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
(法復[1994]10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后發(fā)生的事實上的重婚關系是否按重婚罪處理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