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樂考原》 [清]凌廷堪
《燕樂考原》序
《樂記(樂本)》曰:“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音?!?br /> 又曰:“聲成文,謂之音?!?br /> 古之所謂“聲”者,即燕樂之十五字譜也。
古之所謂“音”者,即燕樂之二十八調也。(將《樂記》的聲/音,理解為譜/調是凌廷堪的創(chuàng)見)
故知聲而不知音(知譜而不知調),昔人所譏焉。(今人亦然!且甚之)
樂以調為主,而調中所用之高下十五(譜)字次之,故唐宋人燕樂及所填詞、金元人曲子,皆注明各調名。今之因其名而求其實者誰乎?(無也!如劉崇德、傅雪漪者,就正是全不理會調名,全以一宮調譜之者也。再如清吳梅之輩則亦自承“非不為也,是不能者也”)
自(隋)鄭譯演蘇只婆琵琶(之五旦七聲三十五調)為八十四調,而附會于五聲二變十二律,為此欺人之學,(丘瓊蓀則云:“其實,附會或不免,欺人則未必”。王子初也說凌廷堪此說,”有失大家風范”。)其實繁復而不可用。
若(宋)蔡季通(元定1135─1198)去二變,而為六十調,殆(恐怕)又為鄭譯所愚焉。
后之學者,奉為鴻(大也)寶,沿及近世,遂置燕樂二十八調于不問,陋(淺學也)者又或依蔡氏于起調/畢曲辨之,(如王光祈之主音說。惟何昌林則認為「起調」”并非是實際曲調的首音”。而是”調式音階(?)的首音”。王延齡且更認為,「起調」是”主音所占的律”,畢曲也是”起調之高八度”,這是他的獨獲創(chuàng)見!)而于今之七調,反以為歌師末技,皆可哂(ㄕㄣv譏笑)之甚者。
于是流俗著書,徒沾沾(自覺得意)于字譜高下,誤謂七調可以互用(宋后采「之調名制」,同均之四聲調確有互用之「理」,在七勻孔律之下,也確有互用之「實」),不必措意(留意)。
甚至全以正宮調譜之(傅雪漪、劉崇德….,即全以一調譯28調),自詡(ㄒㄩv夸)知音,耳食(輕信)者亦群相附和,語以燕樂宮調,貿(?)焉不知為何物,遂疑為失傳。(如傅雪漪、孫玄齡。)
鳴呼!豈唐宋人所習者,亦神奇不可測之事邪?
不知燕樂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協(xié)之:琵琶四弦,故燕樂四均;一均七調,故二十八調。(28調當為七律調X四聲調。四聲調且與琵琶之有四弦無關。唯凌氏之「均」字,其用法與樂界不同!)
今笛與三弦相應,蓋以琵琶之第二弦為黃鐘(何據?)。
然則今琵琶之七調,即燕樂之七宮也;三弦之七調,即燕樂之七商也(此說為凌廷堪所獨創(chuàng),但無論據)。其殺聲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調也(也就是說殺聲就是「宮聲」而非「主音」啦!)?!?br /> 至于七角,宋人已不用,七羽元人已不用。蓋此二均(聲調),必「轉弦移柱」乃得之,不適于用故也。(否!28調本皆轉弦/移柱方能得之者,此由日本唐傳雅樂六琵琶調(及古箏)即然可證之,角羽兩音階之所以失傳,乃因此兩音階是含日本味,屬有大三度小二度之五聲音階,與是否須「轉弦移柱」無關!)
竊謂世儒有志古樂,不能以燕樂考之,往往累黍截竹,自矜(ㄐㄧㄣ驕也)籌策,雖言之成理,及施諸用,幾如海上三神山,可望而不可即。
不然,則以今笛參差其孔,上尋律呂。夫今笛尚不能應燕樂之七宮,況雅樂乎!是皆扣盤(ㄆㄢ/)捫(ㄇㄣ/)鑰(ㄩㄝ\僅憑揣測而誤會)之為,學者將何所取徑焉?
廷堪于斯事初亦未解,若涉大水者有年,然后稽(考也)之于典籍,證之以器數(shù),一旦始有所悟入,乃以鄙見著為《燕樂考原》六卷,于古樂不敢妄議,獨取燕樂二十八調,詳繹(陳述)而細論之,庶幾(差不多)儒者實事求是之義,顓(ㄓㄨㄢ愚也)愚之識,不自意及此,或者鬼神牖(ㄧㄡv開導)其衷乎?
此本孤學,無師無友,皆由積思而得,不似天文算術,有西人先導也。同志者希,書成未敢示人,謹藏篋(ㄑ一ㄝ\)衍(方竹箱),侯好學深思者質(評)之。倘是非不謬(差)于古人,其于審聲以知音,審音以知樂之故,不無葑(ㄈㄥ)菲之采(節(jié)取一端,不必全棄)云爾。
?。ㄇ澹┘螒c九年(1804),歲在甲子七月之望(十五日),
(安徽) 歙(ㄒㄧ\縣)凌廷堪(字)次仲(1757─1809)序。
《燕樂考原》目錄
卷一 總論
卷二 宮聲七調
卷三 商聲七調
卷四 角聲七調
卷五 羽聲七調
卷六 后論
燕樂二十八調說 (上) 第一
燕樂二十八調說 (中) 第二
燕樂二十八調說 (下) 第三
字譜即五聲二變說 (上) 第四
字譜即五聲二變說 (下) 第五
述琴 第六
述笛 第七
宮調之辨不在起調/畢曲說第八
征調說 第九
燕樂以夾鐘為律本說 第十
明人九宮十三調說 第十一
南北曲說 第十二
聲不可配律說 第十三
燕樂表
七宮七羽表
七商七角表
南宋七商表
南宋七羽表
南宋七閏表
姜堯章七弦琴圖說表
慢角調
清商調
宮調
慢宮調
蕤賓調
與阮伯元侍郎書一篇
燕樂考原卷一總 論
《隋書卷十四.音樂志》:(開皇二年( 590年)
“沛公鄭譯云,先是(北)周武帝時( 561年),有龜茲人曰蘇只婆,從突厥皇后入國,善胡琵琶,聽其所奏,一均之中,間有七聲(原文為二聲)。
因而問之,答云:“父在西域,稱為知音,代相傳習,調有七種,([1][1])
以其七調勘校七聲,冥若合符,
一曰娑陀力,華言‘平聲’,即宮聲也。([2][2])
二曰雞 識,([3][3])華言"長聲",即南呂聲也。([4][4])
三曰沙 識,華言‘質直聲’,即角聲也。([5][5])
四曰沙侯加濫,華言‘應 聲’,即變征聲也。
五曰沙 臘,華言‘應和聲’,即征聲也。([6][6])
六曰般 贍,華言‘五聲’,即羽聲也。([7][7])
七曰俟 利 建,華言‘斛牛聲’,即變宮聲也”。([8][8])
譯因習而彈之,始得七聲之正。然而(其)就此七調,又有“五旦”之名。
旦作七調,([9][9])以華言譯之,“旦”者則謂均也。
其聲亦應黃鐘、太簇、林鐘、南呂、姑洗五均,以外七律更無調聲。([10][10])
譯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引(飲)為均,推演其聲。([11][11])
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應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調,故成七調,([12][12])
十二律合二(八)十四調。旋轉相交,盡皆和合。”
[案:此所云八十四調及《遼志》四十九調,皆以琵琶轉弦移柱取之,繁復不可施用,故后世不傳也。蔡元定去二變?yōu)榱{,則又為鄭譯所愚矣。]
(燕樂本就只有28調,與”皆以琵琶轉弦移柱取之,故繁復不可施用”無關!
角羽兩調宋元后之失傳,則乃因改采「之調名制」后,角/羽兩調被改用宮商兩調記譜了。)
《新唐書.禮樂志》第十二:
“自周、陳以上,雅、鄭淆雜而無別。隋文帝始分雅、俗二部。([13][13])
至唐更曰部當(?),凡所謂俗樂者,二十有八調????,皆從濁至清,疊更其聲。
下則益濁,上則益清,漫者過節(jié),急者流蕩。????
絲有琵琶、五弦、()[14][14]
箜篌、箏;
竹有觱篥、簫、笛;
匏有空;
革有杖鼓、第二鼓、第三鼓、腰鼓、大鼓;
土則附革而為鞚(ㄎㄨㄥ\);
木有拍板;
(金有)方響([15][15])
以體金應石:而備八音”。([16][16])
唐段安節(jié)《琵琶錄》([17][17]):
“太宗朝,挑絲、竹為胡部,用宮、商、角、羽,([18][18])
并分平、上、去、入四聲。
其征音,有其聲無其調”。
[案:《琵琶錄》以平聲為羽、上聲為角、去聲為宮、入聲為商、上平聲為征。
徐景安《樂書》又以上平聲為宮,下平聲為商,上聲為征,去聲為羽,入聲為角。與此不同,皆「任意分配」,不可為典要,學者若于此求之,則失之遠矣。](卓論!)
又云:
“箏[校:原引無“箏”字,據《樂府雜錄》本增。]只有宮、商、角、羽四調,臨時移柱,應二十八調”。([19][19])
唐虞世南<琵琶賦>:
“聲備商、角,韻包宮、羽”。([20][20])
《遼史.樂志》:
“(右)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21][21])
皆從濁至清,疊更其聲,下益濁,上益清(七七49調,余21調失其傳)。
蓋出九部樂之龜茲部云”。([22][22])
又云:
“隋高祖詔求知音者,鄭譯得西域蘇只婆七旦之聲”,([23][23])
求合七音八十四調之說。
由是雅俗之樂皆此聲矣”。
馬令《南唐書》:
“后主昭惠國后周氏工琵琶,故唐盛時,<霓衣>最為大曲,亂離之后,絕不復傳。后得殘譜,以琵琶奏之,于是開元、天寶之遺音,復傳于世”。([24][24])
《宋史.樂志》:
“唐貞觀增隋九部為十部,([25][25])
以張文收所制歌名“燕樂”,而被之管弦,厥后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時”。([26][26])
[案,《隋書.音樂志》明云,鄭譯”用蘇只婆琵琶弦柱,相引為均”。
《遼史.樂志》又云:”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
則燕樂之原出于琵琶可知。以《遼志》??薄端逯尽罚嗷ハ喟l(fā)明,但《隋志》猶以五聲二變十二管附會之,而《遼志》直云不用黍律,更為簡捷明顯,無疑義矣。
故《唐志》燕樂之器以琵琶為首,
《宋志》亦云,“坐部使琵琶曲盛流于時”,皆其證也。
蓋琵琶四弦,故燕樂但有宮、商、角、羽四均[即四旦。]無征聲一均也。(此說無據!)
第一弦最大,其聲最濁,故以為「宮聲之均」,所謂“大不逾宮”也。
第四弦最細,其聲最清,故以為「羽聲之均」,所謂“細不過羽”也。
(此為附會之說!)
第二弦少細,其聲亦少清,故以為「商聲之均」。
第三弦又細,其聲又清,故以為「角聲之均」。
一均分為七調,四均故二十八調也。
其實不特無征聲之均,即角聲之均亦非正聲。故《宋史》云:“變宮謂之閏”。
又云“閏為角而實非正角”是也。
不特角聲之均非正聲,即宮、商、羽三均,亦就琵琶弦之大小清濁而命之,與《漢志》所載律呂長短分寸之數(shù),「兩不相謀」(ㄇㄡ/侔,同也),學者無為古人所愚可也。
(作者只要有不解處,皆以” 無關律呂”、”任意分配”、”徒存其名”、”兩不相侔”、”不過緣飾以律呂之名”…等視之!)
然「七角一均」,宋人教坊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雜劇已不用,則亦徒存其名矣。(則《九宮大成》中尚存的許多角羽兩調曲譜,當系宋元之前的傳譜啰!)
后之論燕樂者,不知琵琶為燕樂之原,而乃漫于簫笛求之,無怪乎其于二十八調之說,皆茫(無著也)如捕風也。
夫燕樂,唐、宋人皆知之,去今未遠,學者猶不能詳言其故,況三代以前之律呂哉!自隋鄭譯推演龜茲琵琶以定律,無論雅樂、俗樂,皆原于此,不過緣(紋也)飾以律呂之名(此說為作者偏見)而已。
世儒見琵琶非三代法物,恒置之不言,而累黍布算,截竹吹管,自矜(妄尊)心得,不知所謂生聲立調者,皆蘇只婆之緒余(殘余)也,庸足噱(ㄐㄩㄝ /笑)乎?
又,鄭譯之前,則有(漢)京房之律準,亦屬絲聲,其分寸皆不可為律管之度。詳見余所著《晉泰始笛律匡謬》。]
宋.張炎(叔夏1248─1314)《詞源》:
”十二律呂各有五音,演而為宮、為調,律呂之名總八十四
(既為五音十二律呂,也當為六十調,而非84調么),
分月律而屬之,今雅俗(皆)只行七宮十二調(的19調),而角不預焉”。
(這是宋無角調之證。)
又云:
七宮——高宮(可)、仙呂宮(ㄣ)、中呂宮(一)、黃鐘宮()、道宮(?)、正宮(Δ)、南呂宮(人);
十二調——商調()、雙調?(ㄣ)、越調(ㄠㄙ)、小石調(人)、大石調()、歇指調()、(以上商調,
以下羽調)仙呂調(Δ)、中呂調(ㄣ)、黃鐘羽(人)、正平調()、般涉調(Δ)、高平調(一)。
(《詞源》多誤,以上殺聲亦然!)
[案:張氏所謂七宮者,即下文,高宮、仙呂宮、中呂宮、黃鐘宮、道宮、正宮、南呂宮是也。
所謂十二調者,即下文,商調、雙調、越調、小石調、大石調、歇指調、仙呂調、中呂調、黃鐘羽、正平調、般涉調、高平調是也。
廷堪昔嘗著《燕東考原》六卷,皆由古書今器積思悟入者,既成,不得古人之書相印證,而世又罕好學深思、心知其意者。久之,竟難以語人。
嘉慶(十四年)己已(1809)歲春二月,在浙晤錢塘嚴君厚民([27][27]),出所藏南宋張(炎)叔夏《詞源》二卷見示,取而核之,與余書若合符節(jié),(《詞源》既多誤,不知與作者合符之處為何!)私心竊喜前此尚未誤用其精神,于是錄其要者,以自驗其學之艱苦,且識良友之餉遺,不敢忘所自也。
至于書中所云“總八十四,分月律而屬之”者,蓋兼十二律之中管調在內,其實可用者,唯七宮十二調而已。
他如附會陰陽損益,皆前代律呂家陳(舊也)言,與燕樂無涉,則不錄。
又有如梵字在其下者,乃宋時(俗)字譜,今但錄七宮十二調之譜于此,其它本書具在,亦不錄焉。]
[又案:燕樂四均共二十八調,宋仁宗(趙禎1203─1063)《樂髓新經》增入征均(當是征調),并二變?yōu)槠呔?當是七聲調!),又每均(聲調!)增入中管調,共八十有四調,其實可用者,唯宮、商二均(聲調)而已,其余皆借用此二均。
(這是宋元后角羽兩聲調失傳后的情形,非燕樂本質即如此!)
以《詞源》考之,
宮聲一均,第一調為正黃鐘宮,([28][28])而正角聲借之為正黃鐘 角,[七正角皆如之。]
變 征 聲借之為正黃鐘轉征,[七變征皆如之。]
征 聲借之為正黃鐘正征,[七正征皆如之。]
宮、征、角與變征四均共享此一均也。
(其實共享此(大/夷/夾/無/仲/黃/林)一均的,又何止宮、征、(正)角與變征四均。
七宮/七商/七羽/七閏……皆同此七律(均)。)
而羽聲一均,又即宮聲之半也(此為作者獨見,唯并無所據!)。
商 聲一均,第一調為(黃鐘均殺太簇之)大石調,(何據?)
而閏角聲[即閏聲,《宋史》所謂“閏為角”也]借之為大石角。
[七閏角皆如之。]
是商、角二均共享此一均也。
(此為作者獨見,唯并無所據!
若然則共享此一均的,就不止商、角二均,七宮/七商/七羽/七閏……之殺聲,豈非皆同此七律所成之一均。)
然則雖有四均之名,分之則為七均,其實只用三均。
分之則為八十四調,其實只用(七宮與商羽之)十四調;
(商羽14調中)又去二高調,但有十二調:故曰七宮十二調也。
(這是宋元后,角羽兩聲調及高調失傳后的情形,非燕樂本質即如此!)
此等舉世皆驚為神圣難窮之事,張眸相向,不敢與聞者,其實切(近實也)而求之,固非異人任(?)也。
張(炎)氏所謂七宮,皆在琵琶第一均;
所謂十二調,則在琵琶第二均與第四均也;
第三均(角)不用,以其與第二均同也;(如何相同法?)
第四均(羽)亦不常用,以其即第一均之半聲也。
(否!琵琶正是以第四弦之子弦,最為多用!)
景佑《樂髓新經》及《詞源》皆可考也。(何考?)
自宋以來,實學日疏,世儒又高談小學之六書九數(shù),窮年考證《說文》,推測勾股,于此等不暇深究,或徑以算數(shù)代之,故用心雖勞,而其著書終無入門處也。
至于前人之書,多不知而作,于其所未解者,往往故為疑陣(作者又未免太過輕率了),良(深也)由未洞悉其源流,不得不旁及陰陽易象,以惑世而自欺,故讀其書亦無入門處也。
又有粗知其意,而巧藏琵琶之根,外緣飾以律呂之名,如沈(括)存中、姜(夔)堯章諸人者。(否!沈括、姜夔有何緣飾?)
鳴呼!不有《遼史》“燕樂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協(xié)之”之語,僅存于故帙(ㄓ\書套),則后世亦何由而窺燕樂之端緒乎?
《詞源》又云:“今雅俗只行七宮十二調,而角不預(與、參予)焉?!?br /> 蓋七角一均,北宋(真宗/趙恒)干興(公元1022)以來已不用,故南宋七宮十二調亦無七角。
據此而論,則元(江西)高安周氏(德清,作《中原音韻》)之商角調、角調為謬誤,不待言矣!]
《遼史.樂志》:
“大樂聲各調之中,度曲協(xié)音,其聲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1][29])合,近十二雅律,于律呂各闕其一”([2][30])
(否!四、五為同音之八度,合、六亦為同音之八度,十二雅律,共闕其四)。
《宋史.樂志》:(142卷)
蔡元定《燕樂書》,
“黃鐘 用合字,
大呂、太簇用四字,
夾鐘、姑洗用一字,
夷則、南呂用工字,
無射、應鐘用凡字,
各以上下分為清濁;
其中呂、蕤賓、林鐘不可以上下分,
中呂用上字,
蕤賓用勾字,
林鐘用尺字;
其黃鐘清用六字,
大呂、太簇、夾鐘清各用五字,
而以上下緊別之?!?br /> 此其取律寸律數(shù)用字紀聲之略也。
一宮([3][31])
二商([4][32])
三角([5][33])
四變?yōu)閷m([6][34])
五征([7][35])
六羽([8][36])
七閏為角([9][37])
五聲之號,與雅樂同,
惟變征以于十二律中陰陽易位,故謂之變。([10][38])
變宮以七聲所不及,取閏余之義,故謂之閏。([11][39])
四變居宮聲之對,故為宮。([12][40])
俗樂以閏為正聲,([13][41])
以閏加變,故閏為角,([14][42])
而實非正角。([15][43])
此其七聲高下之略也。
宋沈存中《夢溪筆談燕樂十五聲》:
“十二律(自黃鐘到應鐘)并清宮
(清黃鐘、清大呂、清太簇、清夾鐘四清音合稱清宮),
當有十六聲(譜字),
今之燕樂止有十五聲。(缺緊五──清夾鐘)
蓋今(宋之燕)樂高于古(唐)樂二律以下(宋大呂=唐夾鐘),
故無正黃鐘聲,只以合字(黃鐘)當大呂,猶差高,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下四字(大呂)近(古樂之)太簇(夾鐘之間)、
高四字(太簇)近(古樂之)夾鐘(姑洗之間)。
[案:《補筆談》又以高四配太簇,故燕樂以夾鐘為律本,而其古今律呂異名之故,則仍以太簇為主也。]
( 否!「為主」何意?,且高四字配太簇」,與「燕樂以夾鐘為律本」之間并無關系!)
下一字(夾鐘)近(古樂之)姑洗(仲呂之間),
高一字(姑洗)近(古樂之)中呂(蕤賓之間),
上字(仲呂)近(古樂之)蕤賓(林鐘之間),
勾字(蕤賓)近(古樂之)林鐘(夷則之間),
尺字(林鐘)近(古樂之)夷則(南呂之間),
(下)工字(夷則)近(古樂之)南呂(無射之間),
高工字(南呂)近(古樂之)無射(應鐘之間),
六字(黃鐘清)近(古樂之)應鐘(當為大呂清、太簇清之間,且應列于高凡后),
下凡字(無射)為(近)(古樂之)黃鐘清(當為應鐘、黃鐘清之間),([16][44])
高五字(太簇清)為(近)(古樂之)夾鐘清(姑洗清之間)。
[案:此所云與《宋史》及《補筆談》所配又不同,可見以字譜分配十二律呂,皆遷就,不可據也。]
(否!此處沈括單言宋律與唐律差二律以下。非所配不同!)
法雖如此,然諸調「殺聲」,不能盡歸「本律」,故有“偏殺”、“側殺”、“寄殺”、“元殺”之類、雖與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聲者皆能言之,此不備載也”。
《夢溪筆談教坊燕樂》又云:
“今教坊燕樂比律高二均(兩度)弱,([17][45])
“合”字(黃鐘)比太簇微下,
卻以“凡”字(無射)當宮聲,比宮之清宮(當是清聲)([18][46])微高。([19][47])
外方樂尤無法,大體又高教坊一均(即五度)以來,(唐/宋基調差五度)
唯北狄樂聲比教坊樂下二均(即兩度)。 (唐/宋律制差兩度)
大凡北人衣冠文物,多用唐俗,此樂疑亦唐之遺聲也”。([20][48])
《補筆談燕樂十五聲》:
“……..今燕樂只以
合字配黃鐘,
下四字配(宋律)大呂,
[《筆談》卷六又云:“今樂高于古樂二律,故無正黃鐘聲,只以合字當大呂,猶差高,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補筆談》所云,系宋之字譜與宋律對應問題。
而《筆談》所云,則系宋律與唐律相比問題,因宋大呂=唐夾鐘,故宋無古正黃鐘聲。只以『合』字當唐律之大呂,猶差高二律以下,所以黃鐘(合)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這是兩回事,作者將之并列如下,并無意義!)
高四字配(宋律)太簇, [又云:“下四字 近(唐律)太簇?!盷
下一字配(宋律)夾鐘, [又云:“高四字 近(唐律)夾鐘?!盷
高一字配(宋律)姑洗, [又云:“下一字 近(唐律)姑洗?!盷
上字配(宋律)中呂, [又云:“高一字 近(唐律)中呂?!盷
勾宇配(宋律)蕤賓, [又云:“ 上字 近(唐律)蕤賓?!盷
尺字配(宋律)林鐘, [又云:“ 勾字 近(唐律)林鐘。”]
下工字配(宋律)夷則, [又云:“ 尺字 近(唐律)夷則?!盷
高工字配(宋律)南呂, [又云:“ 工字 近(唐律)南呂。”]
下凡字配(宋律)無射, [又云:“高工字 近(唐律)無射。”]
高凡字配(宋律)應鐘, [又云:“ 六字 近(唐律)應鐘。”]
六字配(宋律)黃鐘清, [又云:“下凡字為(近唐律)黃鐘清?!盷
下五字配(宋律)大呂清, [又云:“下五字為(近唐律)太簇清?!盷
高五字配(宋律)太簇清, [又云:“高五字為(近唐律)夾鐘清?!盷
緊五字配(宋律)夾鐘清“。
[案:此所配與《宋史.樂志》所引《燕樂書》同,蓋蔡氏即據此以為說也。
燕樂以琵琶弦協(xié)之,故有下五、高五、緊五之分,「緊」五者,「緊」轉其軸也。]
(否!這真是大外行話!)
《姜白石集.古今譜法》:
清 清 清 清
黃、大、太、夾、姑、仲、蕤、林、夷、南、無、應、黃、大、太、夾
----------------------------------------------------------------------------------------------
下 下 下 下 下 一
合 四 四 一 一 上 勾 尺 工 工 凡 凡 六 五 五 五“
《詞源.古今譜字》:([21][49])
失文公《琴律說》:
“今俗樂之譜,
則合之為黃也,
???則四下之為大也,
ㄑ則四上之為太也,
二則一下之為夾也,
二則一上之為姑也,
則 上之為中也,
Δ則 勾之為蕤也,
?。縿t 尺之為林也,
???則工下之為夷也,
?則工上之為南也,
???則凡下之為無也,
???則凡上之為應也,
???則 六之為黃清也,
π則五下之為大清也,
Π則五上之為太清也,
?則五緊之為夾清也”。(《琴律說》與《詞源》所載不同!)
此聲俗工皆能知之,
但未識古律之名,不能移彼以為此。
[案:此所謂古律之名,朱子亦但依沈氏《筆談》配之,無所發(fā)明。
惟宋時俗工字譜所記之號,賴此猶可考見。
而傳寫訛桀,以白石集較之,不能盡合,此亦非大義所關。
今世俗工,直書寫工尺等字,不用此號。]
元趙(孟俯1254-1322)文敏《琴原》:
“黃鐘之均,
一宮, [謂一弦也。一弦為黃鐘,以黃鐘為宮,放曰黃鐘之均。]
二商,
三角,
四征,
五羽,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慢角調也。
(應鐘調由黃鐘調慢15263五弦而得,故名慢角調。黃鐘調與應鐘調第一弦皆為宮,始名慢角調。)
《宋史.樂志》載姜夔《七弦琴圖說》云:
”黃鐘、大呂并用慢角調,故于大弦十一徽應三弦散聲?!?br /> 《琴原》云:“黃鐘之均,大呂、太簇如之,與姜說小異。”
一宮、二商、三角,此三弦無二變隔之,故宮弦應角弦下一徽。
余均仿此。]
夾鐘之均,
一羽,
二宮,(謂二弦也。二弦為夾鐘,以夾鐘為宮,故曰夾鐘之均。)
三商,
四角,
五征,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清商調也。
(夾鐘均由黃鐘調緊362三弦而得,故名清商調。)
《七弦琴圖說》云:
“太簇、夾鐘并用清商調,故于二弦十一徽應四弦散聲。”
《琴原》又云:“夾鐘之均,姑洗如之?!盷
中呂之均,
一征、
二羽,
三宮,(謂三弦也。三弦為中呂,以中呂為宮,故曰中呂之均。)
四商,
五角,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正宮調(正調)也。
《七弦琴圖說》云:
“姑洗、仲呂、蕤賓并用宮調。故于三弦十一徽應五弦散聲。"
《琴原》又云:"中呂之均,蕤賓、林鐘如之。"
近世論琴,以一弦為下征,蓋主正宮調(正調)說。
案:宮調三弦獨下一徽之說,姜氏為最精,蓋兼旋宮而言。
(清)王坦《琴旨》不得其句讀,妄謂只得乎當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一何可笑。]
夷則之均,
一角,
二征,
三羽,
四宮,(謂四弦也。四弦為夷則,以夷則為宮,故曰夷則之均。)
五商,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慢宮調也。
(林鐘均由黃鐘調慢1弦而得,故名慢宮調。夷則均與林鐘調第一弦皆為角,始名慢宮調。)
《七弦琴圖說》云:
“林鐘、夷則并用慢宮調,故于四弦十一徽應六弦散聲?!?br /> 《琴原》又云:”夷則之均,南呂如之?!?
無射之均;
一商,
二角,
三征,
四羽,
五宮,(謂五弦也,五弦為無射,以無射為宮,故曰無射之均。)
六、七比一、二?!?br /> [此世所謂蕤賓調也。
(無射與蕤賓兩不相謀,不知因何被稱為蕤賓調。)
《七弦琴圖說》云:
"南呂、無射,應鐘并用蕤賓調,故于五弦十一徽應七弦散聲。"
《琴原》又云:“無射之均,應鐘如之?!?br /> 案,趙氏(孟俯)論琴,與姜氏吻合,惟并用之律呂不同。然則律之不可當聲也明矣!
蕤賓調即征調,《白石集》亦名黃鐘調。]
(無射與黃鐘,或征皆兩不相謀,不知因何被稱為黃鐘調、征調?)
明鄭世子(鄭王朱厚烷之子,朱)載堉(1536-1611)《律呂精義.旋宮琴譜》:
“笙猶律也,吹律定弦,古人本法也,
以笙代律,今人捷法也。
古所謂正調,
一弦倍征吹合字,
二弦倍羽吹四字,
三弦正宮吹上字,
四弦正商吹尺字,
五弦正角吹工字,
六弦正征吹合字,[當作“吹六字?!盷
七弦正羽吹四字;[當作“吹五字。”]
俗謂正調一弦散聲為宮,非也”。
[案:鄭世子(朱載堉)以琴之正調一弦散聲為征、十徽實聲為宮,不牽合黃鐘為宮之說,可謂有識。
而其論笛,仍以字譜分配律呂,蓋明其一而昧其一者(字譜與律呂皆為固定調,朱載堉不誤!)。
又以琴之正調為黃鐘宮,亦非琴之正調。以三弦為宮,三弦非黃鐘,乃中呂也。蓋律呂之長短有定,而五聲還相為宮,則無定也。]
[案:字譜上字即宮聲,古今皆同,可一言以蔽之。
(否!上字固定配仲呂,只有以仲呂為宮時,上字始配宮聲!)
鄭世子(朱載堉)所云古正調一弦倍征[即下征],一弦為黃鐘,猶言黃鐘為下征也。燕樂以黃鐘配合字,豈非合字即下征乎?
(燕樂既固定以黃鐘配合字,則合字即黃鐘,只有黃鐘為下征時,合字方等于下征么!合字豈能又等于黃鐘,又等于下征呢?)
三弦正宮,三弦為仲呂,猶言仲呂為正宮也。燕樂以仲呂配上字,豈非上字即正宮乎?
(仲呂配上字,則上字即仲呂,只有仲呂為上字時,上字方等于宮么!上字豈能又等于仲呂,又等于宮呢?)
琴正調七弦無二變,散聲亦無一、凡二字,豈非一、凡二字即變宮、變征乎?
(否!古琴工尺用首調,燕樂工尺用固定調,是不能相提并論的!)
此皆元聲自然之序,無所用穿鑿(將無關之事硬扯在一起牽強地解釋)于其間也。或者疑宋人所配與今之字譜不同,殆未之深思焉爾!]
(否!燕樂工尺字譜本為固定調,今之字譜則因宮調簡化與失傳,已誤為首調,是不能相提并論的!)
明宋(潛溪)濂(1310─1381)跋《太古遺音》云:
“士大夫以琴鳴者,恒法(南)宋楊守齋(纘),以合于晉稽康氏故也。
而其中不可無疑者,古者協(xié)管以定正宮,以正宮為聲律之元也。
今纘以仲呂為宮、則似用旋宮之法。
既曰旋宮,則諸律何不能各為宮乎?其與獨彈黃鐘一均者又何異”!
[案:唐、宋人皆以上字配仲呂,守齋以仲呂為宮,正唐人以上字為宮之遺法,與沈存中、姜堯章、趙子昂之說悉合,潛溪不知也。]
(否!字譜原為固定調,宋雖以上字配仲呂,合字配黃鐘,但黃鐘卻不一定是宮聲。
作者也數(shù)云:”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黃鐘,不云配宮聲也”
不知為何又有(宋人以)上字為宮之說。
且《孟溪筆談》載:今教坊燕樂….卻以凡字當宮聲,此丘瓊蓀「唐以宋下征為宮,宋以唐清角為宮」之證也! 唐人又何有以上字為宮之實呢?)
國朝王(吉途)坦《琴旨》“旋宮轉調”篇云:
“唐人之紀琴,以管色
合字定一弦,則
四字定二弦,
上字定三弦,
尺字定四弦,
工字定五弦,
六字定六弦,
五字定七弦,”
乃管音之四字調。
四字調為正調,而乙、凡不用,琴之二變亦不用,故以四字調之合字定一弦,其余聲字皆與各弦相合也。
蓋管音中合、四、上、尺、工、五、六之七字,即弦音中倍征、倍羽、宮、商、角、征、羽之七正聲也。([1][50])
乙、凡二字,即變宮、變征之二變聲也。
[王氏此說,與鄭世子(朱載堉)同,亦與唐宋人同(否!唐宋采固定調,未嘗以上字為宮!),唯以字譜屬管音、五聲二變屬弦音為誤。蓋字譜即五聲二變,管音弦音皆有之。]
(否!字譜系固定調,配之律呂,未嘗配以五聲二變!)
[案:《遼史》所云,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聲,內四字即低五字,合字即低六字,勾字即低尺字,其實止七聲也(否!四合兩字是五六兩字之低八度,而勾字則是尺字的低半音,不可并列而語!故十聲應是八字!)。與今樂工所傳之字譜同,即古樂之五聲二變也。
竊謂字譜之名,當是蘇只婆龜茲琵琶之譜法(何據?),隋唐人因之,遼人遂載入史志,鄭譯以其言不雅訓,乃以(原五聲二變)宮、商、角、變征、征、羽、變宮代之,而(原)五聲二變,則又(改)以黃鐘、太簇、姑洗、蕤賓、林鐘、南呂、應鐘七律代之,后人遂生?;蠖?。(此說無據,亦無理!)
五聲二變唯宮聲最濁(何以見得?),字譜中唯合字最濁,故以合字當宮聲。既而考之器數(shù)而不驗(可不是么!可見合字與宮聲無關么!),則又云,“應用林鐘為宮,乃用黃鐘為宮?!?此段話見于《隋書》但這表示樂府只會奏黃鐘宮調,而不會奏林鐘宮調,與合字當配征聲還是宮聲無關!宋之合字固定配黃鐘,唐之合字則固定配林鐘!都不固定配征或宮,因為燕樂是固定調!)是合字應配征聲,不可以配宮聲,鄭譯已自言之。
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黃鐘,不云配宮聲也。十二律長短有定,五聲二變皆可遞居之,《(禮)記》所云“還相為宮”是也。
琴弦一為黃鐘,二為夾鐘,三為仲呂,四為夷則,五為無射,六、七即一、二之清聲。(琴之正調定弦為仲呂均之黃太仲林南 ,不知作者為何說是夷則均的黃夾仲夷無?)
正宮調:(即雅樂林鐘之宮。)黃鐘為下征,第一弦也,仲呂為宮聲,第三弦也。宋人以合字配黃鐘,即配下征也,上字配仲呂,即配宮聲也(黃鐘既不等于下征,中呂既不等于宮,則合字配黃鐘怎會等同于配下征,上字配仲呂怎會等同于配宮聲呢?)。鄭世子(朱載堉)諸人,皆以上字為宮聲(何據?),蓋亦由考驗得之,而不知其與宋人所配無異也。
仲呂上字為 宮 ,
則林鐘尺字為 商 ,
南呂工字為 角 ,
應鐘凡字為變征,
黃鐘合字為下征,
太簇四字為下羽,
姑洗一字為變宮,
黃鐘清六字為正征,
太簇清五字為正羽:而燕樂、古樂無異同矣。
黃鐘為宮,則應鐘為變宮,今燕樂以應鐘凡字配變征(否!宋人但云某字配某律,不云配某聲也!),
故《宋史.樂志》云:
“惟變征以于十二律中陰陽易位,故謂之變也?!?此句與所論無關!)
黃鐘為宮,則姑洗為角,今燕樂以姑洗一字配變宮,故
《宋史?樂志》云:
“變宮以七聲所不及,取閏余之義,故謂之閏?!?(此句亦與所論無關!)
又云:
“俗樂以閏為正聲,以閏加變,故閏為角,而實非正角聲也?!?(此句仍與所論無關!)
此皆自來論樂家疑鬼疑神,視若海上三山者。
今乃殫(ㄉㄢ盡)思竭慮,一旦于故紙中尋得其端緒,真有平步至蓬萊之樂。
至于蕤賓為勾字,夷則為下工,無射為下凡,大呂為下四,夾鐘為下一,則又因十二律之高下而分配之者也。各聲皆分高下,惟上字無高下,亦可見宮聲之獨尊矣。
(否!無高下之分的,非止上字。
六、尺、勾三字,亦皆無高下之分!
如何就能由此,而可見得宮聲之獨尊呢?)
北宋房庶謂:
“太常樂黃鐘適當仲呂”、(此唐樂以宋樂下征為宮之證?。?br /> 南宋楊纘:
“以仲呂為宮”, (此宋樂以唐樂清角為宮之證?。?br /> 以吾說證之諸書,無不皆合。
蓋天地雖奧,理無終閟(ㄅㄧ\塞也)也。此本孤學,無師無友。皆由積思而悟。獨是獨非,未敢自信,愿以質世之同志者。]
§4
《補筆談28調殺聲》:
“十二律配燕樂二十八調,除無征音外,凡殺聲:
黃鐘(為) 宮今為(時調)正 宮,用六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聲。詳見后。](琵琶第一弦之第一聲為黃鐘者,非第一弦空弦為黃鐘。由《燕樂考原序》”以琵琶之第二弦為黃鐘”,可知。)
黃鐘(為) 商今為(時調)越 調,用六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七聲。]
黃鐘(為正)角今為(時調)林鐘角,用尺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六聲。]
黃鐘(為) 羽今為(時調)中呂調,用六字。[此琵琶之第四弦之第三聲。
燕樂以六字配黃鐘清,故凡黃鐘殺聲皆用六字,唯七角一均,名起姑洗,實起應鐘。故《宋史.樂志》云"七角皆生于應鐘”也。(就是七閏角,都以變宮聲之律,而不以角聲之律為殺聲么!與「名起姑洗」何干呀?)
姑洗為應鐘,則黃鐘為林鐘矣。燕樂以林鐘配尺字,故殺聲用尺字也。]
(這個彎子,繞的還真曲折!
