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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名伶婚姻風波看清末社會變遷(3)

晚清真相 作者:黃波


楊月樓、阿寶之歸宿

盡管輿論哄然,媒體也公然對官方表示不滿,但在官威如故、社會觀念也未得到根本改變的國度,當事人的命運曲線還是在舊式的軌跡中滑行。

1874年5月,《申報》刊出楊月樓在松江復審情形曰:聞楊月樓自上海解到松江太府提審,楊磕頭哀求太守伸冤。太守見而憐之,委婁縣知縣復審,婁縣知縣責其二百下,逼其不得翻供,以誘拐良家女子論罪。按例載:誘拐良家女子為妻,照例擬予軍遣之罪。最后官方定讞,楊月樓即以誘拐結案,被判遠徙,所幸不久光緒登位,清廷實行大赦,才得釋放。1875年7月26日,《申報》也及時刊布了這則消息,說楊月樓判處軍遣罪,適恭遇恩赦,現(xiàn)奉臬憲(各省負責司法之按察司)核明,雖罪有應得,但可得援免之例。乃匯案轉詳撫憲(各省總攬行政的長官即巡撫),核準奏,專候部復到日,即可釋放而予自新路矣。

與楊月樓終被釋放,按照官方口氣還能“改過自新”相比,阿寶的命運更為凄慘,《申報》報道:阿寶發(fā)交普育堂擇配,有一孫姓老人,年已七旬有余,至普育堂申言,`無妻室,有資產,欲娶阿寶已久。這就是傳統(tǒng)社會里所謂的“官媒擇配”。在官方主持下,一個花樣年華的少女嫁給一個七十多歲的老頭,“族黨”和官方的虛榮心大概都得到了滿足,因為在他們看來,這遠比嫁給一個戲子要令其有面子多了,而且還不會對既定的社會秩序產生威脅性。至于阿寶的想法和愿景,又有什么值得關心的呢?

楊月樓被開釋后,自然還是操舊業(yè)以維生計。因其原有的號召力,加上鬧出的廣為人知的婚姻風波,對觀眾可能更具吸引力。戲院老板也許正是看中了這一點,讓其在丹桂戲園接連演戲三日,結果盛況空前,雖早早就已滿座,但觀眾仍蜂擁而至。孰料這種熱鬧也刺激了官府,知縣怒其招搖過甚,飭差役拿辦。楊月樓事先聞風逃逸,經此挫折,其后來在上海終未復業(yè)。據1879年4月30日《申報》消息,楊月樓應北京著名京劇演員程長庚之邀,轉而去北京獻藝,終成一代名伶。

社會變遷沖出了權力的禁錮

在一場官與民、公權與私域的對抗中,官方看似取得了全面的勝利,實則未必。民眾公然通過媒體表達自己的意見,并把對官府的批評和不滿宣泄出來,僅此一點,于傳統(tǒng)社會里豈是可以想象的事情?而從楊月樓案前后,公眾輿論中展現(xiàn)出的思維和觀念之變化,也能夠清楚看出,社會變遷終究會沖出權力的禁錮,官方率由舊章地按照老一套模式來治理社會顯然是無濟于事了。

是否該有良賤階層這種等級的區(qū)分,良賤能否通婚,個人能否自由擇配,這些當然是個觀念問題,但就當時而言也是個法律問題。而在管理社會的工具中,法律又往往是最為頑固的,這就是楊月樓案發(fā)生后,盡管人們的觀念出現(xiàn)了一定程度的變異,但最終還得由當時法律來制約和規(guī)范的原因。這種觀念對法律的沖擊力度的確嫌小了一點,但我們不應忽略,這還是發(fā)生在光緒登基之前、古老中國打開國門不久之后的事情。稍有智識者都可以看出一種趨勢:越往后,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就會越迅疾,并大大超出舊的法律條文的調整范疇。在完全無法適應社會需要的現(xiàn)實下,法律乃至整個司法體系的調適和改革乃水到渠成。大詩人樊增祥在其《樊山政書》中就曾經自述斷案經驗曰:“州縣終年聽訟,其按律詳辦之案至多不過十余起,……其所聽之訟,皆戶婚、田土、詐偽、欺愚,貴在酌理準情,片言立斷,不但不能照西法,亦并不必用中律?!薄耙嗖⒉槐赜弥新伞?,這不就是把法律條文拋在一邊嗎?這也不是這位詩人型官僚有心違法,或者對下民存心恩賜,而是客觀情勢逼迫他非如此不可。發(fā)展到最后,清末的司法改革也就是順理成章之舉了。

當然我們不能忘記,權力禁錮社會幾乎是一種慣性,在這一作用支配之下,公權介入個人私生活也就見慣不怪了。

楊月樓案發(fā)生,官府的反思是,阿寶一良家女子之所以會愛上楊月樓,無非因為她進戲園看到了楊唱戲,楊相貌堂堂,加之其所演多為挑逗情欲之戲目,這才會使阿寶生出嫁楊之念。既然找到了官方眼中的惹禍之由,自然會想出以下的兩個動作:因為楊演淫穢之戲,致婦女傾慕,便倡導禁演所謂暴力色情的戲目;又由于阿寶進戲園看戲,引起嫁楊之念,又倡議禁婦女進戲園。兩個動作都由地方官出布告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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