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郡的區(qū)分在春秋時代還不普遍。在沒有縣郡的國里,公室和較大的氏室都給所屬的邑設(shè)宰。邑宰的性質(zhì)和縣尹縣大夫相同,不過邑宰所管轄的范圍較小罷了。
上文有點離開敘述的干路,讓我們回到列國的氏室,它們的土地最初都是受自國君。國君名義上依舊是這些土地的主人。雖然氏室屬下的人民只對氏室負租稅和力役的義務(wù),氏室對于國君年中卻有定額的“貢”賦,所以有“公食貢”的話。國君或執(zhí)政者可以增加貢額。舉一事例如下:魯國著名的圣哲臧武仲有一次奉使去晉國前五五一年,半路下雨,到一位大夫家里暫避。那位大夫正要喝酒,看見他來,說道:“圣人有什么用?我喝喝酒就夠了!下雨天還要出行,做什么圣人!”這話給一位執(zhí)政者聽到了,以為那位大夫自己不能出使,卻傲慢使人,是國家的大蠧,下令把他的貢賦加倍,以作懲罰。
大夫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土地。至少有些闊大夫把食邑的一部分撥給一個庶子,另立一個世家,叫做“側(cè)室”或“貳宗”。別的被大夫?qū)櫺业娜艘部墒芩p邑或求他賞邑。例如前五○○年,宋公子地拿自己食邑的十一分之五賞給一個嬖人。又前四八六年,鄭大夫某的嬖人某向他求邑,他沒得給,許他往別的國里取,因此鄭軍圍宋雍丘,結(jié)果全軍覆沒。大夫也可以受異國君主的賜邑。例如前六五六年,齊桓公會諸侯伐楚,師還,一位鄭大夫獻計改道,為桓公所喜,賜以鄭的虎牢;又例如前六五七年,魯大夫某出使晉國,晉人要聯(lián)絡(luò)他,給他田邑,他不受;又例如前五六三年晉會諸侯滅偪陽國,以與向戌,向戌也辭卻。大夫又有挾其食邑,投奔外國的,例如前五四七年齊大夫某以廩丘奔晉;前五四一年,莒大夫某以大厖及常儀奔魯;前五一一年邾大夫某以濫奔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