夷則之「閏角」,殺尺字林鐘,俗名林鐘角。
殺六字黃鐘者,乃夷則之「正角」,如此而已!)。
大呂(為) 宮今為(時調)高宮,用(下)四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二聲也。]
大呂(為) 商、
大呂(為正)角、
大呂(為) 羽、
太簇(為) 宮今燕樂皆無。[此四調皆中管;燕樂不用。]
太簇(為) 商["商" 舊誤作調,今改。]今為(時調)大石調,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一聲。]
太簇(為正)角今為(時調)越角,用(高)工([2][51])字。[此琵琶第二(三)弦之第七聲。]
太簇(為) 羽今為(時調)正平調,用(高)四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四聲,燕樂以(高)四配太簇,故凡太簇殺聲皆用(高)四字。惟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太簇為南呂。(高)工字配南呂,故殺聲用(高)工字也。]
夾鐘(為) 宮今為(時調)中呂宮,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三聲。]
夾鐘(為) 商今為(時調)大石調,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二聲。]
夾鐘(為正)角、
夾鐘(為) 羽、
姑洗(為) 宮、
商,([3][52])今燕樂皆無。[此三調皆中管。]
姑洗(為正)角今為(時調)大石角,用(高)凡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一聲。]
姑洗(為) 羽今為(時調)高平調,用(高)一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五聲,燕樂以(高)一字配姑洗,故凡姑洗殺聲皆用(高)一字。惟七角以姑洗為應鐘,(高)凡字配應鐘,故殺聲用(高)凡字也。]
中呂(為) 宮今為(時調)道調宮([4][53]),用上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四聲,上字即宮聲。]
中呂(為) 商今為(時調)雙調,用上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三聲。]
中呂(為正) 角今為(時調)高大石角,用六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二聲。]
中呂(為) 羽今為(時調)仙呂調,用上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六聲。燕樂以上字配中呂,故凡仲呂殺聲皆用上字。雖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仲呂為黃鐘。六字配黃鐘清,故殺聲用六字也。]
蕤賓(為) 宮、商、角、羽今燕樂皆無。[惟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應鐘角實蕤賓角,余皆中管調。]
林鐘(為) 宮今為(時調)南呂宮,用尺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五聲。]
林鐘(為) 商今為(時調)小石調,用尺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四聲。]
林鐘(為正)角今為(時調)雙角,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三聲。]
林鐘(為) 羽今為(時調)大呂調,[當作黃鐘調。]用尺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七聲。燕樂以尺字配林鐘,故凡林鐘殺聲皆用尺字。惟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林鐘為太簇。(高)四字配太簇,故殺聲用(高)四字也。]
夷則(為) 宮今為(時調)仙呂宮,用(下)工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六聲。]
夷則(為) 商、角、羽,
南呂(為) 宮,今燕樂皆無。[此四調皆中管。]
南呂(為) 商今為(時調)歇指調,用(高)工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五聲。]
南呂(為正)角今為(時調)小石角,用(高)一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四聲。]
南呂(為) 羽今為(時調)般涉調,用(高)工[舊誤作”四”,今改。] 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一聲。燕樂以高工字配南呂,故凡南呂殺聲皆用(高)工字也。惟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南呂為姑洗。(高)一字配姑洗,故殺聲用(高)一字也。]
無射(為) 宮今為(時調)黃鐘宮,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七聲。]
無射(為) 商今為(時調)林鐘商,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六聲。]
無射(為正)角今燕樂無。[此中管調,即中呂角。]
無射(為) 羽今為(時調)高般涉調,用(下)凡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二聲。燕樂以高凡字配無射(否!當為下凡)。故凡無射殺聲皆用(下)凡字也。]
應鐘(為) 宮、應鐘(為)商今燕樂皆無。[此二調皆中管。]
應鐘(為正)角今為(時調)歇指角,用尺(勾)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五聲。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應鐘為蕤賓,燕樂以勾字配蕤賓,此殺聲不云用勾字,而云用尺字,則勾字即低尺之明證,又何疑乎?](否!勾字乃高半音的上,而非低八度的尺)
應鐘(為) 今燕樂無。[此亦中管調。]
--------------------------------------------------------------------------------
[1][50] [合、四為六、五之低字,一弦、二弦乃六弦、七弦之倍聲。實為五正聲。]
[2][51] [其錦案:馬氏重刻本工作"上",誤。]
[3][52] [其錦案:馬氏重刻本“姑洗商,商字上當脫宮字?!币怨孟礊閷m,今燕樂亦無知之。]
[4][53] [其錦案:馬氏重刻本道字誤作“游”字。]
?。ㄆ堃雷髡咚?,則琵琶之定音如下:
琵琶定弦法 (三弦同第二三四弦)
空
弦
第
一
聲
第
二
聲
第
三
聲
第
四
聲
第
五
聲
第
六
聲
第
七
聲
(聲次)
第
四
弦
林鐘
3
4
5
6
7
1
2
羽七調
(運次)
高
工
(6)
下
凡
(7)
六
(1)
高
四
(2)
高
乙
(3)
上
(4)
尺
(5)
第
三
弦
太簇
7
1
2
3
#4
5
6
(正)
角七調
(運次)
高乙
(2)
(5)
上
(3)
(6)
尺
(4)
(7)
工
(5)
(1)
高凡
(6)
(2)
六
(7)
(3)
高四
(1)
(4)
第
二
弦
黃鐘
6
b7
1
2
3
4
5
商七調
(運次)
高
四
(2)
下
乙
(3)
上
(4)
尺
(5)
高
工
(6)
下
凡
(7)
六
(1)
第
一
弦
無射
5
b6
b7
1
2
b3
4
宮七調
(運次)
六
(1)
下
四
(2)
下
乙
(3)
上
(4)
尺
(5)
下
工
(6)
下
凡
(7)
但此定弦法,與坊間所傳不同,不知何據?
且凌氏除宮調之外,商角羽三調之「聲次」,與《琵琶錄》之「運次」,并不相同,又不規(guī)則,且未提出任何論據!)
《姜白石集》:
“凡曲言犯者,謂以宮犯商、商犯宮之類。如道調宮上字住([1][54]),雙調亦上字往,
[案:燕樂以上字配中呂,七商起太簇,則雙調是仲呂(為)商,故用上字(仲呂)住。
南渡七商亦起黃鐘,則雙調是夾鐘(之)商,當用(下)一字(夾鐘)住,今白石仍云上字住,是名異而實不異也。] (否!非南渡后才亦起黃鐘。是改采「之調名制」時,無論七宮/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實則雙調在北宋(「為調名制」),是仲呂(為)商;在南宋(「之調名制」),是夾鐘(之)商。殺聲則皆是上字仲呂──屬于這樣的「名異而實不異」。
絕無「南渡七商亦起黃鐘」,「雙調當用下一字(夾鐘)住」之理。
作者不知之/為調名制之別,方有此誤說!)
所住字同,故道調曲中犯雙調,或于雙調曲中犯道調。其它準此。
[道調宮,今琵琶之上字調也(此說無據!)。
雙 調,今三弦之上字調也(此說亦無據!)。
同是上字調,故可相犯,此理極易明,但后人未之深求耳。]
唐人樂書云,犯有正、旁、偏、側:
宮犯宮為正,
宮犯商為旁,
宮犯角為偏,
宮犯羽為側。
此說非也。([2][55])
十二宮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宮特可犯商、角、羽耳。
[言一均七調,各不相犯,唯異均/同調(當是同殺聲,即同宮(而不同音階))者可相犯。本七宮而云十二宮,兼五中管調言之也。]
朱文公(熹)云:”張功甫(張镃1153—1211)在<行在錄>得譜子,大凡壓入音律,只以首尾二字。首一字是某調,章尾即以某調終之。
[沈(括)存中(1031─1095)、姜(夔)堯章(1151─1221)但云殺聲、住字不云首一字也。蔡(元定)季通(1135─1198)因此遂有起調/畢曲之說。]
如<關睢>“關”字合作無射調,結尾亦作無射聲應之。
<葛覃>“葛”字合作黃鐘調,結尾亦作黃鐘聲應之。
如“七月流火”三章,皆“七”字起,“七”字則是清聲調,亦以清聲結之。如“五月斯螽動股”,“二之日鑿冰沖沖”,“五”字“鑿”字皆是濁聲黃鐘調,末以濁聲結之”。
[此即《補筆談》所謂“殺聲”也(否!殺聲怎見得即所謂畢曲!)。度曲家于某調殺聲用某字者,蓋以紀此曲之當用某調耳,非各調別無可辨,徒恃此以辨之也。(否!殺聲既為宮調之關鍵,則殺聲用某字,自當即某調耳,問題在于殺聲并非即曲調之畢曲!)朱文公(熹)誤謂“調之所系,全在首尾二字?!辈?元定)季通因此附會為起調/畢曲之說,以貽(遺留)誤來學,遂為近代以來言樂者之一大迷津(道也)矣。]
[案:蔡元定《律呂新書》起調/畢曲之說,于古未之前聞也。
(前人樂書既「原不可盡信」,則即有前聞,亦不一定為事實真相!)。
彼蓋因鄭譯之八十四調,去二變而演為六十調,于心終覺茫然無術以別之,因見沈氏《筆談》某調殺聲用某字,又見(張功甫1153—1211<)行在(錄>)譜子:“首一字是某調,章尾即以某調終之”之語,又以“殺聲”及‘首尾”等語不典,遂乃撰為起調/畢曲之言,以為六十調之分別在此,而又諱其所自來,以驚愚惑眾,究之于沈氏(括,字存中)之所謂殺聲者,又何嘗了然于心哉!
某調殺聲用某字者,欲作樂時見此曲殺聲是某字,即用某調奏之(不錯!),非宮調同此抗墜,而徒恃殺聲一字以為分別也(否!殺聲既為宮調之關鍵,則殺聲用某字,自當即某宮調么!但殺聲是調首,而并非畢曲!)
如宮調別無可辨,徒以殺聲辨之,則黃鐘起調/畢曲謂之黃鐘宮者,改作太簇起調/畢曲,又可謂之太簇宮,則宮調亦至無定不可據之物矣。(前言殺聲,后言起調/畢曲,兩者本非一物么!問題在此!)
后之論樂者,如唐應德(順之,明1507─1560)、(安溪)李(光地)晉卿(1642-1718)輩,咸奉起調/畢曲為圣書,豈知其為郢(ㄧㄥv)書燕說(誤解文字,穿鑿附會)淺近如此乎?
殺聲者,即姜堯章所謂“住字”也(不錯!)。
以今器考之,
琵琶第一弦聲最濁,即琴第七弦,燕樂七宮應之(此論無據!)。殺聲:
高 宮用(下)四字(大呂),即四字調;( G調)
仙呂宮用(下)工字(夷則),即工字調;( D調)
中呂宮用(下)一字(夾鐘),即一字調;( A調)
黃鐘宮用(下)凡字(無射),即凡字調。(bE調)
道 宮用 上字(仲呂),即上字調;(bB調)
正 宮用 六字(黃鐘),即六字調;( F調)
南呂宮用 尺字(林鐘),即尺字調;( C調)
古七宮一均,即今琵琶之七調也。(此論無據!)
三弦第一弦聲最濁,即琵琶之第二弦,(此說不實!)燕樂七商應之(此論無據!)。殺聲:
高大石調用(下)一字,即一字調;
商 調用(下)凡字,即凡字調;
雙 調用 上字,即上字調;
越 調用 六字,即六字調。
小 石 調用 尺字,即尺字調;
大 石 調用(高)四字,即四字調;
歇 指 調用(高)工字,即工字調;
古七商一均,即今三弦之七調也。(此論無據!)
今之俗樂,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則今之
(下)一字調乃古之高 宮,
(下)凡字調乃古之仙呂宮,
上字調乃古之中呂宮,
六字調乃古之黃鐘宮,
尺字調乃古之道 宮,
(高)四字調乃古之正 宮,
(高)工字調乃古之南呂宮,
(「其殺聲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調也」,是不錯的。
惟“今之俗樂,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說,為凌廷堪所獨創(chuàng),但并無任何論據。
事實當是,高宮(在宋屬大呂(下四)宮),在唐屬夾鐘(下乙)宮,高大石調在宋屬夾鐘(下乙)商,(在唐屬仲呂(上)商)。這是律制問題么!與今之俗樂,用三弦之對應,不用琵琶之對應,何干呀?
“高 宮用(下)四字,即四字調;
中 呂 宮用(下)一字,即一字調;
高大石調用(下)一字,即一字調;
(下)一字調,乃古之高 宮”四句,用“今之俗樂,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說,如何能自圓其說呀?!)
故(?)南宋七商,亦「用」黃鐘至無射七律也。
(那七律?七宮殺聲為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商殺聲則為夾無仲黃林太南,皆有黃鐘,無射兩律!
且「用」字何意?
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都「有」七宮/七商/七角/七羽,
七宮/七商/七角/七羽豈非全「用」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
七角一均,宋人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已不用,
今俗所用之七宮,又(?)古燕樂之七商,則今樂又高于古樂二律矣。([1][56])
(否!作者不知宋鐵尺律高于唐玉尺律兩律,也不知商調的殺聲,為調名制亦恰高于之調名制兩律,乃有此誤說!)
《遼史樂志》所謂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聲者,以燕樂殺聲考之,有六無合,有四無五,有尺無勾(否!依樂理歇指角之殺聲當為勾字!),實止七聲。(當為八聲!)
又燕樂以勾字配蕤賓,七角之歇指角即蕤賓角,殺聲不用勾字,而用尺字,則勾字即低尺,猶之四字即低五、六字即高合可知矣。
(否! 四字為五字之低八度、合字為六字之低八度,但勾字是尺字的低半音)
明韓邦奇(1479─1555)云:”勾字即低尺”。蓋案其聲而得之,不知實與古人暗合也。]
[又案:起調/畢曲之說,蕭山毛(奇齡1623─1713)氏駁之曰:“設有神瞽于此,欲審宮調,不幸而首聲已過,則雖案其聲,而茫然不解為何調,必俟歌者自訴曰,頃聽歌者首聲為某聲,而后知之,此稚語也?!笨芍^解頤(令人發(fā)笑)之論矣。(此論擲地有聲!可見起調/畢曲與宮調無關!)毛氏論樂,以今字譜四字為宮,則大本已誤,故唯錄此條,余皆不取。]
《新唐書.樂志》:
"五弦如琵琶而小,北國所出,舊以木撥彈,樂工裴神符初以手彈,太宗悅甚,后人習為搊(ㄔㄡ)琵琶”。
[案:杜氏《通典》有五弦琵琶,即此器也。]
《琵琶錄》:
"五弦,貞元中有趙壁者,妙于此伎也。白傅諷諫有五弦彈,近有馮季皋”。
元稹<五弦彈>詩:
"趙璧五弦彈征調,征聲巉絕何清峭。"
張祜<五弦>詩:
"征調侵弦乙,商聲過指籠。"
(元)馬(端臨)氏《文獻通考.樂類》:
”阮咸琵琶。[絲之屬,俗部。]宋朝太宗舊制,四弦上加一弦散呂(?)五音。原注云,呂弦(?)之調有數(shù)法,大弦為宮,是正聲,或為下征,或為下羽?!?br /> [下征合字也,下羽四字也,宮聲、上字也。此可為下征為合之一證。]
(前已述及,合字固定配黃鐘,不一定配下征!作者誤!)
阮類琴,有濁、中、清三倍聲。 [此即清商三調之遺。]
上隔四柱濁聲也,應琴下暉; [此即下征調法也。]
中隔四柱中聲也,類琴中暉、下暉;([2][57])
下隔四柱清聲也,類琴上暉。 [此即清角調法也。中暉、上暉云“類”不云“應”,則亦約略言之。此五弦阮,制有十二柱,今琵琶四弦九柱,與此不同。]
今太常樂工俗譜按中隔第一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黃鐘,第二柱下按大呂。
[此宮聲也,即琵琶之第一弦(空弦無射),從黃鐘起。七宮一均,黃鐘宮正宮也,大呂宮高宮也。]
第二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太簇,第一柱下按夾鐘,第二柱下按姑洗,第三柱下按仲呂。
[此商聲也,即琵琶之第二弦(空弦黃鐘),從太簇起。七商一均,太簇商大石調也、夾鐘商高大石調也、姑洗商中管高大石調也,仲呂商雙調也]
第三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蕤賓,下按林鐘,第二柱下按夷則,第三柱下按南呂。
[此變征聲、征聲也,今琵琶無此弦(空弦姑洗)、燕樂亦無羽聲之均。]
第四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無射。
[此羽聲也,即琵琶之第四弦。(空弦林鐘?)七羽一均,從南呂起。下按無射,則上按南呂可知。南呂羽者般涉調也,無射羽者高般涉調也。]
第五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應鐘,第二柱是黃鐘清,第三柱是大呂清,第四柱是太簇清。所有夾鐘清在下隔也。
[此角聲也,七角一均,本起應鐘,即《宋史》所謂“閏為角”者也。故第一柱下按應鐘。此弦本琵琶之第三弦,(空弦南呂)在第四弦羽聲之前,今以多用清聲,故改在羽弦之后,其弦亦較羽弦為細,與琵琶不同也。]
凡此本應五音,非有濁、中、清之別也。今減去四清聲以合五音,則舜琴亦不是過也”。
(茍依此載,則此五弦阮咸之定弦為b7 / 1 /2 / 5 /6。)
[案:“去四清聲," 陳祥道(宋陳旸之兄)之說不足據。此器及來太宗所制,非古人五弦琵琶之舊。(宋徽宗/趙佶)宣和(1119─1126)時,補作征調,不知以此為法,乃借宮弦為之。(此說無據!)甚矣大晟府諸人之陋也。]
(北)宋蔡絳(-1126)《鐵圍山叢談》:
"樂曲凡有謂之“均”、謂之“韻”。
均也者,宮、征、商、羽、角,合變宮、變征為之。([3][58])此七均也。
變征或云始于周,如戰(zhàn)國時,太子丹遣慶軻于易水之上,作變征之音,是周已有之矣。([4][59])
韻也者,凡調“各有韻,猶詩律有平仄之屬,此韻也。([5][60])
律呂陰陽,旋相為宮,則凡八十有四,是為八十四調。([6][61])
然自魏晉后,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調之均、韻矣。([7][62])
孟軻氏亦言:“為我作君臣相說之樂”,蓋<征招>、<角招>是也。疑春秋時征、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創(chuàng)作之哉?([8][63])
唐開元時,有若<望瀛>法曲傳于今,實黃鐘之宮。夫黃鐘之宮調([9][64])是為黃鐘宮之均韻可爾奏之([10][65])乃么用中呂,視黃鐘則為征。
[七宮一均,實起太簇。則名為仲呂,實林鐘也,故曰中呂視黃鐘為征。]
(否!唐宋律制差兩度,宋黃鐘與唐太簇等高,
故正宮,唐屬太簇之宮、宋屬黃鐘之宮。
唐以下征為基調,宋以正聲為基調。
故唐之黃鐘為宋之林鐘、宋之黃鐘為唐之仲呂。)
既無征調之正。乃獨于黃鐘宮調間用中呂管,([11][66])方得見征音之意而已。([12][67])
及政和間作燕樂,求征、角調二均韻亦不可得。([13][68])
有獨以黃鐘宮調均韻中為曲,但以林鐘卒之,([14][69])
是黃鐘視林鐘為征,雖號征調,然自是黃鐘宮之均韻,非猶有黃鐘以林鐘為征之均韻也。
[言正宮雖用林鐘為殺聲,而正宮之為正宮自若,不能因改用林鐘為殺聲,遂為征調也。觀此,則蔡元定專以起調/畢曲為六十調之辨者,不攻自破矣。]
此猶多方以求之,稍近于理,自余凡謂之征、角調,是又在二者外,甚謬悠矣!
[案,《文獻通考》:
“教坊所奏凡十八調,不用者十調,
一曰高宮、二曰高大石、三曰高般涉、(以上宮/商/羽三高調)
四曰越角、五曰大石角、六曰高大石角、七曰雙角、八曰小石角、九曰歇指角、十曰林鐘角?!? (以上七角,合計共十調。)
然則七角一韻,非亡于春秋時矣。惟其于政和補征調之故,言之尚詳,蓋得之于目睹也,故錄之。]
[《琵琶錄》:
“唐太宗朝,樂器內挑絲竹為胡部,用宮、商、角、羽,并分平、上、去、入四聲。其征音,有其聲無其調?!盷
[案:征音”有其聲”者,謂琵琶每弦之中,各具五聲二變也,
“無其調”者,謂琵琶但有宮、商、角、羽四弦,無征弦也。其理極易明。
朱文公云:
“不知是如何,其中有個甚么欠缺處,所以做那征不成?!眲t亦未得其解矣!]
[又案:琵琶四弦無征調,唐人之五弦彈則有之。[多一弦,故有征調。]
元 稹<五弦彈>詩云:“趙壁五弦彈征調,征聲激越何清峭。”
又張祜<五 弦>詩云:“征調侵弦乙,商聲過指籠?!笔俏逑抑饔姓髡{也。
五弦彈,《新唐志》謂之“五弦”,《通典》謂之“五弦琵琶”,唐樂多用之。
此器至宋已失傳,徽宗置大晟府,命補征調,當時如柳永、周邦彥輩,皆號為知樂,乃不知唐人有五弦之器,但借琵琶之宮弦為之,(當是借宮「調」為之!)致伶工有落韻之譏。疏(殊,極也)可笑也。)
《宋史.樂志》引蔡元定《燕樂書》:
“宮聲七調,皆生于黃鐘,
商聲七調,皆生于太簇,
羽聲七調,皆生于南呂,
角聲七調,皆生于應鐘。
此其四聲二十八調之略也。
(「皆生于」一詞難解。
一說「皆同于」之謂也──
七商調之音型結構「皆同于」黃鐘均太簇宮、
七羽調之音型結構「皆同于」黃鐘均南呂宮………。
二說「皆為首」之謂也──
七宮調之首,為以黃鐘為殺聲之正宮調、
七商調之首,為以太簇為殺聲之大石調、
七羽調之首,為以南呂為殺聲之盤涉調、
七角調之首,為以應鐘為殺聲之大石角調。
(──以上四調同屬黃鐘均。)
提出「皆生于」一詞的《宋史》,其調序即如此,
而與《琵琶錄》之運次不同。──
《琵琶錄》之運次,除角調外,是皆以殺聲為黃鐘者,為七調之首的。
三說「皆用」之謂也──
七宮調「皆用」黃鐘那一弦奏出、
七商調「皆用」太簇那一弦奏出、
七角調「皆用」姑洗那一弦奏出、
七羽調「皆用」南呂那一弦奏出。
凌氏雖沒有明說,但似主此說。
但此說完全不合事實,也不合常理。)
又,姜夔《大樂議》:
“若鄭譯之八十四調,出于蘇只婆之琵琶,法曲無是也。且其名八十四調者,其實則有黃鐘、大呂、[舊作太簇,誤。]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當是七均)之宮、商、羽而已。于其中又闕大呂([15][70])之商、羽焉”。
[案;《宋史》
“七宮生于黃鐘”者,[黃鐘為宮故。]謂用大呂、夷則、夾鐘、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大呂均)七律,故曰“黃鐘(為)宮為正宮”,“大呂(為)宮為高宮”也。
(七宮之殺聲,為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是不錯的!然與“黃鐘(為)宮為正宮”,“大呂(為)宮為高宮”….何干呢?以下同!)
“七商生于太簇”者,([16][71])謂用夾鐘、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夾鐘均)七律,故曰“太簇(為)商“([17][72])為大石調”,“夾鐘(為)商為高大石調”也。
“七羽生于南呂”者,(南呂為羽故。)謂用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無射均)七律,故曰“南呂(為)羽為般涉調”,“無射(為)羽為高般涉調”也。
“七角生于應鐘”者,(應鐘為閏,閏為角,非正角聲故。)謂用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蕤賓(黃鐘均)七律,(但如后述,系「名起姑洗,實起應鐘」)故曰“應鐘(為)角為大石角”,“黃鐘(為)角為高大石角”也。
(七宮之殺聲,為大夷夾無仲黃林 之(大呂均)七律,
七商之殺聲,為 夾無仲黃林太南 之(夾鐘均)七律,
七羽之殺聲,為 無仲黃林太南姑 之(無射均)七律,
七角之殺聲,為 黃林太南姑應蕤之(黃鐘均)七律,
但無論七宮/七商/七羽/七角,皆都分用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而非七宮只用(大呂均)七律,七商只用(夾鐘均)七律,七羽只用(無射均)七律,七角只用(黃鐘均)七律。
然與“七宮生于黃鐘”及“黃鐘(為)宮為正宮”,“大呂(為)宮為高宮”….何干呢?以下七商、七羽、七角同!)
而沈氏《補筆談》云:“姑洗(為正)角今為(黃鐘均之)大石角”,則以姑洗為(正)角之故,仍用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仲呂均)七律,
(七正角(所謂「以姑洗為角」)之殺聲屬仲呂均,七閏角(所謂「以應鐘為角」)之殺聲屬黃鐘均,沈氏《補筆談》之七角調,為正角故屬仲呂均,如此而已。
大石角屬黃鐘均,用蕤賓而不用仲呂。非如凌氏之所言,仍用「(仲呂均七律)?!?br /> 然其言曰,“黃鐘(為)角今為(時調)林鐘角”,([18][73])則名為起姑洗,實亦起應鐘矣。
(否!起姑洗者為正角,起應鐘者為閏角! 沈氏《補筆談》之首鼠兩端,實有其誤!)
故《琵琶錄》云:“小石角亦名正角調”也。[七角起應鐘,則(仲呂均的)小石(閏)角當姑洗之位。]
(小石角屬中呂均,若為正角殺南呂、若為閏角始殺姑洗。
然殺太簇之大石調,并不被稱為正商、
殺南呂之盤涉調,并不被稱為正羽。
故此說似并不能成立。)
七宮,黃鐘與大呂、林鐘與南呂;(否!林鐘當是夷則,始與南呂「皆隔一律」)
七商,太簇與夾鐘、南呂與無射;
七羽,南呂與無射、姑洗與仲呂;
七角,應鐘與黃鐘、蕤賓與林鐘,皆二律相連,
其余皆隔一律,亦古樂二變間二律收一聲之遺意。([19][74])
其退七角于七羽后,則干興以來七角聲已不用故也
(亦有謂閏角當變宮位,故退羽后者)。
至南渡時,七商、七羽亦如七宮用(大呂均)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
(否!南宋用「之調名制」,以所屬之均名,為律調名。故28調皆同此七均。
北宋用「為調名制」,以所用之殺聲,為律調名。故28調分用12殺聲。)
蓋以琵琶弦之次序言之,則有黃鐘、太簇、南呂之殊,以一均言之,則弦弦皆可為黃鐘。(何意?)
故姜堯章云:“黃鐘(之)商俗名大石調”;
王 晦 叔云:“黃鐘(之)羽俗呼般涉調”也;
所謂”闕大呂之商、羽”者,闕高大石、高般涉二調也。亂絲之中,未嘗無端緒可尋,惜好學深思者少耳。]
《宋史.樂志》:
“太宗所制曲,(真宗/趙恒)干興(公元1022)以來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調,總四十八曲——
黃鐘、道調、仙呂、中呂、南呂、正宮、 [七宮闕高宮,凡六宮。]
小石、歇指、大石、雙調(舊誤脫調字) 、(林鐘)商調([20][75])、越調; [七商闕高大石調,凡六調。]
高平、般涉、中呂、仙呂、黃鐘羽”。 [七羽闕高般涉、正平二調,凡五調,共六宮十一調,凡十七宮調。]
[案:《宋史》唯曲破、小曲,及因舊曲造新聲者,能備二十八調,
其余如教坊所奏、及隊舞、大曲,皆闕七角調及三高調,但十八調;
教坊正平調又云“無大曲”,故干興(公元1022)以來,止用十七調也。
元人不學,見十一調中有仙呂、中呂、黃鐘三調,疑其與六宮相復,遂去之,妄易以宮調、角調及商角調,以為相傳之六宮十一調云爾。
不知宮、角乃一均之總名,安得七宮、七角之外,復有宮調、角調乎?
七角一均,宋干興以來已不用,故(徽宗)政和君臣即云闕角、征二均,安得元時尚有商角調乎?[陶(宗儀)九成亦將商角并入商調。]此皆謬誤之甚者,不必至明而后燕樂失傳也。]
元周挺齋(德清)《中原音韻》:
樂府共三百三十五章,
正 宮二十五章,
中呂(宮)三十二章,
南呂(宮)二十一章,([21][76])
仙呂(宮)四十二章,
黃鐘(宮)二十四章,[六宮又(再)闕道宮,僅存五宮。]
大石調二十一章,
雙 調一百章,
小石調五章,
商 調十六章,
越 調三十五章,[六商又(再)闕歇指調,僅存五調。]
商角調六章,[此不可信,陶氏(九成) 《輟耕錄》將此調之曲并入商調,則商角系商調誤分可知。]
般涉調八章,[七羽僅存此調。]
[案,周氏(德清)自注云:“自軒轅制律,一十七宮調,今之所傳者,一十有二?!?否!唐燕樂尚有28 調,何言「軒轅制律,一十七宮調」。)
考十七宮調,北宋干興以來,教坊所用之宮調也,乃以為軒轅所制,何鹵莽也。周氏在當時號為知音者,所言尚謬悠如此,況其下者乎?]
[又案,周氏有《中原音韻》一書,分十九部,論者咸以為精,今考南宋《菉斐軒新增詞林要韻》,內分:
一東、紅,[周氏作東、鐘。]
二邦、陽,[周氏作江、陽。]
三支、時,[周氏作支、思。]
四齊、微,[周氏同。]
五車、夫,[周氏作魚、模。]
六皆、來,[周氏同。]
七真、文,[周氏同。]
八寒、間,[周氏作寒、山。]
九鸞、端,[周氏作桓、歡。]
十先、元,[周氏作先、天。]
十一簫、韶,[周氏作蕭、豪。]
十二和、何,[周氏作歌、戈。]
十三嘉、華,[周氏作家、麻。]
十四車、邪,[周氏作車、遮。]
十五清、明,[周氏作庚、清。]
十六幽、游,[周氏作尤、侯。]
十七金、音,[周氏作侵、尋。]
十八南、三,[周氏作監(jiān)、咸。]
十九占、炎。[周氏作廉、纖。]
其上、去及入聲,作三聲分配各部,曾與周氏略同,然則周氏之書,蓋亦有所本也。
其有入、無入與古部相反,而入聲之閉口、抵腭、鼻音并而為一,亦始于此。
此書世所罕見,故《四庫》亦未著錄,惟厲樊謝詩中嘗及之,頃阮(伯元?)中丞以所得影鈔宋本進焉,因撮其大略于此。]
--------------------------------------------------------------------------------
[1][56] [太簇高于黃鐘二律。]
[2][57] [“下暉”二字疑衍,此即正聲調法也。]
[3][58] [舊脫變宮誤。]
[4][59] [燕樂七聲,出于蘇只婆之琵琶,不必上考之戰(zhàn)國時也。]
[5][60] [案《說文》無”韻”字,均即韻也。蔡絳所謂“均”者,即燕樂一均七調者是也。所謂韻者,即各調所用之高下字譜也。字譜高下,本由于平、上、去、入四聲,故曰猶詩律有平仄。]
[6][61] [此乃隋鄭譯之說。]
[7][62] [燕樂宮、商、角、羽四均二十八調,始于隋盛于唐。又唐人五弦之器有征調,何得云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調?]
(否!燕樂確無正角與征調!)
[8][63] [宋初,曲破小曲皆有七角調,太宗所制五弦阮亦有征調,不必遠引《孟子》,謂春秋時已亡也。]
[9][64] [即正宮。]
[10][65] [此四字疑有誤。]
[11][66] [此云”管”即律也。]
[12][67] [觀此,則唐人燕樂,亦借黃鐘宮為征調。]
[13][68] [七角宋初尚用之,乃云“求之不可得”,則政和君臣之學可知矣。]
[14][69] [謂用正宮而以林鐘為殺聲。]
[15][70] [舊作太簇,誤。]
[16][71] [太簇為商故。]
[17][72] [校:原本缺“商”字。]
[18][73] [七角起應鐘,則第六聲為林鐘,起姑洗為黃鐘。]
[19][74] [琵琶絲聲,故七律相去不齊,竹聲則不爾也。]
[20][75] (舊誤脫商調)
[21][76] (其錦案:南呂二十二章當作二十一章。)
明臧晉叔(懋循)《元曲選》載天臺陶九成《論曲》:([1][77])
“正 宮三十三章,
中呂宮七十三章, [案:《輟耕錄》般涉調清曲并入。]
南呂宮三十九章,
仙呂宮六十一章,
黃鐘宮三十三章, [凡五宮。]
大石調三十五章, [案:《輟耕錄》小石調諸曲并入。]
雙 調一百三十三章,
商調五十章, [案:《輟耕錄》商角調諸曲并入。]
越 調三十八章。” [凡四調。共九宮調,皆七宮、七商二均者。]
[案:天臺陶氏(九成)論曲,只有五宮四調,其數(shù)得九,故明人因之稱為“九宮”,猶言九宮調云爾。不然,統(tǒng)高宮而計之,但有七宮,安得所謂九宮者哉?
高安周氏(德清)論曲,九宮調之外,又有小石、般涉、商角三調,謂之十二調。
元人南曲無商角,有羽調,又加一仙呂入雙調,[此亦始于南宋。]合其數(shù)得十三,明人因之,稱為十三調,猶言十三宮調云爾。不然,宋干興以來只有十一調,安得十三調者哉?
明人制譜,不知九宮十三調為何物,漫云某曲在九宮,某曲在十三調。
近方氏(以智1611─1671)《物理小識》,又于七調之外,妄立十三調之名,皆不得其解而臆說也。
明沈(璟)伯英(1553─1610)《九宮十三調曲譜》,有正宮,又有正宮調,不知正宮即正宮調也。然則其所謂仙呂、中呂、南呂之外,別有仙呂、中呂、南呂三調者,亦未可為據矣!羽調不知于七羽中何屬,當是黃鐘羽也。
朱(彝尊)錫鬯(ㄔㄤ\1629─1709)檢討書《沈氏古今詞譜后》,謂其黃鐘不分宮、羽;存正宮、道宮,去高宮;存大石,去高大石;中呂、仙呂不分宮、調;刪去高般涉、南呂、黃鐘三調;角聲則全略之。皆指為沈氏之誤,不知三高調及七角聲、正平調,北宋已不用,中呂、南呂、仙呂三調,元人已不用,非創(chuàng)自沈氏也。
沈氏于燕樂因無所解,而朱氏亦僅得燕樂之粗跡,故所論皆不中款會(真悟)云。]
《宋書.樂志》:
“清商三調歌詩,荀勖撰,舊詞施用者,平調六曲,清調六曲,瑟(琴)調八曲。
(北齊魏收506-572)《魏書.樂志》:
“神龜二年(519),陳仲孺言,依琴五調調聲之法,以均樂器,其瑟調以宮為主,清調以商為主,平調以宮為主,三調各以一聲為主,然后錯采眾聲,以文飾之?!?br />
《隋書.音樂志》:
“沛公鄭譯,奏上龜茲琵琶七調,何妥非其義曰:“近代書記。所載縵樂鼓琴吹笛之人,多云三調,三調之聲,其來久矣,請存三調而已?!?br /> 又云:
“清樂其始,即清商三調是也,并漢以來舊曲樂器形制,并歌章古辭,與魏三祖所作者,皆被于史籍。
屬晉朝遷播,符永固平張氏,始于涼州得之。
宋武平關中,因而入南,不復存于內地。
及平陳后獲之。高祖聽之,善其節(jié)奏,曰;“此華夏正聲也”。([2][78])
[案:龜茲琵琶未入中國以前,所謂俗樂者,即清商三調也。故荀勖笛律亦止正聲、下征、清角三調。蓋即清商三調而易其名耳。]
《通典》:
"隋平陳,獲宋、齊舊樂,詔太常置清商署以管之。"
又云:
"貞觀之初,合考隋氏所傳南北之樂,乃命太常卿祖孝孫正宮調,起居郎呂才習音韻,協(xié)律郎張文收考律呂,平其散濫,為之折衷。"
又云:
"武德九年正月,始命太常少卿祖孝孫考正雅樂,至貞觀二年六月樂成,奏之。初孝孫以梁、陳舊樂,雜用吳、楚之音,周、齊舊樂,多涉胡戎之伎。于是斟期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樂。"([3][79])
又云:
“清樂者,其始即清商三調是也,并漢氏以來舊典樂器形制,并歌章古調,與魏三祖所作者,皆備于史籍。
屬晉朝迂播,夷羯竊據,其音分散,符永固平張氏,于涼州得之,宋武平關中因而入南,不復存于內地,及隋平陳后獲之。文帝聽之,善其節(jié)奏,曰,“此華夏正聲也。昔因永嘉流于江外,我受天明命,今復會同,雖賞逐時遷,而古致猶在??梢源藶楸?,微更損益,去其哀怨者而補之,以新定呂律,更造樂器?!?br /> 因置清商署,總謂之清樂。先遭梁、陳有亡亂,而所存蓋鮮。
隋室以來,日益淪缺。大唐武太后之時,猶六十三曲。
今其辭存者有:<白雪>、<公莫>、<巴渝>、<明君>、<明之君>、<鐸舞>、<白鳩>、<白纻>、<子夜>、<吳聲四時歌>、<前溪>、<阿子歌>、<團扇歌>、<懊儂>、<長史變>、<督護歌>、<讀曲歌>、<烏夜啼>、<石城>、<莫愁>、<襄陽>、<棲鳥夜飛>、<估客>、<楊叛>、<雅歌>、<驍壺>、<常林歡>、<三洲采桑>、<春江花月夜>、<玉樹后庭花>、<堂堂>、<泛龍舟>等,共三十二曲;
<明之君>、<雅歌>各二首,
<四時歌>四首,
合三十七曲,
又七曲有聲無辭;<上林>、<鳳曲>、<平調>、<清調>、<瑟調>、<平折>、<吟嘯>等,通前為四十四曲存焉。
沈約《宋書》惡江左諸曲哇淫,至今其聲調猶然。觀其政已亂,其俗已淫,既怨且思矣,而從容雅緩,猶有古士君子之遺風,他樂則-莫與為比。
樂用鐘一架、磬一架、琴一、一弦琴一、瑟一、秦琵 琶一、臥箜篌一、筑一、箏一、節(jié)鼓一、笙二、笛二、簫二、篪二、葉一、歌二。
自長安以后,朝廷不重古曲,工伎轉缺,能合于管弦者,唯<明君>、<楊叛>、<驍壺>、<春歌>、<秋歌>、<白雪>、<堂堂>、<春江花月夜>等,共八曲。
舊樂章多或數(shù)百言,時<明君>尚能四十言,今所傳二十六言,就中訛失,與吳音轉運,以為宜取吳人,使之傳習。
開元中,有歌工李郎子。郎子北人,聲調以失,云學于俞才生——江都人也。
自郎子亡后,清樂之歌闕焉。又闕清樂,唯雅樂一曲,辭典而音雅,閱舊記,其辭信典。
自周、隋以來,管弦雜曲將數(shù)百曲,多用西涼樂,鼓舞曲多用龜茲樂,其曲度皆時俗所知也。唯彈琴家猶傳楚漢舊聲,及清調、瑟調、蔡邕<五弄>調,謂之“九弄”。雅聲獨存,非朝廷郊廟所用,故不載?!?[4][80])
又云:
“燕樂,(唐高祖/李淵)武德(618年)初未暇改作,每燕享,因隋舊制,奏九部樂。([5][81])
至貞觀十六年十一月,宴百僚,奏十部。先是伐高昌,收其樂付太常,至是增為十部伎,其后分為立、坐二部。
[立部使有八部:
一安國,后周平齊所作,周代謂之<城舞>
二<太平樂>,亦謂之<五方獅子舞>;
三<破陣樂>;
四<慶善樂>;
五<大定樂>,亦謂之<八弦同軌樂>,高宗平遼時作也;
六<上元樂>,高宗所造;
七<圣壽樂>,武太后所作;
八<光圣樂>,高宗所造。
坐部使有六部:
一燕樂,張文收所作,又分為四部—─有<景云>、<慶善>、<破陣>、<承天>等;
二<長壽樂>,武太后長壽年所作;
三<天授樂>,武太后天授年所作;
四<鳥歌萬歲樂>,武太后所造;
五<龍池樂>,玄宗所作;
六<破陣樂>,玄宗所作,生于立部伎也。]
貞觀中,景云現(xiàn),河水清,協(xié)律郎張文收采古<朱雁>、<天馬>之義,制<景云河清歌>,名曰燕樂,奏之管弦,為諸樂之首。[今元會第一奏者是。]
樂用玉盤一架、大方響一架、笛笙一、筑一、
臥箜篌一、大箜篌一、小箜篌一、大琵琶一、小琵琶一、大五弦琵琶一、小五弦琵琶一、
吹葉一、大笙一、小笙一、大篳篥一,小篳篥一、大簫一、小簫一、
正銅鈸一、和銅錢一、
長笛一、尺八一、短笛一、
揩鼓一、連鼓一、桃鼓二、桴鼓二、
歌二。
按,此樂唯<景云舞>近存,余并亡。([6][82])
《夢溪筆談》:
“自唐天寶十三載,始詔法曲與胡部合奏,自此樂奏全失古法。
以先王之樂為雅樂,前世新聲為清樂,合胡部者為宴樂“。
又云:
“古樂有三調聲,謂清調、平調、側(瑟)調也”。([7][83])
《姜白石集側商調序》云:
“琴七弦散聲具宮、商、角、征、羽者為正弄,慢角、清商、宮調、慢宮、黃鐘調是也;
加變宮、變征為散聲者,曰側弄,側楚、側蜀、側商是也。
側商之調久亡,唐人詩云,“側商調里唱<伊州>”。予以此語尋之,<伊州>大石調,黃鐘律法之商,乃以慢角轉弦,取變宮、變征散聲,此調甚流美也。蓋慢角乃黃鐘之正,側商乃黃鐘之側。它言側者用此,然非三代之聲,乃漢燕樂爾”。
[案:今字譜之一字,即變宮聲也,宋人以夾鐘、姑洗二律配之,非也。字譜之凡字,即變征聲也,宋人以無射、應鐘二律配之,亦非也。
(否!燕樂字譜之一凡字,即夾鐘,無射聲也,作者以變宮,變征配之,非也!)
