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特色的改革”,還是通過改革改掉某些“中國特色”?(5)

中國2014:改革升擋 作者:吳敬璉 柳傳志 秦暉


集權與分權都要以權力受制約為前提

這次三中全會《決定》的60條改革,就應該這樣來理解。當然有人說,三中全會精神有兩點,一是進一步推進市場化,二是進一步中央集權。我想為了國家發(fā)展,乃至為了推進改革、克服阻力,中央政府的權力集中一些可能是趨勢,美國其實也有這樣的趨勢。中央要承擔更多的責任,當然相應的是民眾也多一些授權。

但關鍵在于,不管分權還是集權,權力都應是可制約的。如果分權但是權力不受制約,那就變成諸侯林立了;如果集權但權力不受制約,就變成秦始皇體制了,二者都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的?,F(xiàn)代文明無論聯(lián)邦還是單一制國家,制約權力這個方向應該是普適性的。過去有論者把中國從古至今一直存在的“政出多門”、“婆婆多”叫作“分權”,這是完全不對的。憲法制約下的分權不是十羊九牧、“婆婆多”,而是指權力要有制衡,而且是為了保障民權實行的制衡,不是為保障皇權而讓臣子互相掣肘,是被統(tǒng)治者對統(tǒng)治者的制衡,不是皇上為防止“尾大不掉”而“眾建諸侯以少其力”。反過來說,權力適當集中以提升辦事效率,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也是一個方向,但絕不是讓皇上指鹿為馬、為所欲為。通常認為單一制比聯(lián)邦制權力集中,總統(tǒng)制比議會制權力集中,但這個集中的權力仍然必須是可制約的權力,否則就不能叫“共和”國了。習近平主席講的要把權力關進籠子,當然不是只把地方的權力關進去。

所以實際上,擴大市場機制的作用還是有個限制政府權力還是推卸政府責任的問題。在我們的政治體制權責并不自然對應時,這個問題尤為重要?!稕Q定》的60條從字面上看,應該說是容易被解讀為要通過限制政府權力來擴大市場機制的作用并使其發(fā)揮“決定性作用”的。從經濟外領域的廢除勞教、松綁二胎、高校去行政化等,到經濟領域的審批權力收縮、農地“確權”到戶、重提國企改革等,都給人以這樣的感覺。而近年來在“限權問責,還是擴權卸責”問題上爭論較大的那些話題,例如養(yǎng)老改革是以推卸政府責任為方向(強制推遲退休,延長繳費期、縮短享費期),還是以限制政府權力為方向(養(yǎng)老并軌、減少官員特權,養(yǎng)老改革與計劃生育改革掛鉤,減輕政府養(yǎng)老責任必須以削減政府干預生育、破壞傳統(tǒng)家庭養(yǎng)老功能之權力為前提),《決定》都謹慎地加以回避,至少沒有表現(xiàn)出支持擴權卸責的姿態(tài)。這都是令人欣慰的。但是這一精神要落實,很多事情還需要明確,尤其是一些改革實際上環(huán)環(huán)相扣,更需要考慮其相關效應。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 www.dappsexplained.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