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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的壓力及其后果

劍橋中國晚清史(上卷) 作者:


  不言而喻,晚清和近代中國社會史的最顯著特點是人口的增長。當時的許多獨特情況也許可以用這個問題來加以說明,雖然在當時已被人們有所察覺的人口問題的具體影響之所及至今仍未被充分地加以研究。從十七世紀末起到十八世紀末白蓮教叛亂時為止這一長時期的國內和平階段中,中國人口翻了一番多,從一億五千萬增加到了三億多。僅在1779至1850年時期人口就增長了百分之五十六,所以在十九世紀中葉大叛亂爆發(fā)的前夕人口已達四億三千萬左右。[1]

  在這個相對安定和人口增長的時期,商業(yè)設施已有了發(fā)展,可以滿足地方貿易和地區(qū)間貿易日益增長的需要。十八世紀是內地農村定期集市開始發(fā)展的起點,也是南北海運繁榮的起點。城市的商人行會的增多和信貸組織——最初的錢莊和山西的票號——的出現,表明貿易的性質和范圍都有了改變。這種私營貿易的增長也表明了商人在政府控制的鹽務稅之外正在積累和投放資本,要知道,鹽業(yè)是那時商人集中投資的目標。歐洲市場對中國的茶、絲和瓷器的需求又進一步刺激了國內貿易的商業(yè)化。雖然商業(yè)化給人口稠密的平原和沿海地區(qū)的城鎮(zhèn)帶來繁榮和富裕,但那些不與貿易集散地和交通要沖發(fā)生聯系的地區(qū)仍然處于貧困和不景氣的狀態(tài)中。無地的移民,作為人口變動的產物,他們反而浪潮般地涌入這些偏遠地區(qū)。

  從明代以來,有許多因素使中國的食品生產趕上了它的人口增長的比例。由于地區(qū)間的移民,又由于在新開發(fā)的土地上種植從美洲移植過來的新食品——甜薯、玉蜀黍和花生,因而新墾殖土地面積的增加使得增長的人口能投入生產。更多的人口也意味著有更多的人力可用于種雙季稻的精耕細作之中,還意味著有更多的大糞肥料。這種耕作制度在十八世紀末就已明顯地開始感到了它的報酬在減少,因為這時在水利上增加人力的效益似乎已經達到了它的頂點。

  更重要的是,人口對于土地的壓力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連那些邊遠地區(qū)的人口也呈飽和狀態(tài)。例如,富饒的四川盆地在十八世紀就吸收了大量的外來移民,早已人滿為患;甚至它的東部山區(qū)也已住滿了其他省份因歉收而來的難民。廣西的幾條河谷地帶是廣東東部客家在十八世紀移居的地方,這里土地的競爭也很激烈。在多山的湖南西部,外來移民在1795年與當地的苗族爆發(fā)了嚴重的沖突。也許長江下游各省是人口極端稠密的地區(qū),它們不久變成了當時最具毀滅性的內戰(zhàn)的戰(zhàn)場。[2] 許多仍然留住在農業(yè)定居地區(qū)的無地農民則替政府當勞工,或者被雇為兵勇,或者當了地方官的吏役。所以,農業(yè)經濟中日益增長的盈余與乾隆時代的長期和平,曾經生產和哺育了日益增長的人口,但是沒有促使經濟和政治出現新的發(fā)展以吸收那么多的人口。在傳統體制內的這一繁榮時期,埋下了十九世紀最初幾十年危機的根子。[3]

  在中華帝國末期的歷史中,人們已在許多方面感受到了人口的增長,這是由清代社會和制度的特點決定的。如果說人口的增長對農民生活的影響最終是毀滅性的,那么,它對政治制度的影響也同樣嚴重。這個時期的政治生活的特點是,各級官員激烈地進行競爭,以謀求升遷和保全官職。這種競爭往往采取違法形式:它也許是使人員流動升遷的正常機制落后于人口的增長這一事實所決定的。

  雖然對這個問題研究得還很不夠,看來中國那時可能已在經歷著有時與現時代不發(fā)達社會相聯系的那些典型癥狀:文化人生產過剩,因為容納他們并給他們以報酬的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能力有限。促進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一為教育制度是專為培養(yǎng)公職人員的;一為價值體系往往禁阻有文化的干才從事其他事業(yè);一為行政機構阻止它自身擴展或重新組成新形式,以適應周圍正在變動的社會。

  不論是政府公職的法定數額,也不論是科舉的名額,都沒有按照人口的增長速度而增長。雖然在某些地區(qū)進士的分配名額有所增加,但比起整個十八世紀增長的人口數來說,進士及其以下功名的總數實際上是顯著下降了。乾隆時代的進士名額在絕對數字上已有所減少,生員名額則是穩(wěn)定的。甚至從前不受數量限制的童生,在十八世紀末也受到了限制。人們要求得到這種社會地位的愿望是如此強烈,致使縣官們可以靠接受希望避免除名的童生的賄賂而大發(fā)其財。清代實行捐監(jiān),即為榮譽學銜和實授公職舉辦捐納,它雖然不斷地用這種辦法來開辟財源,但捐納制度顯然還不能充分滿足人們希望得到這種優(yōu)越社會地位的日益增多的需要。出售功名和官階使適合做官條件的人數增加,因而實際上加劇了對有限官職數量的壓力,這在某種意義上就突出了仕途升遷道路顯然不足的狀況。[4]