蓋二變者聲也,夾、姑、無、應者律也,律不可以配聲明矣。
?。ǚ?「聲」確不可以配「律」,但「字譜」正乃「律名」,正不得配「聲」者也!)
今之南曲,不用一、凡者也,北曲用一、凡者也(此說不確!)。
唐之俗樂有二:
一曰清樂,即魏晉以來之清商三調也。三調者,清調也,平調也,側(瑟)調也。龜茲樂未入中國以前,梁、陳之俗樂如此。
姜堯章云:“琴七弦加變宮、變征為散聲者曰側弄”,是清樂之側調用二變者也。(否! 散聲具二變,曲調不見得用二變!)
又云:“具宮、商、角、征、羽者為正弄”,是清樂之清調、平調不用二變者也。(否! 曲調不見得不用二變!)荀勖之正聲、下征、清角亦只三調也。
一曰燕樂,即蘇只婆琵琶之四均二十八調也。龜茲樂既入中國以后,周、齊之俗樂如此,姜堯章所度之曲,遺譜尚存,無不用二變者,是燕樂二十八調皆用二變也。
自是而后,清樂之側調,亦雜入燕樂,而不可復識矣。
今之南曲,清樂之遺聲也。清樂,梁、陳南朝之樂,故相沿謂之南曲。
今之北曲,燕樂之遺聲也。燕樂,周、齊北朝之樂,故相沿謂之北曲。
皆與雅樂無涉。
(清)胡氏彥升謂今南曲為雅樂之遺聲者,則誤甚矣。
沈存中云:“唐以先王之樂為雅樂,前世新聲為清樂,合胡部者為宴樂。"[即燕樂。]
三者截然不同。唐之雅樂,以部伎之絕無性識者為之。([8][84])其雅樂如此,必不能似今之南曲諧婉悅耳也。
若宋人之雅樂即燕樂朱子所傳《趙彥肅詩樂譜》,
<小雅>六篇用黃鐘清宮,[即正宮。]
<國風>六篇用無射清商。[即越調。]
宋人以夾鐘、姑洗配一字,無射、應鐘配凡宇譜中有姑洗、無射諸律,則雅樂用一、凡可知矣。
(雅樂用不用固定調之一、凡,與雅樂用不用首調之二變,非同義!)。
胡氏不知宋人樂譜中律呂,即字譜之別名(可不是么!),見趙譜用蕤賓、應鐘二律,遂譏其用一、凡非古聲,亦可謂癡人說夢矣。
且唐以前無南、北之名,至祖孝孫始斟酌南北,定為雅樂,亦不得獨以雅樂屬之南曲也。
蓋天寶之法曲,即清樂南曲也,胡部,即燕樂北曲也。以法曲與胡部合奏,即南北合調也,皆俗樂也。胡氏蓋未之深考云。]
《宋史.樂志》:
“世號太常為雅樂,而未嘗施于宴享,豈以正聲為不美聽哉?
夫樂者樂也,其道雖微妙難知,至于奏之而使人悅豫和平,則不待知音而后能也。
今太常樂懸鐘、磬、塤、篪、搏、拊之器,與夫舞綴羽、鑰、干、戚之制,類皆仿諸古矣。逮振作之,則聽者不知為樂,而觀者厭焉,古樂豈真若此哉?
孔子曰,“惡鄭聲”,恐其亂雅。亂之云者,似是而非也。
孟子亦曰,“今樂猶古樂”,而太常仍與教坊殊絕,何哉?昔李照、胡瑗、阮逸改鑄鐘磬,處士徐復笑之曰,“圣人寓器以聲,不先求其聲而更其器,其可用乎?”
照、瑗、逸制作久之,卒無所成。蜀人房庶亦深訂其非,因是著書論古樂與今樂本末不遠。其大略以謂:
“上古世質,器與聲樸,后世稍變焉:
金石、鐘磬也,后世易之為方響;
絲竹、琴簫也,后世變之為箏笛;
匏、笙也,攢(ㄘㄨㄢ/聚集)之以斗,
塤、土也,變而為甌;
革、麻料也,擊而為鼓;
木、柷敔也,貫之為板。
此八音者,于世甚便,而不達者,指廟樂镈鐘、镈磬宮懸為正聲,而概謂夷部、鹵部為淫聲。
殊不知大輅起于椎輪,龍艘生于落葉,其變則然也。
古者以俎豆食,后世易以杯盂;古者簟(ㄉㄧㄢ\竹席)席以為安,后世更以榻桉。使圣人復生,不能舍杯盂榻桉,而復俎豆簟席之質也。八音之器,豈異于此哉?
孔子曰“鄭聲淫”者,豈以其器不若古哉,亦疾其聲之變爾!試使知樂者,由今之器,寄古之聲,去怗(ㄊㄧㄝ)懘(彳\)(不和貌)靡曼,而歸之中和雅正,則感人心,導和氣,不曰治世之音乎?
然則世所謂雅樂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豈盡為淫聲哉?”當數(shù)子紛紛銳意改制之后,庶之論旨,意獨如此,故存其語,以俟知者”。
(元)馬氏端臨(1254─1323)曰:
“所謂樂者,和其本也,聲器其末也,使其政和而世治,則雖管弦皆教坊之新聲,度曲皆任、韎(ㄇㄟ\)之雜樂,勿害其為安且樂也。
如其政乖而世亂,則雖聲歌下管,盡合簫韶,金石柷敔,一循雅奏,勿害其為怨而怒也。房庶之言當矣。
然(房)庶當李照、阮逸制樂之時,特為此論,后來乃復創(chuàng)為古本《漢書》,有“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之說,欲改定律呂,范蜀公(鎮(zhèn)1007─1087)力主其說,別撰新樂上進,則復效照、逸之為,而與素論背馳,何耶?
[案:房庶此論,見《宋史.樂志.燕樂》后,《文獻通考.樂考.俗樂部》亦引之作《兩朝史樂志論》。
昔房庶自言得古本《漢志》,校今文脫去八字,因據以定黃鐘之度。范蜀公(鎮(zhèn)1007─1087)深信之,司馬溫公(光1019-1086)力爭之,其言皆誕謾(ㄇㄢ/)不可究詰,去樂萬里。
而此論古樂與今樂,獨平易條鬯(ㄔㄤ\)(暢達)如此,不獨講燕樂者當知之, 即講雅樂者亦當知之,故與馬氏(端臨)之說,并載于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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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與(元陶九成) 《輟耕錄》小有不同。]
[2][78] [(元)吳氏萊(立夫1297─1340《唐律刪要》作者)曰:“世謂華夏正聲者,蓋俗樂也?!盷
[3][79] [案:此雅樂也,亦兼南北之聲。]
[4][80] [案。此清樂也,皆南朝之樂,今之南曲本此。]
[5][81] [一燕樂、二清商、三西涼、四扶南、五高麗、六龜茲、七安國、八疏勒、九康國。]
[6][82] [案:此燕樂也,皆北朝之樂,今之北曲本此。]
[7][83] [案:側調即《宋書》之“瑟調”。]
[8][84] [見自香山詩自注。]
《燕樂考原》卷二宮聲七調
(宋歐陽修)《新唐書樂志》:
“正宮、高宮、中呂宮、道調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為七宮”。
唐段安節(jié)《琵琶錄》:[又名《樂府雜錄》]
“去聲,宮七調──
第一運正宮調,(殺黃鐘)
第二運高宮調,
第三運中呂宮,
第四運道調宮,
第五運南呂宮,
第六運仙呂宮,
第七運黃鐘宮?!?br /> (《琵琶錄》之運次,除七角之外,皆以殺黃鐘之調,為第一運。)
(元脫脫)《遼史樂志》:
“一曰娑陀力旦——
正宮、高宮、中呂宮、道調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
(元脫脫)《宋史樂志》:
“宮聲七調——曰正宮,曰高宮,曰中呂宮,曰道宮,曰南呂宮,曰仙呂宮,曰黃鐘宮,皆生于黃鐘”。
(否!「生于黃鐘」,何以見得有用(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之意?就算有用七律之意,何以見得不是黃/林/太/南/姑/應/蕤,等七律?
「皆生于黃鐘」者,當是以殺黃鐘之正宮,為七宮之首之謂也。
或云,七宮之音階,皆等同于黃鐘均之黃鐘宮音階也。)
宋沈括《補筆談》:
“燕樂七宮——正宮、高宮、中呂宮、道調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
[與《唐志》、《遼志》(及《宋志》、《琵琶錄》皆)同。]
案:燕樂七宮一均,即琵琶之第一弦也。分為七調,琵琶以第一弦為黃鐘宮,故曰七宮也。
(咦!《燕樂考原序》載:” 以琵琶之第二弦為黃鐘”、 “黃鐘宮……….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聲。此又言:”琵琶以第一弦為黃鐘宮”。)
考琵琶第一弦,其巨細與琴之第七弦等。(今樂工所彈琵琶,第一弦即用琴之第七弦。)琴之第七弦為夾鐘清聲,
(既然琵琶以第一弦為黃鐘宮、琴之第七弦又為夾鐘清聲,又為何說「琵琶第一弦,其巨細與琴之第七弦等」呢?當是與琴之第六弦(黃鐘清聲)等吧!)
又,作者認為琴之一弦為黃鐘,二弦為夾鐘,三弦為仲呂,四弦為夷則,五弦為無射,六弦、七弦則一、二之清聲也。
且一弦為宮,謂之黃鐘之均、然此系一弦為Mi,四弦為Do之夷則均,一弦為宮則屬夷則均,何云「黃鐘之均」?凌廷堪是以夷則均為黃鐘均者?還是但凡黃鐘為宮,即屬黃鐘均?)
故《唐書樂志》以為,燕樂宮調乃應夾鐘之律也。
[《宋志》亦云,燕樂以夾鐘為律本。]
(唐燕樂以夾鐘為律本者,七均可構成夾鐘一均──以夾鐘為五度鏈之最低音也。
「燕樂應夾鐘之律」、「以夾鐘為律本」與上文又何干呢?))
《夢溪筆談(教坊燕樂)》云:今教坊燕樂,比律高二均弱,
(二均者,連續(xù)迭兩個純五度成九度,也就是大二度)
[<燕樂十五聲>又載:“今樂高于古樂二律以下”、” 只以『合』(黃鐘)字,當(古樂之)大呂,猶差高,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大呂比黃鐘高一均,太簇比黃鐘高二均,則所謂夾鐘為律本者,實宋世雅樂太簇之律也。
故《筆談》既云“高四字近夾鐘,高五字為夾鐘清”。
《補筆談》又云:(宋之)“高四字配太簇,高五字配太簇清”也。
(否!唐「夾鐘」為律本者,實宋世「大呂」之律也。
原文當是:
“『高四』(太簇) 字近(古樂之) 夾鐘 (姑洗之間) ;
『高五』(太簇) 字為(近古樂之)夾鐘清(姑洗清之間)”。之意)
(琵琶絲聲,故四、五二字有高下之別。竹聲則無之。)
蓋燕樂字譜,實應五聲二變,不能與十二律一一相配。
(否!高四字、高五字皆配太簇、其它字譜亦有定配,如何能謂「不能與十二律一一相配」。)
故《筆談(燕樂二十八調)》云:“今之燕樂(二十八調,布在十一律,……獨蕤賓一律都無。內中管仙呂調,乃是蕤賓聲,)亦不正當本律,其間聲音出入,亦不全應古法,略可配合而已?!?br />
(否!如卷一所注,《補筆談》所云,系宋之字譜與宋律對應問題。
而《筆談》所云,則系宋律與唐律相比問題。
這是兩回事,作者將之混同為一事,乃有此誤!)
燕樂七宮,既應太簇之律(?)。則所謂七宮生于黃鐘,用大呂、夷則、夾鐘、無射、仲呂、黃鐘、林鐘七律者,(宋制?)實則夾鐘、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七律也。(唐制?)
(凌廷堪因見七宮各殺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乃以為「七宮生于黃鐘」者,系「七宮只用此七律」。其之所謂宮調,不但同于宮均,且宮均是指大/夷/夾/無/仲/黃/林(大呂均)七律,而非黃/林/太/南/姑/應/蕤!)
故《筆談(燕樂二十八調)》云:
“夾鐘宮今為中呂宮,
林鐘宮今為南呂宮,
無射宮今為黃鐘宮”也。
(原文是:”中呂宮,卻是古(?)夾鍾宮;南呂宮,乃古(?)林鍾宮;今林鍾商,乃古(?)無射宮;今大呂調(?當是南呂調),乃古(?)林鍾羽。雖國工亦莫能知其所因?!?br /> 所有「古」字,當是衍文。原文當是:”古中呂,卻是今夾鍾;古南呂,乃今林鍾;古黃鍾,乃今無射;古南呂,乃今林鍾”。)
燕樂以字譜為主,但以律呂之名緣飾之,殺聲用某字,即為某宮調。所謂:
“黃鐘宮今為正 宮,用 六字”者,今琵琶之六字調也。
“大呂宮今為高 宮,用(下)四字”者,今琵琶之四字調也。
“夾鐘宮今為中呂宮,用(下)一字”者,今琵琶之一字調也。
“仲呂宮今為道調宮,用 上字”者,令琵琶之上字調也。
“林鐘宮今為南呂宮,用 尺字”者,今琵琶之尺字調也。
“夷則宮今為仙呂宮,用(下)工字”者,今琵琶之工字調也。
“無射宮今為黃鐘宮,用(下)凡字”者,今琵琶之凡字調也。
此其故,唐、宋儒者不知之,習于樂者或知之,不知者則合燕樂而高談古律。知之者或不能言,即言之亦不能盡。近代儒者及伶工,皆不復知之矣。故儒者論律,及文人輯填詞度曲之譜,咸視正宮、雙調等怖若鬼神,而不敢置喙(說話)也。]
[又案:王(灼,字)晦叔《碧雞漫志》云:
“今<涼州>見于世者凡七宮曲,曰黃鐘宮(當是正宮)、道調宮、無射宮(當是黃鐘宮)、中呂宮、南呂宮、仙呂宮、高宮。”
此七宮次序,既不由清濁,又不云正宮而云黃鐘宮,不云黃鐘宮而云無射宮,疑皆有誤。]
正宮
《琵琶錄》:(去聲)宮七調,第一運正宮調。
《宋史律歷志》:(引宋仁宗景佑《樂髓新經》)黃鐘之宮,(為子、為神后、為土、為 雞 緩、)為正宮調。
《補筆談》:六字配黃鐘清。
又:黃鐘宮今為正宮,殺聲用六字(黃鐘)。
又:正宮用九聲,高五、高凡、高工、尺、上(?勾)、高一、高四、勾(六)、合。(七商之大石調、七羽之盤涉調同。)
宋王灼《碧雞漫志》:黃鐘(之)宮即俗呼正宮。
宋張炎《詞源》:黃鐘(之)宮俗名正黃鐘宮。
[案:燕樂七宮、七商、七羽,皆以黃鐘為第一運。
七宮之第一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一聲也。大弦最濁,故以為宮聲之均,名為黃鐘,實應太簇之律,故不曰黃鐘宮,而曰正宮也。(第一宮弦之第一聲為黃鐘,則空弦(第一聲?)為黃鐘(實應太簇)?)
正宮即琵琶之六字調,故殺聲用六字也。某宮調則殺聲用某字以紀之,非宮調別無可辨,徒恃此而辨也。
蔡季通因殺聲,乃撰為起調/畢曲之說,謂六十調之辨,全系乎此。謬矣!
又,宮即調也;(宮/商/角/羽,皆屬四聲調之一。)《琵琶錄》作于唐時,《樂髓新經》作于宋時,“正宮”下皆有“調”字,亦不始于沈(璟)寧庵(1533─1610)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
四十大曲,
?。ㄐ#涸魉氖彪p行小字,據王國維<唐宋大曲考>改。下同。)
正宮曲三:<梁州>、<贏州>、<齊天樂>,
隊舞大曲十八,正宮曲一:<平戎破陣樂>,
曲破二十九,正宮曲一:<宴鈞臺>,
小曲二百七十,正宮四十:<一陽生>、<玉窗寒>、<念邊戍>、<玉如意>、<瓊樹枝>、<鹔鷞裘>、<塞鴻飛>、<漏丁丁>、<息鼙鼓>、<勸流霞>;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正宮曲二:<傾杯樂>、<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正宮曲一:<梁州>。
[案,柳永《樂章集》,正宮有<黃鶯兒>、<斗百花>(亦名<夏州>)、<玉女搖仙佩>、<雪梅香>、<尾犯>、<甘草子>六曲。
張先《子野集》,正宮有<醉垂鞭>一曲。
韓玉<東浦詞>,有正宮曲<秋江>一曲。
姜夔《白石集》,有正宮<齊天樂>一曲。
又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有正黃宮<福壽永康寧>、(玉軸琵琶獨彈。)<慶壽新>(觱栗起。)二曲?!罢S宮”當即正宮也。)
金院本,正宮十四曲:<文序子>、<文序子纏>、<甘草子>、<甘草子纏令>、<梁州三臺>、<梁州纏令>、<梁州令斷送>、<三臺>、<虞美人纏>、<應天長>、<萬金臺>、<脫布衫>>、賺、尾。
元周德清《中原音韻》,正宮二十五章:
<端正好>、<滾繡球>(亦作子母調)、<倘秀才>(亦作子母調)、<靈壽杖>(即<呆骨朵>)、<叨叨令>、<塞鴻秋>、<脫布衫>、<小梁州>、<醉太平>、<伴讀書>(即<村里秀才>)、<笑和尚>、<白鶴子>、<雙鴛鴦>、<貨郎兒>(入南呂調轉)、<蠻姑兒>、<窮河西>、<芙蓉花>、<菩薩蠻>、<黑漆弩>(即<學士吟>、<鸚鵡曲>)、<月照庭>、<六么遍>(即<柳梢青>)、<甘草子>、<三煞>、<啄木兒煞>(亦入中呂)、<煞尾>。
[案:元陶九成《輟耕錄》,正宮亦二十五章,調名與此間有不同。
又明臧懋循《元曲選》載陶九成《論曲》,正宮作五十四章。存此備考。
至于明人所撰之譜,多不可據,故不錄。)
高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二運高宮調。
(以大呂為殺聲的大石調,何以是《琵琶錄》宮聲的第二運呢?因為《琵琶錄》無論七宮/七羽/七商,皆以殺聲為黃鐘(唐則為太簇)的調為第一運。)
《宋史律歷志》:大呂之宮(為大吉、)為高宮。
《補筆談》:下四字配大呂。
又:大呂(之)宮今為高宮:殺聲用(下)四(大呂)字。
又:高宮用九聲,下五、下凡、(下)工、尺、上、下一、下四、六、合。(七商之高大石調、七羽之高盤涉調,同(均)。)
《碧雞漫志》:大呂(之)宮俗呼高宮。
《詞源》:大呂宮俗名高宮。
[案:七宮之第二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二聲也。
黃鐘一均(?七宮?),既實用太簇(一) (否!當是宋制比唐制高二律!)、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此七律實屬夾鐘均,唐以夾鐘為律本,宋制高二律,故改以大呂為律本。)則此調居第二,名為大呂,實應夾鐘,故不曰大呂宮,而曰高宮也。(宋之大呂等于唐之夾鐘。)
高宮即琵琶之四字調,故殺聲用(下)四字也。此調較正宮高一律,故謂之高宮。)
《宋史樂志》:
曲破 二十九,高宮曲一:<靜三邊>。
小曲二百七十,高宮曲九:<嘉順成>、<安邊塞>>、<獵騎還>、<游兔園>、<錦步帳>、<博山爐>、<寒杯>、<雪(云)紛紛>、<待春來>。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高宮曲一:<傾杯樂>。
[案:高宮,宋教坊隊舞、云韶部及太宗所制新奏皆不用。
而《碧雞漫志》云“<涼州>有高宮”,
又云“<念奴嬌>又轉入高宮。”、(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有高宮<惜春>(方響獨打)、<纏令神曲>(箏琶風方響合)二曲。
姜白石<大樂議>亦云:“闕大呂之商、羽?!?大呂之角就不闕么?)則是南渡時高宮尚存,但不多用耳。
至金院本、元雜劇始闕高宮也。)
中呂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三運中呂宮。
《宋史律歷志》:夾鐘之宮為中呂宮。
《補筆談》:下一字配夾鐘。
又:夾鐘(之)宮今為中呂宮,殺聲用(下)一字。
又:中呂宮用九聲,緊(高?)五、下凡、高工、尺、上、下一、下(高?)四、六、合。(七商之雙調、七羽之中呂調,同(均))。
《詞源》:夾鐘宮俗名中呂宮。
[案:七宮之第三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三聲也。(第三聲非太簇而是夾鐘。因宋制無太簇之宮)
黃鐘一均,既實用太簇(一) (否!當是宋制比唐制高二律!)、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 (此七律實屬夾鐘均,唐以夾鐘為律本,宋制高二律,故改以大呂為律本。)則此調居第三,名為夾鐘,實應仲呂,故不曰夾鐘宮,而曰中呂宮也。(宋之夾鐘等于唐之仲呂。)
中呂宮即琵琶之一字調,故殺聲用(下)一字(夾鐘)也。
《夢溪筆談》既云“高四字近夾鐘”,
《補筆談》又云“下一字配夾鐘”,則所謂以字譜分配律呂者,亦不過意為遷就而已,不能正相應也。余仿此。)
(否!“下一字配夾鐘”,指宋制之夾鐘是bSi。“高四字近夾鐘”,意指宋樂之『高四』字(太簇),近唐樂之夾鐘與姑洗之間;也就是所謂的「今樂高于古樂二律以下」──宋之律制,比唐之律制高不到兩律。《夢溪筆談》無誤!)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
四十大曲, 中呂宮曲二:<萬年歡>,<劍器>;
隊舞大曲 十八,中呂宮曲一:<大宋朝歡樂>;
曲 破 二十九,中呂宮曲二;<杏園春>、<獻玉杯>;
小 曲二百七十,中呂宮十三:<上林春>,<春波綠>,<百樹花>、<壽無疆>、<萬年春>,<擊珊瑚>、<柳垂絲>、<醉紅樓>、<折紅杏>、<一園花>、<花下醉>、<游春歸>、<千樹柳>。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中呂宮(《宋史》脫宮字,誤!)四:<傾杯樂>、<劍器>、<感皇恩(化)>、<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中呂宮曲一:<萬年歡>。
[案:柳永《樂章集》中呂宮有<送征衣>、<晝夜樂>、<柳腰輕>、<梁州令>四曲。
張先、《子野集》中呂宮有<南鄉(xiāng)子>、<菩薩蠻>、<踏莎行>、<感皇恩>、<西江月>,<慶金杯>、<浣溪沙>、<相思兒令>、<師師令>,<山亭燕慢>,<謝池春慢>、 <惜雙雙>十二曲。
《姜白石集》自制曲中呂宮有<揚州慢>、<長亭怨慢>二曲。
《碧雞漫志》“<虞美人>舊曲三,其一中呂宮?!?br /> 又“夾鐘宮<春光好>,唐以來多此曲?!眾A鐘(之)宮,即中呂宮也。
又(周密)“圣節(jié)排當樂次”夾鐘(之)宮有<萬壽永無疆>引子、(觱篥起)、<圣壽齊天樂慢>(同上)、<帝壽昌慢>(笛起)、<升平樂慢>(笙起)、<萬方寧慢>(方響起)、<永遇樂慢>(觱篥起)、<壽南山慢>(笛起)、<練春光慢>(笙起)、<賞仙花慢>(觱篥起)、<碧牡丹慢>(方響起)、<上苑春慢>(笛起)、<慶壽樂慢>(笙起)、<柳初新慢>(觱篥起)、<萬壽無疆薄媚曲破>(諸部合)十四曲。)
金院本,中呂宮五曲:<迎仙客>、<滿庭霜>(即滿庭芳)、<踏莎行>、<粉蝶兒>、<石榴花>。
[案:金院本無中呂宮,但有中呂調,今以<張予野集>及《中原音韻》考之,此五曲是中呂宮,故載于此,其余皆載入中呂調。)
元《中原音韻》中呂宮三十二章:(本無宮字,今補入)
<粉蝶兒>、<叫聲>、<醉春風>、<迎仙客>、<紅繡鞋>(即朱履曲)、<普天樂>、<醉高歌>、<喜春來>(即<陽春曲>)、<石榴花>、<斗鵪鶉>、<小上樓>、<滿庭芳>、<十二月>、<堯民歌>、<快活三>、<鮑老兒>、<古鮑老>、<紅芍藥>、<剔銀燈>、<蔓菁菜>、<柳青娘>、<道和>、<朝天子>(即<謁金門>)、<四邊靜>、<齊天樂>、<紅衫兒>、<蘇武持節(jié)>(<即山坡里羊>)、<賣花聲>(即<升平樂>亦作<煞>)、<四換頭>、<攤破喜春來>、<喬捉蛇>、<煞尾>。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中呂宮曲三十八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中呂宮七十三章,與此不同。)
道調宮(《宋史樂志》作”道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四運道調宮。
《宋史律歷志》:仲呂之宮為道調宮。
《補筆談》:上字配仲呂。--
又:仲呂(之)宮今為道調宮,殺聲用上字。
又:道調宮用九聲,高五、高凡、高工、尺、上、高一、下(高)四、六、合。(七商之小石調、七羽之正平調,同(均)。)
《詞源》:仲呂(之)宮,俗名道宮。
[案:七宮之第四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四聲也。
黃鐘一均,即實用太簇(一)、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此為夾鐘均七律,何云「黃鐘一均」?),則此調居第四,名為仲呂,實應林鐘,(宋之中呂與唐之林鐘同高)故不曰仲呂宮,而曰道調宮也。
道調宮即琵琶之上字調,故殺聲用上字(仲呂)也。
《唐會要》,“林鐘(之)宮時號道調宮”,然則宮聲七調,實起太簇,蓋唐人之遺制。
《碧雞漫志》云,“(唐)《理道要訣》:”林鐘(之)宮時號道調宮’。
然今之林鐘(之)宮,即‘時號南呂宮。
而道調宮,即(古)之仲呂宮也。”
(?,今道調宮才是仲呂(之)宮,「古」字疑衍)
不知七宮起太簇,則林鐘宮為道調宮(?),若依古起黃鐘,則林鐘宮為南呂宮(?),仲呂為道調宮(?),此無足致疑者。
(否!今林鐘宮為南呂宮,仲呂宮方為道調宮。
古林鐘宮為道調宮,仲呂宮則為中呂宮。)
王(灼,字)晦叔益未之深考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一一
四十大曲,道調宮曲三:<梁州>、<薄媚>、<大圣樂>:
法部曲二,道調宮曲一。<望瀛>。
[案:《宋史樂志》,法部曲止有道調宮及小石調二調。)
隊舞大曲十八,道調宮曲一。<垂衣定八方>;
曲 破二十九,道調宮曲一:<折枝花>;
小曲二百七十,道 宮曲九:<會緩龍>、<泛伯杯>、<披風襟>、<孔雀扇>、<百尺樓>、<金尊滿>、<奏明庭>、<拾落花>、<聲聲好>;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道調宮曲二:<傾杯樂>、<三臺>。
[案:張先《子野集》,道調宮有<西江月>、<感皇恩>二曲。(與中呂宮字句同)
《碧雞漫志》,“(唐)天寶諸樂曲名有<凌波神>二曲,其一在道調宮?!?br /> ?。ㄐ#?漫志>原作“(唐)在林鐘(之)宮,時號道調宮。”)
又云,”<念奴嬌>后復轉入道調宮”。
又云,“李珣《瓊瑤集》有<鳳臺>一曲,注云,俗謂之<喝馱子>,不載何宮調,今世道調宮有慢,句讀與古不類耳?!?br />
又,(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道調宮有<圣壽永>、(玉方響獨打)<出墻花慢>(箏起)、<齊天樂曲破>(諸部合)、<慶芳春慢>(觱栗起)、<延壽慢>(笛起)、<月中仙慢>(箏起)、<壽爐香慢>(稽琴起)、<慶簫韶慢>(觱栗起)、<月明起花燈慢>(笙起)。十二曲。(其錦案:”二”字當作一字。)
金院本,道宮六曲:<憑欄人>、(與越調不同)<美中美>、<大圣樂>、<解紅>、賺、尾。
[案:《中原音韻》無道宮,則此調元雜劇已不用矣。
近(長洲)徐(大椿1693-1771)靈昭以沈(璟1553─1610)寧庵《南九宮譜》附錄之<鵝鴨滿渡船>、<赤馬兒>等曲,改題<應時明近>、<雙赤子>為道宮者,蓋臆說、不可為據。)
南呂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五運南呂宮。
《宋史律歷志》:林鐘之宮為南呂宮。
《補筆談》>:尺字配林鐘。
又,”林鐘(之)宮今為南呂宮,殺聲用尺(林鐘)字”。
又,”南呂宮用七聲,下五、高凡,(高)工、尺、高一,高四、勾”。(七商之歇指調,七羽之南呂調(即高平調),同。六、合、上三字不用。)(高四、下五并用?此三調且與歇指角同均。)
《詞源》:林鐘(之)宮俗名南呂宮。
[案:七宮之第五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五聲也。
黃鐘一均,既實用太簇(一)、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此七律屬夾鐘均),則此調居第五,名為林鐘,實應南呂,(宋之林鐘,與唐之南呂同高)故不曰林鐘宮,而曰南呂宮也。
南宮宮即琵琶之尺字調,故殺聲用尺字(林鐘)也。
《宋史樂志》”夾鐘(之)宮謂之中呂宮,林鐘(之)宮謂之南呂宮”者,燕樂聲高,實以夾鐘(?)為黃鐘也。
(否!當是「實以大呂為夾鐘、夾鐘為中呂,林鐘為南呂、無射為黃鐘、黃鐘為太簇」….。
宋律較唐律高二律也!)
考(唐)燕樂雖以夾鐘為律本。而(宋)黃鐘一均,實應(唐)太簇,非夾鐘位。此亦易明之事,不審前人何故昧之。)
(而(宋)黃鐘,實應(唐)太簇。與唐以夾鐘為律本,無關。作者亦昧者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秦,凡十八調——
四十大 曲,南呂宮曲二:<贏府>、<薄媚>
隊舞大曲 十 八,南呂宮曲一:<平晉普天樂>
曲 破 二十九,南呂宮曲一:<七盤樂>
小 曲二百七十,南呂宮曲十一:<仙盤露>、<冰盤果>、<芙蓉園>、<林下風>、<鳳雨調>、<開日幌>、<鳳來賓>、<落梁塵>、<望陽臺>、<慶年豐>、<青駿馬>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南呂宮曲二:<傾杯樂>、<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南呂宮曲一:<普天獻壽>。(此曲太宗所制)
[案:張先《子野集》,南呂宮有<江南柳>、<八寶妝>、<一叢花令>三曲。
《碧雞漫志》,“南呂宮有<涼州>”。
又,”<河傳>唐詞存者二,其一屬南呂宮”;
又,“<望江南>自唐至今皆南呂宮”。)
金院本南呂宮八曲:<瑤臺月>、<三煞>、<應天長>、<一枝花>、<一枝花纏>、<傀儡兒>、<轉青山>、尾。
元《中原音韻》,南呂宮曲二十一章:(本無宮字,今補入)<一枝花>、(即<占春魁>)、<梁州第七>、隔尾、<牧羊關>、<菩薩梁州>、<玄鶴鳴>、(即<哭皇天>)、<烏夜啼>、<罵玉郎>、<感皇恩>、<采茶歌>(即<楚江秋>)、<賀新郎>、<梧桐樹>、<紅芍藥>、<四塊玉>、<草池春>(即<斗蝦蟆>)、<鵪鶉兒>、<閱金經>(即<金字經>)、<翠盤秋>(亦入中呂,即<干荷葉>)、<玉交枝>、煞、黃鐘尾。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南呂宮曲二十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南呂宮三十九章,與此不同。)
仙呂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六運仙呂宮。
《宋史律歷志》:”夷則之宮為仙呂宮?!?br />
《補筆談》:下工(《燕樂三書》引作「下一」,誤!)字配夷則。
又,夷則宮今為仙呂宮,殺聲用(下)工字(夷則)。
又,仙呂宮用九聲,緊(?高)五、下凡、(下)工、尺、上、下一、高四、六、合。(七商之林鐘商、七羽之仙呂調,同(均)。)
《詞源》:夷則(之)宮俗名仙呂宮。
[案:七宮之第六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六聲也。
黃鐘一均,既實用(夾鐘均之)太簇(一)、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不知作者為何稱其為黃鐘一均。)則此調居第六,名為夷則,實應無射,(宋之夷則,與唐之無射同高),故不曰夷則宮,而曰仙呂宮也。
仙呂宮即琵琶之工字調,故殺聲用(下)工字(夷則)也。)
《宋史樂志》:“政和四年正月,大晟府言,宴樂清宮調多不正。如
以無射(均)為黃鐘宮、
以夾鐘(均)為中呂宮、
以夷則(均)為仙呂宮之類。”
考仙呂非律名,與正宮、高宮(?)、 道調宮一例,不可與黃鐘、中呂二宮相提并論也。(正宮確屬黃鐘均、、道調宮確屬中呂均,然因何舉高宮為例?)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
四十大曲,仙呂宮曲三:<梁州>、<保金枝>、<延壽樂>;
隊舞大曲 十八,仙呂宮曲一:<甘露降龍庭>;
曲 破二十九,仙呂宮曲一:<王母桃>;
小 曲二百七十,仙呂宮曲九:<折紅葉>、<鵲渡河>、<紫蘭香>、<喜見時>、<猗蘭殿>、<步瑤階>、<千秋樂>、<百和香>、<佩珊珊>;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仙呂宮曲一:<傾杯樂>。
[案:柳永《樂章集》仙呂宮有<傾杯樂>、<笛家>、<鶴沖天>三曲,
張先《子野集》仙呂宮有<燕臺春慢>、<好事近>二曲,
《姜白石集》自制曲仙呂宮有<暗香>、<疏影>二曲,
《碧雞漫志》仙呂宮有<涼州>,
又(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夷則宮有<上林春引子>(觱粟起)、<萬歲梁州曲破>(同上)、<圣壽永歌曲子>(同上)、<捧瑤后慢>(琵琶起)、<壽長歌曲子>(唱)、<花梢月慢>(稽琴起)、六曲。
夷則宮即仙呂宮也。)
金院本仙呂宮六曲:<賞花時>、<天下樂>、<點絳唇>、<六么令>、<六么遍>(見(元陶九成) 《輟耕錄》仙呂宮)、<勝葫蘆>。
[案:金院本無仙呂宮,但有仙呂調。
今以《中原音韻》及《輟耕錄》考之,此六曲是仙呂宮,故載于此,其余皆載入仙呂調。)
元《中原音韻》,仙呂宮(本無宮字,今補入)曲四十二章:<端正好>(楔兒)、<賞花時>、<八聲甘州>、<點絳唇>、<混江龍>、<油葫蘆>、<天下樂>、<那咤令>、<鵲踏枝>、<寄生草>、(六么序)、<醉中天>、<金盞兒>(即<醉金盞>)、<醉扶歸>、<憶王孫>、<一半兒>、<瑞鶴仙>、<憶帝京>、<村里迓古>、<元和令>、<上馬嬌>、<游四門>、<勝葫蘆>、<后庭花(亦作煞)>、<柳葉兒>、<青哥兒>、<翠裙腰>、<六么令>、<上京馬>、<祆神急>、<大安樂>、<綠窗愁>、<穿窗月>、<四季花>、<雁兒>、<玉花秋>、<三番玉樓人>(亦入越調)、<錦橙梅>、<雙雁子>、<太常引>、<柳外樓>、賺煞尾。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仙呂宮曲三十六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仙呂宮六十一章。與此不同。
黃鐘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七運黃鐘宮。
《宋史律歷志》:無射之宮為黃鐘宮。
《補筆談》:下凡字配無射。
又:無射宮今為黃鐘宮,殺聲用(下)凡(無射)字。
又:黃鐘宮用九聲:高五、下凡、高工、尺、上、高一、高四、六、合。
(七商之越調、七羽之黃鐘羽,同(均)。)
《詞源》:無射(之)宮俗名黃鐘宮。
[案:七宮之第七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七聲也。
黃鐘一均,即實用(夾鐘均之)太簇(一)、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則此調居第七,名為無射,實應黃鐘(宋之無射,與唐之黃鐘同高),故不曰無射宮,而曰黃鐘宮也。
黃鐘宮即琵琶之(下)凡字調,故殺聲用(下)凡字(無射)也。
《宋史樂志》,大晟府言:”宴樂宮調多不正,如以無射為黃鐘宮”,即指此調也。
琵琶之第七柱(七勻孔律?),為絲音之第八聲,與散聲相應,案第七柱得黃鐘聲,則宮弦散聲為黃鐘可知矣。)
[又案,一均但有七調,故律呂之名雖十二,而以紀調者,只用七律也。黃鐘一均,除所用七律之宮聲外,其太簇、姑洗、蕤賓、南呂、應鐘五律之宮聲,則謂之“中管調”。)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黃鐘宮曲三:<粱州>、<中和樂>、<劍器>、
隊舞大曲十八,黃鐘宮曲一:<宇宙荷皇恩>、
曲破二十九,黃鐘宮曲一:<采蓮回>、
[案:教坊琵琶獨彈曲破十五,有無射宮調<帝臺春>一曲,當是黃鐘宮,附載于此。)
小曲二百七十,黃鐘宮曲十二:<菊花杯>、<翠幕新>、<四塞清>、<滿簾霜>、<畫屏風>、<折茱萸>、<望春云>、<苑中鶴>、<賜征袍>、<望回戈>、<稻稼成>、<泛金英>。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黃鐘宮曲三:<傾杯樂>、<朝中措>、<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黃鐘宮曲一:<中和樂>。
[案:《姜白石集》黃鐘(之)宮有<齊天樂>一曲,此恐是正宮。
又自制曲無射(之)宮有<惜紅衣>一曲,方是黃鐘宮也。
《碧雞漫志》,<虞美人>舊曲,近世轉入黃鐘宮。
又云,今黃鐘宮 有<萬歲樂>,
又云,今黃鐘宮有<三臺夜半樂>,
又云,今世所傳<麥秀兩歧>在黃鐘宮,
又云,<河傳唐>詞存者二、其一乃今<念王孫曲>,屬無射(之)宮。
又<涼卅>七宮曲,既有黃鐘(之)宮,又有無射(之)宮,則所謂黃鐘(之)宮者,皆正宮也。
又,(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無射(之)宮有<碎錦梁州歌頭大曲>(諸部合),亦黃鐘宮也。)
金院本<黃鐘宮>十六曲:<快活爾纏令>、<出隊子>、“(柳葉兒)、<侍香金童纏令>、<雙聲迭韻>、<黃鴦兒>、<降黃龍袞>、<降黃龍纏令>、<刮地風>、<整金冠令>、<賽兒令>、<神仗兒>、<四門子>、<閑花啄木兒第一>、<整乾坤>、尾。
元《中原音韻》,黃鐘宮二+四章(本無宮字,今補入。)<醉花陰>、喜遷鶯>、<出隊子>、<刮地風>、<四門子>、<水仙子>、<寨兒令>、<神仗兒>(亦作煞)、<節(jié)節(jié)高>、<者刺古>、<愿成雙>、<賀圣朝>、<紅錦袍>(即<紅羅襖>)、<晝夜樂>、<人月圓>、<彩樓春>(即<拋球樂>)、<侍香金童>、<降黃龍袞>、<雙鳳翹>(即<女冠子>)、<傾杯序>、<文如錦>、<九條龍>、<興隆引>、尾聲。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黃鐘宮曲十五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黃鐘宮三十三章,與此不同。
《燕樂考原》卷三商聲七調
《新唐書樂志》:越調、大食調、高大食調、雙調、小食調、歇指調、林鐘商、(即商調)為七商。
[案:越調為黃鐘(為)商,故以為首,(黃鐘為「殺聲」之越調、正宮、中呂調,雖皆為七商/七宮/七羽之首!然越角殺聲并不為黃鐘,亦為七角之首。何況《宋史》、《碧雞漫志》….等,也并不以越調,而以大食調為首?!秹粝P談》且另以林鐘角為首。故此說不成論據!)實商弦之第七聲。)(第二商弦之第七聲為黃鐘,則空弦(第一聲?)為太簇? (實應姑洗?))
