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論宗教(3)

利維坦 作者:(英)霍布斯


今上帝以奇特之顯示而設立宗教,建天國,定律法;于人對帝、人對人之道, 皆為定之,于是在此天國中,其政治乃為宗教之一部分,而無所謂教權政權之別矣。夫上帝為全世界之王,固也,然未始不可有其特殊之選民而從而王之,譬如上將領百萬之師,而于其中未嘗不可有其直接指揮之一營一連也。蓋上帝之王全世界,基于其權,而其王其選民,則基于約,此其義當于下文別詳之。

由宗教之傳播觀之,宗教之基本原則,實唯對于一神及其不可見之超越的權力之信仰。此種根基,存在人性,無術可以鏟除之,故一宗教雖廢,而善施教者又從而創(chuàng)立別宗焉。  

夫宗教之始,既起于群眾對于某人之信賴,且不唯信其智而愛人,且信其圣而為神所眷,故凡主持宗教者,若一旦其智、其誠、其仁、其圣而見疑焉,則其教亦將見疑;此際非借刑罰之威,則人將起而叛背之矣。  

智之所為見疑,蓋因施教者教人以抵牾不通之說。夫抵牾之說,其兩端不能皆是也,故以此為教,則將見教人者之愚,從而其托神命以為教者,人相率而疑之。蓋人得諸顯示之理,亦必不能與純理相悖焉。  

誠之所為見疑,蓋因其教人以信者,而自身不信之:如不公也、殘忍也、淫污也、貪婪也、奢靡也,若施教者之言行而犯此,則其教危矣。夫為是數(shù)者,而曾不懼天譴,而反以天譴恐嚇他人之微罪。則其不誠顯然矣。  

仁之所為見疑。蓋由于有私:如貪地也、貪財也、貪權也、貪樂也,若其所為教之結果只有益其自身之貪心焉,則其為自愛而非愛人可見也。  

人之負神圣之使命,非有奇跡、先覺、奇福,則不能啟信。蓋在自然界,則人類所過之征驗為自然律,在靈界,則人類需要之征驗為靈跡;必有靈跡,乃能心服焉;否則其圣見疑矣。  

上述信仰之搖動,其例可得而舉焉:昔以色列之子孫,摩西曾奉神命導之出埃及。乃摩西偶離其民四旬,其民遂叛其所教之上帝,竟效其所自逃之埃及國之行為立金牛而拜之焉。摩西、亞倫、約書亞,及其他先知既亡,于是崇拜巴爾神者乃起而施教,此靈跡止而信賴之止之明征也。  

又撒母耳之子,在伯撒比由其父立為士師,顧乃收受賄賂,審判不公,于是百姓乃不以上帝為王,竟要求撒母耳為之別立一王,如他國之王焉。故公道既毀,則信賴亦壞,而人乃不復奉上帝矣。  

昔基督教之傳入羅馬帝國,人皆棄其神壇而歸向宣道之使徒,當是基督教可以有如是之成功,蓋強半由于彼時外教教士之貪污媚世,引起百姓之輕蔑,有以致之。其后羅馬教之見廢于英及他國,其理亦復如此。蓋教士失德,則人不之復信。況又有學院派人,強援亞里士多德之哲學以入宗教,于是教士乃以愚詐見稱,而民乃起而叛之。其叛教也,或得其王侯之同情,如英;或不得其王侯之同情,如法及荷蘭。  

要而論之,羅馬教會之為教,其認為贖罪必需之條件,往往顯為教皇及各地教士之利益。設使歐陸之諸侯王非常相嫉而交戰(zhàn),其必能盡排去此超乎國境之教權如英國所為矣。夫謂國王非自一主教受其冕則不能得基督之允許,此其說果為誰之利耶?謂國王而為教士者則不得結婚,此又誰之利耶?謂王子之生,其父母之婚姻合律與否必由羅馬定之,謂王侯被羅馬判為異端,則其臣民得而叛之,謂教皇得任意廢一國之王而以其與其臣,謂教士之在任何國皆不受其當?shù)刂淌虏门校悍泊朔N種之說,其為誰之利,顧不明乎?又況私人贖罪獻祭,其所輸之財,皆歸之誰耶?夫如是,則其教茍非有王侯為之保障,人豈能復信從之?蓋其教者之圣之智之誠皆不可恃矣。故予可以總論世間宗教之變榮,而歸其責于不良之教士;又不徒羅馬教會為然也,即在以改良著稱之宗派,又豈有異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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