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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9)

親歷共和國60年 作者:陳一然


不過在第一庭的審訊中,卻有過一點不當之處。開始的突破口未選準。當時拿出的第一個題目是“長沙告狀”問題,即江青、張春橋等為篡奪國家領導權,于1974年10月派王洪文去長沙,向正在那里的毛主席告狀,反誣周恩來、鄧小平等同志正在“搞篡權活動”。問題的真相是這樣:當時江青等人在黨內都有合法的地位,她在釣魚臺找王洪文、張春橋和姚文元幾個政治局委員一起商量一些問題,然后讓作為黨的副主席的王洪文到長沙去向毛主席講他們的意見,盡管內容是誣陷周恩來和鄧小平同志的,但是在組織上卻是合法的。如果這樣做算是罪行,那么以后同志間誰還敢一起商談問題交換意見呢?審理這一問題的情況,在報紙、電臺和電視上報道以后,國際上對這個問題也有了反應,認為這一條算不上什么罪行,說我們這樣審判沒有什么名堂!所以一開始選這個題目實際上是一個失誤。當時,我們有的同志心里似乎有一種畏難情緒,對江青有點發(fā)怵,總以為她特別難纏,不好對付,此外確有“投鼠忌器”的顧慮。其實有的是多慮了,我們有中央的正確領導,有廣大人民的支持擁護,又有法律武器,加之我們自己是站在主導地位,足以制服和壓倒對方。江青之流充其量是幾個階下囚,我們是國家授權的審判官,在精神上就大大高過他們,我們有著充分的信心和高昂的士氣,完全可以圓滿完成黨和人民交給我們的這一重大任務。所以在第一庭對江青等人的審判中難度雖然大些,但是他們的審判工作進行得相當順利。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可以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這次審判也由有關方面提供了附有資歷介紹的律師名單,陳伯達、姚文元、吳法憲、李作鵬和江騰蛟5人要了律師。江青本來也說要請律師,但是她異想天開地想讓律師不僅為她整理材料、起草文稿,等于替她當秘書,還說因為她身體不好,要律師代替她在法庭上回答訊問和進行答辯。此人到這種時候還想擺擺她的“女皇”臭架子,真是不識人間羞恥事!她這種無理要求被當然地拒絕了。律師說這不是他的工作范圍。江青只得作罷,還是自己為自己辯護吧!張春橋反正從頭到尾不開口,問他什么都是拒絕回答,對所指控罪行也是無言以答。其余幾個人也沒有要律師。

10個主犯在審判過程中每人都出庭了五六次。法庭調查以后,有一道程序是法庭辯論,辯論以后,每個被告還有一次最后陳述權。這時,我們給他們機會講話。黃永勝第一天就講了兩個小時,第二天接著又講了一個小時,可是我們聽來聽去沒有多少新東西,無非是反復為自己的罪行辯解。按照法律程序,還可以讓他講,但是要給予適當?shù)南拗?。我告訴黃永勝,你已經(jīng)講了3個小時,現(xiàn)在還有機會講,沒有講過的問題可以繼續(xù)講,已經(jīng)講過的就不能再重復了。本來這里是莊嚴的法庭,不是搞兒戲的,哪能老聽他的“轉磨子”話?黃永勝承認他實在也沒有什么新的話可說了,就結束了這一程序,大家都還表示滿意。

第二庭審判黃永勝時,他為自己作了長篇狡辯,總想減輕罪責。李作鵬的頭腦相當清楚,能不認賬的事,決不認賬。其余的人態(tài)度也都基本可以:江騰蛟是從1971年9月14日,即林彪死后的第二天起就開始交代罪行,一直不變口供;邱會作也表示認罪;吳法憲罵自己將“遺臭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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