《琵琶錄》:入聲,商七調──
第一運越 調,(亦以第七聲為第一運。)
第二運大 石 調,(“石”《唐志》作”食”,下同。)
第三運高大石調,
第四運雙 調,
第五運小 石 調,
第六運歇 指 調,
第七運林鐘商調。
《遼史樂志》:二曰雞識旦,越調、大食調、高大食調、雙調、小石調、歇指調、林鐘商調。(雞識旦,商聲一均也?!端逯尽芬詾榧茨蠀温曊?,誤也)。
《宋史樂志》:商聲七調,曰大食調,曰高大食調,曰雙調,曰小食調,曰歇指調,曰商調,曰越調。皆生于太簇。(大食調,太簇(之?為?)商也,故以為首,商弦第一聲也。(何以太簇(之?為?)商,就須為七商首呢? 「皆生于太簇」者,當是以殺太簇之大食調為七商之首之謂也。)
《補筆談》:燕樂七商:越調、大石調、高大石調、雙調、小石調、歇指調、林鐘商。(次序與《唐志》、《遼志》同)。
宋玉灼《碧雞漫志》:七商,大石調、高大石調、雙調、小石調、歐指調、林鐘商、越調。(次序與《宋志》同)。
[案:燕樂七商一均,即琵琶之第二弦也,分為七調,琵琶以第二弦為太簇商,(琵琶以第一弦為黃鐘宮、以第二弦為太簇商?)故曰七商也。
考琵琶第二弦,其巨細如今三弦之老弦(今樂工琵琶第二弦,即用三弦之老弦。)第三弦如今三弦之中弦。第四弦如今三弦之子弦。此皆驗之于器而知者,非向壁虛造也。(今琵琶纏/老/子(或纏/中/子)如今之三弦。作者卻說琵琶老/中/子之定音與三弦老/中/子之定音同!)
蓋今琵琶之七調,即唐人燕樂之七宮也。聲濁能合簫,而不能合今度曲家之笛。(元張翥(ㄓㄨ\)<與松云子論五音二變十二調>:”品簫以定之,清濁高下,旋相為宮”。見<蛻巖詞>。)(由此可見琵琶之第一弦與第二弦,當與簫、笛一樣是差五度的,怎會只差兩律呢?)
今三弦之七調,即唐人燕樂之七商也,與今笛正相應。是今之俗樂。又高于唐人燕樂二律矣。
古今樂律高下之故,當于此求之。(今梆子腔,但用三弦之半聲,又高于明水磨腔一倍。)<宋史樂志序>謂”高二律、下一律”,指樂聲高下于歌聲而言,不知歌聲亦隨律之高下而變。
晉協(xié)律中郎將列和云,“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此明證也。然則以今笛求唐人燕樂,已不能相應,況古律乎?今論樂,或以今笛考燕樂,或以今笛考古律,皆不知而作者也。
燕樂七商生于太簇,是用太簇、夾鐘、仲呂、林鐘、南呂、無射、黃鐘七律也。(此七律只是七商的「殺聲」,且屬夾鐘均,與「生于太簇」何干?)
此弦琴中無此聲(無何聲?),琴不用二變,故以此弦(第幾弦?)為應鐘。(作者認為琴之一弦為黃鐘,二弦為夾鐘,三弦為仲呂,四弦為夷則,五弦為無射,六弦、七弦則一、二之清聲也。且一弦為宮,謂之黃鐘之均、然此系一弦為Mi,四弦為Do之夷則均,一弦為宮則屬夷則均,何云「黃鐘之均」?凌廷堪是以夷則均為黃鐘均者?還是但凡黃鐘為宮,即屬黃鐘均?)
《琵琶錄》云,“商、角同用”,故七角《宋史》亦云生于應鐘也。(《宋史》之載「七商皆生于太簇」、「七角皆生于應鐘」,與「商角同用」何干呀?)
是琵琶商弦,名為用太簇七律,實則用應鐘、黃鐘、太簇、姑洗、蕤賓、林鐘、南呂七律,(此七律屬黃鐘均。首先何以見得七商是用此七律呢?再者,琵琶商弦,只有五音么,又何以見得,是用太簇七律的呢?琵琶商弦若用太簇五律,如何能彈出七商呢?)故<補筆談卷六?樂律二燕樂二十八調>云“無射商今為林鐘商”也。(否!原文是「今林鐘商(時調名,唐屬無射均,宋屬夷則均,與林鐘無涉!,只林鐘閏角之殺聲,宋屬林鐘律。林鐘商與林鐘閏角同均,「商角同用」,故同以林鐘為名。)乃古無射宮」,而非「無射商」。)(起太簇,則無射為第六聲,起應鐘,則林鐘為第六聲。)(何意?)
琵琶商弦,既與三弦之老弦相應,則所謂
“太簇商今為大 石 調、殺聲 用(高)四字”者,即三弦之四字調也。(即正宮調。)
“夾鐘商今為高大石調、殺聲用(下)一字”者,即三弦之一字調也。
“仲呂商今為商 調、(殺聲)用上字”者,即三弦之上字調也。
“林鐘商今為小 石 調、(殺聲)用尺字”者,即三弦之尺字調也。
“南呂商今為歇 指 調、(殺聲)用(高)工字”者,即三弦之工字調也。
“無射商今為林 鐘 商、(殺聲)用(下)凡字”者,即三弦之凡字調也。
“黃鐘商今為越 調、(殺聲)用六字”者,即三弦之六字調也。(三弦偶琵琶之字調,豈非同物乎?)
今俗樂既高于唐人燕樂二律,則今三弦之老弦,即俗樂之宮聲,七宮皆從此出。(何意?)
今之四字調,乃明以來俗樂之正宮(正(工)調,黃鐘G調?),
(下)一字調乃高 宮,(燕樂高宮不常用,今俗樂一字調(bA調?)亦不常用。) (大呂均)
上字調乃中呂宮,(夾鐘bB調?)
尺字調乃道 宮,(仲呂C調?)
工字調乃南呂宮,(林鐘D調?)
(下)凡字調乃仙呂宮,(夷則bE調?)
六字調乃黃鐘宮。(無射E調?)
古燕樂之七商,為今俗樂之七宮矣。故今樂工猶謂四字調為正宮調(正(工)調),六字調為越調也(何據?)。(亦有謂工字調為越調者,誤!)
明祝允明《猥談》云:“今人間用樂,皆茍簡錯亂,其初歌曲絲竹,大率金、元之舊,略存十七宮調,亦且不備,只十一調中填湊而已。雖曰不敢望雅部,然俗部大概較差雅部不啻數(shù)律,今之俗部尤極高,而就其聲察,初無定,一時高下,隨工任意移易。(自注:此病,歌與弦音為最。)蓋視金、元制腔之時,又失之矣。是六宮明正德、嘉靖間已不用,蓋三弦既盛行,于是時七商中之六商調,(高大石調不用)七羽中的五羽調,(高盤涉、正平調不用)合計之始為+一調?!?br /> 祝氏亦不知商、羽之有別,但大概言之。而自明至今,俗樂之七宮,即唐人燕樂之七商,猶可考見焉。)
[又案:七商一均,南宋燕樂亦用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與七宮同。(否!此七均各有七宮與七商,并非七宮與七商皆「只用」此七律!)
朱文公<儀禮經傳通解>、《姜白石集》、王(灼)晦叔《碧雞漫志》、周公謹<齊東野語>皆然,學者不可以其與東都所用之律不同而疑之。詳見下。)
大石調(一作”大食調”)
(卷二宮調,作者以第一運黃鐘為殺聲的正宮為首,
卷三商調,卻不以第一運黃鐘為殺聲的越調為首,
而改以黃鐘之商的第二運大石調為首)
《琵琶錄》:商七調,第二運大石調。(太簇(為)商,故以為第二運。)
(以太簇為殺聲的大石調,何以是《琵琶錄》商聲的第二運呢?因為《琵琶錄》無論七宮/七羽/七商,皆以殺聲為黃鐘(唐則為太簇)的調,為第一運。)
《宋史律歷志》:太簇(為)商,(為寅、為功曹、為金、為 般 頡、)為大石調。
《補筆談》:高四字配太簇。
又:太簇(為)商今為大石調,殺聲用(高)四字。
又:大石調用九聲,與正宮同(均)。
《姜白石集》:黃鐘(之)商俗名大石。
《詞源》:黃鐘(之)商,俗名大石調。
[案:七商之第二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一(?)聲也。
越調為黃鐘(為)商,故為第一運;
大石調為太簇(為)商,故為第二運。(第二運何以是第一聲呢?)
余仿此。
太簇一均(?七商?),既實用(黃鐘均之)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七律,則此調居第一,名為太簇,實應應鐘(?),故不曰太簇商,而曰大石調也。(實應應鐘(?),何以又稱為大石調呢?)
(作者在卷二時說:
黃鐘一均,實用太簇(一)、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鐘均)七律。
這里卻又說:
太簇一均,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
皆不知何故?)
燕樂七商一均,與今笛及三弦相應。(何據?)即今俗樂之四字調(正(工)調),故殺聲用(高)四字也,今俗樂以七商為宮(?),故以四字調為正宮調(正(工)調)。
以古人之書,證之今伶工之器,變遷升降,歷歷可尋,彼執(zhí)蔡氏起調畢曲之說,而求燕樂之宮調者,又何啻瞽者之道黑白乎。)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大石調曲二:<清平樂>、<大明樂>;
隊舞大曲十八,大石調曲一:<嘉禾生九穗>
曲破二十九,大石調曲一:<清夜游>;
琵琶獨彈曲破十五,大石調曲一:<寰海清>;
[案:琵琶獨彈曲破者,用琵琶獨彈,不兼他樂器也。
在燕樂二十八調中者,唯大石調、林鐘角、無射宮調、仙呂調四調而已。)
小曲二百七十,大石調曲八:<賀元正>、<待花開>、;<采紅蓮>、<出谷鶯>、<游月宮>、<望回車>、<塞云平>、<秉燭游>;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大石調曲一:<傾杯樂>
云韶部大曲十三,大石調曲一:<清平樂>。
[案:柳永《樂章集》大石調有<迎新春>、<曲玉管>、<滿朝歡>、<傾杯樂>、<夢還京>、<鳳銜杯>、<鶴沖天>、<愛恩深>、<看花回>、<柳初新>、<兩同心>、<女冠子><王樓春>、<金蕉葉>十四曲。
《張子野集》大石調有<清平樂>、<醉桃源>、<恨春遲>三曲。
《姜白石集》大石調有<法曲獻仙音>、<琵琶仙>二曲,
又<玲戲四犯>自注云,“別有大石調一曲”。
《碧雞漫志》大石調有<蘭陵王慢>,又有<念奴嬌>,
又大石調<西河慢>,聲犯正平,極奇古。)
[又案:南渡燕樂(亦)七商亦如七宮,用(大呂均)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當是七均)之名,大石調居第一,當黃鐘之(均)位。故《白石集》云,“黃鐘(之)商俗名大石”也。(否!非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乃南宋采「之調名制」,七宮/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又《碧雞漫志》云,“案(唐)《理道要訣》,唐時太簇(之)商樂曲,有<萬歲樂>?!奔仍惶茣r,則此太簇(之)商亦大石調也。)(唐之太簇與宋之黃鐘等高)
金院本,大石調十一曲:<伊州滾>、<驀山溪>、<吳音子>、<梅梢月>、<玉翼蟬>,、<伊州滾纏令>、<紅羅襖>、<還京樂>、<洞仙歌>、<感皇恩>、尾。
元《中原音韻》:大石調曲二十一章,<六國朝>、<歸塞北>(即<望江南>)、<卜金錢>(即<初問口>)、<怨別離>、<雁過南樓>、<催花樂>(即<擂鼓體>)、<凈瓶兒>、<念奴嬌>、<喜秋風>、<好觀音>(亦作煞)、<青杏子>、<蒙童兒>(即<憨郭郎>)、<還京樂>、<荼薇香>、<摧拍子>、<陽關三迭>、<驀山溪>、<初生月兒>、<百字令>、<玉翼蟬煞>、<隨煞>。
[案:(元陶九成)《輟耕錄》大石調曲十九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大石調三十五章,與此不同。)
高大石調(石一作食)
《琵琶錄》:商七調,第三運高大石調。(殺夾鐘)
《宋史律歷志》:夾鐘(為)商(,為大沖,)為高大石(調)。
《補筆談》:下一字配夾鐘。
又;夾鐘(為)商今為高大石調,殺聲用(下)一字(夾鐘)。
又:高大石調用九聲,與高宮同(均)。
[案《補筆談》刻本脫”高大石調”)
《詞源》:大呂(之)商俗名高大石調。
[案;七商之第三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二(?)聲也。(第三運何以是第二聲呢?)
太簇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二,名為夾鐘,實應黃鐘,故不曰夾鐘商,而曰高大石調也。
高大石調即今俗樂之(下)一字調,故殺聲用(下)一字也。
夾鐘商高于太簇商一律,放曰“高大石調”。
此調自南宋至金、元皆不用,故今俗樂一宇調亦不常用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高大石調曲一:<囀春鶯>;
小曲二百七十,高大石調曲九:<花下宴>、<甘雨足>、<晝千秋>、<夾竹桃>、<攀露桃>、<燕初來>、<踏青回>、<拋繡球>、<潑火雨>,
因舊曲造新聲五十八,高大石調曲一:<傾杯樂>。
[案:高大石調,宋教坊隊舞、云韶部及太宗所制新奏皆不用,故南宋以來,此調遂閥。)
雙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四運雙調。(仲呂商,故為第四運)
《宋史律歷志》:仲呂(為)商,為雙調。
《補筆談》:上字配仲呂。
又:仲呂(為)商今為雙調,殺聲用上字(仲呂)。
又:雙調用九聲,與中呂宮(及中呂調)同(均)。
《碧雞漫志》:夾鐘(之)商俗呼雙調。
《詞源》:夾鐘(之)商俗名雙調。
[案:七商之第四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三聲也。(第四運何以是第三聲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三,名為(殺)仲呂,實應太簇,(低小三度?)故不曰仲呂商,而曰雙調也。(何以不稱為仲呂商,卻稱為雙調呢?此調既是第四運,何以就是第三聲,且又是應鐘為首的第三聲?七商一均,何以又見得實用應/黃/太/姑/蕤//林/南等(黃鐘均)七律呢?)
雙調即今俗樂之上字(仲呂殺)調,故殺聲用上字也。
七羽中仙呂調,(及七宮之道調宮)元南曲亦入雙調也。)
[又案:南宋燕樂七商一均(?),亦如七宮。用(大呂均之)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之名。
(屬夾鐘均的)雙調居第三,當夾鐘之位,故《碧雞漫志》云,“夾鐘(之)商俗呼雙調也”。
可見燕樂借律呂之名,不過「緣飾」而已,初無一定,然其配合之中,亦自有理,但不及字譜配五聲、二變之確有可憑耳。](作者但有不解處,即云「緣飾而已,初無一定」,若然何又能說是「亦自有理」。若然配五聲、二變之字譜,如何又確有可憑?)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大曲),
雙調曲三:<降圣樂>、<新水調>>、<采蓮>;
龜茲部雙調曲二:<宇宙清>、<感皇恩>、
案,龜茲部但有雙調,他調皆不用。
隊舞大曲十八,雙調曲一:<惠化樂堯風>;
曲破二十九,雙調曲一:<朝八蠻>;
小曲二百七十,雙調曲十六:<宴瓊林>、<泛龍舟>、<汀洲綠>、<登高樓>、<麥隴雉>、<柳如煙>、<楊花飛>、<玉澤新>、<玳瑁簪>、<玉階曉>、<喜清和>、<人歡樂>、<征戍回>、<一院春>、<一片云>、<千萬年>;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雙調曲五:<傾杯樂>、<攤破拋球樂>、<醉花閑>、<小重山>、<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雙調曲一:<大定樂>。
[案:柳永《樂章集》,雙調有<婆羅門令>、<雨霖鈴>、<定風波>、<尉遲杯慢>、<卷紬>、<征部樂>、<佳人醉>、<迷仙引>、<御街行>、<歸朝歡>、<采蓮令>、<秋夜月>、<巫山一段云>、<傾杯樂>(散水調)十四曲。
<張子野集>雙調有<慶佳節(jié)>、<采桑子>、<御街行>、<玉聯(lián)環(huán)>、<武陵春>、<定風波>、<百媚娘>、<夢仙鄉(xiāng)>、<歸朝歡>、<相思令>(-作<長相思>)、<少年游>、<賀圣朝>、<生查子>十三曲。
《姜白石集》雙調有<玲攏四犯>及自度曲<翠樓吟>、<湘月>(即大石調<念奴驕>于雙調(差大六度)中吹之)。
《碧雞漫志》:<何滿子>今詞屬雙調”,
又,今雙調<雨霖鈴慢>頗極哀怨。
又,雙調<監(jiān)角兒令>歐陽永叔嘗制詞”,
又,<阿濫堆>嘗以問老樂工,云屬夾鐘(之)商,俗呼雙調。(說見前))
[又案,(周密) 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高雙調有<聚仙歡>(箏獨彈)、<堯階樂慢>(方響起)、<會群仙>(琵琶獨彈)、<玉京春慢>(方響起)、<老人星降黃龍曲破>(諸部合)五曲。
又有雙聲調<玉簫聲>(簫獨吹)一曲。
高雙調當是中管(雙)調,雙聲(調)疑即雙調也。)
金院本雙調十曲:<文如錦>、<豆葉黃>、<攪箏琶>、<慶宣和>、<惜奴嬌>、<月上海棠>、<御街行>、<芰荷香>、<悼悼戚>、尾。
元《中原音韻》雙調曲一百章:<新水令>、<駐馬聽>、<喬牌兒>、<沈醉東鳳>、<步步嬌>(即<潘妃曲>)、<夜行船>、<銀漢浮搓>(即<喬木查>)、<慶宣和>、<五供養(yǎng)>、<月上海棠>、<慶東原>、<撥不斷>(即<續(xù)斷弦>)、<攪箏琶>、<落梅風>(即<壽陽曲>)、<風入松>、<萬花方三臺>、<雁兒落>(即<平沙落雁>)、<德勝令>(即<陣陣贏>、<凱歌回>)、<水仙子>(即<凌波仙>、<湘妃怨>、<馮夷曲>)、<大德歌>、<鎮(zhèn)江回>、<殿前歡>(即<小婦孫兒>、<鳳將雛>)、<滴滴金>(即<甜水令>)、<折桂令>(即<秋風第一枝>、<天香引>、<蟾宮曲>、<步蟾宮>)、<清江引>、<春閨怨>、<牡丹春>、<漢江秋>(即<荊襄怨>)、<小將軍>>、<慶豐年>、<太清歌>、<小陽關>、<搗練子>(即<胡搗練>)、<秋蓮曲>、<掛玉鉤序>、<荊山玉>(即<測磚兒>)、<竹枝歌>、<沽美酒>(即<瓊林宴>)、<太平令>、<快活年>、<亂柳葉>、<豆葉黃>、<川撥掉>、<七弟兄>、<梅花酒>、<收江南>、<掛玉鉤>(即<掛搭沽>)、<早鄉(xiāng)詞>、<石竹子>、<山石榴>、<醉娘子>(即<醉也摩挲>)、<駙馬還朝>(即<相公愛>)、<胡十八>、<一錠銀>、<阿納忽>、<小拜門>(即<不拜門>)、<慢金盞>(即<金盞兒>)、<大拜門>、<也不羅>(即<野落索>)、<小喜人心>、<風流體>、<古都白>、<唐兀歹>、<河西水仙子>、<華嚴贊>、<行香子>、<錦上花>、<碧玉簫>、<妖神急>、<驟雨打新荷>、<駐馬聽近>[案,此曲已見前]、<金娥神曲>、<神曲纏>、<德勝樂>、<大德勝>、<楚天遙>、<天仙令>、<新時令>、<阿忽令>、<山丹花>、<十棒鼓>、<殿前喜>、<播海令>、<大喜人心>、<醉東風>、<間金四塊玉>、<減字木蘭花>、<高過金盞兒>、<對玉環(huán)>、<青玉案>、<魚游春水>、<秋江送>、<枳郎兒>、<河西六娘子>、<皂旗兒>、<本調煞>、<鴛鴦煞>、<離亭宴帶歇指煞>、<收尾>、<離亭宴煞>。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雙調曲六十五(其錦案,五字當作一字)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雙調一百三十三章,與此不同。)
小石調(“石”一作”食”)
《琵琶錄》:商七調,第五運小石調。(林鐘商,故為第五運。)
《宋史律歷志》:林鐘(為)商,為小石調。
《補筆談》:尺字配林鐘。
又:林鐘(為)商今為小石調,殺聲用尺字(林鐘)。
又:小石調用九聲,與道調宮(及正平調)同(均)。
《詞源》:仲呂商俗名小石調。
[案:七商之第五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四聲也。(第五運何以是第四聲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四,名為林鐘,實用姑洗,(低小三度?)故不曰林鐘商,而曰小石調也。
小石調即今俗樂之尺字調,故殺聲用尺字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小石調曲二:<胡渭州>、<嘉慶樂>;
法部曲二,小石調曲一:<獻仙音>;
[案:法曲部但有道宮、小石二調。
《夢溪筆談》云,“清調、平調、側調唯道調、小石法曲用之,蓋古清樂三調之遺也。)
隊舞大曲十八,小石調曲一:<金枝玉葉春>;
曲破二十九,小石調曲一:<舞霓裳>;
小曲二百七十,小石調曲七:<滿庭香>、<七寶冠>、<玉唾壺>、<辟塵犀>、<喜新晴>、<慶云飛>、<太乎時>;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小石調曲一:<傾杯樂>;
云韶部大曲十三,小石調曲一:<喜新春>。
[案:柳永《樂章集》,小石調有<秋蕊香引>、<法曲獻仙音>、<西平樂>、<蝶戀花>四曲。
<張子野集>,小石調有<夜厭>、<迎春樂>、<鳳棲梧>三曲。)
<金院本>小石調一曲。<花心動>;
元《中原音韻》小石調曲五章,<青杏兒>(即<青杏子>,亦入大石調。)、<天上搖>、<惱殺人>、<伊州遍>、尾聲。
[案:《輟耕錄》無小石調,唯<青杏子>入大石調,
《元曲選》(亦)無小石調。)
歇指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六運歇指調。(南呂商,故為第六運。)
《宋史律歷志》:南呂(為)商為歇指調。
《補筆談》:高工字配南呂。
又:南呂(為)商今為歇指調,殺聲用(高)工字。
又:歇指調用七聲,與南呂宮(及南呂調)同(均)。
《詞源》:林鐘(之)商俗名歇指調。
[案,七商之第六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五聲也。(第六運何以是第五聲呢?)
太簇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五,名為南呂,實應蕤賓,(低小三度?)故不曰南呂商,而曰歇指調也。
歇指調即今俗樂之工字調,故殺聲用(高)工字也。
“歇指”或作“歇拍”者誤。)
[又案:(碧雞漫志):“(唐)《理道要訣》所載唐樂曲,南呂(之)商時號水調,今曲<水調歌>乃中呂調,而唐所謂南呂(之)商,則今俗呼中管林鐘(之)商也?!?唐之南呂,與宋之林鐘等高。)
又云:“《理道要訣》<凌波神>一在南呂商,云時號水調,今南呂(之)商則俗呼中管林鐘商也。”
考南渡燕樂七商,亦用黃鐘以下七律,(否!非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乃南宋采「之調名制」,七宮/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南呂商高于夷則商一律,故謂之中管林鐘商,若唐人所謂南呂商者,乃歇指調,晦叔蓋未之知耳。
據《理道要訣》所云“水調”,乃南呂(之)商之別名,非曲名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十八調——四十六曲,
歇指調曲三:<伊州>、<君臣相遇樂>、<慶云樂>;
隊舞大曲十八,歇指調曲一:<大定寰中樂>;
曲破二十九,歇指調曲一:<九穗禾>
小曲二百七十,歇指調曲九:<榆塞清>、<聽秋風>、<紫玉蕭>、<碧池魚>、<盤鼓識、<湛恩新>、<聽秋蟬>、<月中歸>、<千家月>。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歇指調曲三:<傾杯樂>、<洞仙歌>、<三臺>。
[案:柳永《樂章集》,歇指調有<永遇樂>、<卜算子>、<鵲橋仙>、<浪淘沙慢>、<夏云峰>、<荔枝香>、<浪淘沙令>、<祭天神>八曲。
張先《子野集》,歇指調有<雙燕兒>、<卜算子慢>二曲。
《碧雞漫志》:“<荔枝香>今歇指、大石兩調皆有近拍,不知何者為本曲。”
金、元以來,歇指調皆不用。
考元北曲,雙調中有歇指殺,又有<離事宴>帶歇指煞,則此調在元時已并入雙調矣。)
[又案:《碧雞漫志》:“唐南呂(之)商,時號水調。故(柳永)《樂章集》<傾杯樂>一旁注散水調,一旁注水調也。”
水調本七商中之調名,后遂沿以為曲名,猶<六么>本六羽調之總名,后亦以為曲名也。
林鐘商(亦名商調,又作林鐘商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七運林鐘商調。(無射(為)商,故為第七運)
《宋史律歷志》:無射(為)商,為林鐘商。
《補筆談》:下凡字配無射。
又:無射商(為)今為林鐘商,殺聲用(下)凡字。
又:林鐘商用九聲,與仙呂宮(及仙呂調)同(均)。(林鐘商唐屬無射之商、黃鐘為角,宋屬夷則之商、無射為商,皆與林鐘無涉。或是宋夷則之閏角,殺林鐘,故稱林鐘角。以是同均之夷則(之)商,因「商角同用」之故,亦名林鐘商。)
《詞源》:夷則(之)商俗名商調。
[案:七商之第七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六聲也。(第七運何以是第六聲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六,名為無射,實應林鐘(?),故不曰無射商,而曰林鐘商也。(低小三度?)
林鐘商即今俗樂之凡字調,故殺聲用(下)凡字也。
此調《琵琶錄》作林鐘商調金、元人呼為商調者省文也。)
[又案:《碧雞漫志》,“王建<宮詞>云,「側商調里唱<伊州>」。
林鐘商今夷則(之)商也,管色以(下)凡字殺,若側商即借尺字殺?!?br /> 南宋燕樂七商一均,亦如七宮,用(大呂均)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之名,林鐘商居第六,當夷則之位,故曰“林鐘商今夷則(之)商”也。
商調本用(下)凡字殺,借尺字殺,謂之側商。
可見「殺聲」雖變,而商調之名不變,(上例殺聲變后,調名既已由商調,變?yōu)閭壬蹋踹€能說「調名不變」呢?)則調之為調,在五聲二變之還相為宮,不在起調/畢曲也明矣。借宮弦制征調者,弊亦同此。)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林種商曲三:<賀皇恩>、<泛清波>、<胡謂州>;
隊舞大曲十八,林鐘商曲一:<大惠帝恩寬>;
曲破二十九,林鐘商曲一:<宴朝簪>;
小曲二百七十,林鐘商曲十;<采秋蘭>、<紫絲囊>、<留征騎>、<塞鴻度>、<回鶘朝>、<汀洲雁>、<風入松>、<寥花紅>、<曳珠佩>、<遵渚鴻>;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林鐘商曲四:<傾杯樂>、<洞中仙>、<望行宮>、<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林鐘曲一:<泛清波>。
[案:柳永《樂章集》,林鐘商有<破陣樂>、<長相思>、<尾犯>、<王樓春>、<駐馬聽>、<古傾杯>、<雙聲子>、<傾杯樂>、<陽臺路>、<內家嬌>、<二郎神>、<醉蓬萊>、<宣清>、<雨中花慢>、<定風波>、<訴衷情近>、<留客住>、<迎春樂>、 <隔簾聽>、<鳳歸云>、<拋球樂>、<集賢賓>、<殢人嬌>、<忍歸樂>、<應天長>、<合歡帶>、<少年游>二十七曲。
張先《子野集》,林鐘商有<更漏子>、<南歌子>、<蝶戀花>、<訴衷情>、<木蘭花>、<減字木蘭花>,<少年游>(原注,首句與雙調異,余同)、<醉落魄>、<喜朝天>、<破陣樂>、<三字令>十一曲。
《姜白石集》,商調有<霓裳中序第一>。
《碧雞漫志》,<文溆子>(?)今黃鐘宮、大石調、林鐘商皆有<十拍令>。未知孰是。而「溆」字或誤作‘序’并‘緒’。
又,(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無射(之)商有<柳初春>(管下獨春)、<梅花伊州>(諸部合)二曲。以南宋所用之律推之,當是越調,非林鐘商也。)
[又案,<夢窗甲稿>玉京謠自注云;“夷則商犯無射宮”。南渡夷則(之)商即林鐘商也?!?br /> 又周密自度曲<國香慢>亦云夷則(之)商。)
金院本,商調三曲:<玉抱肚>、<定風波>、尾。
元《中原音韻》:商調曲十六章:<集賢賓>、<逍遙樂>、<上京馬>、<梧葉兒>(即<知秋令>)、<金菊香>、<醋葫蘆>、<掛金索>、<浪來里>(亦作煞)、<雙雁兒>、<望遠行>、<鳳鸞吟>、<玉抱肚>(亦入商調)、<秦樓月>、<桃花浪>、<高平煞>、<尾聲>。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商調曲亦作十六章。而曲名多不同。
(明臧懋循)《元曲選》,商調曲又作五十章。
越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一運越調。(黃鐘(為)商,故為第七運)
《宋史律歷志》;黃鐘(為)商為越調。
《補筆談》:六宇配黃鐘清。
又:黃鐘(為)商今為越調,殺聲用六字。
又:越調用九聲,與黃鐘宮(及黃鐘調)同(均)。
《碧雞漫志》:案(唐)明皇改<婆羅門>曲為<霓裳羽衣>,屬黃鐘(之)商,時號越調,即今之越調(黃鐘(為)商)也。
朱子<儀禮經傳通解>:無射(之)清商,俗呼越調。
《姜白石集》:越調,自注無射商。
《詞源》:無射(之)商,俗名越調。
[案,七商之第一運,即按琵琶二弦之第七聲也。(第一運何以是第七聲呢?)
《琵琶錄》所謂第一運者,越調為黃鐘商,以黃鐘為首故也。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七,名為黃鐘,實應南呂。(低小三度?)放不曰黃鐘商,而曰越調也。
越調即今俗樂之六字調,故殺聲用六宇也。今歌師猶呼六字調為越調,可證《宋史樂志》大晟府言,越調、大食、小食,皆俚俗所傳。)
[又案:南宋燕樂七商一均,亦如七宮,用(大呂均之)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之名。越調居第七,當無射之(均)位,故朱子<儀禮經傳通解>云,“無射(之)清商,俗呼越調”。
《姜白石集》<九歌>越調,亦自注云無射(之)商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越調曲二:<伊州>、<石州>;
隊舞大曲十八,越調曲一:<萬國朝天樂>I
曲破二十九,越調曲一:<九霓裳>;
小曲二百七十,越調曲八:<翡翠帷>、<玉照臺>、<香旖旎>、<紅樓夜>、<朱頂鶴>、<得賢臣>、<蘭堂燭>、<金滴流>;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越調曲二:<傾杯樂>、<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越調曲一:(胡渭州)。
[案,柳永《樂章集》,越調有<清平樂>、
<東坡集>自注,“國工(志?)范日新作越調<解愁>”。
《姜白石集》,自制曲越調有<石湖仙>、<秋宵吟>二曲。
《碧雞漫志》,“歐陽修所集詞,內<河傳>附越調,亦名<怨王孫曲>?!庇郑敖裨秸{<蘭陵王>凡三段二十四拍,此曲聲犯正宮,管色用大凡字、大一字、勾字,故亦名大犯”。
又,“<清平樂>此曲在越調,唐至今盛行,今世又有黃鐘宮,黃鐘商兩音者。唐人所謂黃鐘(之)商即越調。南宋黃鐘(之)商則大石調也。”)
金院本。越調十六曲:<上西平纏令>(一作<上平西>)、<斗鵪鶉>、<青山口>、<雪里梅>(或有花字)、<斗鵪鶉纏令>、<廳前柳纏令>、<蠻牌兒>、<山麻楷>、<水龍吟>、<看花回>、<揭缽子>、<迭字玉臺>、<渤海令>、<緒煞>、<錯煞>、尾。
元《中原音韻》:越調曲三十五章:<斗鵪鶉>、<紫花兒序>、<金蕉葉>、<小桃紅>、<踏陣馬>、<天凈紗>、<調笑令>(即<含笑花>)、<禿廝兒>(即<小沙門>)、<圣藥王>、<麻郎兒>、<東原樂>、<絡絲娘>、<送遠行>、<綿答絮>、<拙魯肅>、<雪里梅>、<古竹馬>、<鄆州春>、<眉兒彎>、<酒旗兒>、<青山口>、<寨兒令>(即<柳營曲>)、<黃薔薇>、<慶元貞>、<三臺印>(即<鬼三臺>)、<憑欄人>、<耍三臺>、<梅花引>、<看花回>、<南鄉(xiāng)子>、<糖多令>、<雪中梅>、<小絡絲娘>、<煞>、<尾聲>。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無越調,不知何故。
(明臧懋循)《元曲選》越調作三十八章。)
[又案:《元曲選》載天臺陶九成《論曲》,止有正宮、中呂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五宮,大石調、雙調、商調、越調四調,共九宮調。而七角七羽皆不用,故明人謂之九宮。
(明)王(世貞)元美<曲藻>載,“何(良俊)元朗云,北人之曲,以九宮統(tǒng)之,九宮之外,別有道宮、高平、般涉三調?!?br /> 或疑燕樂唯七宮,何得(有)九宮?道宮在七宮之中,何得言在九宮之外?不知元朗所謂九宮,蓋兼宮、調言之,則道宮、高平、般涉三調。固在陶氏(九成)九宮調外也。)
《燕樂考原》卷四角聲七調
《新唐書樂志》:大食角、高大石角、雙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鐘角、越角為七角。
《琵琶錄》:上聲,角七調──
第一運越 角 調,
第二運大 石 角調,
第三運高大石角調,
第四運雙 角 調。
第五運小 石 角調,亦名正角調,(七角生于姑洗,則小石角當姑洗之位,故為正角。)(此論只能成立于宋之閏角──宋之小石閏角始以姑洗為殺聲。且若然,則以太簇、南呂為殺聲的大石調、盤涉調,何以又不被稱為正商、正羽?)
第六運歇 指 角調,
第七運林 鐘 角調。(七角次序,悉依七商,所謂「商角同用」也。)
又:商、角同用。
<遼史樂志>:沙識旦,(《隋志》:三曰沙識,即角聲也。)大食角,高大石角,雙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鐘角、越角。
《宋史樂志》:角聲七調,曰大食角,曰高大食角,曰雙角,曰小食角,曰歇指角,曰商角,(即林鐘角)曰越角,皆生于應鐘。(應鐘本黃鐘均之變宮聲,故云“以變宮為角”)。(「皆生于應鐘」者,以殺應鐘之大食角為七角之首之謂也。)
《補筆談》:燕樂七角,越角、大石角、高大石角、雙角、小石角、歇指角、林鐘角。(次序與《琵琶錄》同,亦以越角為首。)
[案:燕樂七角一均,即琵琶之第三弦也。分為七調,名為七角,實亦應鐘變宮聲,非正角聲也。
故《宋史樂志》云“閏為角”,又云“以變宮為角”。
沈氏《補筆談》雖緣飾古律,以姑洗角為大石(正)角,
而景佑《樂髓新經》則固以應鐘角為大石(閏)角。而《宋史樂志》亦云“七角生于應鐘”也,故調名皆與七商一均相應。(“七角生于應鐘”,與”調名皆與七商一均相應”,何干呀?)段安節(jié)曰“商、角同用”是也。
七商一均,實應應鐘以下七律,而猶用太簇以下七律之名。(前有云「燕樂七商,是用太簇為首的七律」,(但此七律應屬夾鐘均),唯「雖名為用太簇七律,實則用應鐘為首的七律」,(此七律屬黃鐘均))
至于七角一均,則名與實皆應鐘、黃鐘、太簇、姑洗、蕤賓、林鐘、南呂七律矣。(此七律屬黃鐘均。何以見得七角只屬一均,且名與實皆此七律呢?)
沈氏因姑次為角,乃用姑次以下七律,不足據也。何以知之?于殺聲知之也:
第一為大石角,應七商之大石調(與大石調同均),實應鐘聲(若然則為閏角)。燕樂以高凡宇配應鐘。故殺聲用(高)凡字也。(《補筆談》:應鐘(為)角,今為歇指角,用(低)尺(即勾)字;)(高凡宇所配為應鐘,低尺字所配則為蕤賓。大石角屬黃鐘均,殺聲若為高凡宇(應鐘)則為正角、殺聲若為低尺宇(蕤賓)則為閏角?!堆a筆談》之歇指角若屬正角,則殺聲為應鐘高凡,不為低尺。若屬閏角,則殺聲為蕤賓低尺,不為應鐘。大石角若屬正角,則殺聲為姑洗乙,若屬閏角,則殺聲為應鐘高凡,故皆誤!以下同!)
第二為高大石角,應七商之高大石調,實黃鐘聲。燕樂以六字配黃鐘清,故殺聲用六字也。(《補筆談》:黃鐘(為)角,今為林鐘角,用尺字;)
第三為雙角,應七商之雙調,實太簇聲。燕樂以高四宇配太簇,故殺聲用四字也。(《補筆談》:太簇(為)角,今為越角,用(高)工字;
第四為小石角,應七商之小石調,實姑洗聲。燕樂以高一字配姑洗,故殺聲用一字也。(《補筆談》:姑洗(為)角,今為大石角,用(高)凡字;)
第五為歇指角,應七商之歇指調,實蕤賓聲。燕樂以勾字配蕤賓,韓氏邦奇曰“勾字即低尺”,故殺聲用尺字也。(《補筆談》:蕤賓(為)角,今燕樂皆無)
第六為林鐘角,應七商之林鐘商,燕樂以高尺字配林鐘,故殺聲亦用尺字也。(《補筆談》:林鐘(為)角,今為雙角,用(高)四字;)
第七為越角,應七商之越調,實南呂聲。燕樂以高工字配南呂,故殺聲用工字也。(《補筆談》刻本誤作「上」字。) (《補筆談》:南呂(為)角,今為小石角,用(高)一字;)
七角一均,考《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及隊舞大曲已不用,并闕宮、商、羽三高調。
而太宗所制,干興以來通用之新奏七角一均,及三高調之外,又闕一正平調,所謂十七宮調是也。
政和論樂者,未詳加考核,遂謂征、角二調,隋、唐以來已失,而妄補之,不知北宋之初,曲破及小曲尚有七角一均也。)
[又案:宋教坊已來,不用七角一均,以其與七商相應也。
元雜劇以來,不用七羽一均,以其與七宮相應也。
以<景佑樂髓新經>考之,七征一均,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七變征一均,亦用應鐘以下七律。而七變宮一均正宮、高宮諸調名,皆與七宮同也。
然則所謂十二均、八十四調、六十中管調者,亦不過徒有其名而已,不能用也。
故<隋書樂志>云,“后周故事,七正、七倍,合為十四聲也”。(五聲二變,倍之為十四。)
聲止十四,則調亦十四可知矣。(此聲數(shù),既含七正、七倍,則與調數(shù)何干?)(七宮、七商合為十四。姜堯章云十二調者,蓋去二高調)(十四調若系由七宮、七商組成,此處何云七正、七倍?)
古人制調,一均必有一均之器,
(《文獻通考》>:”舊制每變宮之際,必換管弦”。
《夢溪筆談》:”今樂部有三調,樂器皆短小”。)
燕樂七角一均,唯琵琶獨彈,轉弦移柱為得之,其它樂無此均之器、不得與之相協(xié)。故不知者遂以為失傳耳。
今之論樂者,乃欲于一管之中備八十四調,或六十調,及求之不得,則曰古樂已亡,嗟呼,豈其然哉?)
