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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概說(3)

看不懂的CPI 作者:范言慧


若編制CPI是為了衡量消費者所面臨的物價變化,那么最合適的方法是獲取法,因為獲取法反映的是消費品和服務的實際交易價格。對家庭部門通貨膨脹的衡量應與同期的消費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化率有關,而獲取法通過衡量基期實際占有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變化,能夠很好地實現這個目的。

可見,這些CPI編制的方法各有自己的特點和看問題的角度。對于大部分消費品和服務,使用上述三種方法都是沒有區(qū)別的,均在三種方法的衡量范圍內。但在幾類消費品或服務的衡量上,這些方法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即居住、耐用品、金融服務和信貸。居住類商品和服務簡單說就是指住房及其相關的配套設施,居住在CPI統(tǒng)計中爭議最大,因為它不僅具有消費性質,還有投資性質,而CPI想要衡量的是居住消費的一面,但當人們購房的時候,有時是為了投資而不是居住,這也給對不同性質的購買的區(qū)分帶來了麻煩。耐用品,包括家具、汽車、冰箱、洗衣機、電視機等,衣服也具有耐用消費品的特征,在按用途劃分的個人消費分類中稱為半耐用消費品。耐用品的特點是可以重復多次使用,而即便在使用時出現了損耗,但也不會影響其在下次使用時的功能發(fā)揮。這些物品給統(tǒng)計帶來的問題是,我們到底是應統(tǒng)計購買時的成交價格,還是應統(tǒng)計該物品在每一期中所提供服務的市場價格。比如一輛汽車,如果按照市場價格來統(tǒng)計,那么它的價格可能是15萬元,但如果按照它提供的一個月的服務(使用一個月)來算,那么可能只需要幾千元錢,這些在CPI的統(tǒng)計中也有不同的處理方法。金融服務和信貸的特殊性在于,如何對待需要支付的利息。當為消費的目的而獲得信貸時,這相當于消費了銀行提供的一項金融服務,但利息是一項需要在日后若干期中支付的費用,是否應當將其計入當期為獲取這項金融服務而發(fā)生的支付,在不同的方法下的處理方式也不同。

首先我們看一下居?。?/p>

在獲取法下,需要統(tǒng)計的是房屋的凈購買的價格變化,翻新、擴建房屋導致房屋價格的變化,與其他為保證房屋的持續(xù)供給而由房主支付的費用(如維修成本和物業(yè)費等)。對于租住房屋的居民,也需要統(tǒng)計他們支付的租金費用(但在租住房屋的情況下,翻新、維修等費用不予統(tǒng)計,因為這屬于房主的投資行為)。按照獲取法的定義,此時需要考慮的對象是房屋的總價款以及為獲取居住服務而支付的相關費用。

在支付法下,不管住房何時購買,自有住房消費在CPI中的權重來自于自有住房在基期的所有支付占消費總支出的比重。需要統(tǒng)計的項目包括住房抵押貸款利率的變動、為保證房屋的持續(xù)供給而由房主支付的費用(如維修成本和市政管理費、稅收和保險等),同樣包括房屋租金的變動。按照支付法,需要考慮的是住房的維修和維護、稅收和保險、住房抵押貸款利息支付、住房抵押貸款本金、預付定金和凈現金購買等部分。

在使用成本法下,需要統(tǒng)計的是居住服務的經濟價值的變動,這些服務的價值通常以房租來衡量,在自用住房的情況下,房租是隱性的,維修成本等不包括在內,因為它們屬于維持投資的成本,因而被排除于CPI之外。從理論上講,基于使用成本法的CPI應該體現自有住房消費的成本,而不是自有住房的購買價格。這里體現住房消費成本的就是實際租金和自有住房的約當租金(房主的自評估租金)。

耐用品:

在獲取法下,籃子中應包括在基期就擁有的耐用品,其價格就以交易價格(交易總價)來衡量;支付法與獲取法對耐用品的處理是相同的;而在使用成本法下,籃子中包括在基期消費的耐用品,而不管它是在什么時候購買的,衡量所需的價格是消費者為取得這些物品所提供服務而支付的市場價格。

金融服務和信貸:

在獲取法下,支付的利息不在CPI統(tǒng)計的范圍之內,而各種為銀行提供服務而支付的費用則包括在內(包括提供貸款時所發(fā)生的費用);在支付法下,所有借出用于購買產品的貸款的成本都被納入CPI的籃子中,因而在實際債務水平中支付利息的變動也屬于統(tǒng)計的對象;在使用成本法下,所使用的金融服務的成本屬于被衡量的對象,這與獲取法相同。

由此可見,每種方法均是服從于CPI編制者的不同的目的需要而采用的,也各具特點,而每種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優(yōu)缺點。但正如前面我們看到的,如果出自不同的衡量目的,從不同的角度來編制CPI,那么CPI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在一些情況下,對于CPI的籃子中是否應當包含某些成分還成為各國爭論不休的話題。在這里,房價是否應當進入CPI就是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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