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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33)

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 作者:劉澤邦


相關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yǎng),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yǎng)。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yǎng),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guī)定的精神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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