[又案:南宋七閏角一均,借用七商,(七閏角調與七商調同均也)故《詞源》曰:
“黃鐘(之)閏俗名大石角,
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
夾鐘閏俗名雙 角,
仲呂閏俗名小 石 角,
林鐘閏俗名歇 指 角,
夷則閏俗名商 角,
無射閏俗名越 角”。
七正角一均,則借七宮(七正角調與七宮調同均也),故《詞源》曰,
“黃鐘角俗名正黃鐘宮角,
大呂角 俗名高 宮角,
夾鐘角 俗名中 呂 正角,
仲呂角 俗名道 宮角,
林鐘角 俗名南 呂角,
夷則角 俗名仙 呂角,
無射角 俗名黃 鐘角。”
蓋七角一均,本非正聲,故于琵琶弦借用之。(就只是同均么!)
閏角則借用七商,故其調名與七商同;
正角則借用七宮,故其調名與七宮同。(實則七商/七正角/七變征七征/七羽/七潤角皆與七宮同均也,無所謂借不借用。)
宋人舊制。班班可考,故所用四均假借,原有脈絡可尋。廷堪鄙見向已及此,若非張氏《詞源》來相印證,則亦不敢毅然自信也。
然則嚴君所惠,其有功于學者,蓋非淺鮮矣。(《詞源》二卷,<四庫書>未再,今得此影抄宋本,阮中承已進呈。)
大石角(一作”大食”)
《琵琶錄》:角七調,第二運大石角調。
(《琵琶錄》之
七宮以殺黃鐘之正 宮為第一運;
七商以殺黃鐘之越 調為第一運;
七羽以殺黃鐘之中呂調為第一運;
則七角的第一運,就當是殺黃鐘之高大石角,
而不應是中呂調。
若然則大石角調當是第七運,而非第二運。)
《宋史律歷志》:應鐘(為閏)角為大石角。
《補筆談》:高凡字配應鐘
又:姑洗(正?)角今為大石角,殺聲用(高)凡(應鐘)字。(否!殺聲用高凡應鐘者,應鐘為閏角調,姑洗為正角調者,顧名思義,殺聲當為高乙字姑洗。)
又:大石角與大石調(及正宮、盤涉調)同(均,黃/林/太/南/姑/應/蕤),加下五(大呂),共十聲。
《詞源》:黃鐘(為)閏俗名大石角。
[案:《宋史樂志》:“七角均生于應鐘”者,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此本律之名也。(若然,則“生于太簇之七商均”者,何以作者認為,「亦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可見非是!)
沈存中七角起于姑洗者,(沈括何有此言?)蓋以黃鐘均姑洗為角,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此古律之名也。
《琵琶錄》以第二運為大石角者,此仍依七商之次序也。(因大石角屬黃鐘之均?)
《宋志》云:“應鐘(為閏)角為大石角”者,指本律也。
《補筆談》云:“姑洗(之正)角今為大石角”,指古律也。(否!《宋志》、《補筆談》皆為宋律,《宋志》為閏角、《補筆談》為正角,故差五度。唐律大石角屬太簇均,正角殺蕤賓,閏角殺夷則,皆亦不為姑洗亦不為應鐘。)
《補筆談》“以(高)凡字配應鐘”,
又云,“大石(閏)角殺聲用(高)凡字”,是名為古律,亦用本律,其實南宋以七角為閏聲,仍用黃鐘(均)以下七律,(否!如上所述,皆為宋律,一正角一閏角而已。)
故《詞源》曰,“黃鐘(均之)閏俗名大石角”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大石角曲一:<念邊功>;
小曲二百七十,大石角曲九:<紅爐火>、(翠云裘)、<慶成功>、<冬夜長>、<金鸚鵡>、<王樓寒>、<鳳戲雛>、<-爐香>、<雪中雁>;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大石角曲一:<傾杯樂>。
[案:《宋史樂志》隊舞大曲已無七角一均,惟曲破、小曲及因舊曲造新聲者有之,至干興以來遂不用。
《姜白石集》自度曲有<角招>。下注云“黃鐘角”,考東都因唐人舊制,則黃鐘(為正)角當是(林鐘)商角。(若然亦是宋制。)
若以南渡七商、七羽推之,則黃鐘(之)角當是大石角也。
<征招序>又云:“此曲因<晉史>,名曰黃鐘下征調”。(「下征調」者,下征音階也,由此亦可見得征調就是下征「音階」,而非征「調式」。)
<角招>曰:”黃鐘清角調”。此不過假用荀公曾(荀勖02??-0289)笛律調名,即(姜)白石所謂“稍以儒雅緣飾”而已,非于征、角二均實有所見也。
高大石角(一作“大食”)
《琵琶錄》:角七調,第三運高大石角調。(如上所述,高大石角調當是第一運,而非第三運。)
《宋史律歷志》:黃鐘(為)角為高大石角。
《補筆談》:”六字配黃鐘清。”
又:”仲呂(為正)角今為高大石角,殺聲用六字”(否!殺聲用六字者,黃鐘為閏角調,仲呂為正角調者,顧名思義,殺聲當為上字仲呂。)
又:”高大石角同高宮(與高大石調、高盤涉調),(加高宮)加高四(太簇),共十聲。”
《詞源》:”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
高大石角居第二,故《宋志》云,“黃鐘(為閏)角為高大石角”也。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仲呂位在第二,故《補筆談》云;“仲呂(為正)角今為高大石角”也。(否!前已有述,這是正角/閏角之別,方差五度。唐/宋律制之別則差兩度,而非五度!且高大石角調本就并非第二運,而是第一運。)
《琵琶錄》:以”第三運為高大石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既是七角,為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
《補筆談》”以六字配黃鐘清”,又云“高大石角殺聲用六字”,是名為古律,亦用本律。((否!前已有述,這是正角/閏角之別,方差五度。唐/宋律制之別則差兩度,而非五度!)
其實南宋以七角為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也。)(完全是附會!實則大呂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為高大石角,乃因大呂均之商調,俗名稱為高大石,而「商角同用」之故!)
《宋史樂志》;由破二十九,高角曲一(即高大石角):<陽臺云>;
[案:《宋史》此曲,明南監(jiān)本作商角(當是高角)、北監(jiān)本作高角??记屏昼娊且延?慶云見>一曲,林鐘角即商角,不當重出。
又無高大石角,則高角當是高大石角,南監(jiān)本誤也。)
小曲二百七十,高角曲九;<日南至>、<帝道昌>、<文風盛>、<琥珀杯>、<雪花飛>、<皂貂裘>、<征馬嘶>、<射飛雁>、<雪飄飖>;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高角(即大石角)曲一:<傾杯樂>。
[案:此調《宋史》皆作“高角”,蓋高大石角之省文也。此益見前商角即高角之誤。)
雙角
《琵琶錄》:”角七調,第四運雙角調”。(如上所述,雙調當是第二運,而非第四運。)
《宋史律歷志》:”太簇(為閏)角為雙角”;
《補筆談》:”高四字配太簇”。
又;”林鐘(為)角今為雙角,殺聲用(高)四字”。(否!林鐘為角調,則顧名思義,所殺者林鐘六字,而非高四字太簇。殺聲用高四字太簇,則并非林鐘為角調。)
又:”雙角與中呂宮(及雙調、中呂調)同(夾鐘均),加高一(姑洗),共十聲”。
《碧雞漫志》:據《理道要訣》,唐時<安公子>在太簇(為)角,今已不傳。(唐律之太簇(為)角,系高大石角,太簇(之)角,系大石角,皆并不為雙角。)
《燕樂考原》序
《樂記(樂本)》曰:“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音?!?br /> 又曰:“聲成文,謂之音?!?br /> 古之所謂“聲”者,即燕樂之十五字譜也。
古之所謂“音”者,即燕樂之二十八調也。(將《樂記》的聲/音,理解為譜/調是凌廷堪的創(chuàng)見)
故知聲而不知音(知譜而不知調),昔人所譏焉。(今人亦然!且甚之)
樂以調為主,而調中所用之高下十五(譜)字次之,故唐宋人燕樂及所填詞、金元人曲子,皆注明各調名。今之因其名而求其實者誰乎?(無也!如劉崇德、傅雪漪者,就正是全不理會調名,全以一宮調譜之者也。再如清吳梅之輩則亦自承“非不為也,是不能者也”)
自(隋)鄭譯演蘇只婆琵琶(之五旦七聲三十五調)為八十四調,而附會于五聲二變十二律,為此欺人之學,(丘瓊蓀則云:“其實,附會或不免,欺人則未必”。王子初也說凌廷堪此說,”有失大家風范”。)其實繁復而不可用。
若(宋)蔡季通(元定1135─1198)去二變,而為六十調,殆(恐怕)又為鄭譯所愚焉。
后之學者,奉為鴻(大也)寶,沿及近世,遂置燕樂二十八調于不問,陋(淺學也)者又或依蔡氏于起調/畢曲辨之,(如王光祈之主音說。惟何昌林則認為「起調」”并非是實際曲調的首音”。而是”調式音階(?)的首音”。王延齡且更認為,「起調」是”主音所占的律”,畢曲也是”起調之高八度”,這是他的獨獲創(chuàng)見!)而于今之七調,反以為歌師末技,皆可哂(ㄕㄣv譏笑)之甚者。
于是流俗著書,徒沾沾(自覺得意)于字譜高下,誤謂七調可以互用(宋后采「之調名制」,同均之四聲調確有互用之「理」,在七勻孔律之下,也確有互用之「實」),不必措意(留意)。
甚至全以正宮調譜之(傅雪漪、劉崇德….,即全以一調譯28調),自詡(ㄒㄩv夸)知音,耳食(輕信)者亦群相附和,語以燕樂宮調,貿(?)焉不知為何物,遂疑為失傳。(如傅雪漪、孫玄齡。)
鳴呼!豈唐宋人所習者,亦神奇不可測之事邪?
不知燕樂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協(xié)之:琵琶四弦,故燕樂四均;一均七調,故二十八調。(28調當為七律調X四聲調。四聲調且與琵琶之有四弦無關。唯凌氏之「均」字,其用法與樂界不同!)
今笛與三弦相應,蓋以琵琶之第二弦為黃鐘(何據?)。
然則今琵琶之七調,即燕樂之七宮也;三弦之七調,即燕樂之七商也(此說為凌廷堪所獨創(chuàng),但無論據)。其殺聲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調也(也就是說殺聲就是「宮聲」而非「主音」啦!)?!?br /> 至于七角,宋人已不用,七羽元人已不用。蓋此二均(聲調),必「轉弦移柱」乃得之,不適于用故也。(否!28調本皆轉弦/移柱方能得之者,此由日本唐傳雅樂六琵琶調(及古箏)即然可證之,角羽兩音階之所以失傳,乃因此兩音階是含日本味,屬有大三度小二度之五聲音階,與是否須「轉弦移柱」無關!)
竊謂世儒有志古樂,不能以燕樂考之,往往累黍截竹,自矜(ㄐㄧㄣ驕也)籌策,雖言之成理,及施諸用,幾如海上三神山,可望而不可即。
不然,則以今笛參差其孔,上尋律呂。夫今笛尚不能應燕樂之七宮,況雅樂乎!是皆扣盤(ㄆㄢ/)捫(ㄇㄣ/)鑰(ㄩㄝ\僅憑揣測而誤會)之為,學者將何所取徑焉?
廷堪于斯事初亦未解,若涉大水者有年,然后稽(考也)之于典籍,證之以器數(shù),一旦始有所悟入,乃以鄙見著為《燕樂考原》六卷,于古樂不敢妄議,獨取燕樂二十八調,詳繹(陳述)而細論之,庶幾(差不多)儒者實事求是之義,顓(ㄓㄨㄢ愚也)愚之識,不自意及此,或者鬼神牖(ㄧㄡv開導)其衷乎?
此本孤學,無師無友,皆由積思而得,不似天文算術,有西人先導也。同志者希,書成未敢示人,謹藏篋(ㄑ一ㄝ\)衍(方竹箱),侯好學深思者質(評)之。倘是非不謬(差)于古人,其于審聲以知音,審音以知樂之故,不無葑(ㄈㄥ)菲之采(節(jié)取一端,不必全棄)云爾。
?。ㄇ澹┘螒c九年(1804),歲在甲子七月之望(十五日),
(安徽) 歙(ㄒㄧ\縣)凌廷堪(字)次仲(1757─1809)序。
《燕樂考原》目錄
卷一 總論
卷二 宮聲七調
卷三 商聲七調
卷四 角聲七調
卷五 羽聲七調
卷六 后論
燕樂二十八調說 (上) 第一
燕樂二十八調說 (中) 第二
燕樂二十八調說 (下) 第三
字譜即五聲二變說 (上) 第四
字譜即五聲二變說 (下) 第五
述琴 第六
述笛 第七
宮調之辨不在起調/畢曲說第八
征調說 第九
燕樂以夾鐘為律本說 第十
明人九宮十三調說 第十一
南北曲說 第十二
聲不可配律說 第十三
燕樂表
七宮七羽表
七商七角表
南宋七商表
南宋七羽表
南宋七閏表
姜堯章七弦琴圖說表
慢角調
清商調
宮調
慢宮調
蕤賓調
與阮伯元侍郎書一篇
燕樂考原卷一總 論
《隋書卷十四.音樂志》:(開皇二年( 590年)
“沛公鄭譯云,先是(北)周武帝時( 561年),有龜茲人曰蘇只婆,從突厥皇后入國,善胡琵琶,聽其所奏,一均之中,間有七聲(原文為二聲)。
因而問之,答云:“父在西域,稱為知音,代相傳習,調有七種,([1][1])
以其七調勘校七聲,冥若合符,
一曰娑陀力,華言‘平聲’,即宮聲也。([2][2])
二曰雞 識,([3][3])華言"長聲",即南呂聲也。([4][4])
三曰沙 識,華言‘質直聲’,即角聲也。([5][5])
四曰沙侯加濫,華言‘應 聲’,即變征聲也。
五曰沙 臘,華言‘應和聲’,即征聲也。([6][6])
六曰般 贍,華言‘五聲’,即羽聲也。([7][7])
七曰俟 利 建,華言‘斛牛聲’,即變宮聲也”。([8][8])
譯因習而彈之,始得七聲之正。然而(其)就此七調,又有“五旦”之名。
旦作七調,([9][9])以華言譯之,“旦”者則謂均也。
其聲亦應黃鐘、太簇、林鐘、南呂、姑洗五均,以外七律更無調聲。([10][10])
譯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引(飲)為均,推演其聲。([11][11])
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應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調,故成七調,([12][12])
十二律合二(八)十四調。旋轉相交,盡皆和合。”
[案:此所云八十四調及《遼志》四十九調,皆以琵琶轉弦移柱取之,繁復不可施用,故后世不傳也。蔡元定去二變?yōu)榱{,則又為鄭譯所愚矣。]
(燕樂本就只有28調,與”皆以琵琶轉弦移柱取之,故繁復不可施用”無關!
角羽兩調宋元后之失傳,則乃因改采「之調名制」后,角/羽兩調被改用宮商兩調記譜了。)
《新唐書.禮樂志》第十二:
“自周、陳以上,雅、鄭淆雜而無別。隋文帝始分雅、俗二部。([13][13])
至唐更曰部當(?),凡所謂俗樂者,二十有八調????,皆從濁至清,疊更其聲。
下則益濁,上則益清,漫者過節(jié),急者流蕩。????
絲有琵琶、五弦、()[14][14]
箜篌、箏;
竹有觱篥、簫、笛;
匏有空;
革有杖鼓、第二鼓、第三鼓、腰鼓、大鼓;
土則附革而為鞚(ㄎㄨㄥ\);
木有拍板;
(金有)方響([15][15])
以體金應石:而備八音”。([16][16])
唐段安節(jié)《琵琶錄》([17][17]):
“太宗朝,挑絲、竹為胡部,用宮、商、角、羽,([18][18])
并分平、上、去、入四聲。
其征音,有其聲無其調”。
[案:《琵琶錄》以平聲為羽、上聲為角、去聲為宮、入聲為商、上平聲為征。
徐景安《樂書》又以上平聲為宮,下平聲為商,上聲為征,去聲為羽,入聲為角。與此不同,皆「任意分配」,不可為典要,學者若于此求之,則失之遠矣。](卓論!)
又云:
“箏[校:原引無“箏”字,據《樂府雜錄》本增。]只有宮、商、角、羽四調,臨時移柱,應二十八調”。([19][19])
唐虞世南<琵琶賦>:
“聲備商、角,韻包宮、羽”。([20][20])
《遼史.樂志》:
“(右)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21][21])
皆從濁至清,疊更其聲,下益濁,上益清(七七49調,余21調失其傳)。
蓋出九部樂之龜茲部云”。([22][22])
又云:
“隋高祖詔求知音者,鄭譯得西域蘇只婆七旦之聲”,([23][23])
求合七音八十四調之說。
由是雅俗之樂皆此聲矣”。
馬令《南唐書》:
“后主昭惠國后周氏工琵琶,故唐盛時,<霓衣>最為大曲,亂離之后,絕不復傳。后得殘譜,以琵琶奏之,于是開元、天寶之遺音,復傳于世”。([24][24])
《宋史.樂志》:
“唐貞觀增隋九部為十部,([25][25])
以張文收所制歌名“燕樂”,而被之管弦,厥后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時”。([26][26])
[案,《隋書.音樂志》明云,鄭譯”用蘇只婆琵琶弦柱,相引為均”。
《遼史.樂志》又云:”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
則燕樂之原出于琵琶可知。以《遼志》??薄端逯尽罚嗷ハ喟l(fā)明,但《隋志》猶以五聲二變十二管附會之,而《遼志》直云不用黍律,更為簡捷明顯,無疑義矣。
故《唐志》燕樂之器以琵琶為首,
《宋志》亦云,“坐部使琵琶曲盛流于時”,皆其證也。
蓋琵琶四弦,故燕樂但有宮、商、角、羽四均[即四旦。]無征聲一均也。(此說無據!)
第一弦最大,其聲最濁,故以為「宮聲之均」,所謂“大不逾宮”也。
第四弦最細,其聲最清,故以為「羽聲之均」,所謂“細不過羽”也。
(此為附會之說!)
第二弦少細,其聲亦少清,故以為「商聲之均」。
第三弦又細,其聲又清,故以為「角聲之均」。
一均分為七調,四均故二十八調也。
其實不特無征聲之均,即角聲之均亦非正聲。故《宋史》云:“變宮謂之閏”。
又云“閏為角而實非正角”是也。
不特角聲之均非正聲,即宮、商、羽三均,亦就琵琶弦之大小清濁而命之,與《漢志》所載律呂長短分寸之數(shù),「兩不相謀」(ㄇㄡ/侔,同也),學者無為古人所愚可也。
(作者只要有不解處,皆以” 無關律呂”、”任意分配”、”徒存其名”、”兩不相侔”、”不過緣飾以律呂之名”…等視之!)
然「七角一均」,宋人教坊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雜劇已不用,則亦徒存其名矣。(則《九宮大成》中尚存的許多角羽兩調曲譜,當系宋元之前的傳譜啰!)
后之論燕樂者,不知琵琶為燕樂之原,而乃漫于簫笛求之,無怪乎其于二十八調之說,皆茫(無著也)如捕風也。
夫燕樂,唐、宋人皆知之,去今未遠,學者猶不能詳言其故,況三代以前之律呂哉!自隋鄭譯推演龜茲琵琶以定律,無論雅樂、俗樂,皆原于此,不過緣(紋也)飾以律呂之名(此說為作者偏見)而已。
世儒見琵琶非三代法物,恒置之不言,而累黍布算,截竹吹管,自矜(妄尊)心得,不知所謂生聲立調者,皆蘇只婆之緒余(殘余)也,庸足噱(ㄐㄩㄝ /笑)乎?
又,鄭譯之前,則有(漢)京房之律準,亦屬絲聲,其分寸皆不可為律管之度。詳見余所著《晉泰始笛律匡謬》。]
宋.張炎(叔夏1248─1314)《詞源》:
”十二律呂各有五音,演而為宮、為調,律呂之名總八十四
(既為五音十二律呂,也當為六十調,而非84調么),
分月律而屬之,今雅俗(皆)只行七宮十二調(的19調),而角不預焉”。
(這是宋無角調之證。)
又云:
七宮——高宮(可)、仙呂宮(ㄣ)、中呂宮(一)、黃鐘宮()、道宮(?)、正宮(Δ)、南呂宮(人);
十二調——商調()、雙調?(ㄣ)、越調(ㄠㄙ)、小石調(人)、大石調()、歇指調()、(以上商調,
以下羽調)仙呂調(Δ)、中呂調(ㄣ)、黃鐘羽(人)、正平調()、般涉調(Δ)、高平調(一)。
(《詞源》多誤,以上殺聲亦然!)
[案:張氏所謂七宮者,即下文,高宮、仙呂宮、中呂宮、黃鐘宮、道宮、正宮、南呂宮是也。
所謂十二調者,即下文,商調、雙調、越調、小石調、大石調、歇指調、仙呂調、中呂調、黃鐘羽、正平調、般涉調、高平調是也。
廷堪昔嘗著《燕東考原》六卷,皆由古書今器積思悟入者,既成,不得古人之書相印證,而世又罕好學深思、心知其意者。久之,竟難以語人。
嘉慶(十四年)己已(1809)歲春二月,在浙晤錢塘嚴君厚民([27][27]),出所藏南宋張(炎)叔夏《詞源》二卷見示,取而核之,與余書若合符節(jié),(《詞源》既多誤,不知與作者合符之處為何!)私心竊喜前此尚未誤用其精神,于是錄其要者,以自驗其學之艱苦,且識良友之餉遺,不敢忘所自也。
至于書中所云“總八十四,分月律而屬之”者,蓋兼十二律之中管調在內,其實可用者,唯七宮十二調而已。
他如附會陰陽損益,皆前代律呂家陳(舊也)言,與燕樂無涉,則不錄。
又有如梵字在其下者,乃宋時(俗)字譜,今但錄七宮十二調之譜于此,其它本書具在,亦不錄焉。]
[又案:燕樂四均共二十八調,宋仁宗(趙禎1203─1063)《樂髓新經》增入征均(當是征調),并二變?yōu)槠呔?當是七聲調!),又每均(聲調!)增入中管調,共八十有四調,其實可用者,唯宮、商二均(聲調)而已,其余皆借用此二均。
(這是宋元后角羽兩聲調失傳后的情形,非燕樂本質即如此!)
以《詞源》考之,
宮聲一均,第一調為正黃鐘宮,([28][28])而正角聲借之為正黃鐘 角,[七正角皆如之。]
變 征 聲借之為正黃鐘轉征,[七變征皆如之。]
征 聲借之為正黃鐘正征,[七正征皆如之。]
宮、征、角與變征四均共享此一均也。
(其實共享此(大/夷/夾/無/仲/黃/林)一均的,又何止宮、征、(正)角與變征四均。
七宮/七商/七羽/七閏……皆同此七律(均)。)
而羽聲一均,又即宮聲之半也(此為作者獨見,唯并無所據!)。
商 聲一均,第一調為(黃鐘均殺太簇之)大石調,(何據?)
而閏角聲[即閏聲,《宋史》所謂“閏為角”也]借之為大石角。
[七閏角皆如之。]
是商、角二均共享此一均也。
(此為作者獨見,唯并無所據!
若然則共享此一均的,就不止商、角二均,七宮/七商/七羽/七閏……之殺聲,豈非皆同此七律所成之一均。)
然則雖有四均之名,分之則為七均,其實只用三均。
分之則為八十四調,其實只用(七宮與商羽之)十四調;
(商羽14調中)又去二高調,但有十二調:故曰七宮十二調也。
(這是宋元后,角羽兩聲調及高調失傳后的情形,非燕樂本質即如此!)
此等舉世皆驚為神圣難窮之事,張眸相向,不敢與聞者,其實切(近實也)而求之,固非異人任(?)也。
張(炎)氏所謂七宮,皆在琵琶第一均;
所謂十二調,則在琵琶第二均與第四均也;
第三均(角)不用,以其與第二均同也;(如何相同法?)
第四均(羽)亦不常用,以其即第一均之半聲也。
(否!琵琶正是以第四弦之子弦,最為多用!)
景佑《樂髓新經》及《詞源》皆可考也。(何考?)
自宋以來,實學日疏,世儒又高談小學之六書九數(shù),窮年考證《說文》,推測勾股,于此等不暇深究,或徑以算數(shù)代之,故用心雖勞,而其著書終無入門處也。
至于前人之書,多不知而作,于其所未解者,往往故為疑陣(作者又未免太過輕率了),良(深也)由未洞悉其源流,不得不旁及陰陽易象,以惑世而自欺,故讀其書亦無入門處也。
又有粗知其意,而巧藏琵琶之根,外緣飾以律呂之名,如沈(括)存中、姜(夔)堯章諸人者。(否!沈括、姜夔有何緣飾?)
鳴呼!不有《遼史》“燕樂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協(xié)之”之語,僅存于故帙(ㄓ\書套),則后世亦何由而窺燕樂之端緒乎?
《詞源》又云:“今雅俗只行七宮十二調,而角不預(與、參予)焉?!?br /> 蓋七角一均,北宋(真宗/趙恒)干興(公元1022)以來已不用,故南宋七宮十二調亦無七角。
據此而論,則元(江西)高安周氏(德清,作《中原音韻》)之商角調、角調為謬誤,不待言矣!]
《遼史.樂志》:
“大樂聲各調之中,度曲協(xié)音,其聲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1][29])合,近十二雅律,于律呂各闕其一”([2][30])
(否!四、五為同音之八度,合、六亦為同音之八度,十二雅律,共闕其四)。
《宋史.樂志》:(142卷)
蔡元定《燕樂書》,
“黃鐘 用合字,
大呂、太簇用四字,
夾鐘、姑洗用一字,
夷則、南呂用工字,
無射、應鐘用凡字,
各以上下分為清濁;
其中呂、蕤賓、林鐘不可以上下分,
中呂用上字,
蕤賓用勾字,
林鐘用尺字;
其黃鐘清用六字,
大呂、太簇、夾鐘清各用五字,
而以上下緊別之?!?br /> 此其取律寸律數(shù)用字紀聲之略也。
一宮([3][31])
二商([4][32])
三角([5][33])
四變?yōu)閷m([6][34])
五征([7][35])
六羽([8][36])
七閏為角([9][37])
五聲之號,與雅樂同,
惟變征以于十二律中陰陽易位,故謂之變。([10][38])
變宮以七聲所不及,取閏余之義,故謂之閏。([11][39])
四變居宮聲之對,故為宮。([12][40])
俗樂以閏為正聲,([13][41])
以閏加變,故閏為角,([14][42])
而實非正角。([15][43])
此其七聲高下之略也。
宋沈存中《夢溪筆談燕樂十五聲》:
“十二律(自黃鐘到應鐘)并清宮
(清黃鐘、清大呂、清太簇、清夾鐘四清音合稱清宮),
當有十六聲(譜字),
今之燕樂止有十五聲。(缺緊五──清夾鐘)
蓋今(宋之燕)樂高于古(唐)樂二律以下(宋大呂=唐夾鐘),
故無正黃鐘聲,只以合字(黃鐘)當大呂,猶差高,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下四字(大呂)近(古樂之)太簇(夾鐘之間)、
高四字(太簇)近(古樂之)夾鐘(姑洗之間)。
[案:《補筆談》又以高四配太簇,故燕樂以夾鐘為律本,而其古今律呂異名之故,則仍以太簇為主也。]
( 否!「為主」何意?,且高四字配太簇」,與「燕樂以夾鐘為律本」之間并無關系!)
下一字(夾鐘)近(古樂之)姑洗(仲呂之間),
高一字(姑洗)近(古樂之)中呂(蕤賓之間),
上字(仲呂)近(古樂之)蕤賓(林鐘之間),
勾字(蕤賓)近(古樂之)林鐘(夷則之間),
尺字(林鐘)近(古樂之)夷則(南呂之間),
(下)工字(夷則)近(古樂之)南呂(無射之間),
高工字(南呂)近(古樂之)無射(應鐘之間),
六字(黃鐘清)近(古樂之)應鐘(當為大呂清、太簇清之間,且應列于高凡后),
下凡字(無射)為(近)(古樂之)黃鐘清(當為應鐘、黃鐘清之間),([16][44])
高五字(太簇清)為(近)(古樂之)夾鐘清(姑洗清之間)。
[案:此所云與《宋史》及《補筆談》所配又不同,可見以字譜分配十二律呂,皆遷就,不可據也。]
(否!此處沈括單言宋律與唐律差二律以下。非所配不同!)
法雖如此,然諸調「殺聲」,不能盡歸「本律」,故有“偏殺”、“側殺”、“寄殺”、“元殺”之類、雖與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聲者皆能言之,此不備載也”。
《夢溪筆談教坊燕樂》又云:
“今教坊燕樂比律高二均(兩度)弱,([17][45])
“合”字(黃鐘)比太簇微下,
卻以“凡”字(無射)當宮聲,比宮之清宮(當是清聲)([18][46])微高。([19][47])
外方樂尤無法,大體又高教坊一均(即五度)以來,(唐/宋基調差五度)
唯北狄樂聲比教坊樂下二均(即兩度)。 (唐/宋律制差兩度)
大凡北人衣冠文物,多用唐俗,此樂疑亦唐之遺聲也”。([20][48])
《補筆談燕樂十五聲》:
“……..今燕樂只以
合字配黃鐘,
下四字配(宋律)大呂,
[《筆談》卷六又云:“今樂高于古樂二律,故無正黃鐘聲,只以合字當大呂,猶差高,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補筆談》所云,系宋之字譜與宋律對應問題。
而《筆談》所云,則系宋律與唐律相比問題,因宋大呂=唐夾鐘,故宋無古正黃鐘聲。只以『合』字當唐律之大呂,猶差高二律以下,所以黃鐘(合)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這是兩回事,作者將之并列如下,并無意義!)
高四字配(宋律)太簇, [又云:“下四字 近(唐律)太簇?!盷
下一字配(宋律)夾鐘, [又云:“高四字 近(唐律)夾鐘?!盷
高一字配(宋律)姑洗, [又云:“下一字 近(唐律)姑洗?!盷
上字配(宋律)中呂, [又云:“高一字 近(唐律)中呂?!盷
勾宇配(宋律)蕤賓, [又云:“ 上字 近(唐律)蕤賓?!盷
尺字配(宋律)林鐘, [又云:“ 勾字 近(唐律)林鐘。”]
下工字配(宋律)夷則, [又云:“ 尺字 近(唐律)夷則?!盷
高工字配(宋律)南呂, [又云:“ 工字 近(唐律)南呂。”]
下凡字配(宋律)無射, [又云:“高工字 近(唐律)無射。”]
高凡字配(宋律)應鐘, [又云:“ 六字 近(唐律)應鐘。”]
六字配(宋律)黃鐘清, [又云:“下凡字為(近唐律)黃鐘清?!盷
下五字配(宋律)大呂清, [又云:“下五字為(近唐律)太簇清?!盷
高五字配(宋律)太簇清, [又云:“高五字為(近唐律)夾鐘清?!盷
緊五字配(宋律)夾鐘清“。
[案:此所配與《宋史.樂志》所引《燕樂書》同,蓋蔡氏即據此以為說也。
燕樂以琵琶弦協(xié)之,故有下五、高五、緊五之分,「緊」五者,「緊」轉其軸也。]
(否!這真是大外行話!)
《姜白石集.古今譜法》:
清 清 清 清
黃、大、太、夾、姑、仲、蕤、林、夷、南、無、應、黃、大、太、夾
----------------------------------------------------------------------------------------------
下 下 下 下 下 一
合 四 四 一 一 上 勾 尺 工 工 凡 凡 六 五 五 五“
《詞源.古今譜字》:([21][49])
失文公《琴律說》:
“今俗樂之譜,
則合之為黃也,
???則四下之為大也,
ㄑ則四上之為太也,
二則一下之為夾也,
二則一上之為姑也,
則 上之為中也,
Δ則 勾之為蕤也,
?。縿t 尺之為林也,
???則工下之為夷也,
?則工上之為南也,
???則凡下之為無也,
???則凡上之為應也,
???則 六之為黃清也,
π則五下之為大清也,
Π則五上之為太清也,
?則五緊之為夾清也”。(《琴律說》與《詞源》所載不同!)
此聲俗工皆能知之,
但未識古律之名,不能移彼以為此。
[案:此所謂古律之名,朱子亦但依沈氏《筆談》配之,無所發(fā)明。
惟宋時俗工字譜所記之號,賴此猶可考見。
而傳寫訛桀,以白石集較之,不能盡合,此亦非大義所關。
今世俗工,直書寫工尺等字,不用此號。]
元趙(孟俯1254-1322)文敏《琴原》:
“黃鐘之均,
一宮, [謂一弦也。一弦為黃鐘,以黃鐘為宮,放曰黃鐘之均。]
二商,
三角,
四征,
五羽,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慢角調也。
(應鐘調由黃鐘調慢15263五弦而得,故名慢角調。黃鐘調與應鐘調第一弦皆為宮,始名慢角調。)
《宋史.樂志》載姜夔《七弦琴圖說》云:
”黃鐘、大呂并用慢角調,故于大弦十一徽應三弦散聲?!?br /> 《琴原》云:“黃鐘之均,大呂、太簇如之,與姜說小異。”
一宮、二商、三角,此三弦無二變隔之,故宮弦應角弦下一徽。
余均仿此。]
夾鐘之均,
一羽,
二宮,(謂二弦也。二弦為夾鐘,以夾鐘為宮,故曰夾鐘之均。)
三商,
四角,
五征,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清商調也。
(夾鐘均由黃鐘調緊362三弦而得,故名清商調。)
《七弦琴圖說》云:
“太簇、夾鐘并用清商調,故于二弦十一徽應四弦散聲。”
《琴原》又云:“夾鐘之均,姑洗如之?!盷
中呂之均,
一征、
二羽,
三宮,(謂三弦也。三弦為中呂,以中呂為宮,故曰中呂之均。)
四商,
五角,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正宮調(正調)也。
《七弦琴圖說》云:
“姑洗、仲呂、蕤賓并用宮調。故于三弦十一徽應五弦散聲。"
《琴原》又云:"中呂之均,蕤賓、林鐘如之。"
近世論琴,以一弦為下征,蓋主正宮調(正調)說。
案:宮調三弦獨下一徽之說,姜氏為最精,蓋兼旋宮而言。
(清)王坦《琴旨》不得其句讀,妄謂只得乎當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一何可笑。]
夷則之均,
一角,
二征,
三羽,
四宮,(謂四弦也。四弦為夷則,以夷則為宮,故曰夷則之均。)
五商,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慢宮調也。
(林鐘均由黃鐘調慢1弦而得,故名慢宮調。夷則均與林鐘調第一弦皆為角,始名慢宮調。)
《七弦琴圖說》云:
“林鐘、夷則并用慢宮調,故于四弦十一徽應六弦散聲?!?br /> 《琴原》又云:”夷則之均,南呂如之?!?
無射之均;
一商,
二角,
三征,
四羽,
五宮,(謂五弦也,五弦為無射,以無射為宮,故曰無射之均。)
六、七比一、二?!?br /> [此世所謂蕤賓調也。
(無射與蕤賓兩不相謀,不知因何被稱為蕤賓調。)
《七弦琴圖說》云:
"南呂、無射,應鐘并用蕤賓調,故于五弦十一徽應七弦散聲。"
《琴原》又云:“無射之均,應鐘如之?!?br /> 案,趙氏(孟俯)論琴,與姜氏吻合,惟并用之律呂不同。然則律之不可當聲也明矣!
蕤賓調即征調,《白石集》亦名黃鐘調。]
(無射與黃鐘,或征皆兩不相謀,不知因何被稱為黃鐘調、征調?)
明鄭世子(鄭王朱厚烷之子,朱)載堉(1536-1611)《律呂精義.旋宮琴譜》:
“笙猶律也,吹律定弦,古人本法也,
以笙代律,今人捷法也。
古所謂正調,
一弦倍征吹合字,
二弦倍羽吹四字,
三弦正宮吹上字,
四弦正商吹尺字,
五弦正角吹工字,
六弦正征吹合字,[當作“吹六字?!盷
七弦正羽吹四字;[當作“吹五字。”]
俗謂正調一弦散聲為宮,非也”。
[案:鄭世子(朱載堉)以琴之正調一弦散聲為征、十徽實聲為宮,不牽合黃鐘為宮之說,可謂有識。
而其論笛,仍以字譜分配律呂,蓋明其一而昧其一者(字譜與律呂皆為固定調,朱載堉不誤!)。
又以琴之正調為黃鐘宮,亦非琴之正調。以三弦為宮,三弦非黃鐘,乃中呂也。蓋律呂之長短有定,而五聲還相為宮,則無定也。]
[案:字譜上字即宮聲,古今皆同,可一言以蔽之。
(否!上字固定配仲呂,只有以仲呂為宮時,上字始配宮聲!)
鄭世子(朱載堉)所云古正調一弦倍征[即下征],一弦為黃鐘,猶言黃鐘為下征也。燕樂以黃鐘配合字,豈非合字即下征乎?
(燕樂既固定以黃鐘配合字,則合字即黃鐘,只有黃鐘為下征時,合字方等于下征么!合字豈能又等于黃鐘,又等于下征呢?)
三弦正宮,三弦為仲呂,猶言仲呂為正宮也。燕樂以仲呂配上字,豈非上字即正宮乎?
(仲呂配上字,則上字即仲呂,只有仲呂為上字時,上字方等于宮么!上字豈能又等于仲呂,又等于宮呢?)
琴正調七弦無二變,散聲亦無一、凡二字,豈非一、凡二字即變宮、變征乎?
(否!古琴工尺用首調,燕樂工尺用固定調,是不能相提并論的!)
此皆元聲自然之序,無所用穿鑿(將無關之事硬扯在一起牽強地解釋)于其間也。或者疑宋人所配與今之字譜不同,殆未之深思焉爾!]
(否!燕樂工尺字譜本為固定調,今之字譜則因宮調簡化與失傳,已誤為首調,是不能相提并論的!)
明宋(潛溪)濂(1310─1381)跋《太古遺音》云:
“士大夫以琴鳴者,恒法(南)宋楊守齋(纘),以合于晉稽康氏故也。
而其中不可無疑者,古者協(xié)管以定正宮,以正宮為聲律之元也。
今纘以仲呂為宮、則似用旋宮之法。
既曰旋宮,則諸律何不能各為宮乎?其與獨彈黃鐘一均者又何異”!
[案:唐、宋人皆以上字配仲呂,守齋以仲呂為宮,正唐人以上字為宮之遺法,與沈存中、姜堯章、趙子昂之說悉合,潛溪不知也。]
(否!字譜原為固定調,宋雖以上字配仲呂,合字配黃鐘,但黃鐘卻不一定是宮聲。
作者也數(shù)云:”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黃鐘,不云配宮聲也”
不知為何又有(宋人以)上字為宮之說。
且《孟溪筆談》載:今教坊燕樂….卻以凡字當宮聲,此丘瓊蓀「唐以宋下征為宮,宋以唐清角為宮」之證也! 唐人又何有以上字為宮之實呢?)
國朝王(吉途)坦《琴旨》“旋宮轉調”篇云:
“唐人之紀琴,以管色
合字定一弦,則
四字定二弦,
上字定三弦,
尺字定四弦,
工字定五弦,
六字定六弦,
五字定七弦,”
乃管音之四字調。
四字調為正調,而乙、凡不用,琴之二變亦不用,故以四字調之合字定一弦,其余聲字皆與各弦相合也。
蓋管音中合、四、上、尺、工、五、六之七字,即弦音中倍征、倍羽、宮、商、角、征、羽之七正聲也。([1][50])
乙、凡二字,即變宮、變征之二變聲也。
[王氏此說,與鄭世子(朱載堉)同,亦與唐宋人同(否!唐宋采固定調,未嘗以上字為宮!),唯以字譜屬管音、五聲二變屬弦音為誤。蓋字譜即五聲二變,管音弦音皆有之。]
(否!字譜系固定調,配之律呂,未嘗配以五聲二變!)
[案:《遼史》所云,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聲,內四字即低五字,合字即低六字,勾字即低尺字,其實止七聲也(否!四合兩字是五六兩字之低八度,而勾字則是尺字的低半音,不可并列而語!故十聲應是八字!)。與今樂工所傳之字譜同,即古樂之五聲二變也。
竊謂字譜之名,當是蘇只婆龜茲琵琶之譜法(何據?),隋唐人因之,遼人遂載入史志,鄭譯以其言不雅訓,乃以(原五聲二變)宮、商、角、變征、征、羽、變宮代之,而(原)五聲二變,則又(改)以黃鐘、太簇、姑洗、蕤賓、林鐘、南呂、應鐘七律代之,后人遂生?;蠖?。(此說無據,亦無理!)
