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自私的基因》30周年版簡介(2)

自私的基因 作者:(英)理查德·道金斯


那么,自然選擇是否像我在這里強調(diào)的那樣,在基因間進行選擇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便不會驚訝于個體生物“為了基因的利益”,表現(xiàn)出諸如喂養(yǎng)與保護親屬等利他行為,因為親屬更有可能與其共享相同的基因。這種親屬利他行為只是基因自私性在個體利他主義上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這本書解釋了親屬利他與回報——達爾文主義理論中另一個利他行為的主要來源——是如何進行的。如果我要重寫這本書,作為一個不久前剛投奔扎哈維/格蘭芬“累贅原理”者,我會給扎哈維的理論多留點位置。扎哈維的想法是:利他主義的捐贈也許是一個“炫富”式的顯性信號:看我比你優(yōu)越好多,我都能負擔起給你的捐贈!

讓我來重復(fù)并擴展一下對題目中“自私”一詞的解釋。這里的關(guān)鍵問題是:生命中哪一層次是自然選擇的單位,有著不可避免的“自私”?自私的種屬?自私的群體?自私的生物體?自私的生態(tài)系統(tǒng)?我們可以爭論這些層次中大多數(shù)單位的自私性,它們還都曾被一些作者全盤肯定為自然選擇的單位。但這都是錯誤的。如果一定要把達爾文主義簡單概括為“自私的某物”,這本書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層層推理得出,這個“某物”只能是基因。這是我對標題的解釋,無論你是否愿意相信推理本身。我希望這可以澄清那些更嚴重的誤解。盡管如此,我自己也在同樣的地方?,F(xiàn)了自己犯過的錯誤。這在第一章中的一句話可以看出來:“我們可以嘗試傳授慷慨和利他,因為我們生而自私”。傳授慷慨與利他并沒有錯誤,但“生而自私”則可能產(chǎn)生誤解。我直到1978年才開始想清楚“載體”(一般是生物體)和其中的復(fù)制因子(實際上便是基因,第二版中新加入的第十三章解釋了這個問題)之間的區(qū)別。請你在腦海里刪除類似這句話的錯誤句子,并在字里行間補充對的含義。

這種錯誤的危險性不難使我認清這個標題的迷惑性,我應(yīng)該當時便選擇“不朽的基因”作為標題。也許這個標題有點過于神秘,但所有關(guān)于基因與生物體作為自然選擇的競爭單位的爭議(這個爭議一直困擾著晚年的邁爾,直至他去世)則可以迎刃而解。自然選擇有兩種單位,它們之間沒有任何爭議?;蚴菑?fù)制因子的單位,而生物體則是載體的單位。它們同等重要,任何一者都不可低估。它們代表了兩種不同的單位,只有我們認清其區(qū)別,才不至于陷入混亂的絕望中。

自私基因的替代品可以是合作的基因。雖然這聽起來自相矛盾,但這本書主要的一部分便是討論自私基因的合作形式。需要強調(diào)的是,基因組們并不需要以犧牲同伴或者他人的代價來換取自身的繁榮發(fā)展。相反,每一個基因在基因庫里——生物體以性繁殖洗牌獲得的基因組合們,以其他基因為背景,追求著自身利益。其他基因是每一個基因生存大環(huán)境中的一部分,正如天氣、捕食者與獵物、植被與土壤細菌都是環(huán)境的一部分。從每個基因的角度上看,“背景”基因可以與之共享生物體,相伴走過世代旅程。短期看,背景基因指的是基因組中的其他基因。但從長期看,背景基因則是種屬基因庫內(nèi)的其他基因。因此,自然選擇將基因看為相互兼容——幾乎等同于合作——的團體,自然選擇偏愛那些共同存在的基因們。然而,無論在什么時候,這種“合作基因”的演化違反了自私基因的根本原則。第五章以槳手的比喻來講述這個理論,十三章則更進一步討論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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