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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了解的西方故事》采訪筆記1:海倫娜·肯尼迪夫人——英國的法治傳統(1)

你所不了解的西方故事(全彩插圖版) 作者:(英)戴雨果


采訪筆記1:海倫娜·肯尼迪夫人——英國的法治傳統

肯尼迪是一位杰出的律師,也是人權法律、公民自由和憲法問題的專家。她是英國上議院的成員,也是倫敦大學亞非學院的院長。她還是《公正的法律》一書的作者。

英國的法治傳統

英國的法律體系與其他非英語國家的法律大不相同,它并不是建立在法典基礎上的,而是由一層層不斷增加的智慧和知識構成,通過判例法來實現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做最后的決定,從這些決定中,我們總結出原則,并將這些原則運用于提上法庭的案例,最高法院的裁決就是為了讓我們遵守這個體系。所以英美法系與非英語國家法律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并不是一個簡單的由法官解釋法條的法典體系,而是一個在先前的決策基礎上建立法律的體系。這就是第一點,它是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點,我們有陪審團制度和地方法官體系。這二者能夠將公眾帶入法律決策的制定中,做決定的不僅僅是那些專業(yè)人士——律師或法官——公眾也能參與其中。這樣說是因為律師——經過訓練、有著固定思想模式的一類人——在制定決策上思路和視野都更狹隘,如果向更多有著不同人生經歷,來自不同社會背景、專業(yè)、年齡層的人群敞開大門,就能夠豐富決策制定的過程。

在英國,法官只決定關于法律的事宜,然后負責引導陪審團,讓陪審團根據案件事實自行裁決。在最低級別的法律案件中也是同樣的情況,這時裁判官不是律師,可能是銀行經理、教師、廚師或其他任何行業(yè)的人。他們犧牲自己的時間,他們沒有報酬,只有一定的費用補償,他們自愿參加低級別案件的聽證會——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將群體的智慧帶到司法系統中去。我認為這是英國法律最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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