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在1998~1999 年開展的打擊走私運動以及像“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之類的案件給我們的分析造成了困惑:一方面,走私活動到20 世紀90 年代中期已經(jīng)達到了猖獗的程度;另一方面,中國政府卻在此時選擇嚴厲打擊走私行為。這兩個事實中,哪一個更重要呢?在很多人看來,政府沒有控制住走私活動的蔓延,這表示政府工作存在重大失誤。然而,我卻認為,政府最終采取了強硬措施加以應對,并把一批高級別官員送進了監(jiān)獄,包括姬勝德(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李紀周(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等,這就表明了中國政府堅決打擊走私的意愿和能力。我們應該注意到,在“陳希同案”、“陳良宇案”以及打擊走私案中,中央政府都認為,要打擊根深蒂固的腐敗,必須從外部部署調(diào)查團隊,這就很清楚地說明,在存在高級別官員腐敗、腐敗官員抱團的地方上,常規(guī)的反腐工作很有可能已經(jīng)癱瘓了,對腐敗的遏制作用非常小。地方上反腐工作失效,外部調(diào)查成功破案,把這兩種現(xiàn)象結(jié)合在一起來看,就表明中國當前的反腐能力還存在不完善之處,反腐工作的性質(zhì)錯綜復雜。雖然陳希同被判入獄,在1998~1999 年打擊走私案和其他案件中腐敗的高級別官員受到了嚴厲懲罰,但那時的陳良宇依然沒有受到任何震懾,大肆采取腐敗行為,這就表明,雖然高級別官員有可能被逮捕,有可能遭到嚴厲懲罰,但被逮捕風險畢竟太低,不足以震懾某些官員,也不足以完全預防腐敗。裴敏欣等人認為,雖然存在被逮捕風險,官員不會因此而停止腐敗行為,但這不一定意味著他們不會在此后被查處。
雖然很多案件都是由隨機事件引發(fā)的,比如“湛江特大走私案”暴露了“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等。等到這些案件以及陳良宇的案件得到處理時,腐敗已經(jīng)十分猖獗了,讓人很難想象事情怎么會發(fā)展到這一地步。腐敗都是在秘密狀態(tài)下進行的,李玲曾在《“關系”、禮物和腐敗—腐敗主體的能動性和腐敗交換的運作模式》一文中一針見血地指出,如果腐敗方式得當,腐敗甚至可以成為一種藝術。腐敗過程中的交換從來都不是直接交換,當金錢轉(zhuǎn)手時,雙方必須謹小慎微。受賄者與行賄者之間并不是在“以物易物式”的協(xié)定上進行利益交換的。更重要的是,賄金必須隱藏好,而且腐敗官員必須避免公然炫富的行為。因此,在很多案件中,賄金不是直接送給腐敗官員的,而是送給腐敗官員的妻兒、親戚或情婦之類的中間人,而且行賄通常是以商業(yè)所得、咨詢費、傭金等隱秘形式進行的。近幾年,越來越多的高級別官員子女前往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留學,很多人上的是昂貴的私立學校。因此,為這些官員子女支付學費和生活費也就成了一種日益普遍的行賄方式。如果用現(xiàn)金行賄,那么當賄金數(shù)額巨大時行賄就可能非常麻煩,因為人民幣最大面值是100 元,大額現(xiàn)金支付就需要用很多箱子轉(zhuǎn)移現(xiàn)金,而且官員還得想方設法洗錢,比如存在以虛假姓名開立的銀行賬戶中,通過地下金融系統(tǒng)轉(zhuǎn)移到海外或者設法轉(zhuǎn)變成外資并以投資的方式輸回國內(nèi)等。如果無法洗錢,那么官員就會發(fā)現(xiàn)很難把一箱箱的現(xiàn)金隱藏好。
分析到這里,我們就遇到了一個關鍵問題:如果一名官員想要成功,一定不能給人留下腐敗的印象,但腐敗似乎總會讓人上癮。隨著官員越來越腐敗、開始大肆索賄時,他們就會放松警惕,開始享受濫用權力帶來的果實。一旦他們開始肆無忌憚地過著明顯超出自身合法收入水平的生活,并開始公開炫富時,腐敗官員就很容易成為反腐工作人員查處的目標,而且只有在政府的反腐力度還不夠時,以及其周圍同事和外部調(diào)查人員選擇裝聾作啞時,腐敗官員才有可能幸存下去。通常情況下,一些被腐敗官員收買或者關系親近的人通常會選擇裝聾作啞。如果政府希望向公眾表明反腐決心,不再對腐敗置若罔聞,那么這些公然炫富、生活中充斥著聲色犬馬、驕奢淫逸的腐敗官員遲早會落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