  這種要求必然要另找出路。在地方上,最顯著的后果是各級行政機構冗員充斥。他們不是行政等級制度中的正式成員。他們勿寧說是一些隨員和食客、官吏的家屬和幕賓、個人的助手和仆役、受雇的勞工和普遍存在的胥吏。干著記錄、送信、催科和地方性任務的吏役階層充滿著唯利是圖之輩,他們許多人都識字,但合法的晉升道路對他們來說是堵塞的。一位按察使于1800年抱怨說,近年來書役超過了定員不知多少倍。原來有一個書吏,現在有了幾個文案,原來有一個差役,現在有了十多個幫手。如果這一估算大致不差的話,吏役階層在十八世紀時期是大大地繁衍了。[5]

  明末開始實行“一條鞭”法改革之后縣級政權負擔加重,這是這些員額膨脹的部分原因。[6] 但是,根深蒂固的社會壓力也在起作用。各級政府都變成了越來越增多的職業(yè)大軍所附著的機體,他們利用帝國的行政機器作為自己經濟斗爭中的武器。1803年一位御史的悲嘆表明了這一斗爭是成功的,因為按照他的說法,胥吏和幕友現在的衣著是如此豪奢,以致現在不再能夠分辨人們的上下貴賤了。[7] 這些冗員都要靠得自庇護網絡結構的錢來養(yǎng)活,錢雖然掏自官僚的腰包,但歸根結蒂是從納稅人身上用敲詐勒索的辦法搜括來的。[8]

  十九世紀初葉是在這以前的一百年內中國統治下的和平的頂點,[9] 因此它產生了有教育的一代新人,這些人在文官制度中找差事,但文官制度的缺額并未隨人口的增長而加多。結果是所謂候缺的官員人數增加——這些人都有做官的資格,但無官可做;同時有越來越多的生員,他們在低級科舉考試制度中上了榜,但在攀登高級考試時因名額受限而被擯棄。[10] 許多人設法捐買高級功名,這個辦法隨著政府因開辟新財源而越來越流行。許多人在謀取官職時受挫,也有許多人轉而在官制以外謀求其他職業(yè)。

  在激烈競爭的情況下,有些善于權變的文人想在合法的和半合法的管理性事業(yè)中找出路。一種人是包稅人;這種行業(yè)雖然懸為厲禁,但把老百姓的稅收委托人代辦(即所謂“包攬”),在地方社會上卻是一種很流行的能賺錢的職業(yè)。另一項有利可圖的行業(yè)是“訟棍”(“訟師”),他們在縣衙門里幫別人包攬詞訟。我們認為可以把這些人看作是初期的辯護師,但在官場看來,他們是不受歡迎的健訟者和莠民。清代的法律制度沒有給他們以合法地位。但是很明顯,又做包稅又做包攬詞訟角色的“刁生劣監(jiān)”,在地方政府中起著一定的作用。有優(yōu)越社會關系的包稅人能夠給他們的庇護人以某種保護來對抗衙役的專橫,而合法的健訟者能夠通過他們的文牘技巧和在縣衙門建立周密的聯系來潤滑司法機器。這兩種角色都與某些人所行使的地方行政職能的商業(yè)化有關,因為他們的政治才能未能得到合法的機會來施展。[11]

  從官方的觀點看來,在地方的這些實權派集團中,書役是最陰險狡詐、最沒法管束的。清代的回避制度以及根深蒂固的官場風氣都表明,縣令都不甚了了他們縣署行政工作的細微末節(jié)。因此,雖然大家都承認書役為患之烈,可是沒有了他們,哪個縣令也辦不成事。[12]

  [1] 何炳棣:《中國人口的研究,1368—1953年》,第64、278、282頁。

 ?。?] 珀金斯曾經研究了人口的增長對食品生產的關系,見《1368—1968中國的農業(yè)發(fā)展》,特別參看它的第2—4章。又見前引何炳棣《人口研究》第137—168頁。

 ?。?] 鈴木中正發(fā)展了這一論點,見他著的《清朝中期史研究》。

  [4] 關于功名名額的變動,見何炳棣:《中華帝國晉升的階梯》,第179—181、190頁。關于童生問題,見羅振玉編《皇清奏議》,補遺卷3第4頁。許大齡:《清代捐納制度》,第46頁。

 ?。?] 羅振玉編:《皇清奏議》,補遺,卷2第14—15頁。關于基層官僚機關中冗員的例子,可見李汝昭:《鏡山野史》,載向達等編:《太平天國》,第3冊第15頁。

  [6] 瓦特:《中華帝國末年的縣官》,第174頁。

 ?。?] 羅振玉編:《皇清奏議》,補遺,卷4第9—10頁。

 ?。?] 宮崎市定:《清代的胥吏與幕友》,載《東洋史研究》,卷16第4期(1958年3月),第1—28頁。

 ?。?] 何炳棣:《清代在中國歷史中的重要性》,載《亞洲研究雜志》,卷26第2期(1967年2月),第194頁。

  [10] 低級功名(如監(jiān)生以及某些貢生)可以捐納,所以取得這些功名以及其下的生員功名的人數就浮動不定。但舉人和進士功名不許捐買,它們的員額在1702年后即被凍結。見何炳棣:《中華帝國晉升的階梯》(平裝本1964年版)第187—188、190頁。

  [11] 關于健訟者,見賀長齡:《經世文編》(1898年版),卷46第9頁;卷94第5—6頁。十九世紀五十年代的湖南巡撫駱秉章使用了:“刁衿劣監(jiān)”一詞,并且估計一個縣就有幾十個這樣的人。駱秉章:《駱文忠公奏議》,第1451頁。

 ?。?2] 王云五編:《道咸同光四朝奏議》,第1冊第62—64頁(1822年一位御史的奏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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