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打民事官司要是損害名譽、商譽什么的,起訴一方會要求被告一方道歉,具體節(jié)目有公開、私下、登報等,個人對個人、個人對公司、公司對公司都可能發(fā)生這種狀況,如果法院判下來需要道歉的話,輸的一方一般還是要執(zhí)行這個判決的。當然,有時候執(zhí)行情況沒有那么良好,比如說某打假名人就能做出輸了官司但拒不道歉的事情,還聲稱“讓我道歉認錯基本不可能”。奇怪的是,在這方面法院執(zhí)行的力度總是很差,似乎道歉不道歉的也沒啥關系。這可能是與我們這里不太注意名譽權有關。
但也不是誰都不注意,比如說某些政府就挺注意的。報載,浙江《瑞安日報》近日刊登一則致歉信,刊登者是一家酒店,道歉信稱:6月4日晚相關部門蒞臨指導,酒店未積極配合,“希望你們能夠諒解”。致歉信被貼到網上后引發(fā)圍觀?!度鸢踩請蟆坟撠熑朔Q,該酒店不配合執(zhí)法,經過批評后答應寫致歉書表態(tài),但用詞模糊引起誤會。
這個誤會很有意思,大家都覺得是這家酒店大概是對領導們招待不周,以至于被停業(yè)整頓,然后被迫致歉的。但實際上根據當地媒體消息,這是因為該酒店擾民,被聯合執(zhí)法時不配合工作才被停業(yè)的。這則道歉的措辭確實有問題,引發(fā)了大眾不太合適的聯想——當然,這事兒也怪不得圍觀群眾,主要是生活經驗導致大家有點兒過于敏感了。
這里倒不是想討論一下政府公信力的問題,雖然這個問題比較值得討論,只是討論這個問題的實在太多了,大家其實都知道為什么一出現這種事,直接就把屎盆子扣在政府腦袋上,主要還是因為平日里他們不太檢點的緣故。
這事兒應該討論的問題在于,政府是否有資格、或者有足夠的人品承受這種道歉?從道理上應該是沒這個可能的。
您看,政府部門是個機構,并非是個人,也不存在名譽權、商譽等問題,對其有所不恭的話,不構成事實上的損害。如果往深處追究,政府本身是大家納稅供養(yǎng)的,雖然他們有管理社會的職能,但這個職能也是公眾賦予的,這個職能出了問題,大家可以隨時監(jiān)督、讓其改正,監(jiān)督錯了也不過是一拍兩散、下次再來,在不涉及具體政府人員的情況下,公民并無義務對政府表示歉意。極端一點兒說,你做得好是應該的,做得不好是該罵的,罵錯了也沒什么。
當老百姓做錯了事的時候應該如何呢?我們在上學的時候都學過政治課,各種國家機關、暴力機器都是強力國家機構,要是老百姓犯了王法,這些機構都不是吃素的。也就是說,受到處罰、付出代價就算完事兒,不牽扯任何道歉不道歉的問題。
政府讓公民道歉、或者公民自認為應該向政府道歉都是一種帝王時代才具有的思想與做法,在那個時代當中,老百姓是臣民、官府是父母官,必須要低頭認罪才能體現王法的威嚴,如果在處罰的同時不能得到這種認罪的表態(tài),就等于是藐視了這種代表管理者的權威,也就等于間接地動搖了他們的合法性。為什么封建時代有所謂“雷霆雨露,莫非皇恩”的說法?其原因就在于此。
所以,這件事本身無論誰對誰錯不重要,重要的地方在于這種針對政府的道歉傳達出來的信息:老爺,是我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