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次開庭:1月22日星期一(2)

弒君者 作者:(英)杰弗里·羅伯遜


普通法主張不應(yīng)對議會法律提出異議或進行審查,這一觀點從法律層面上支持了委員們草擬的上述答復(fù)。但從事實層面看,該法庭并非議會所成立的:(1)因為上議院已休會,并未通過《建立高等法庭法案》;(2)軍隊用武力把會對法案投反對票的下院議員驅(qū)逐出了議會。所以其建立者并非“集合于英國議會的下議院”而是普萊德上校分解后的下議院。盡管如此,這樣一個“殘缺議會”卻是事實上的權(quán)威,靠著軍隊的支持有效地施行統(tǒng)治。有意思的是,在這種情形下,其行動并不一定要多合法。

眾所周知,獲勝軍隊有權(quán)扣押敵軍首領(lǐng)并將其交付軍事法庭審判,這是戰(zhàn)爭法公認的規(guī)則之一。費爾法克斯是一個行事審慎的將軍,他也深知自己有權(quán)扣押國王,而國王也有當時全國最好的律師可供咨詢。但查理從未向任何一位法官申請過人身保護令——一種對不合法的扣押的救濟措施。確實有些法官(尤其是長老會派法官)敢于與軍隊唱對臺戲,威廉?普林的律師為他在1月10日從一位大法官法庭的法官那申請到人身保護令,就可以說明這一點。盡管查理及其擁護者不斷抱怨其受到非法待遇,但查理自己卻從未在任何一個法庭上向有權(quán)處理其訴求的法官提出來。黑爾和布里奇曼這樣一流的律師應(yīng)該曾考慮到這一點,并認識到軍隊有權(quán)將查理視為敵軍首領(lǐng)予以扣押。當然也有可能,他們之所以沒有采取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戰(zhàn)略,是因為想到,只要國王向任何一個法庭提出申請,都可以解釋為他也承認自己受法律約束。

軍隊十分明智地把權(quán)力授予“殘缺議會”。艾爾頓和克倫威爾都是軍人出身的政治家,他們選擇由下議院來治理國家而非繼續(xù)仰賴軍隊在非常時期取得的權(quán)力。這是個意義重大的決定,它第一次置國王和上議院于不顧,提出令人耳目一新的共和原則,即只有代表全英國人民的下議院是一切立法權(quán)力的來源。高等法庭在1649年1月22日作出的不準國王對單由下議院成立的法庭合法性表示異議的決定就是對這一新憲法原則的首次承認?! ?/p>

鑒于國王可能繼續(xù)拒絕答辯,庫克提醒委員們普通法對此的一貫做法:他的一言不發(fā)將構(gòu)成“如同承認”,即被告認可控訴書中的每一項主張。查理有三種選擇:進行“有罪”辯護;進行“無罪”辯護并僥幸被當庭釋放;堅持不做任何答辯而控訴“自動被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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