五聲二變唯宮聲最濁(何以見得?),字譜中唯合字最濁,故以合字當宮聲。既而考之器數(shù)而不驗(可不是么!可見合字與宮聲無關么!),則又云,“應用林鐘為宮,乃用黃鐘為宮?!?此段話見于《隋書》但這表示樂府只會奏黃鐘宮調,而不會奏林鐘宮調,與合字當配征聲還是宮聲無關!宋之合字固定配黃鐘,唐之合字則固定配林鐘!都不固定配征或宮,因為燕樂是固定調!)是合字應配征聲,不可以配宮聲,鄭譯已自言之。
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黃鐘,不云配宮聲也。十二律長短有定,五聲二變皆可遞居之,《(禮)記》所云“還相為宮”是也。
琴弦一為黃鐘,二為夾鐘,三為仲呂,四為夷則,五為無射,六、七即一、二之清聲。(琴之正調定弦為仲呂均之黃太仲林南 ,不知作者為何說是夷則均的黃夾仲夷無?)
正宮調:(即雅樂林鐘之宮。)黃鐘為下征,第一弦也,仲呂為宮聲,第三弦也。宋人以合字配黃鐘,即配下征也,上字配仲呂,即配宮聲也(黃鐘既不等于下征,中呂既不等于宮,則合字配黃鐘怎會等同于配下征,上字配仲呂怎會等同于配宮聲呢?)。鄭世子(朱載堉)諸人,皆以上字為宮聲(何據?),蓋亦由考驗得之,而不知其與宋人所配無異也。
仲呂上字為 宮 ,
則林鐘尺字為 商 ,
南呂工字為 角 ,
應鐘凡字為變征,
黃鐘合字為下征,
太簇四字為下羽,
姑洗一字為變宮,
黃鐘清六字為正征,
太簇清五字為正羽:而燕樂、古樂無異同矣。
黃鐘為宮,則應鐘為變宮,今燕樂以應鐘凡字配變征(否!宋人但云某字配某律,不云配某聲也!),
故《宋史.樂志》云:
“惟變征以于十二律中陰陽易位,故謂之變也?!?此句與所論無關!)
黃鐘為宮,則姑洗為角,今燕樂以姑洗一字配變宮,故
《宋史?樂志》云:
“變宮以七聲所不及,取閏余之義,故謂之閏?!?(此句亦與所論無關!)
又云:
“俗樂以閏為正聲,以閏加變,故閏為角,而實非正角聲也?!?(此句仍與所論無關!)
此皆自來論樂家疑鬼疑神,視若海上三山者。
今乃殫(ㄉㄢ盡)思竭慮,一旦于故紙中尋得其端緒,真有平步至蓬萊之樂。
至于蕤賓為勾字,夷則為下工,無射為下凡,大呂為下四,夾鐘為下一,則又因十二律之高下而分配之者也。各聲皆分高下,惟上字無高下,亦可見宮聲之獨尊矣。
(否!無高下之分的,非止上字。
六、尺、勾三字,亦皆無高下之分!
如何就能由此,而可見得宮聲之獨尊呢?)
北宋房庶謂:
“太常樂黃鐘適當仲呂”、(此唐樂以宋樂下征為宮之證?。?br /> 南宋楊纘:
“以仲呂為宮”, (此宋樂以唐樂清角為宮之證?。?br /> 以吾說證之諸書,無不皆合。
蓋天地雖奧,理無終閟(ㄅㄧ\塞也)也。此本孤學,無師無友。皆由積思而悟。獨是獨非,未敢自信,愿以質世之同志者。]
§4
《補筆談28調殺聲》:
“十二律配燕樂二十八調,除無征音外,凡殺聲:
黃鐘(為) 宮今為(時調)正 宮,用六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聲。詳見后。](琵琶第一弦之第一聲為黃鐘者,非第一弦空弦為黃鐘。由《燕樂考原序》”以琵琶之第二弦為黃鐘”,可知。)
黃鐘(為) 商今為(時調)越 調,用六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七聲。]
黃鐘(為正)角今為(時調)林鐘角,用尺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六聲。]
黃鐘(為) 羽今為(時調)中呂調,用六字。[此琵琶之第四弦之第三聲。
燕樂以六字配黃鐘清,故凡黃鐘殺聲皆用六字,唯七角一均,名起姑洗,實起應鐘。故《宋史.樂志》云"七角皆生于應鐘”也。(就是七閏角,都以變宮聲之律,而不以角聲之律為殺聲么!與「名起姑洗」何干呀?)
姑洗為應鐘,則黃鐘為林鐘矣。燕樂以林鐘配尺字,故殺聲用尺字也。]
(這個彎子,繞的還真曲折!
夷則之「閏角」,殺尺字林鐘,俗名林鐘角。
殺六字黃鐘者,乃夷則之「正角」,如此而已!)。
大呂(為) 宮今為(時調)高宮,用(下)四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二聲也。]
大呂(為) 商、
大呂(為正)角、
大呂(為) 羽、
太簇(為) 宮今燕樂皆無。[此四調皆中管;燕樂不用。]
太簇(為) 商["商" 舊誤作調,今改。]今為(時調)大石調,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一聲。]
太簇(為正)角今為(時調)越角,用(高)工([2][51])字。[此琵琶第二(三)弦之第七聲。]
太簇(為) 羽今為(時調)正平調,用(高)四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四聲,燕樂以(高)四配太簇,故凡太簇殺聲皆用(高)四字。惟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太簇為南呂。(高)工字配南呂,故殺聲用(高)工字也。]
夾鐘(為) 宮今為(時調)中呂宮,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三聲。]
夾鐘(為) 商今為(時調)大石調,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二聲。]
夾鐘(為正)角、
夾鐘(為) 羽、
姑洗(為) 宮、
商,([3][52])今燕樂皆無。[此三調皆中管。]
姑洗(為正)角今為(時調)大石角,用(高)凡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一聲。]
姑洗(為) 羽今為(時調)高平調,用(高)一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五聲,燕樂以(高)一字配姑洗,故凡姑洗殺聲皆用(高)一字。惟七角以姑洗為應鐘,(高)凡字配應鐘,故殺聲用(高)凡字也。]
中呂(為) 宮今為(時調)道調宮([4][53]),用上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四聲,上字即宮聲。]
中呂(為) 商今為(時調)雙調,用上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三聲。]
中呂(為正) 角今為(時調)高大石角,用六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二聲。]
中呂(為) 羽今為(時調)仙呂調,用上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六聲。燕樂以上字配中呂,故凡仲呂殺聲皆用上字。雖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仲呂為黃鐘。六字配黃鐘清,故殺聲用六字也。]
蕤賓(為) 宮、商、角、羽今燕樂皆無。[惟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應鐘角實蕤賓角,余皆中管調。]
林鐘(為) 宮今為(時調)南呂宮,用尺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五聲。]
林鐘(為) 商今為(時調)小石調,用尺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四聲。]
林鐘(為正)角今為(時調)雙角,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三聲。]
林鐘(為) 羽今為(時調)大呂調,[當作黃鐘調。]用尺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七聲。燕樂以尺字配林鐘,故凡林鐘殺聲皆用尺字。惟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林鐘為太簇。(高)四字配太簇,故殺聲用(高)四字也。]
夷則(為) 宮今為(時調)仙呂宮,用(下)工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六聲。]
夷則(為) 商、角、羽,
南呂(為) 宮,今燕樂皆無。[此四調皆中管。]
南呂(為) 商今為(時調)歇指調,用(高)工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五聲。]
南呂(為正)角今為(時調)小石角,用(高)一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四聲。]
南呂(為) 羽今為(時調)般涉調,用(高)工[舊誤作”四”,今改。] 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一聲。燕樂以高工字配南呂,故凡南呂殺聲皆用(高)工字也。惟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南呂為姑洗。(高)一字配姑洗,故殺聲用(高)一字也。]
無射(為) 宮今為(時調)黃鐘宮,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七聲。]
無射(為) 商今為(時調)林鐘商,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六聲。]
無射(為正)角今燕樂無。[此中管調,即中呂角。]
無射(為) 羽今為(時調)高般涉調,用(下)凡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二聲。燕樂以高凡字配無射(否!當為下凡)。故凡無射殺聲皆用(下)凡字也。]
應鐘(為) 宮、應鐘(為)商今燕樂皆無。[此二調皆中管。]
應鐘(為正)角今為(時調)歇指角,用尺(勾)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五聲。七角以姑洗為應鐘,則應鐘為蕤賓,燕樂以勾字配蕤賓,此殺聲不云用勾字,而云用尺字,則勾字即低尺之明證,又何疑乎?](否!勾字乃高半音的上,而非低八度的尺)
應鐘(為) 今燕樂無。[此亦中管調。]
--------------------------------------------------------------------------------
[1][50] [合、四為六、五之低字,一弦、二弦乃六弦、七弦之倍聲。實為五正聲。]
[2][51] [其錦案:馬氏重刻本工作"上",誤。]
[3][52] [其錦案:馬氏重刻本“姑洗商,商字上當脫宮字?!币怨孟礊閷m,今燕樂亦無知之。]
[4][53] [其錦案:馬氏重刻本道字誤作“游”字。]
?。ㄆ堃雷髡咚?,則琵琶之定音如下:
琵琶定弦法 (三弦同第二三四弦)
空
弦
第
一
聲
第
二
聲
第
三
聲
第
四
聲
第
五
聲
第
六
聲
第
七
聲
(聲次)
第
四
弦
林鐘
3
4
5
6
7
1
2
羽七調
(運次)
高
工
(6)
下
凡
(7)
六
(1)
高
四
(2)
高
乙
(3)
上
(4)
尺
(5)
第
三
弦
太簇
7
1
2
3
#4
5
6
(正)
角七調
(運次)
高乙
(2)
(5)
上
(3)
(6)
尺
(4)
(7)
工
(5)
(1)
高凡
(6)
(2)
六
(7)
(3)
高四
(1)
(4)
第
二
弦
黃鐘
6
b7
1
2
3
4
5
商七調
(運次)
高
四
(2)
下
乙
(3)
上
(4)
尺
(5)
高
工
(6)
下
凡
(7)
六
(1)
第
一
弦
無射
5
b6
b7
1
2
b3
4
宮七調
(運次)
六
(1)
下
四
(2)
下
乙
(3)
上
(4)
尺
(5)
下
工
(6)
下
凡
(7)
但此定弦法,與坊間所傳不同,不知何據?
且凌氏除宮調之外,商角羽三調之「聲次」,與《琵琶錄》之「運次」,并不相同,又不規(guī)則,且未提出任何論據!)
《姜白石集》:
“凡曲言犯者,謂以宮犯商、商犯宮之類。如道調宮上字住([1][54]),雙調亦上字往,
[案:燕樂以上字配中呂,七商起太簇,則雙調是仲呂(為)商,故用上字(仲呂)住。
南渡七商亦起黃鐘,則雙調是夾鐘(之)商,當用(下)一字(夾鐘)住,今白石仍云上字住,是名異而實不異也。] (否!非南渡后才亦起黃鐘。是改采「之調名制」時,無論七宮/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實則雙調在北宋(「為調名制」),是仲呂(為)商;在南宋(「之調名制」),是夾鐘(之)商。殺聲則皆是上字仲呂──屬于這樣的「名異而實不異」。
絕無「南渡七商亦起黃鐘」,「雙調當用下一字(夾鐘)住」之理。
作者不知之/為調名制之別,方有此誤說!)
所住字同,故道調曲中犯雙調,或于雙調曲中犯道調。其它準此。
[道調宮,今琵琶之上字調也(此說無據!)。
雙 調,今三弦之上字調也(此說亦無據!)。
同是上字調,故可相犯,此理極易明,但后人未之深求耳。]
唐人樂書云,犯有正、旁、偏、側:
宮犯宮為正,
宮犯商為旁,
宮犯角為偏,
宮犯羽為側。
此說非也。([2][55])
十二宮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宮特可犯商、角、羽耳。
[言一均七調,各不相犯,唯異均/同調(當是同殺聲,即同宮(而不同音階))者可相犯。本七宮而云十二宮,兼五中管調言之也。]
朱文公(熹)云:”張功甫(張镃1153—1211)在<行在錄>得譜子,大凡壓入音律,只以首尾二字。首一字是某調,章尾即以某調終之。
[沈(括)存中(1031─1095)、姜(夔)堯章(1151─1221)但云殺聲、住字不云首一字也。蔡(元定)季通(1135─1198)因此遂有起調/畢曲之說。]
如<關睢>“關”字合作無射調,結尾亦作無射聲應之。
<葛覃>“葛”字合作黃鐘調,結尾亦作黃鐘聲應之。
如“七月流火”三章,皆“七”字起,“七”字則是清聲調,亦以清聲結之。如“五月斯螽動股”,“二之日鑿冰沖沖”,“五”字“鑿”字皆是濁聲黃鐘調,末以濁聲結之”。
[此即《補筆談》所謂“殺聲”也(否!殺聲怎見得即所謂畢曲!)。度曲家于某調殺聲用某字者,蓋以紀此曲之當用某調耳,非各調別無可辨,徒恃此以辨之也。(否!殺聲既為宮調之關鍵,則殺聲用某字,自當即某調耳,問題在于殺聲并非即曲調之畢曲!)朱文公(熹)誤謂“調之所系,全在首尾二字?!辈?元定)季通因此附會為起調/畢曲之說,以貽(遺留)誤來學,遂為近代以來言樂者之一大迷津(道也)矣。]
[案:蔡元定《律呂新書》起調/畢曲之說,于古未之前聞也。
(前人樂書既「原不可盡信」,則即有前聞,亦不一定為事實真相!)。
彼蓋因鄭譯之八十四調,去二變而演為六十調,于心終覺茫然無術以別之,因見沈氏《筆談》某調殺聲用某字,又見(張功甫1153—1211<)行在(錄>)譜子:“首一字是某調,章尾即以某調終之”之語,又以“殺聲”及‘首尾”等語不典,遂乃撰為起調/畢曲之言,以為六十調之分別在此,而又諱其所自來,以驚愚惑眾,究之于沈氏(括,字存中)之所謂殺聲者,又何嘗了然于心哉!
某調殺聲用某字者,欲作樂時見此曲殺聲是某字,即用某調奏之(不錯!),非宮調同此抗墜,而徒恃殺聲一字以為分別也(否!殺聲既為宮調之關鍵,則殺聲用某字,自當即某宮調么!但殺聲是調首,而并非畢曲!)
如宮調別無可辨,徒以殺聲辨之,則黃鐘起調/畢曲謂之黃鐘宮者,改作太簇起調/畢曲,又可謂之太簇宮,則宮調亦至無定不可據之物矣。(前言殺聲,后言起調/畢曲,兩者本非一物么!問題在此!)
后之論樂者,如唐應德(順之,明1507─1560)、(安溪)李(光地)晉卿(1642-1718)輩,咸奉起調/畢曲為圣書,豈知其為郢(ㄧㄥv)書燕說(誤解文字,穿鑿附會)淺近如此乎?
殺聲者,即姜堯章所謂“住字”也(不錯!)。
以今器考之,
琵琶第一弦聲最濁,即琴第七弦,燕樂七宮應之(此論無據!)。殺聲:
高 宮用(下)四字(大呂),即四字調;( G調)
仙呂宮用(下)工字(夷則),即工字調;( D調)
中呂宮用(下)一字(夾鐘),即一字調;( A調)
黃鐘宮用(下)凡字(無射),即凡字調。(bE調)
道 宮用 上字(仲呂),即上字調;(bB調)
正 宮用 六字(黃鐘),即六字調;( F調)
南呂宮用 尺字(林鐘),即尺字調;( C調)
古七宮一均,即今琵琶之七調也。(此論無據!)
三弦第一弦聲最濁,即琵琶之第二弦,(此說不實!)燕樂七商應之(此論無據!)。殺聲:
高大石調用(下)一字,即一字調;
商 調用(下)凡字,即凡字調;
雙 調用 上字,即上字調;
越 調用 六字,即六字調。
小 石 調用 尺字,即尺字調;
大 石 調用(高)四字,即四字調;
歇 指 調用(高)工字,即工字調;
古七商一均,即今三弦之七調也。(此論無據!)
今之俗樂,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則今之
(下)一字調乃古之高 宮,
(下)凡字調乃古之仙呂宮,
上字調乃古之中呂宮,
六字調乃古之黃鐘宮,
尺字調乃古之道 宮,
(高)四字調乃古之正 宮,
(高)工字調乃古之南呂宮,
(「其殺聲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調也」,是不錯的。
惟“今之俗樂,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說,為凌廷堪所獨創(chuàng),但并無任何論據。
事實當是,高宮(在宋屬大呂(下四)宮),在唐屬夾鐘(下乙)宮,高大石調在宋屬夾鐘(下乙)商,(在唐屬仲呂(上)商)。這是律制問題么!與今之俗樂,用三弦之對應,不用琵琶之對應,何干呀?
“高 宮用(下)四字,即四字調;
中 呂 宮用(下)一字,即一字調;
高大石調用(下)一字,即一字調;
(下)一字調,乃古之高 宮”四句,用“今之俗樂,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說,如何能自圓其說呀?!)
故(?)南宋七商,亦「用」黃鐘至無射七律也。
(那七律?七宮殺聲為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商殺聲則為夾無仲黃林太南,皆有黃鐘,無射兩律!
且「用」字何意?
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都「有」七宮/七商/七角/七羽,
七宮/七商/七角/七羽豈非全「用」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
七角一均,宋人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已不用,
今俗所用之七宮,又(?)古燕樂之七商,則今樂又高于古樂二律矣。([1][56])
(否!作者不知宋鐵尺律高于唐玉尺律兩律,也不知商調的殺聲,為調名制亦恰高于之調名制兩律,乃有此誤說!)
《遼史樂志》所謂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聲者,以燕樂殺聲考之,有六無合,有四無五,有尺無勾(否!依樂理歇指角之殺聲當為勾字!),實止七聲。(當為八聲!)
又燕樂以勾字配蕤賓,七角之歇指角即蕤賓角,殺聲不用勾字,而用尺字,則勾字即低尺,猶之四字即低五、六字即高合可知矣。
(否! 四字為五字之低八度、合字為六字之低八度,但勾字是尺字的低半音)
明韓邦奇(1479─1555)云:”勾字即低尺”。蓋案其聲而得之,不知實與古人暗合也。]
[又案:起調/畢曲之說,蕭山毛(奇齡1623─1713)氏駁之曰:“設有神瞽于此,欲審宮調,不幸而首聲已過,則雖案其聲,而茫然不解為何調,必俟歌者自訴曰,頃聽歌者首聲為某聲,而后知之,此稚語也?!笨芍^解頤(令人發(fā)笑)之論矣。(此論擲地有聲!可見起調/畢曲與宮調無關!)毛氏論樂,以今字譜四字為宮,則大本已誤,故唯錄此條,余皆不取。]
《新唐書.樂志》:
"五弦如琵琶而小,北國所出,舊以木撥彈,樂工裴神符初以手彈,太宗悅甚,后人習為搊(ㄔㄡ)琵琶”。
[案:杜氏《通典》有五弦琵琶,即此器也。]
《琵琶錄》:
"五弦,貞元中有趙壁者,妙于此伎也。白傅諷諫有五弦彈,近有馮季皋”。
元稹<五弦彈>詩:
"趙璧五弦彈征調,征聲巉絕何清峭。"
張祜<五弦>詩:
"征調侵弦乙,商聲過指籠。"
(元)馬(端臨)氏《文獻通考.樂類》:
”阮咸琵琶。[絲之屬,俗部。]宋朝太宗舊制,四弦上加一弦散呂(?)五音。原注云,呂弦(?)之調有數(shù)法,大弦為宮,是正聲,或為下征,或為下羽?!?br /> [下征合字也,下羽四字也,宮聲、上字也。此可為下征為合之一證。]
(前已述及,合字固定配黃鐘,不一定配下征!作者誤!)
阮類琴,有濁、中、清三倍聲。 [此即清商三調之遺。]
上隔四柱濁聲也,應琴下暉; [此即下征調法也。]
中隔四柱中聲也,類琴中暉、下暉;([2][57])
下隔四柱清聲也,類琴上暉。 [此即清角調法也。中暉、上暉云“類”不云“應”,則亦約略言之。此五弦阮,制有十二柱,今琵琶四弦九柱,與此不同。]
今太常樂工俗譜按中隔第一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黃鐘,第二柱下按大呂。
[此宮聲也,即琵琶之第一弦(空弦無射),從黃鐘起。七宮一均,黃鐘宮正宮也,大呂宮高宮也。]
第二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太簇,第一柱下按夾鐘,第二柱下按姑洗,第三柱下按仲呂。
[此商聲也,即琵琶之第二弦(空弦黃鐘),從太簇起。七商一均,太簇商大石調也、夾鐘商高大石調也、姑洗商中管高大石調也,仲呂商雙調也]
第三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蕤賓,下按林鐘,第二柱下按夷則,第三柱下按南呂。
[此變征聲、征聲也,今琵琶無此弦(空弦姑洗)、燕樂亦無羽聲之均。]
第四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無射。
[此羽聲也,即琵琶之第四弦。(空弦林鐘?)七羽一均,從南呂起。下按無射,則上按南呂可知。南呂羽者般涉調也,無射羽者高般涉調也。]
第五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應鐘,第二柱是黃鐘清,第三柱是大呂清,第四柱是太簇清。所有夾鐘清在下隔也。
[此角聲也,七角一均,本起應鐘,即《宋史》所謂“閏為角”者也。故第一柱下按應鐘。此弦本琵琶之第三弦,(空弦南呂)在第四弦羽聲之前,今以多用清聲,故改在羽弦之后,其弦亦較羽弦為細,與琵琶不同也。]
凡此本應五音,非有濁、中、清之別也。今減去四清聲以合五音,則舜琴亦不是過也”。
(茍依此載,則此五弦阮咸之定弦為b7 / 1 /2 / 5 /6。)
[案:“去四清聲," 陳祥道(宋陳旸之兄)之說不足據。此器及來太宗所制,非古人五弦琵琶之舊。(宋徽宗/趙佶)宣和(1119─1126)時,補作征調,不知以此為法,乃借宮弦為之。(此說無據!)甚矣大晟府諸人之陋也。]
(北)宋蔡絳(-1126)《鐵圍山叢談》:
"樂曲凡有謂之“均”、謂之“韻”。
均也者,宮、征、商、羽、角,合變宮、變征為之。([3][58])此七均也。
變征或云始于周,如戰(zhàn)國時,太子丹遣慶軻于易水之上,作變征之音,是周已有之矣。([4][59])
韻也者,凡調“各有韻,猶詩律有平仄之屬,此韻也。([5][60])
律呂陰陽,旋相為宮,則凡八十有四,是為八十四調。([6][61])
然自魏晉后,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調之均、韻矣。([7][62])
孟軻氏亦言:“為我作君臣相說之樂”,蓋<征招>、<角招>是也。疑春秋時征、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創(chuàng)作之哉?([8][63])
唐開元時,有若<望瀛>法曲傳于今,實黃鐘之宮。夫黃鐘之宮調([9][64])是為黃鐘宮之均韻可爾奏之([10][65])乃么用中呂,視黃鐘則為征。
[七宮一均,實起太簇。則名為仲呂,實林鐘也,故曰中呂視黃鐘為征。]
(否!唐宋律制差兩度,宋黃鐘與唐太簇等高,
故正宮,唐屬太簇之宮、宋屬黃鐘之宮。
唐以下征為基調,宋以正聲為基調。
故唐之黃鐘為宋之林鐘、宋之黃鐘為唐之仲呂。)
既無征調之正。乃獨于黃鐘宮調間用中呂管,([11][66])方得見征音之意而已。([12][67])
及政和間作燕樂,求征、角調二均韻亦不可得。([13][68])
有獨以黃鐘宮調均韻中為曲,但以林鐘卒之,([14][69])
是黃鐘視林鐘為征,雖號征調,然自是黃鐘宮之均韻,非猶有黃鐘以林鐘為征之均韻也。
[言正宮雖用林鐘為殺聲,而正宮之為正宮自若,不能因改用林鐘為殺聲,遂為征調也。觀此,則蔡元定專以起調/畢曲為六十調之辨者,不攻自破矣。]
此猶多方以求之,稍近于理,自余凡謂之征、角調,是又在二者外,甚謬悠矣!
[案,《文獻通考》:
“教坊所奏凡十八調,不用者十調,
一曰高宮、二曰高大石、三曰高般涉、(以上宮/商/羽三高調)
四曰越角、五曰大石角、六曰高大石角、七曰雙角、八曰小石角、九曰歇指角、十曰林鐘角?!? (以上七角,合計共十調。)
然則七角一韻,非亡于春秋時矣。惟其于政和補征調之故,言之尚詳,蓋得之于目睹也,故錄之。]
[《琵琶錄》:
“唐太宗朝,樂器內挑絲竹為胡部,用宮、商、角、羽,并分平、上、去、入四聲。其征音,有其聲無其調?!盷
[案:征音”有其聲”者,謂琵琶每弦之中,各具五聲二變也,
“無其調”者,謂琵琶但有宮、商、角、羽四弦,無征弦也。其理極易明。
朱文公云:
“不知是如何,其中有個甚么欠缺處,所以做那征不成?!眲t亦未得其解矣!]
[又案:琵琶四弦無征調,唐人之五弦彈則有之。[多一弦,故有征調。]
元 稹<五弦彈>詩云:“趙壁五弦彈征調,征聲激越何清峭。”
又張祜<五 弦>詩云:“征調侵弦乙,商聲過指籠?!笔俏逑抑饔姓髡{也。
五弦彈,《新唐志》謂之“五弦”,《通典》謂之“五弦琵琶”,唐樂多用之。
此器至宋已失傳,徽宗置大晟府,命補征調,當時如柳永、周邦彥輩,皆號為知樂,乃不知唐人有五弦之器,但借琵琶之宮弦為之,(當是借宮「調」為之!)致伶工有落韻之譏。疏(殊,極也)可笑也。)
《宋史.樂志》引蔡元定《燕樂書》:
“宮聲七調,皆生于黃鐘,
商聲七調,皆生于太簇,
羽聲七調,皆生于南呂,
角聲七調,皆生于應鐘。
此其四聲二十八調之略也。
(「皆生于」一詞難解。
一說「皆同于」之謂也──
七商調之音型結構「皆同于」黃鐘均太簇宮、
七羽調之音型結構「皆同于」黃鐘均南呂宮………。
二說「皆為首」之謂也──
七宮調之首,為以黃鐘為殺聲之正宮調、
七商調之首,為以太簇為殺聲之大石調、
七羽調之首,為以南呂為殺聲之盤涉調、
七角調之首,為以應鐘為殺聲之大石角調。
(──以上四調同屬黃鐘均。)
提出「皆生于」一詞的《宋史》,其調序即如此,
而與《琵琶錄》之運次不同。──
《琵琶錄》之運次,除角調外,是皆以殺聲為黃鐘者,為七調之首的。
三說「皆用」之謂也──
七宮調「皆用」黃鐘那一弦奏出、
七商調「皆用」太簇那一弦奏出、
七角調「皆用」姑洗那一弦奏出、
七羽調「皆用」南呂那一弦奏出。
凌氏雖沒有明說,但似主此說。
但此說完全不合事實,也不合常理。)
又,姜夔《大樂議》:
“若鄭譯之八十四調,出于蘇只婆之琵琶,法曲無是也。且其名八十四調者,其實則有黃鐘、大呂、[舊作太簇,誤。]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當是七均)之宮、商、羽而已。于其中又闕大呂([15][70])之商、羽焉”。
[案;《宋史》
“七宮生于黃鐘”者,[黃鐘為宮故。]謂用大呂、夷則、夾鐘、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大呂均)七律,故曰“黃鐘(為)宮為正宮”,“大呂(為)宮為高宮”也。
(七宮之殺聲,為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是不錯的!然與“黃鐘(為)宮為正宮”,“大呂(為)宮為高宮”….何干呢?以下同!)
“七商生于太簇”者,([16][71])謂用夾鐘、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夾鐘均)七律,故曰“太簇(為)商“([17][72])為大石調”,“夾鐘(為)商為高大石調”也。
“七羽生于南呂”者,(南呂為羽故。)謂用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無射均)七律,故曰“南呂(為)羽為般涉調”,“無射(為)羽為高般涉調”也。
“七角生于應鐘”者,(應鐘為閏,閏為角,非正角聲故。)謂用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蕤賓(黃鐘均)七律,(但如后述,系「名起姑洗,實起應鐘」)故曰“應鐘(為)角為大石角”,“黃鐘(為)角為高大石角”也。
(七宮之殺聲,為大夷夾無仲黃林 之(大呂均)七律,
七商之殺聲,為 夾無仲黃林太南 之(夾鐘均)七律,
七羽之殺聲,為 無仲黃林太南姑 之(無射均)七律,
七角之殺聲,為 黃林太南姑應蕤之(黃鐘均)七律,
但無論七宮/七商/七羽/七角,皆都分用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而非七宮只用(大呂均)七律,七商只用(夾鐘均)七律,七羽只用(無射均)七律,七角只用(黃鐘均)七律。
然與“七宮生于黃鐘”及“黃鐘(為)宮為正宮”,“大呂(為)宮為高宮”….何干呢?以下七商、七羽、七角同!)
而沈氏《補筆談》云:“姑洗(為正)角今為(黃鐘均之)大石角”,則以姑洗為(正)角之故,仍用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仲呂均)七律,
(七正角(所謂「以姑洗為角」)之殺聲屬仲呂均,七閏角(所謂「以應鐘為角」)之殺聲屬黃鐘均,沈氏《補筆談》之七角調,為正角故屬仲呂均,如此而已。
大石角屬黃鐘均,用蕤賓而不用仲呂。非如凌氏之所言,仍用「(仲呂均七律)?!?br /> 然其言曰,“黃鐘(為)角今為(時調)林鐘角”,([18][73])則名為起姑洗,實亦起應鐘矣。
(否!起姑洗者為正角,起應鐘者為閏角! 沈氏《補筆談》之首鼠兩端,實有其誤!)
故《琵琶錄》云:“小石角亦名正角調”也。[七角起應鐘,則(仲呂均的)小石(閏)角當姑洗之位。]
(小石角屬中呂均,若為正角殺南呂、若為閏角始殺姑洗。
然殺太簇之大石調,并不被稱為正商、
殺南呂之盤涉調,并不被稱為正羽。
故此說似并不能成立。)
七宮,黃鐘與大呂、林鐘與南呂;(否!林鐘當是夷則,始與南呂「皆隔一律」)
七商,太簇與夾鐘、南呂與無射;
七羽,南呂與無射、姑洗與仲呂;
七角,應鐘與黃鐘、蕤賓與林鐘,皆二律相連,
其余皆隔一律,亦古樂二變間二律收一聲之遺意。([19][74])
其退七角于七羽后,則干興以來七角聲已不用故也
(亦有謂閏角當變宮位,故退羽后者)。
至南渡時,七商、七羽亦如七宮用(大呂均)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
(否!南宋用「之調名制」,以所屬之均名,為律調名。故28調皆同此七均。
北宋用「為調名制」,以所用之殺聲,為律調名。故28調分用12殺聲。)
蓋以琵琶弦之次序言之,則有黃鐘、太簇、南呂之殊,以一均言之,則弦弦皆可為黃鐘。(何意?)
故姜堯章云:“黃鐘(之)商俗名大石調”;
王 晦 叔云:“黃鐘(之)羽俗呼般涉調”也;
所謂”闕大呂之商、羽”者,闕高大石、高般涉二調也。亂絲之中,未嘗無端緒可尋,惜好學深思者少耳。]
《宋史.樂志》:
“太宗所制曲,(真宗/趙恒)干興(公元1022)以來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調,總四十八曲——
黃鐘、道調、仙呂、中呂、南呂、正宮、 [七宮闕高宮,凡六宮。]
小石、歇指、大石、雙調(舊誤脫調字) 、(林鐘)商調([20][75])、越調; [七商闕高大石調,凡六調。]
高平、般涉、中呂、仙呂、黃鐘羽”。 [七羽闕高般涉、正平二調,凡五調,共六宮十一調,凡十七宮調。]
[案:《宋史》唯曲破、小曲,及因舊曲造新聲者,能備二十八調,
其余如教坊所奏、及隊舞、大曲,皆闕七角調及三高調,但十八調;
教坊正平調又云“無大曲”,故干興(公元1022)以來,止用十七調也。
元人不學,見十一調中有仙呂、中呂、黃鐘三調,疑其與六宮相復,遂去之,妄易以宮調、角調及商角調,以為相傳之六宮十一調云爾。
不知宮、角乃一均之總名,安得七宮、七角之外,復有宮調、角調乎?
七角一均,宋干興以來已不用,故(徽宗)政和君臣即云闕角、征二均,安得元時尚有商角調乎?[陶(宗儀)九成亦將商角并入商調。]此皆謬誤之甚者,不必至明而后燕樂失傳也。]
元周挺齋(德清)《中原音韻》:
樂府共三百三十五章,
正 宮二十五章,
中呂(宮)三十二章,
南呂(宮)二十一章,([21][76])
仙呂(宮)四十二章,
黃鐘(宮)二十四章,[六宮又(再)闕道宮,僅存五宮。]
大石調二十一章,
雙 調一百章,
小石調五章,
商 調十六章,
越 調三十五章,[六商又(再)闕歇指調,僅存五調。]
商角調六章,[此不可信,陶氏(九成) 《輟耕錄》將此調之曲并入商調,則商角系商調誤分可知。]
般涉調八章,[七羽僅存此調。]
[案,周氏(德清)自注云:“自軒轅制律,一十七宮調,今之所傳者,一十有二?!?否!唐燕樂尚有28 調,何言「軒轅制律,一十七宮調」。)
考十七宮調,北宋干興以來,教坊所用之宮調也,乃以為軒轅所制,何鹵莽也。周氏在當時號為知音者,所言尚謬悠如此,況其下者乎?]
[又案,周氏有《中原音韻》一書,分十九部,論者咸以為精,今考南宋《菉斐軒新增詞林要韻》,內分:
一東、紅,[周氏作東、鐘。]
二邦、陽,[周氏作江、陽。]
三支、時,[周氏作支、思。]
四齊、微,[周氏同。]
五車、夫,[周氏作魚、模。]
六皆、來,[周氏同。]
七真、文,[周氏同。]
八寒、間,[周氏作寒、山。]
九鸞、端,[周氏作桓、歡。]
十先、元,[周氏作先、天。]
十一簫、韶,[周氏作蕭、豪。]
十二和、何,[周氏作歌、戈。]
十三嘉、華,[周氏作家、麻。]
十四車、邪,[周氏作車、遮。]
十五清、明,[周氏作庚、清。]
十六幽、游,[周氏作尤、侯。]
十七金、音,[周氏作侵、尋。]
十八南、三,[周氏作監(jiān)、咸。]
十九占、炎。[周氏作廉、纖。]
其上、去及入聲,作三聲分配各部,曾與周氏略同,然則周氏之書,蓋亦有所本也。
其有入、無入與古部相反,而入聲之閉口、抵腭、鼻音并而為一,亦始于此。
此書世所罕見,故《四庫》亦未著錄,惟厲樊謝詩中嘗及之,頃阮(伯元?)中丞以所得影鈔宋本進焉,因撮其大略于此。]
--------------------------------------------------------------------------------
[1][56] [太簇高于黃鐘二律。]
[2][57] [“下暉”二字疑衍,此即正聲調法也。]
[3][58] [舊脫變宮誤。]
[4][59] [燕樂七聲,出于蘇只婆之琵琶,不必上考之戰(zhàn)國時也。]
[5][60] [案《說文》無”韻”字,均即韻也。蔡絳所謂“均”者,即燕樂一均七調者是也。所謂韻者,即各調所用之高下字譜也。字譜高下,本由于平、上、去、入四聲,故曰猶詩律有平仄。]
[6][61] [此乃隋鄭譯之說。]
[7][62] [燕樂宮、商、角、羽四均二十八調,始于隋盛于唐。又唐人五弦之器有征調,何得云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調?]
(否!燕樂確無正角與征調!)
[8][63] [宋初,曲破小曲皆有七角調,太宗所制五弦阮亦有征調,不必遠引《孟子》,謂春秋時已亡也。]
[9][64] [即正宮。]
[10][65] [此四字疑有誤。]
[11][66] [此云”管”即律也。]
[12][67] [觀此,則唐人燕樂,亦借黃鐘宮為征調。]
[13][68] [七角宋初尚用之,乃云“求之不可得”,則政和君臣之學可知矣。]
[14][69] [謂用正宮而以林鐘為殺聲。]
[15][70] [舊作太簇,誤。]
[16][71] [太簇為商故。]
[17][72] [校:原本缺“商”字。]
[18][73] [七角起應鐘,則第六聲為林鐘,起姑洗為黃鐘。]
[19][74] [琵琶絲聲,故七律相去不齊,竹聲則不爾也。]
[20][75] (舊誤脫商調)
[21][76] (其錦案:南呂二十二章當作二十一章。)
明臧晉叔(懋循)《元曲選》載天臺陶九成《論曲》:([1][77])
“正 宮三十三章,
中呂宮七十三章, [案:《輟耕錄》般涉調清曲并入。]
南呂宮三十九章,
仙呂宮六十一章,
黃鐘宮三十三章, [凡五宮。]
大石調三十五章, [案:《輟耕錄》小石調諸曲并入。]
雙 調一百三十三章,
商調五十章, [案:《輟耕錄》商角調諸曲并入。]
越 調三十八章。” [凡四調。共九宮調,皆七宮、七商二均者。]
[案:天臺陶氏(九成)論曲,只有五宮四調,其數(shù)得九,故明人因之稱為“九宮”,猶言九宮調云爾。不然,統(tǒng)高宮而計之,但有七宮,安得所謂九宮者哉?
高安周氏(德清)論曲,九宮調之外,又有小石、般涉、商角三調,謂之十二調。
元人南曲無商角,有羽調,又加一仙呂入雙調,[此亦始于南宋。]合其數(shù)得十三,明人因之,稱為十三調,猶言十三宮調云爾。不然,宋干興以來只有十一調,安得十三調者哉?
