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官府強力介入楊月樓的婚姻,屬于成文法規(guī)定之范圍,那么阿寶父親的“族黨”干預阿寶婚事,則是一種習慣法。在傳統(tǒng)社會里,宗族的巨大魅影滲透進個人的私生活,被視為當然,早已是一個約定俗成的集體潛意識。在傳統(tǒng)觀念里,阿寶與“賤民”楊月樓通婚,就不僅僅是其個人的私事,而會影響到整個族群的面子、聲望和地位,非出手干預不可。而且宗族對個人的影響力,向來能夠得到官方的支持,因為要加強對社會生活的監(jiān)控,公權(quán)非借助這種族權(quán)不可。
如此看來,無論粵商族黨,還是官府,似乎都只是在做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情。然而,他們卻忽略或曰輕視了另一個事實,這就是晚清之上海正處在日益開放的氛圍之中。
果然,此案一出,宗族勢力和官方的作為遭到了輿論的強烈反彈,上海市民更是議論紛紛,匿名揭貼遍貼于租界內(nèi),為此案鳴不平。初于社會中嶄露頭角的報紙則給這些聲音提供了公之于眾的平臺,典型者如12月29日《申報》發(fā)表一篇署名“持平子”的來信,其中寫道:官方對楊月樓和阿寶的處置,“在粵人以為大快人心,在旁人以為大慘人目。敢問貴館:邑尊(即縣令)究執(zhí)何例以辦?夫月樓雖不安分,咎實難辭。然就事論事,似尚不比于搶盜。今竟敲擊脛骨,其將以強盜律之乎?”該文認為,月樓與阿寶之婚姻,是“受母命,倩媒妁,具婚書,得聘禮,而后迎娶合巹”,一切符合正常婚嫁程序。在作者看來,“阿寶疑若無罪”,并認為“即令阿寶私通月樓,亦當候其父自行處置”,族黨及官府不應代為懲辦。“故疑此案,覺有情輕罰重之故?!?/p>
這封信在報紙上刊出之后,不僅受到質(zhì)疑和批評的官方大感不快,以粵商為首的主張嚴辦楊月樓的一派也十分憤怒,在報上撰文回擊,他們一方面援引良賤不能通婚的法律條文,另一方面重申傳統(tǒng)道德觀念,認為“月樓一優(yōu)伶耳,……至微至賤”,并據(jù)“萬惡淫為首”的古訓,認為“奸重于盜”,此事乃“奸淫大惡”,應予重懲,現(xiàn)施之刑,不僅不為過重,反而屬“輕恕發(fā)落”。聲稱粵人此舉旨在維護風化,“氣節(jié)過人,譽之不暇,何毀之有?”并指責持平子“議邑尊妄刑”是“謗毀邑尊”,“悖謬太甚?!?/p>
《申報》前后刊出多篇觀點對立的來稿,似乎不偏不倚,其實不然。出自報館人士手筆的《中西問答》一文,已把其真實態(tài)度顯露無遺。該文寫道,“有西方人士至申報館笑告,‘謠傳邑侯(上海知縣)欲查訪持平子其人及貴館之主筆欲得而甘心焉?!嘧蜃x西字日報及持平子原稿全文,則其論及此案時,責備邑侯處理此案不當之文字,已被本館刪去大半,已為邑侯深諱矣。其中有楊月樓在問供之先,已將伊拇指吊懸,幾達一夜之久。膀肩兩骨,已為扭壞不能使動。吊懸時并用木枷以困之,將楊頭頸骨緊壓,幾至不能呼吸。后來花費多金使用,才能松寬,始得活命。西方國家均無如此之刑罰?!痹趫箴^看來,與西文報紙議論此案相比,《申報》所發(fā)表的持平子一文已經(jīng)技術(shù)處理,顯得平和多了。而要論實際,清王朝司法之黑暗的和不人道在此案中的表現(xiàn)更有聳人聽聞者,直言“西方國家均無如此之刑罰”。
1874年5月27日,《申報》又刊出《英京新報論楊月樓事》一文,“英京倫敦新報述楊月樓之案曰:上海民間風傳有勢力者請于邑尊,務須將楊月樓置之死地,以雪同人之怒,且許諾之曰:‘若果能殺楊,則賄以二萬銀數(shù)’,與此案同時,有名瞿茂和者與人和奸一案,僅仗一百下釋放。楊月樓亦屬和奸案,不但已處嚴刑,且堂上聲稱必欲置之死地。此或系奸民風傳,本館譯之,姑欲使官憲知之,想上??h尊斷乎不會出此手段也。”與前相比,這篇文章對官方來說,其壓力更大。而報館巧妙的地方在于,它只是引述西文報紙消息,向公眾透露官方和主張重懲楊月樓的勢力正在密謀“將楊月樓置之死地”,然后筆墨一轉(zhuǎn),說這“或系奸民風傳”,“想上??h尊斷乎不會出此手段也”。借助新興媒體,輿論這種介入公共事務的勢頭有增無減,對遏制官權(quán)的肆虐當然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