。因此,1763~1776年雖然出現了很多關于立憲的政治理論,但主張完全的獨立并不是唯一或必然的結論。

盡管自然法觀點及其促生的《獨立宣言》是不言自明的真理,但在戰(zhàn)爭爆發(fā)前,上述舊派立憲學說仍然很有市場。1775年,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曼斯菲爾德勛爵在上院的討論中認為,殖民地社會的不滿主要集中于英國至上的原則,而不是在立法細節(jié)的爭議上。

如果我沒弄錯的話,殖民地議會對《宣示法案》(1766年)的通過集中表達了不滿。這份法案宣稱英國的至高無上,可以隨意在北美制定法律。這才是爭論的真正焦點。殖民地實際上否認的是這項權利,而并非行使這項權利的方式。他們可以允許英國國王在名義上統(tǒng)治他們,但僅此而已。他們會擺脫對英國王室的依賴,但不會切斷與國王的關系,只會將他看做無關緊要的人物。他們會像現在的漢諾威王室一樣維持與英國的關系;或者更恰當地說,正如蘇格蘭和英格蘭在《聯(lián)合法案》通過前的關系一樣。

因此,立憲學說和實際目標之間是相輔相成的。在18世紀斯圖亞特王朝統(tǒng)治下的英國,隨著殖民地人口的增長、經濟的繁榮和政治發(fā)展的成熟,這種學說也許更容易被用于重新定義帝國與殖民地之間的關系。1839年的《德拉姆報告》之后,帝國權力下放成為殖民地最終的發(fā)展途徑;如果斯圖亞特王朝的統(tǒng)治得以持續(xù)或者成功復辟,很有可能發(fā)現自己在不列顛島推行的憲政結構無意中在促成帝國權力的早日下放,因此很可能容忍而非抵制北美殖民地的要求。當然,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并沒有對政治造成什么影響,一心進取的英國更加堅定地相信布萊克斯通的學說:王室對議會享有絕對的權威;而保守的北美癡迷于17世紀法學家愛德華·柯克爵士的學說,最終起而用武力來反抗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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