明人制譜,不知九宮十三調為何物,漫云某曲在九宮,某曲在十三調。
近方氏(以智1611─1671)《物理小識》,又于七調之外,妄立十三調之名,皆不得其解而臆說也。
明沈(璟)伯英(1553─1610)《九宮十三調曲譜》,有正宮,又有正宮調,不知正宮即正宮調也。然則其所謂仙呂、中呂、南呂之外,別有仙呂、中呂、南呂三調者,亦未可為據矣!羽調不知于七羽中何屬,當是黃鐘羽也。
朱(彝尊)錫鬯(ㄔㄤ\1629─1709)檢討書《沈氏古今詞譜后》,謂其黃鐘不分宮、羽;存正宮、道宮,去高宮;存大石,去高大石;中呂、仙呂不分宮、調;刪去高般涉、南呂、黃鐘三調;角聲則全略之。皆指為沈氏之誤,不知三高調及七角聲、正平調,北宋已不用,中呂、南呂、仙呂三調,元人已不用,非創(chuàng)自沈氏也。
沈氏于燕樂因無所解,而朱氏亦僅得燕樂之粗跡,故所論皆不中款會(真悟)云。]
《宋書.樂志》:
“清商三調歌詩,荀勖撰,舊詞施用者,平調六曲,清調六曲,瑟(琴)調八曲。
(北齊魏收506-572)《魏書.樂志》:
“神龜二年(519),陳仲孺言,依琴五調調聲之法,以均樂器,其瑟調以宮為主,清調以商為主,平調以宮為主,三調各以一聲為主,然后錯采眾聲,以文飾之?!?br />
《隋書.音樂志》:
“沛公鄭譯,奏上龜茲琵琶七調,何妥非其義曰:“近代書記。所載縵樂鼓琴吹笛之人,多云三調,三調之聲,其來久矣,請存三調而已?!?br /> 又云:
“清樂其始,即清商三調是也,并漢以來舊曲樂器形制,并歌章古辭,與魏三祖所作者,皆被于史籍。
屬晉朝遷播,符永固平張氏,始于涼州得之。
宋武平關中,因而入南,不復存于內地。
及平陳后獲之。高祖聽之,善其節(jié)奏,曰;“此華夏正聲也”。([2][78])
[案:龜茲琵琶未入中國以前,所謂俗樂者,即清商三調也。故荀勖笛律亦止正聲、下征、清角三調。蓋即清商三調而易其名耳。]
《通典》:
"隋平陳,獲宋、齊舊樂,詔太常置清商署以管之。"
又云:
"貞觀之初,合考隋氏所傳南北之樂,乃命太常卿祖孝孫正宮調,起居郎呂才習音韻,協(xié)律郎張文收考律呂,平其散濫,為之折衷。"
又云:
"武德九年正月,始命太常少卿祖孝孫考正雅樂,至貞觀二年六月樂成,奏之。初孝孫以梁、陳舊樂,雜用吳、楚之音,周、齊舊樂,多涉胡戎之伎。于是斟期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樂。"([3][79])
又云:
“清樂者,其始即清商三調是也,并漢氏以來舊典樂器形制,并歌章古調,與魏三祖所作者,皆備于史籍。
屬晉朝迂播,夷羯竊據,其音分散,符永固平張氏,于涼州得之,宋武平關中因而入南,不復存于內地,及隋平陳后獲之。文帝聽之,善其節(jié)奏,曰,“此華夏正聲也。昔因永嘉流于江外,我受天明命,今復會同,雖賞逐時遷,而古致猶在??梢源藶楸?,微更損益,去其哀怨者而補之,以新定呂律,更造樂器?!?br /> 因置清商署,總謂之清樂。先遭梁、陳有亡亂,而所存蓋鮮。
隋室以來,日益淪缺。大唐武太后之時,猶六十三曲。
今其辭存者有:<白雪>、<公莫>、<巴渝>、<明君>、<明之君>、<鐸舞>、<白鳩>、<白纻>、<子夜>、<吳聲四時歌>、<前溪>、<阿子歌>、<團扇歌>、<懊儂>、<長史變>、<督護歌>、<讀曲歌>、<烏夜啼>、<石城>、<莫愁>、<襄陽>、<棲鳥夜飛>、<估客>、<楊叛>、<雅歌>、<驍壺>、<常林歡>、<三洲采桑>、<春江花月夜>、<玉樹后庭花>、<堂堂>、<泛龍舟>等,共三十二曲;
<明之君>、<雅歌>各二首,
<四時歌>四首,
合三十七曲,
又七曲有聲無辭;<上林>、<鳳曲>、<平調>、<清調>、<瑟調>、<平折>、<吟嘯>等,通前為四十四曲存焉。
沈約《宋書》惡江左諸曲哇淫,至今其聲調猶然。觀其政已亂,其俗已淫,既怨且思矣,而從容雅緩,猶有古士君子之遺風,他樂則-莫與為比。
樂用鐘一架、磬一架、琴一、一弦琴一、瑟一、秦琵 琶一、臥箜篌一、筑一、箏一、節(jié)鼓一、笙二、笛二、簫二、篪二、葉一、歌二。
自長安以后,朝廷不重古曲,工伎轉缺,能合于管弦者,唯<明君>、<楊叛>、<驍壺>、<春歌>、<秋歌>、<白雪>、<堂堂>、<春江花月夜>等,共八曲。
舊樂章多或數(shù)百言,時<明君>尚能四十言,今所傳二十六言,就中訛失,與吳音轉運,以為宜取吳人,使之傳習。
開元中,有歌工李郎子。郎子北人,聲調以失,云學于俞才生——江都人也。
自郎子亡后,清樂之歌闕焉。又闕清樂,唯雅樂一曲,辭典而音雅,閱舊記,其辭信典。
自周、隋以來,管弦雜曲將數(shù)百曲,多用西涼樂,鼓舞曲多用龜茲樂,其曲度皆時俗所知也。唯彈琴家猶傳楚漢舊聲,及清調、瑟調、蔡邕<五弄>調,謂之“九弄”。雅聲獨存,非朝廷郊廟所用,故不載?!?[4][80])
又云:
“燕樂,(唐高祖/李淵)武德(618年)初未暇改作,每燕享,因隋舊制,奏九部樂。([5][81])
至貞觀十六年十一月,宴百僚,奏十部。先是伐高昌,收其樂付太常,至是增為十部伎,其后分為立、坐二部。
[立部使有八部:
一安國,后周平齊所作,周代謂之<城舞>
二<太平樂>,亦謂之<五方獅子舞>;
三<破陣樂>;
四<慶善樂>;
五<大定樂>,亦謂之<八弦同軌樂>,高宗平遼時作也;
六<上元樂>,高宗所造;
七<圣壽樂>,武太后所作;
八<光圣樂>,高宗所造。
坐部使有六部:
一燕樂,張文收所作,又分為四部—─有<景云>、<慶善>、<破陣>、<承天>等;
二<長壽樂>,武太后長壽年所作;
三<天授樂>,武太后天授年所作;
四<鳥歌萬歲樂>,武太后所造;
五<龍池樂>,玄宗所作;
六<破陣樂>,玄宗所作,生于立部伎也。]
貞觀中,景云現(xiàn),河水清,協(xié)律郎張文收采古<朱雁>、<天馬>之義,制<景云河清歌>,名曰燕樂,奏之管弦,為諸樂之首。[今元會第一奏者是。]
樂用玉盤一架、大方響一架、笛笙一、筑一、
臥箜篌一、大箜篌一、小箜篌一、大琵琶一、小琵琶一、大五弦琵琶一、小五弦琵琶一、
吹葉一、大笙一、小笙一、大篳篥一,小篳篥一、大簫一、小簫一、
正銅鈸一、和銅錢一、
長笛一、尺八一、短笛一、
揩鼓一、連鼓一、桃鼓二、桴鼓二、
歌二。
按,此樂唯<景云舞>近存,余并亡。([6][82])
《夢溪筆談》:
“自唐天寶十三載,始詔法曲與胡部合奏,自此樂奏全失古法。
以先王之樂為雅樂,前世新聲為清樂,合胡部者為宴樂“。
又云:
“古樂有三調聲,謂清調、平調、側(瑟)調也”。([7][83])
《姜白石集側商調序》云:
“琴七弦散聲具宮、商、角、征、羽者為正弄,慢角、清商、宮調、慢宮、黃鐘調是也;
加變宮、變征為散聲者,曰側弄,側楚、側蜀、側商是也。
側商之調久亡,唐人詩云,“側商調里唱<伊州>”。予以此語尋之,<伊州>大石調,黃鐘律法之商,乃以慢角轉弦,取變宮、變征散聲,此調甚流美也。蓋慢角乃黃鐘之正,側商乃黃鐘之側。它言側者用此,然非三代之聲,乃漢燕樂爾”。
[案:今字譜之一字,即變宮聲也,宋人以夾鐘、姑洗二律配之,非也。字譜之凡字,即變征聲也,宋人以無射、應鐘二律配之,亦非也。
(否!燕樂字譜之一凡字,即夾鐘,無射聲也,作者以變宮,變征配之,非也!)
蓋二變者聲也,夾、姑、無、應者律也,律不可以配聲明矣。
?。ǚ?「聲」確不可以配「律」,但「字譜」正乃「律名」,正不得配「聲」者也!)
今之南曲,不用一、凡者也,北曲用一、凡者也(此說不確!)。
唐之俗樂有二:
一曰清樂,即魏晉以來之清商三調也。三調者,清調也,平調也,側(瑟)調也。龜茲樂未入中國以前,梁、陳之俗樂如此。
姜堯章云:“琴七弦加變宮、變征為散聲者曰側弄”,是清樂之側調用二變者也。(否! 散聲具二變,曲調不見得用二變!)
又云:“具宮、商、角、征、羽者為正弄”,是清樂之清調、平調不用二變者也。(否! 曲調不見得不用二變!)荀勖之正聲、下征、清角亦只三調也。
一曰燕樂,即蘇只婆琵琶之四均二十八調也。龜茲樂既入中國以后,周、齊之俗樂如此,姜堯章所度之曲,遺譜尚存,無不用二變者,是燕樂二十八調皆用二變也。
自是而后,清樂之側調,亦雜入燕樂,而不可復識矣。
今之南曲,清樂之遺聲也。清樂,梁、陳南朝之樂,故相沿謂之南曲。
今之北曲,燕樂之遺聲也。燕樂,周、齊北朝之樂,故相沿謂之北曲。
皆與雅樂無涉。
(清)胡氏彥升謂今南曲為雅樂之遺聲者,則誤甚矣。
沈存中云:“唐以先王之樂為雅樂,前世新聲為清樂,合胡部者為宴樂。"[即燕樂。]
三者截然不同。唐之雅樂,以部伎之絕無性識者為之。([8][84])其雅樂如此,必不能似今之南曲諧婉悅耳也。
若宋人之雅樂即燕樂朱子所傳《趙彥肅詩樂譜》,
<小雅>六篇用黃鐘清宮,[即正宮。]
<國風>六篇用無射清商。[即越調。]
宋人以夾鐘、姑洗配一字,無射、應鐘配凡宇譜中有姑洗、無射諸律,則雅樂用一、凡可知矣。
(雅樂用不用固定調之一、凡,與雅樂用不用首調之二變,非同義!)。
胡氏不知宋人樂譜中律呂,即字譜之別名(可不是么!),見趙譜用蕤賓、應鐘二律,遂譏其用一、凡非古聲,亦可謂癡人說夢矣。
且唐以前無南、北之名,至祖孝孫始斟酌南北,定為雅樂,亦不得獨以雅樂屬之南曲也。
蓋天寶之法曲,即清樂南曲也,胡部,即燕樂北曲也。以法曲與胡部合奏,即南北合調也,皆俗樂也。胡氏蓋未之深考云。]
《宋史.樂志》:
“世號太常為雅樂,而未嘗施于宴享,豈以正聲為不美聽哉?
夫樂者樂也,其道雖微妙難知,至于奏之而使人悅豫和平,則不待知音而后能也。
今太常樂懸鐘、磬、塤、篪、搏、拊之器,與夫舞綴羽、鑰、干、戚之制,類皆仿諸古矣。逮振作之,則聽者不知為樂,而觀者厭焉,古樂豈真若此哉?
孔子曰,“惡鄭聲”,恐其亂雅。亂之云者,似是而非也。
孟子亦曰,“今樂猶古樂”,而太常仍與教坊殊絕,何哉?昔李照、胡瑗、阮逸改鑄鐘磬,處士徐復笑之曰,“圣人寓器以聲,不先求其聲而更其器,其可用乎?”
照、瑗、逸制作久之,卒無所成。蜀人房庶亦深訂其非,因是著書論古樂與今樂本末不遠。其大略以謂:
“上古世質,器與聲樸,后世稍變焉:
金石、鐘磬也,后世易之為方響;
絲竹、琴簫也,后世變之為箏笛;
匏、笙也,攢(ㄘㄨㄢ/聚集)之以斗,
塤、土也,變而為甌;
革、麻料也,擊而為鼓;
木、柷敔也,貫之為板。
此八音者,于世甚便,而不達者,指廟樂镈鐘、镈磬宮懸為正聲,而概謂夷部、鹵部為淫聲。
殊不知大輅起于椎輪,龍艘生于落葉,其變則然也。
古者以俎豆食,后世易以杯盂;古者簟(ㄉㄧㄢ\竹席)席以為安,后世更以榻桉。使圣人復生,不能舍杯盂榻桉,而復俎豆簟席之質也。八音之器,豈異于此哉?
孔子曰“鄭聲淫”者,豈以其器不若古哉,亦疾其聲之變爾!試使知樂者,由今之器,寄古之聲,去怗(ㄊㄧㄝ)懘(彳\)(不和貌)靡曼,而歸之中和雅正,則感人心,導和氣,不曰治世之音乎?
然則世所謂雅樂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豈盡為淫聲哉?”當數(shù)子紛紛銳意改制之后,庶之論旨,意獨如此,故存其語,以俟知者”。
(元)馬氏端臨(1254─1323)曰:
“所謂樂者,和其本也,聲器其末也,使其政和而世治,則雖管弦皆教坊之新聲,度曲皆任、韎(ㄇㄟ\)之雜樂,勿害其為安且樂也。
如其政乖而世亂,則雖聲歌下管,盡合簫韶,金石柷敔,一循雅奏,勿害其為怨而怒也。房庶之言當矣。
然(房)庶當李照、阮逸制樂之時,特為此論,后來乃復創(chuàng)為古本《漢書》,有“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之說,欲改定律呂,范蜀公(鎮(zhèn)1007─1087)力主其說,別撰新樂上進,則復效照、逸之為,而與素論背馳,何耶?
[案:房庶此論,見《宋史.樂志.燕樂》后,《文獻通考.樂考.俗樂部》亦引之作《兩朝史樂志論》。
昔房庶自言得古本《漢志》,校今文脫去八字,因據以定黃鐘之度。范蜀公(鎮(zhèn)1007─1087)深信之,司馬溫公(光1019-1086)力爭之,其言皆誕謾(ㄇㄢ/)不可究詰,去樂萬里。
而此論古樂與今樂,獨平易條鬯(ㄔㄤ\)(暢達)如此,不獨講燕樂者當知之, 即講雅樂者亦當知之,故與馬氏(端臨)之說,并載于篇焉。]
--------------------------------------------------------------------------------
[1][77] [與(元陶九成) 《輟耕錄》小有不同。]
[2][78] [(元)吳氏萊(立夫1297─1340《唐律刪要》作者)曰:“世謂華夏正聲者,蓋俗樂也?!盷
[3][79] [案:此雅樂也,亦兼南北之聲。]
[4][80] [案。此清樂也,皆南朝之樂,今之南曲本此。]
[5][81] [一燕樂、二清商、三西涼、四扶南、五高麗、六龜茲、七安國、八疏勒、九康國。]
[6][82] [案:此燕樂也,皆北朝之樂,今之北曲本此。]
[7][83] [案:側調即《宋書》之“瑟調”。]
[8][84] [見自香山詩自注。]
《燕樂考原》卷二宮聲七調
(宋歐陽修)《新唐書樂志》:
“正宮、高宮、中呂宮、道調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為七宮”。
唐段安節(jié)《琵琶錄》:[又名《樂府雜錄》]
“去聲,宮七調──
第一運正宮調,(殺黃鐘)
第二運高宮調,
第三運中呂宮,
第四運道調宮,
第五運南呂宮,
第六運仙呂宮,
第七運黃鐘宮?!?br /> (《琵琶錄》之運次,除七角之外,皆以殺黃鐘之調,為第一運。)
(元脫脫)《遼史樂志》:
“一曰娑陀力旦——
正宮、高宮、中呂宮、道調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
(元脫脫)《宋史樂志》:
“宮聲七調——曰正宮,曰高宮,曰中呂宮,曰道宮,曰南呂宮,曰仙呂宮,曰黃鐘宮,皆生于黃鐘”。
(否!「生于黃鐘」,何以見得有用(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之意?就算有用七律之意,何以見得不是黃/林/太/南/姑/應/蕤,等七律?
「皆生于黃鐘」者,當是以殺黃鐘之正宮,為七宮之首之謂也。
或云,七宮之音階,皆等同于黃鐘均之黃鐘宮音階也。)
宋沈括《補筆談》:
“燕樂七宮——正宮、高宮、中呂宮、道調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
[與《唐志》、《遼志》(及《宋志》、《琵琶錄》皆)同。]
案:燕樂七宮一均,即琵琶之第一弦也。分為七調,琵琶以第一弦為黃鐘宮,故曰七宮也。
(咦!《燕樂考原序》載:” 以琵琶之第二弦為黃鐘”、 “黃鐘宮……….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聲。此又言:”琵琶以第一弦為黃鐘宮”。)
考琵琶第一弦,其巨細與琴之第七弦等。(今樂工所彈琵琶,第一弦即用琴之第七弦。)琴之第七弦為夾鐘清聲,
(既然琵琶以第一弦為黃鐘宮、琴之第七弦又為夾鐘清聲,又為何說「琵琶第一弦,其巨細與琴之第七弦等」呢?當是與琴之第六弦(黃鐘清聲)等吧!)
又,作者認為琴之一弦為黃鐘,二弦為夾鐘,三弦為仲呂,四弦為夷則,五弦為無射,六弦、七弦則一、二之清聲也。
且一弦為宮,謂之黃鐘之均、然此系一弦為Mi,四弦為Do之夷則均,一弦為宮則屬夷則均,何云「黃鐘之均」?凌廷堪是以夷則均為黃鐘均者?還是但凡黃鐘為宮,即屬黃鐘均?)
故《唐書樂志》以為,燕樂宮調乃應夾鐘之律也。
[《宋志》亦云,燕樂以夾鐘為律本。]
(唐燕樂以夾鐘為律本者,七均可構成夾鐘一均──以夾鐘為五度鏈之最低音也。
「燕樂應夾鐘之律」、「以夾鐘為律本」與上文又何干呢?))
《夢溪筆談(教坊燕樂)》云:今教坊燕樂,比律高二均弱,
(二均者,連續(xù)迭兩個純五度成九度,也就是大二度)
[<燕樂十五聲>又載:“今樂高于古樂二律以下”、” 只以『合』(黃鐘)字,當(古樂之)大呂,猶差高,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大呂比黃鐘高一均,太簇比黃鐘高二均,則所謂夾鐘為律本者,實宋世雅樂太簇之律也。
故《筆談》既云“高四字近夾鐘,高五字為夾鐘清”。
《補筆談》又云:(宋之)“高四字配太簇,高五字配太簇清”也。
(否!唐「夾鐘」為律本者,實宋世「大呂」之律也。
原文當是:
“『高四』(太簇) 字近(古樂之) 夾鐘 (姑洗之間) ;
『高五』(太簇) 字為(近古樂之)夾鐘清(姑洗清之間)”。之意)
(琵琶絲聲,故四、五二字有高下之別。竹聲則無之。)
蓋燕樂字譜,實應五聲二變,不能與十二律一一相配。
(否!高四字、高五字皆配太簇、其它字譜亦有定配,如何能謂「不能與十二律一一相配」。)
故《筆談(燕樂二十八調)》云:“今之燕樂(二十八調,布在十一律,……獨蕤賓一律都無。內中管仙呂調,乃是蕤賓聲,)亦不正當本律,其間聲音出入,亦不全應古法,略可配合而已?!?br />
(否!如卷一所注,《補筆談》所云,系宋之字譜與宋律對應問題。
而《筆談》所云,則系宋律與唐律相比問題。
這是兩回事,作者將之混同為一事,乃有此誤!)
燕樂七宮,既應太簇之律(?)。則所謂七宮生于黃鐘,用大呂、夷則、夾鐘、無射、仲呂、黃鐘、林鐘七律者,(宋制?)實則夾鐘、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七律也。(唐制?)
(凌廷堪因見七宮各殺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乃以為「七宮生于黃鐘」者,系「七宮只用此七律」。其之所謂宮調,不但同于宮均,且宮均是指大/夷/夾/無/仲/黃/林(大呂均)七律,而非黃/林/太/南/姑/應/蕤!)
故《筆談(燕樂二十八調)》云:
“夾鐘宮今為中呂宮,
林鐘宮今為南呂宮,
無射宮今為黃鐘宮”也。
(原文是:”中呂宮,卻是古(?)夾鍾宮;南呂宮,乃古(?)林鍾宮;今林鍾商,乃古(?)無射宮;今大呂調(?當是南呂調),乃古(?)林鍾羽。雖國工亦莫能知其所因?!?br /> 所有「古」字,當是衍文。原文當是:”古中呂,卻是今夾鍾;古南呂,乃今林鍾;古黃鍾,乃今無射;古南呂,乃今林鍾”。)
燕樂以字譜為主,但以律呂之名緣飾之,殺聲用某字,即為某宮調。所謂:
“黃鐘宮今為正 宮,用 六字”者,今琵琶之六字調也。
“大呂宮今為高 宮,用(下)四字”者,今琵琶之四字調也。
“夾鐘宮今為中呂宮,用(下)一字”者,今琵琶之一字調也。
“仲呂宮今為道調宮,用 上字”者,令琵琶之上字調也。
“林鐘宮今為南呂宮,用 尺字”者,今琵琶之尺字調也。
“夷則宮今為仙呂宮,用(下)工字”者,今琵琶之工字調也。
“無射宮今為黃鐘宮,用(下)凡字”者,今琵琶之凡字調也。
此其故,唐、宋儒者不知之,習于樂者或知之,不知者則合燕樂而高談古律。知之者或不能言,即言之亦不能盡。近代儒者及伶工,皆不復知之矣。故儒者論律,及文人輯填詞度曲之譜,咸視正宮、雙調等怖若鬼神,而不敢置喙(說話)也。]
[又案:王(灼,字)晦叔《碧雞漫志》云:
“今<涼州>見于世者凡七宮曲,曰黃鐘宮(當是正宮)、道調宮、無射宮(當是黃鐘宮)、中呂宮、南呂宮、仙呂宮、高宮。”
此七宮次序,既不由清濁,又不云正宮而云黃鐘宮,不云黃鐘宮而云無射宮,疑皆有誤。]
正宮
《琵琶錄》:(去聲)宮七調,第一運正宮調。
《宋史律歷志》:(引宋仁宗景佑《樂髓新經》)黃鐘之宮,(為子、為神后、為土、為 雞 緩、)為正宮調。
《補筆談》:六字配黃鐘清。
又:黃鐘宮今為正宮,殺聲用六字(黃鐘)。
又:正宮用九聲,高五、高凡、高工、尺、上(?勾)、高一、高四、勾(六)、合。(七商之大石調、七羽之盤涉調同。)
宋王灼《碧雞漫志》:黃鐘(之)宮即俗呼正宮。
宋張炎《詞源》:黃鐘(之)宮俗名正黃鐘宮。
[案:燕樂七宮、七商、七羽,皆以黃鐘為第一運。
七宮之第一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一聲也。大弦最濁,故以為宮聲之均,名為黃鐘,實應太簇之律,故不曰黃鐘宮,而曰正宮也。(第一宮弦之第一聲為黃鐘,則空弦(第一聲?)為黃鐘(實應太簇)?)
正宮即琵琶之六字調,故殺聲用六字也。某宮調則殺聲用某字以紀之,非宮調別無可辨,徒恃此而辨也。
蔡季通因殺聲,乃撰為起調/畢曲之說,謂六十調之辨,全系乎此。謬矣!
又,宮即調也;(宮/商/角/羽,皆屬四聲調之一。)《琵琶錄》作于唐時,《樂髓新經》作于宋時,“正宮”下皆有“調”字,亦不始于沈(璟)寧庵(1533─1610)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
四十大曲,
?。ㄐ#涸魉氖彪p行小字,據王國維<唐宋大曲考>改。下同。)
正宮曲三:<梁州>、<贏州>、<齊天樂>,
隊舞大曲十八,正宮曲一:<平戎破陣樂>,
曲破二十九,正宮曲一:<宴鈞臺>,
小曲二百七十,正宮四十:<一陽生>、<玉窗寒>、<念邊戍>、<玉如意>、<瓊樹枝>、<鹔鷞裘>、<塞鴻飛>、<漏丁丁>、<息鼙鼓>、<勸流霞>;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正宮曲二:<傾杯樂>、<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正宮曲一:<梁州>。
[案,柳永《樂章集》,正宮有<黃鶯兒>、<斗百花>(亦名<夏州>)、<玉女搖仙佩>、<雪梅香>、<尾犯>、<甘草子>六曲。
張先《子野集》,正宮有<醉垂鞭>一曲。
韓玉<東浦詞>,有正宮曲<秋江>一曲。
姜夔《白石集》,有正宮<齊天樂>一曲。
又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有正黃宮<福壽永康寧>、(玉軸琵琶獨彈。)<慶壽新>(觱栗起。)二曲?!罢S宮”當即正宮也。)
金院本,正宮十四曲:<文序子>、<文序子纏>、<甘草子>、<甘草子纏令>、<梁州三臺>、<梁州纏令>、<梁州令斷送>、<三臺>、<虞美人纏>、<應天長>、<萬金臺>、<脫布衫>>、賺、尾。
元周德清《中原音韻》,正宮二十五章:
<端正好>、<滾繡球>(亦作子母調)、<倘秀才>(亦作子母調)、<靈壽杖>(即<呆骨朵>)、<叨叨令>、<塞鴻秋>、<脫布衫>、<小梁州>、<醉太平>、<伴讀書>(即<村里秀才>)、<笑和尚>、<白鶴子>、<雙鴛鴦>、<貨郎兒>(入南呂調轉)、<蠻姑兒>、<窮河西>、<芙蓉花>、<菩薩蠻>、<黑漆弩>(即<學士吟>、<鸚鵡曲>)、<月照庭>、<六么遍>(即<柳梢青>)、<甘草子>、<三煞>、<啄木兒煞>(亦入中呂)、<煞尾>。
[案:元陶九成《輟耕錄》,正宮亦二十五章,調名與此間有不同。
又明臧懋循《元曲選》載陶九成《論曲》,正宮作五十四章。存此備考。
至于明人所撰之譜,多不可據,故不錄。)
高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二運高宮調。
(以大呂為殺聲的大石調,何以是《琵琶錄》宮聲的第二運呢?因為《琵琶錄》無論七宮/七羽/七商,皆以殺聲為黃鐘(唐則為太簇)的調為第一運。)
《宋史律歷志》:大呂之宮(為大吉、)為高宮。
《補筆談》:下四字配大呂。
又:大呂(之)宮今為高宮:殺聲用(下)四(大呂)字。
又:高宮用九聲,下五、下凡、(下)工、尺、上、下一、下四、六、合。(七商之高大石調、七羽之高盤涉調,同(均)。)
《碧雞漫志》:大呂(之)宮俗呼高宮。
《詞源》:大呂宮俗名高宮。
[案:七宮之第二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二聲也。
黃鐘一均(?七宮?),既實用太簇(一) (否!當是宋制比唐制高二律!)、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此七律實屬夾鐘均,唐以夾鐘為律本,宋制高二律,故改以大呂為律本。)則此調居第二,名為大呂,實應夾鐘,故不曰大呂宮,而曰高宮也。(宋之大呂等于唐之夾鐘。)
高宮即琵琶之四字調,故殺聲用(下)四字也。此調較正宮高一律,故謂之高宮。)
《宋史樂志》:
曲破 二十九,高宮曲一:<靜三邊>。
小曲二百七十,高宮曲九:<嘉順成>、<安邊塞>>、<獵騎還>、<游兔園>、<錦步帳>、<博山爐>、<寒杯>、<雪(云)紛紛>、<待春來>。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高宮曲一:<傾杯樂>。
[案:高宮,宋教坊隊舞、云韶部及太宗所制新奏皆不用。
而《碧雞漫志》云“<涼州>有高宮”,
又云“<念奴嬌>又轉入高宮。”、(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有高宮<惜春>(方響獨打)、<纏令神曲>(箏琶風方響合)二曲。
姜白石<大樂議>亦云:“闕大呂之商、羽?!?大呂之角就不闕么?)則是南渡時高宮尚存,但不多用耳。
至金院本、元雜劇始闕高宮也。)
中呂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三運中呂宮。
《宋史律歷志》:夾鐘之宮為中呂宮。
《補筆談》:下一字配夾鐘。
又:夾鐘(之)宮今為中呂宮,殺聲用(下)一字。
又:中呂宮用九聲,緊(高?)五、下凡、高工、尺、上、下一、下(高?)四、六、合。(七商之雙調、七羽之中呂調,同(均))。
《詞源》:夾鐘宮俗名中呂宮。
[案:七宮之第三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三聲也。(第三聲非太簇而是夾鐘。因宋制無太簇之宮)
黃鐘一均,既實用太簇(一) (否!當是宋制比唐制高二律!)、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 (此七律實屬夾鐘均,唐以夾鐘為律本,宋制高二律,故改以大呂為律本。)則此調居第三,名為夾鐘,實應仲呂,故不曰夾鐘宮,而曰中呂宮也。(宋之夾鐘等于唐之仲呂。)
中呂宮即琵琶之一字調,故殺聲用(下)一字(夾鐘)也。
《夢溪筆談》既云“高四字近夾鐘”,
《補筆談》又云“下一字配夾鐘”,則所謂以字譜分配律呂者,亦不過意為遷就而已,不能正相應也。余仿此。)
(否!“下一字配夾鐘”,指宋制之夾鐘是bSi。“高四字近夾鐘”,意指宋樂之『高四』字(太簇),近唐樂之夾鐘與姑洗之間;也就是所謂的「今樂高于古樂二律以下」──宋之律制,比唐之律制高不到兩律。《夢溪筆談》無誤!)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
四十大曲, 中呂宮曲二:<萬年歡>,<劍器>;
隊舞大曲 十八,中呂宮曲一:<大宋朝歡樂>;
曲 破 二十九,中呂宮曲二;<杏園春>、<獻玉杯>;
小 曲二百七十,中呂宮十三:<上林春>,<春波綠>,<百樹花>、<壽無疆>、<萬年春>,<擊珊瑚>、<柳垂絲>、<醉紅樓>、<折紅杏>、<一園花>、<花下醉>、<游春歸>、<千樹柳>。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中呂宮(《宋史》脫宮字,誤!)四:<傾杯樂>、<劍器>、<感皇恩(化)>、<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中呂宮曲一:<萬年歡>。
[案:柳永《樂章集》中呂宮有<送征衣>、<晝夜樂>、<柳腰輕>、<梁州令>四曲。
張先、《子野集》中呂宮有<南鄉(xiāng)子>、<菩薩蠻>、<踏莎行>、<感皇恩>、<西江月>,<慶金杯>、<浣溪沙>、<相思兒令>、<師師令>,<山亭燕慢>,<謝池春慢>、 <惜雙雙>十二曲。
《姜白石集》自制曲中呂宮有<揚州慢>、<長亭怨慢>二曲。
《碧雞漫志》“<虞美人>舊曲三,其一中呂宮?!?br /> 又“夾鐘宮<春光好>,唐以來多此曲?!眾A鐘(之)宮,即中呂宮也。
又(周密)“圣節(jié)排當樂次”夾鐘(之)宮有<萬壽永無疆>引子、(觱篥起)、<圣壽齊天樂慢>(同上)、<帝壽昌慢>(笛起)、<升平樂慢>(笙起)、<萬方寧慢>(方響起)、<永遇樂慢>(觱篥起)、<壽南山慢>(笛起)、<練春光慢>(笙起)、<賞仙花慢>(觱篥起)、<碧牡丹慢>(方響起)、<上苑春慢>(笛起)、<慶壽樂慢>(笙起)、<柳初新慢>(觱篥起)、<萬壽無疆薄媚曲破>(諸部合)十四曲。)
金院本,中呂宮五曲:<迎仙客>、<滿庭霜>(即滿庭芳)、<踏莎行>、<粉蝶兒>、<石榴花>。
[案:金院本無中呂宮,但有中呂調,今以<張予野集>及《中原音韻》考之,此五曲是中呂宮,故載于此,其余皆載入中呂調。)
元《中原音韻》中呂宮三十二章:(本無宮字,今補入)
<粉蝶兒>、<叫聲>、<醉春風>、<迎仙客>、<紅繡鞋>(即朱履曲)、<普天樂>、<醉高歌>、<喜春來>(即<陽春曲>)、<石榴花>、<斗鵪鶉>、<小上樓>、<滿庭芳>、<十二月>、<堯民歌>、<快活三>、<鮑老兒>、<古鮑老>、<紅芍藥>、<剔銀燈>、<蔓菁菜>、<柳青娘>、<道和>、<朝天子>(即<謁金門>)、<四邊靜>、<齊天樂>、<紅衫兒>、<蘇武持節(jié)>(<即山坡里羊>)、<賣花聲>(即<升平樂>亦作<煞>)、<四換頭>、<攤破喜春來>、<喬捉蛇>、<煞尾>。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中呂宮曲三十八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中呂宮七十三章,與此不同。)
道調宮(《宋史樂志》作”道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四運道調宮。
《宋史律歷志》:仲呂之宮為道調宮。
《補筆談》:上字配仲呂。--
又:仲呂(之)宮今為道調宮,殺聲用上字。
又:道調宮用九聲,高五、高凡、高工、尺、上、高一、下(高)四、六、合。(七商之小石調、七羽之正平調,同(均)。)
《詞源》:仲呂(之)宮,俗名道宮。
[案:七宮之第四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四聲也。
黃鐘一均,即實用太簇(一)、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此為夾鐘均七律,何云「黃鐘一均」?),則此調居第四,名為仲呂,實應林鐘,(宋之中呂與唐之林鐘同高)故不曰仲呂宮,而曰道調宮也。
道調宮即琵琶之上字調,故殺聲用上字(仲呂)也。
《唐會要》,“林鐘(之)宮時號道調宮”,然則宮聲七調,實起太簇,蓋唐人之遺制。
《碧雞漫志》云,“(唐)《理道要訣》:”林鐘(之)宮時號道調宮’。
然今之林鐘(之)宮,即‘時號南呂宮。
而道調宮,即(古)之仲呂宮也。”
(?,今道調宮才是仲呂(之)宮,「古」字疑衍)
不知七宮起太簇,則林鐘宮為道調宮(?),若依古起黃鐘,則林鐘宮為南呂宮(?),仲呂為道調宮(?),此無足致疑者。
(否!今林鐘宮為南呂宮,仲呂宮方為道調宮。
古林鐘宮為道調宮,仲呂宮則為中呂宮。)
王(灼,字)晦叔益未之深考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一一
四十大曲,道調宮曲三:<梁州>、<薄媚>、<大圣樂>:
法部曲二,道調宮曲一。<望瀛>。
[案:《宋史樂志》,法部曲止有道調宮及小石調二調。)
隊舞大曲十八,道調宮曲一。<垂衣定八方>;
曲 破二十九,道調宮曲一:<折枝花>;
小曲二百七十,道 宮曲九:<會緩龍>、<泛伯杯>、<披風襟>、<孔雀扇>、<百尺樓>、<金尊滿>、<奏明庭>、<拾落花>、<聲聲好>;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道調宮曲二:<傾杯樂>、<三臺>。
[案:張先《子野集》,道調宮有<西江月>、<感皇恩>二曲。(與中呂宮字句同)
《碧雞漫志》,“(唐)天寶諸樂曲名有<凌波神>二曲,其一在道調宮?!?br /> ?。ㄐ#?漫志>原作“(唐)在林鐘(之)宮,時號道調宮。”)
又云,”<念奴嬌>后復轉入道調宮”。
又云,“李珣《瓊瑤集》有<鳳臺>一曲,注云,俗謂之<喝馱子>,不載何宮調,今世道調宮有慢,句讀與古不類耳?!?br />
又,(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道調宮有<圣壽永>、(玉方響獨打)<出墻花慢>(箏起)、<齊天樂曲破>(諸部合)、<慶芳春慢>(觱栗起)、<延壽慢>(笛起)、<月中仙慢>(箏起)、<壽爐香慢>(稽琴起)、<慶簫韶慢>(觱栗起)、<月明起花燈慢>(笙起)。十二曲。(其錦案:”二”字當作一字。)
金院本,道宮六曲:<憑欄人>、(與越調不同)<美中美>、<大圣樂>、<解紅>、賺、尾。
[案:《中原音韻》無道宮,則此調元雜劇已不用矣。
近(長洲)徐(大椿1693-1771)靈昭以沈(璟1553─1610)寧庵《南九宮譜》附錄之<鵝鴨滿渡船>、<赤馬兒>等曲,改題<應時明近>、<雙赤子>為道宮者,蓋臆說、不可為據。)
南呂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五運南呂宮。
《宋史律歷志》:林鐘之宮為南呂宮。
《補筆談》>:尺字配林鐘。
又,”林鐘(之)宮今為南呂宮,殺聲用尺(林鐘)字”。
又,”南呂宮用七聲,下五、高凡,(高)工、尺、高一,高四、勾”。(七商之歇指調,七羽之南呂調(即高平調),同。六、合、上三字不用。)(高四、下五并用?此三調且與歇指角同均。)
《詞源》:林鐘(之)宮俗名南呂宮。
[案:七宮之第五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五聲也。
黃鐘一均,既實用太簇(一)、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此七律屬夾鐘均),則此調居第五,名為林鐘,實應南呂,(宋之林鐘,與唐之南呂同高)故不曰林鐘宮,而曰南呂宮也。
南宮宮即琵琶之尺字調,故殺聲用尺字(林鐘)也。
《宋史樂志》”夾鐘(之)宮謂之中呂宮,林鐘(之)宮謂之南呂宮”者,燕樂聲高,實以夾鐘(?)為黃鐘也。
(否!當是「實以大呂為夾鐘、夾鐘為中呂,林鐘為南呂、無射為黃鐘、黃鐘為太簇」….。
宋律較唐律高二律也!)
