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聯企業(yè)持股”計劃。
“關聯企業(yè)持股”計劃,即目標公司在收購方發(fā)動收購襲擊之前,選擇一家或多家關系密切的企業(yè)簽訂協議或達成默契,彼此互持對方一定的股權,并約定當其中一方受到收購威脅時,另一方保證不轉讓手中的股權,使流通在外的股權大量減少,從而大大降低收購沖擊,達到保持控股權穩(wěn)定的目的。
例如,X公司購買Y公司50%的股份,Y公司也購買X公司50%的股份,雙方達成默契,彼此忠誠,相互保護。當X公司淪為收購靶子時,Y公司緊鎖住X公司的股權,加大收購方吸納足量籌碼的難度,同時Y公司表態(tài)或在有關投票表決時支持X公司的反收購。
3.“保護傘”計劃。
如果目標公司被收購,其高層管理人員、中級管理人員,甚至一般員工都有可能被更換。目標公司為了維護和保障這些人員的基本權益,可以分別制定“金保護傘”方案、“銀保護傘”方案、“灰保護傘”方案。
(1)“金保護傘”方案。
“金保護傘”方案的實質是確立管理層與被收購公司之間的補償合同,或者在管理層的報酬計劃中約定條款,允許管理層在公司的控制權轉移或者遭受惡意收購而被辭退時獲得額外的補償。
1986年,美國克朗?塞特巴克公司的16名高級職員離任時,收購方(戈德史密斯公司)不得不支付給他們三年工資和全部退休金,總額達9200萬美元,其中董事長克勤松一人就領取了2300萬美元。
雖然“金保護傘”方案的合法性值得人們懷疑,但美國目前的500家大企業(yè)中有一半以上董事會通過了該項議案。
(2)“銀保護傘”方案。
“銀保護傘”方案規(guī)定,一旦公司落入收購方手中,公司就有義務向中級管理人員支付一筆較大的補償金。
(3)“灰保護傘”方案。
“灰保護傘”方案是針對目標公司普通員工而制定的,方案規(guī)定:如果員工在公司被收購后的一段時間內被解雇,收購方必須支付員工遣散費,并為員工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上述三種方案的根本目的都是保護目標公司員工利益,能夠增加收購方的額外支出,于無形中提高收購方的收購成本,給收購方的收購活動設置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