考(唐)燕樂雖以夾鐘為律本。而(宋)黃鐘一均,實應(唐)太簇,非夾鐘位。此亦易明之事,不審前人何故昧之。)
(而(宋)黃鐘,實應(唐)太簇。與唐以夾鐘為律本,無關。作者亦昧者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秦,凡十八調——
四十大 曲,南呂宮曲二:<贏府>、<薄媚>
隊舞大曲 十 八,南呂宮曲一:<平晉普天樂>
曲 破 二十九,南呂宮曲一:<七盤樂>
小 曲二百七十,南呂宮曲十一:<仙盤露>、<冰盤果>、<芙蓉園>、<林下風>、<鳳雨調>、<開日幌>、<鳳來賓>、<落梁塵>、<望陽臺>、<慶年豐>、<青駿馬>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南呂宮曲二:<傾杯樂>、<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南呂宮曲一:<普天獻壽>。(此曲太宗所制)
[案:張先《子野集》,南呂宮有<江南柳>、<八寶妝>、<一叢花令>三曲。
《碧雞漫志》,“南呂宮有<涼州>”。
又,”<河傳>唐詞存者二,其一屬南呂宮”;
又,“<望江南>自唐至今皆南呂宮”。)
金院本南呂宮八曲:<瑤臺月>、<三煞>、<應天長>、<一枝花>、<一枝花纏>、<傀儡兒>、<轉青山>、尾。
元《中原音韻》,南呂宮曲二十一章:(本無宮字,今補入)<一枝花>、(即<占春魁>)、<梁州第七>、隔尾、<牧羊關>、<菩薩梁州>、<玄鶴鳴>、(即<哭皇天>)、<烏夜啼>、<罵玉郎>、<感皇恩>、<采茶歌>(即<楚江秋>)、<賀新郎>、<梧桐樹>、<紅芍藥>、<四塊玉>、<草池春>(即<斗蝦蟆>)、<鵪鶉兒>、<閱金經>(即<金字經>)、<翠盤秋>(亦入中呂,即<干荷葉>)、<玉交枝>、煞、黃鐘尾。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南呂宮曲二十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南呂宮三十九章,與此不同。)
仙呂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六運仙呂宮。
《宋史律歷志》:”夷則之宮為仙呂宮?!?br />
《補筆談》:下工(《燕樂三書》引作「下一」,誤!)字配夷則。
又,夷則宮今為仙呂宮,殺聲用(下)工字(夷則)。
又,仙呂宮用九聲,緊(?高)五、下凡、(下)工、尺、上、下一、高四、六、合。(七商之林鐘商、七羽之仙呂調,同(均)。)
《詞源》:夷則(之)宮俗名仙呂宮。
[案:七宮之第六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六聲也。
黃鐘一均,既實用(夾鐘均之)太簇(一)、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不知作者為何稱其為黃鐘一均。)則此調居第六,名為夷則,實應無射,(宋之夷則,與唐之無射同高),故不曰夷則宮,而曰仙呂宮也。
仙呂宮即琵琶之工字調,故殺聲用(下)工字(夷則)也。)
《宋史樂志》:“政和四年正月,大晟府言,宴樂清宮調多不正。如
以無射(均)為黃鐘宮、
以夾鐘(均)為中呂宮、
以夷則(均)為仙呂宮之類。”
考仙呂非律名,與正宮、高宮(?)、 道調宮一例,不可與黃鐘、中呂二宮相提并論也。(正宮確屬黃鐘均、、道調宮確屬中呂均,然因何舉高宮為例?)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
四十大曲,仙呂宮曲三:<梁州>、<保金枝>、<延壽樂>;
隊舞大曲 十八,仙呂宮曲一:<甘露降龍庭>;
曲 破二十九,仙呂宮曲一:<王母桃>;
小 曲二百七十,仙呂宮曲九:<折紅葉>、<鵲渡河>、<紫蘭香>、<喜見時>、<猗蘭殿>、<步瑤階>、<千秋樂>、<百和香>、<佩珊珊>;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仙呂宮曲一:<傾杯樂>。
[案:柳永《樂章集》仙呂宮有<傾杯樂>、<笛家>、<鶴沖天>三曲,
張先《子野集》仙呂宮有<燕臺春慢>、<好事近>二曲,
《姜白石集》自制曲仙呂宮有<暗香>、<疏影>二曲,
《碧雞漫志》仙呂宮有<涼州>,
又(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夷則宮有<上林春引子>(觱粟起)、<萬歲梁州曲破>(同上)、<圣壽永歌曲子>(同上)、<捧瑤后慢>(琵琶起)、<壽長歌曲子>(唱)、<花梢月慢>(稽琴起)、六曲。
夷則宮即仙呂宮也。)
金院本仙呂宮六曲:<賞花時>、<天下樂>、<點絳唇>、<六么令>、<六么遍>(見(元陶九成) 《輟耕錄》仙呂宮)、<勝葫蘆>。
[案:金院本無仙呂宮,但有仙呂調。
今以《中原音韻》及《輟耕錄》考之,此六曲是仙呂宮,故載于此,其余皆載入仙呂調。)
元《中原音韻》,仙呂宮(本無宮字,今補入)曲四十二章:<端正好>(楔兒)、<賞花時>、<八聲甘州>、<點絳唇>、<混江龍>、<油葫蘆>、<天下樂>、<那咤令>、<鵲踏枝>、<寄生草>、(六么序)、<醉中天>、<金盞兒>(即<醉金盞>)、<醉扶歸>、<憶王孫>、<一半兒>、<瑞鶴仙>、<憶帝京>、<村里迓古>、<元和令>、<上馬嬌>、<游四門>、<勝葫蘆>、<后庭花(亦作煞)>、<柳葉兒>、<青哥兒>、<翠裙腰>、<六么令>、<上京馬>、<祆神急>、<大安樂>、<綠窗愁>、<穿窗月>、<四季花>、<雁兒>、<玉花秋>、<三番玉樓人>(亦入越調)、<錦橙梅>、<雙雁子>、<太常引>、<柳外樓>、賺煞尾。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仙呂宮曲三十六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仙呂宮六十一章。與此不同。
黃鐘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七運黃鐘宮。
《宋史律歷志》:無射之宮為黃鐘宮。
《補筆談》:下凡字配無射。
又:無射宮今為黃鐘宮,殺聲用(下)凡(無射)字。
又:黃鐘宮用九聲:高五、下凡、高工、尺、上、高一、高四、六、合。
(七商之越調、七羽之黃鐘羽,同(均)。)
《詞源》:無射(之)宮俗名黃鐘宮。
[案:七宮之第七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七聲也。
黃鐘一均,即實用(夾鐘均之)太簇(一)、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則此調居第七,名為無射,實應黃鐘(宋之無射,與唐之黃鐘同高),故不曰無射宮,而曰黃鐘宮也。
黃鐘宮即琵琶之(下)凡字調,故殺聲用(下)凡字(無射)也。
《宋史樂志》,大晟府言:”宴樂宮調多不正,如以無射為黃鐘宮”,即指此調也。
琵琶之第七柱(七勻孔律?),為絲音之第八聲,與散聲相應,案第七柱得黃鐘聲,則宮弦散聲為黃鐘可知矣。)
[又案,一均但有七調,故律呂之名雖十二,而以紀調者,只用七律也。黃鐘一均,除所用七律之宮聲外,其太簇、姑洗、蕤賓、南呂、應鐘五律之宮聲,則謂之“中管調”。)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黃鐘宮曲三:<粱州>、<中和樂>、<劍器>、
隊舞大曲十八,黃鐘宮曲一:<宇宙荷皇恩>、
曲破二十九,黃鐘宮曲一:<采蓮回>、
[案:教坊琵琶獨彈曲破十五,有無射宮調<帝臺春>一曲,當是黃鐘宮,附載于此。)
小曲二百七十,黃鐘宮曲十二:<菊花杯>、<翠幕新>、<四塞清>、<滿簾霜>、<畫屏風>、<折茱萸>、<望春云>、<苑中鶴>、<賜征袍>、<望回戈>、<稻稼成>、<泛金英>。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黃鐘宮曲三:<傾杯樂>、<朝中措>、<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黃鐘宮曲一:<中和樂>。
[案:《姜白石集》黃鐘(之)宮有<齊天樂>一曲,此恐是正宮。
又自制曲無射(之)宮有<惜紅衣>一曲,方是黃鐘宮也。
《碧雞漫志》,<虞美人>舊曲,近世轉入黃鐘宮。
又云,今黃鐘宮 有<萬歲樂>,
又云,今黃鐘宮有<三臺夜半樂>,
又云,今世所傳<麥秀兩歧>在黃鐘宮,
又云,<河傳唐>詞存者二、其一乃今<念王孫曲>,屬無射(之)宮。
又<涼卅>七宮曲,既有黃鐘(之)宮,又有無射(之)宮,則所謂黃鐘(之)宮者,皆正宮也。
又,(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無射(之)宮有<碎錦梁州歌頭大曲>(諸部合),亦黃鐘宮也。)
金院本<黃鐘宮>十六曲:<快活爾纏令>、<出隊子>、“(柳葉兒)、<侍香金童纏令>、<雙聲迭韻>、<黃鴦兒>、<降黃龍袞>、<降黃龍纏令>、<刮地風>、<整金冠令>、<賽兒令>、<神仗兒>、<四門子>、<閑花啄木兒第一>、<整乾坤>、尾。
元《中原音韻》,黃鐘宮二+四章(本無宮字,今補入。)<醉花陰>、喜遷鶯>、<出隊子>、<刮地風>、<四門子>、<水仙子>、<寨兒令>、<神仗兒>(亦作煞)、<節(jié)節(jié)高>、<者刺古>、<愿成雙>、<賀圣朝>、<紅錦袍>(即<紅羅襖>)、<晝夜樂>、<人月圓>、<彩樓春>(即<拋球樂>)、<侍香金童>、<降黃龍袞>、<雙鳳翹>(即<女冠子>)、<傾杯序>、<文如錦>、<九條龍>、<興隆引>、尾聲。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黃鐘宮曲十五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黃鐘宮三十三章,與此不同。
《燕樂考原》卷三商聲七調
《新唐書樂志》:越調、大食調、高大食調、雙調、小食調、歇指調、林鐘商、(即商調)為七商。
[案:越調為黃鐘(為)商,故以為首,(黃鐘為「殺聲」之越調、正宮、中呂調,雖皆為七商/七宮/七羽之首!然越角殺聲并不為黃鐘,亦為七角之首。何況《宋史》、《碧雞漫志》….等,也并不以越調,而以大食調為首?!秹粝P談》且另以林鐘角為首。故此說不成論據!)實商弦之第七聲。)(第二商弦之第七聲為黃鐘,則空弦(第一聲?)為太簇? (實應姑洗?))
《琵琶錄》:入聲,商七調──
第一運越 調,(亦以第七聲為第一運。)
第二運大 石 調,(“石”《唐志》作”食”,下同。)
第三運高大石調,
第四運雙 調,
第五運小 石 調,
第六運歇 指 調,
第七運林鐘商調。
《遼史樂志》:二曰雞識旦,越調、大食調、高大食調、雙調、小石調、歇指調、林鐘商調。(雞識旦,商聲一均也?!端逯尽芬詾榧茨蠀温曊?,誤也)。
《宋史樂志》:商聲七調,曰大食調,曰高大食調,曰雙調,曰小食調,曰歇指調,曰商調,曰越調。皆生于太簇。(大食調,太簇(之?為?)商也,故以為首,商弦第一聲也。(何以太簇(之?為?)商,就須為七商首呢? 「皆生于太簇」者,當是以殺太簇之大食調為七商之首之謂也。)
《補筆談》:燕樂七商:越調、大石調、高大石調、雙調、小石調、歇指調、林鐘商。(次序與《唐志》、《遼志》同)。
宋玉灼《碧雞漫志》:七商,大石調、高大石調、雙調、小石調、歐指調、林鐘商、越調。(次序與《宋志》同)。
[案:燕樂七商一均,即琵琶之第二弦也,分為七調,琵琶以第二弦為太簇商,(琵琶以第一弦為黃鐘宮、以第二弦為太簇商?)故曰七商也。
考琵琶第二弦,其巨細如今三弦之老弦(今樂工琵琶第二弦,即用三弦之老弦。)第三弦如今三弦之中弦。第四弦如今三弦之子弦。此皆驗之于器而知者,非向壁虛造也。(今琵琶纏/老/子(或纏/中/子)如今之三弦。作者卻說琵琶老/中/子之定音與三弦老/中/子之定音同!)
蓋今琵琶之七調,即唐人燕樂之七宮也。聲濁能合簫,而不能合今度曲家之笛。(元張翥(ㄓㄨ\)<與松云子論五音二變十二調>:”品簫以定之,清濁高下,旋相為宮”。見<蛻巖詞>。)(由此可見琵琶之第一弦與第二弦,當與簫、笛一樣是差五度的,怎會只差兩律呢?)
今三弦之七調,即唐人燕樂之七商也,與今笛正相應。是今之俗樂。又高于唐人燕樂二律矣。
古今樂律高下之故,當于此求之。(今梆子腔,但用三弦之半聲,又高于明水磨腔一倍。)<宋史樂志序>謂”高二律、下一律”,指樂聲高下于歌聲而言,不知歌聲亦隨律之高下而變。
晉協(xié)律中郎將列和云,“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此明證也。然則以今笛求唐人燕樂,已不能相應,況古律乎?今論樂,或以今笛考燕樂,或以今笛考古律,皆不知而作者也。
燕樂七商生于太簇,是用太簇、夾鐘、仲呂、林鐘、南呂、無射、黃鐘七律也。(此七律只是七商的「殺聲」,且屬夾鐘均,與「生于太簇」何干?)
此弦琴中無此聲(無何聲?),琴不用二變,故以此弦(第幾弦?)為應鐘。(作者認為琴之一弦為黃鐘,二弦為夾鐘,三弦為仲呂,四弦為夷則,五弦為無射,六弦、七弦則一、二之清聲也。且一弦為宮,謂之黃鐘之均、然此系一弦為Mi,四弦為Do之夷則均,一弦為宮則屬夷則均,何云「黃鐘之均」?凌廷堪是以夷則均為黃鐘均者?還是但凡黃鐘為宮,即屬黃鐘均?)
《琵琶錄》云,“商、角同用”,故七角《宋史》亦云生于應鐘也。(《宋史》之載「七商皆生于太簇」、「七角皆生于應鐘」,與「商角同用」何干呀?)
是琵琶商弦,名為用太簇七律,實則用應鐘、黃鐘、太簇、姑洗、蕤賓、林鐘、南呂七律,(此七律屬黃鐘均。首先何以見得七商是用此七律呢?再者,琵琶商弦,只有五音么,又何以見得,是用太簇七律的呢?琵琶商弦若用太簇五律,如何能彈出七商呢?)故<補筆談卷六?樂律二燕樂二十八調>云“無射商今為林鐘商”也。(否!原文是「今林鐘商(時調名,唐屬無射均,宋屬夷則均,與林鐘無涉!,只林鐘閏角之殺聲,宋屬林鐘律。林鐘商與林鐘閏角同均,「商角同用」,故同以林鐘為名。)乃古無射宮」,而非「無射商」。)(起太簇,則無射為第六聲,起應鐘,則林鐘為第六聲。)(何意?)
琵琶商弦,既與三弦之老弦相應,則所謂
“太簇商今為大 石 調、殺聲 用(高)四字”者,即三弦之四字調也。(即正宮調。)
“夾鐘商今為高大石調、殺聲用(下)一字”者,即三弦之一字調也。
“仲呂商今為商 調、(殺聲)用上字”者,即三弦之上字調也。
“林鐘商今為小 石 調、(殺聲)用尺字”者,即三弦之尺字調也。
“南呂商今為歇 指 調、(殺聲)用(高)工字”者,即三弦之工字調也。
“無射商今為林 鐘 商、(殺聲)用(下)凡字”者,即三弦之凡字調也。
“黃鐘商今為越 調、(殺聲)用六字”者,即三弦之六字調也。(三弦偶琵琶之字調,豈非同物乎?)
今俗樂既高于唐人燕樂二律,則今三弦之老弦,即俗樂之宮聲,七宮皆從此出。(何意?)
今之四字調,乃明以來俗樂之正宮(正(工)調,黃鐘G調?),
(下)一字調乃高 宮,(燕樂高宮不常用,今俗樂一字調(bA調?)亦不常用。) (大呂均)
上字調乃中呂宮,(夾鐘bB調?)
尺字調乃道 宮,(仲呂C調?)
工字調乃南呂宮,(林鐘D調?)
(下)凡字調乃仙呂宮,(夷則bE調?)
六字調乃黃鐘宮。(無射E調?)
古燕樂之七商,為今俗樂之七宮矣。故今樂工猶謂四字調為正宮調(正(工)調),六字調為越調也(何據?)。(亦有謂工字調為越調者,誤!)
明祝允明《猥談》云:“今人間用樂,皆茍簡錯亂,其初歌曲絲竹,大率金、元之舊,略存十七宮調,亦且不備,只十一調中填湊而已。雖曰不敢望雅部,然俗部大概較差雅部不啻數(shù)律,今之俗部尤極高,而就其聲察,初無定,一時高下,隨工任意移易。(自注:此病,歌與弦音為最。)蓋視金、元制腔之時,又失之矣。是六宮明正德、嘉靖間已不用,蓋三弦既盛行,于是時七商中之六商調,(高大石調不用)七羽中的五羽調,(高盤涉、正平調不用)合計之始為+一調?!?br /> 祝氏亦不知商、羽之有別,但大概言之。而自明至今,俗樂之七宮,即唐人燕樂之七商,猶可考見焉。)
[又案:七商一均,南宋燕樂亦用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與七宮同。(否!此七均各有七宮與七商,并非七宮與七商皆「只用」此七律!)
朱文公<儀禮經傳通解>、《姜白石集》、王(灼)晦叔《碧雞漫志》、周公謹<齊東野語>皆然,學者不可以其與東都所用之律不同而疑之。詳見下。)
大石調(一作”大食調”)
(卷二宮調,作者以第一運黃鐘為殺聲的正宮為首,
卷三商調,卻不以第一運黃鐘為殺聲的越調為首,
而改以黃鐘之商的第二運大石調為首)
《琵琶錄》:商七調,第二運大石調。(太簇(為)商,故以為第二運。)
(以太簇為殺聲的大石調,何以是《琵琶錄》商聲的第二運呢?因為《琵琶錄》無論七宮/七羽/七商,皆以殺聲為黃鐘(唐則為太簇)的調,為第一運。)
《宋史律歷志》:太簇(為)商,(為寅、為功曹、為金、為 般 頡、)為大石調。
《補筆談》:高四字配太簇。
又:太簇(為)商今為大石調,殺聲用(高)四字。
又:大石調用九聲,與正宮同(均)。
《姜白石集》:黃鐘(之)商俗名大石。
《詞源》:黃鐘(之)商,俗名大石調。
[案:七商之第二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一(?)聲也。
越調為黃鐘(為)商,故為第一運;
大石調為太簇(為)商,故為第二運。(第二運何以是第一聲呢?)
余仿此。
太簇一均(?七商?),既實用(黃鐘均之)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七律,則此調居第一,名為太簇,實應應鐘(?),故不曰太簇商,而曰大石調也。(實應應鐘(?),何以又稱為大石調呢?)
(作者在卷二時說:
黃鐘一均,實用太簇(一)、夾鐘(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鐘均)七律。
這里卻又說:
太簇一均,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
皆不知何故?)
燕樂七商一均,與今笛及三弦相應。(何據?)即今俗樂之四字調(正(工)調),故殺聲用(高)四字也,今俗樂以七商為宮(?),故以四字調為正宮調(正(工)調)。
以古人之書,證之今伶工之器,變遷升降,歷歷可尋,彼執(zhí)蔡氏起調畢曲之說,而求燕樂之宮調者,又何啻瞽者之道黑白乎。)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大石調曲二:<清平樂>、<大明樂>;
隊舞大曲十八,大石調曲一:<嘉禾生九穗>
曲破二十九,大石調曲一:<清夜游>;
琵琶獨彈曲破十五,大石調曲一:<寰海清>;
[案:琵琶獨彈曲破者,用琵琶獨彈,不兼他樂器也。
在燕樂二十八調中者,唯大石調、林鐘角、無射宮調、仙呂調四調而已。)
小曲二百七十,大石調曲八:<賀元正>、<待花開>、;<采紅蓮>、<出谷鶯>、<游月宮>、<望回車>、<塞云平>、<秉燭游>;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大石調曲一:<傾杯樂>
云韶部大曲十三,大石調曲一:<清平樂>。
[案:柳永《樂章集》大石調有<迎新春>、<曲玉管>、<滿朝歡>、<傾杯樂>、<夢還京>、<鳳銜杯>、<鶴沖天>、<愛恩深>、<看花回>、<柳初新>、<兩同心>、<女冠子><王樓春>、<金蕉葉>十四曲。
《張子野集》大石調有<清平樂>、<醉桃源>、<恨春遲>三曲。
《姜白石集》大石調有<法曲獻仙音>、<琵琶仙>二曲,
又<玲戲四犯>自注云,“別有大石調一曲”。
《碧雞漫志》大石調有<蘭陵王慢>,又有<念奴嬌>,
又大石調<西河慢>,聲犯正平,極奇古。)
[又案:南渡燕樂(亦)七商亦如七宮,用(大呂均)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當是七均)之名,大石調居第一,當黃鐘之(均)位。故《白石集》云,“黃鐘(之)商俗名大石”也。(否!非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乃南宋采「之調名制」,七宮/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又《碧雞漫志》云,“案(唐)《理道要訣》,唐時太簇(之)商樂曲,有<萬歲樂>?!奔仍惶茣r,則此太簇(之)商亦大石調也。)(唐之太簇與宋之黃鐘等高)
金院本,大石調十一曲:<伊州滾>、<驀山溪>、<吳音子>、<梅梢月>、<玉翼蟬>,、<伊州滾纏令>、<紅羅襖>、<還京樂>、<洞仙歌>、<感皇恩>、尾。
元《中原音韻》:大石調曲二十一章,<六國朝>、<歸塞北>(即<望江南>)、<卜金錢>(即<初問口>)、<怨別離>、<雁過南樓>、<催花樂>(即<擂鼓體>)、<凈瓶兒>、<念奴嬌>、<喜秋風>、<好觀音>(亦作煞)、<青杏子>、<蒙童兒>(即<憨郭郎>)、<還京樂>、<荼薇香>、<摧拍子>、<陽關三迭>、<驀山溪>、<初生月兒>、<百字令>、<玉翼蟬煞>、<隨煞>。
[案:(元陶九成)《輟耕錄》大石調曲十九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大石調三十五章,與此不同。)
高大石調(石一作食)
《琵琶錄》:商七調,第三運高大石調。(殺夾鐘)
《宋史律歷志》:夾鐘(為)商(,為大沖,)為高大石(調)。
《補筆談》:下一字配夾鐘。
又;夾鐘(為)商今為高大石調,殺聲用(下)一字(夾鐘)。
又:高大石調用九聲,與高宮同(均)。
[案《補筆談》刻本脫”高大石調”)
《詞源》:大呂(之)商俗名高大石調。
[案;七商之第三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二(?)聲也。(第三運何以是第二聲呢?)
太簇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二,名為夾鐘,實應黃鐘,故不曰夾鐘商,而曰高大石調也。
高大石調即今俗樂之(下)一字調,故殺聲用(下)一字也。
夾鐘商高于太簇商一律,放曰“高大石調”。
此調自南宋至金、元皆不用,故今俗樂一宇調亦不常用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高大石調曲一:<囀春鶯>;
小曲二百七十,高大石調曲九:<花下宴>、<甘雨足>、<晝千秋>、<夾竹桃>、<攀露桃>、<燕初來>、<踏青回>、<拋繡球>、<潑火雨>,
因舊曲造新聲五十八,高大石調曲一:<傾杯樂>。
[案:高大石調,宋教坊隊舞、云韶部及太宗所制新奏皆不用,故南宋以來,此調遂閥。)
雙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四運雙調。(仲呂商,故為第四運)
《宋史律歷志》:仲呂(為)商,為雙調。
《補筆談》:上字配仲呂。
又:仲呂(為)商今為雙調,殺聲用上字(仲呂)。
又:雙調用九聲,與中呂宮(及中呂調)同(均)。
《碧雞漫志》:夾鐘(之)商俗呼雙調。
《詞源》:夾鐘(之)商俗名雙調。
[案:七商之第四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三聲也。(第四運何以是第三聲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三,名為(殺)仲呂,實應太簇,(低小三度?)故不曰仲呂商,而曰雙調也。(何以不稱為仲呂商,卻稱為雙調呢?此調既是第四運,何以就是第三聲,且又是應鐘為首的第三聲?七商一均,何以又見得實用應/黃/太/姑/蕤//林/南等(黃鐘均)七律呢?)
雙調即今俗樂之上字(仲呂殺)調,故殺聲用上字也。
七羽中仙呂調,(及七宮之道調宮)元南曲亦入雙調也。)
[又案:南宋燕樂七商一均(?),亦如七宮。用(大呂均之)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之名。
(屬夾鐘均的)雙調居第三,當夾鐘之位,故《碧雞漫志》云,“夾鐘(之)商俗呼雙調也”。
可見燕樂借律呂之名,不過「緣飾」而已,初無一定,然其配合之中,亦自有理,但不及字譜配五聲、二變之確有可憑耳。](作者但有不解處,即云「緣飾而已,初無一定」,若然何又能說是「亦自有理」。若然配五聲、二變之字譜,如何又確有可憑?)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大曲),
雙調曲三:<降圣樂>、<新水調>>、<采蓮>;
龜茲部雙調曲二:<宇宙清>、<感皇恩>、
案,龜茲部但有雙調,他調皆不用。
隊舞大曲十八,雙調曲一:<惠化樂堯風>;
曲破二十九,雙調曲一:<朝八蠻>;
小曲二百七十,雙調曲十六:<宴瓊林>、<泛龍舟>、<汀洲綠>、<登高樓>、<麥隴雉>、<柳如煙>、<楊花飛>、<玉澤新>、<玳瑁簪>、<玉階曉>、<喜清和>、<人歡樂>、<征戍回>、<一院春>、<一片云>、<千萬年>;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雙調曲五:<傾杯樂>、<攤破拋球樂>、<醉花閑>、<小重山>、<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雙調曲一:<大定樂>。
[案:柳永《樂章集》,雙調有<婆羅門令>、<雨霖鈴>、<定風波>、<尉遲杯慢>、<卷紬>、<征部樂>、<佳人醉>、<迷仙引>、<御街行>、<歸朝歡>、<采蓮令>、<秋夜月>、<巫山一段云>、<傾杯樂>(散水調)十四曲。
<張子野集>雙調有<慶佳節(jié)>、<采桑子>、<御街行>、<玉聯(lián)環(huán)>、<武陵春>、<定風波>、<百媚娘>、<夢仙鄉(xiāng)>、<歸朝歡>、<相思令>(-作<長相思>)、<少年游>、<賀圣朝>、<生查子>十三曲。
《姜白石集》雙調有<玲攏四犯>及自度曲<翠樓吟>、<湘月>(即大石調<念奴驕>于雙調(差大六度)中吹之)。
《碧雞漫志》:<何滿子>今詞屬雙調”,
又,今雙調<雨霖鈴慢>頗極哀怨。
又,雙調<監(jiān)角兒令>歐陽永叔嘗制詞”,
又,<阿濫堆>嘗以問老樂工,云屬夾鐘(之)商,俗呼雙調。(說見前))
[又案,(周密) 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高雙調有<聚仙歡>(箏獨彈)、<堯階樂慢>(方響起)、<會群仙>(琵琶獨彈)、<玉京春慢>(方響起)、<老人星降黃龍曲破>(諸部合)五曲。
又有雙聲調<玉簫聲>(簫獨吹)一曲。
高雙調當是中管(雙)調,雙聲(調)疑即雙調也。)
金院本雙調十曲:<文如錦>、<豆葉黃>、<攪箏琶>、<慶宣和>、<惜奴嬌>、<月上海棠>、<御街行>、<芰荷香>、<悼悼戚>、尾。
元《中原音韻》雙調曲一百章:<新水令>、<駐馬聽>、<喬牌兒>、<沈醉東鳳>、<步步嬌>(即<潘妃曲>)、<夜行船>、<銀漢浮搓>(即<喬木查>)、<慶宣和>、<五供養(yǎng)>、<月上海棠>、<慶東原>、<撥不斷>(即<續(xù)斷弦>)、<攪箏琶>、<落梅風>(即<壽陽曲>)、<風入松>、<萬花方三臺>、<雁兒落>(即<平沙落雁>)、<德勝令>(即<陣陣贏>、<凱歌回>)、<水仙子>(即<凌波仙>、<湘妃怨>、<馮夷曲>)、<大德歌>、<鎮(zhèn)江回>、<殿前歡>(即<小婦孫兒>、<鳳將雛>)、<滴滴金>(即<甜水令>)、<折桂令>(即<秋風第一枝>、<天香引>、<蟾宮曲>、<步蟾宮>)、<清江引>、<春閨怨>、<牡丹春>、<漢江秋>(即<荊襄怨>)、<小將軍>>、<慶豐年>、<太清歌>、<小陽關>、<搗練子>(即<胡搗練>)、<秋蓮曲>、<掛玉鉤序>、<荊山玉>(即<測磚兒>)、<竹枝歌>、<沽美酒>(即<瓊林宴>)、<太平令>、<快活年>、<亂柳葉>、<豆葉黃>、<川撥掉>、<七弟兄>、<梅花酒>、<收江南>、<掛玉鉤>(即<掛搭沽>)、<早鄉(xiāng)詞>、<石竹子>、<山石榴>、<醉娘子>(即<醉也摩挲>)、<駙馬還朝>(即<相公愛>)、<胡十八>、<一錠銀>、<阿納忽>、<小拜門>(即<不拜門>)、<慢金盞>(即<金盞兒>)、<大拜門>、<也不羅>(即<野落索>)、<小喜人心>、<風流體>、<古都白>、<唐兀歹>、<河西水仙子>、<華嚴贊>、<行香子>、<錦上花>、<碧玉簫>、<妖神急>、<驟雨打新荷>、<駐馬聽近>[案,此曲已見前]、<金娥神曲>、<神曲纏>、<德勝樂>、<大德勝>、<楚天遙>、<天仙令>、<新時令>、<阿忽令>、<山丹花>、<十棒鼓>、<殿前喜>、<播海令>、<大喜人心>、<醉東風>、<間金四塊玉>、<減字木蘭花>、<高過金盞兒>、<對玉環(huán)>、<青玉案>、<魚游春水>、<秋江送>、<枳郎兒>、<河西六娘子>、<皂旗兒>、<本調煞>、<鴛鴦煞>、<離亭宴帶歇指煞>、<收尾>、<離亭宴煞>。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雙調曲六十五(其錦案,五字當作一字)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雙調一百三十三章,與此不同。)
小石調(“石”一作”食”)
《琵琶錄》:商七調,第五運小石調。(林鐘商,故為第五運。)
《宋史律歷志》:林鐘(為)商,為小石調。
《補筆談》:尺字配林鐘。
又:林鐘(為)商今為小石調,殺聲用尺字(林鐘)。
又:小石調用九聲,與道調宮(及正平調)同(均)。
《詞源》:仲呂商俗名小石調。
[案:七商之第五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四聲也。(第五運何以是第四聲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四,名為林鐘,實用姑洗,(低小三度?)故不曰林鐘商,而曰小石調也。
小石調即今俗樂之尺字調,故殺聲用尺字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小石調曲二:<胡渭州>、<嘉慶樂>;
法部曲二,小石調曲一:<獻仙音>;
[案:法曲部但有道宮、小石二調。
《夢溪筆談》云,“清調、平調、側調唯道調、小石法曲用之,蓋古清樂三調之遺也。)
隊舞大曲十八,小石調曲一:<金枝玉葉春>;
曲破二十九,小石調曲一:<舞霓裳>;
小曲二百七十,小石調曲七:<滿庭香>、<七寶冠>、<玉唾壺>、<辟塵犀>、<喜新晴>、<慶云飛>、<太乎時>;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小石調曲一:<傾杯樂>;
云韶部大曲十三,小石調曲一:<喜新春>。
[案:柳永《樂章集》,小石調有<秋蕊香引>、<法曲獻仙音>、<西平樂>、<蝶戀花>四曲。
<張子野集>,小石調有<夜厭>、<迎春樂>、<鳳棲梧>三曲。)
<金院本>小石調一曲。<花心動>;
元《中原音韻》小石調曲五章,<青杏兒>(即<青杏子>,亦入大石調。)、<天上搖>、<惱殺人>、<伊州遍>、尾聲。
[案:《輟耕錄》無小石調,唯<青杏子>入大石調,
《元曲選》(亦)無小石調。)
歇指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六運歇指調。(南呂商,故為第六運。)
《宋史律歷志》:南呂(為)商為歇指調。
《補筆談》:高工字配南呂。
又:南呂(為)商今為歇指調,殺聲用(高)工字。
又:歇指調用七聲,與南呂宮(及南呂調)同(均)。
《詞源》:林鐘(之)商俗名歇指調。
[案,七商之第六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五聲也。(第六運何以是第五聲呢?)
太簇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五,名為南呂,實應蕤賓,(低小三度?)故不曰南呂商,而曰歇指調也。
歇指調即今俗樂之工字調,故殺聲用(高)工字也。
“歇指”或作“歇拍”者誤。)
[又案:(碧雞漫志):“(唐)《理道要訣》所載唐樂曲,南呂(之)商時號水調,今曲<水調歌>乃中呂調,而唐所謂南呂(之)商,則今俗呼中管林鐘(之)商也?!?唐之南呂,與宋之林鐘等高。)
又云:“《理道要訣》<凌波神>一在南呂商,云時號水調,今南呂(之)商則俗呼中管林鐘商也。”
考南渡燕樂七商,亦用黃鐘以下七律,(否!非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乃南宋采「之調名制」,七宮/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南呂商高于夷則商一律,故謂之中管林鐘商,若唐人所謂南呂商者,乃歇指調,晦叔蓋未之知耳。
據《理道要訣》所云“水調”,乃南呂(之)商之別名,非曲名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十八調——四十六曲,
歇指調曲三:<伊州>、<君臣相遇樂>、<慶云樂>;
隊舞大曲十八,歇指調曲一:<大定寰中樂>;
曲破二十九,歇指調曲一:<九穗禾>
小曲二百七十,歇指調曲九:<榆塞清>、<聽秋風>、<紫玉蕭>、<碧池魚>、<盤鼓識、<湛恩新>、<聽秋蟬>、<月中歸>、<千家月>。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歇指調曲三:<傾杯樂>、<洞仙歌>、<三臺>。
[案:柳永《樂章集》,歇指調有<永遇樂>、<卜算子>、<鵲橋仙>、<浪淘沙慢>、<夏云峰>、<荔枝香>、<浪淘沙令>、<祭天神>八曲。
張先《子野集》,歇指調有<雙燕兒>、<卜算子慢>二曲。
《碧雞漫志》:“<荔枝香>今歇指、大石兩調皆有近拍,不知何者為本曲。”
金、元以來,歇指調皆不用。
考元北曲,雙調中有歇指殺,又有<離事宴>帶歇指煞,則此調在元時已并入雙調矣。)
[又案:《碧雞漫志》:“唐南呂(之)商,時號水調。故(柳永)《樂章集》<傾杯樂>一旁注散水調,一旁注水調也。”
水調本七商中之調名,后遂沿以為曲名,猶<六么>本六羽調之總名,后亦以為曲名也。
林鐘商(亦名商調,又作林鐘商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七運林鐘商調。(無射(為)商,故為第七運)
《宋史律歷志》:無射(為)商,為林鐘商。
《補筆談》:下凡字配無射。
又:無射商(為)今為林鐘商,殺聲用(下)凡字。
又:林鐘商用九聲,與仙呂宮(及仙呂調)同(均)。(林鐘商唐屬無射之商、黃鐘為角,宋屬夷則之商、無射為商,皆與林鐘無涉。或是宋夷則之閏角,殺林鐘,故稱林鐘角。以是同均之夷則(之)商,因「商角同用」之故,亦名林鐘商。)
《詞源》:夷則(之)商俗名商調。
[案:七商之第七運,即案琵琶二弦之第六聲也。(第七運何以是第六聲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六,名為無射,實應林鐘(?),故不曰無射商,而曰林鐘商也。(低小三度?)
林鐘商即今俗樂之凡字調,故殺聲用(下)凡字也。
此調《琵琶錄》作林鐘商調金、元人呼為商調者省文也。)
[又案:《碧雞漫志》,“王建<宮詞>云,「側商調里唱<伊州>」。
林鐘商今夷則(之)商也,管色以(下)凡字殺,若側商即借尺字殺?!?br /> 南宋燕樂七商一均,亦如七宮,用(大呂均)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之名,林鐘商居第六,當夷則之位,故曰“林鐘商今夷則(之)商”也。
商調本用(下)凡字殺,借尺字殺,謂之側商。
可見「殺聲」雖變,而商調之名不變,(上例殺聲變后,調名既已由商調,變?yōu)閭壬蹋踹€能說「調名不變」呢?)則調之為調,在五聲二變之還相為宮,不在起調/畢曲也明矣。借宮弦制征調者,弊亦同此。)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林種商曲三:<賀皇恩>、<泛清波>、<胡謂州>;
隊舞大曲十八,林鐘商曲一:<大惠帝恩寬>;
曲破二十九,林鐘商曲一:<宴朝簪>;
小曲二百七十,林鐘商曲十;<采秋蘭>、<紫絲囊>、<留征騎>、<塞鴻度>、<回鶘朝>、<汀洲雁>、<風入松>、<寥花紅>、<曳珠佩>、<遵渚鴻>;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林鐘商曲四:<傾杯樂>、<洞中仙>、<望行宮>、<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林鐘曲一:<泛清波>。
[案:柳永《樂章集》,林鐘商有<破陣樂>、<長相思>、<尾犯>、<王樓春>、<駐馬聽>、<古傾杯>、<雙聲子>、<傾杯樂>、<陽臺路>、<內家嬌>、<二郎神>、<醉蓬萊>、<宣清>、<雨中花慢>、<定風波>、<訴衷情近>、<留客住>、<迎春樂>、 <隔簾聽>、<鳳歸云>、<拋球樂>、<集賢賓>、<殢人嬌>、<忍歸樂>、<應天長>、<合歡帶>、<少年游>二十七曲。
張先《子野集》,林鐘商有<更漏子>、<南歌子>、<蝶戀花>、<訴衷情>、<木蘭花>、<減字木蘭花>,<少年游>(原注,首句與雙調異,余同)、<醉落魄>、<喜朝天>、<破陣樂>、<三字令>十一曲。
《姜白石集》,商調有<霓裳中序第一>。
《碧雞漫志》,<文溆子>(?)今黃鐘宮、大石調、林鐘商皆有<十拍令>。未知孰是。而「溆」字或誤作‘序’并‘緒’。
又,(周密)“天基圣節(jié)排當樂次”,無射(之)商有<柳初春>(管下獨春)、<梅花伊州>(諸部合)二曲。以南宋所用之律推之,當是越調,非林鐘商也。)
[又案,<夢窗甲稿>玉京謠自注云;“夷則商犯無射宮”。南渡夷則(之)商即林鐘商也?!?br /> 又周密自度曲<國香慢>亦云夷則(之)商。)
金院本,商調三曲:<玉抱肚>、<定風波>、尾。
元《中原音韻》:商調曲十六章:<集賢賓>、<逍遙樂>、<上京馬>、<梧葉兒>(即<知秋令>)、<金菊香>、<醋葫蘆>、<掛金索>、<浪來里>(亦作煞)、<雙雁兒>、<望遠行>、<鳳鸞吟>、<玉抱肚>(亦入商調)、<秦樓月>、<桃花浪>、<高平煞>、<尾聲>。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商調曲亦作十六章。而曲名多不同。
(明臧懋循)《元曲選》,商調曲又作五十章。
越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一運越調。(黃鐘(為)商,故為第七運)
《宋史律歷志》;黃鐘(為)商為越調。
《補筆談》:六宇配黃鐘清。
又:黃鐘(為)商今為越調,殺聲用六字。
又:越調用九聲,與黃鐘宮(及黃鐘調)同(均)。
《碧雞漫志》:案(唐)明皇改<婆羅門>曲為<霓裳羽衣>,屬黃鐘(之)商,時號越調,即今之越調(黃鐘(為)商)也。
朱子<儀禮經傳通解>:無射(之)清商,俗呼越調。
《姜白石集》:越調,自注無射商。
《詞源》:無射(之)商,俗名越調。
[案,七商之第一運,即按琵琶二弦之第七聲也。(第一運何以是第七聲呢?)
《琵琶錄》所謂第一運者,越調為黃鐘商,以黃鐘為首故也。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七,名為黃鐘,實應南呂。(低小三度?)放不曰黃鐘商,而曰越調也。
越調即今俗樂之六字調,故殺聲用六宇也。今歌師猶呼六字調為越調,可證《宋史樂志》大晟府言,越調、大食、小食,皆俚俗所傳。)
[又案:南宋燕樂七商一均,亦如七宮,用(大呂均之)黃鐘、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之名。越調居第七,當無射之(均)位,故朱子<儀禮經傳通解>云,“無射(之)清商,俗呼越調”。
《姜白石集》<九歌>越調,亦自注云無射(之)商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越調曲二:<伊州>、<石州>;
隊舞大曲十八,越調曲一:<萬國朝天樂>I
曲破二十九,越調曲一:<九霓裳>;
小曲二百七十,越調曲八:<翡翠帷>、<玉照臺>、<香旖旎>、<紅樓夜>、<朱頂鶴>、<得賢臣>、<蘭堂燭>、<金滴流>;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越調曲二:<傾杯樂>、<三臺>;
云韶部大曲十三:越調曲一:(胡渭州)。
[案,柳永《樂章集》,越調有<清平樂>、
<東坡集>自注,“國工(志?)范日新作越調<解愁>”。
《姜白石集》,自制曲越調有<石湖仙>、<秋宵吟>二曲。
《碧雞漫志》,“歐陽修所集詞,內<河傳>附越調,亦名<怨王孫曲>?!庇郑敖裨秸{<蘭陵王>凡三段二十四拍,此曲聲犯正宮,管色用大凡字、大一字、勾字,故亦名大犯”。
又,“<清平樂>此曲在越調,唐至今盛行,今世又有黃鐘宮,黃鐘商兩音者。唐人所謂黃鐘(之)商即越調。南宋黃鐘(之)商則大石調也。”)
金院本。越調十六曲:<上西平纏令>(一作<上平西>)、<斗鵪鶉>、<青山口>、<雪里梅>(或有花字)、<斗鵪鶉纏令>、<廳前柳纏令>、<蠻牌兒>、<山麻楷>、<水龍吟>、<看花回>、<揭缽子>、<迭字玉臺>、<渤海令>、<緒煞>、<錯煞>、尾。
元《中原音韻》:越調曲三十五章:<斗鵪鶉>、<紫花兒序>、<金蕉葉>、<小桃紅>、<踏陣馬>、<天凈紗>、<調笑令>(即<含笑花>)、<禿廝兒>(即<小沙門>)、<圣藥王>、<麻郎兒>、<東原樂>、<絡絲娘>、<送遠行>、<綿答絮>、<拙魯肅>、<雪里梅>、<古竹馬>、<鄆州春>、<眉兒彎>、<酒旗兒>、<青山口>、<寨兒令>(即<柳營曲>)、<黃薔薇>、<慶元貞>、<三臺印>(即<鬼三臺>)、<憑欄人>、<耍三臺>、<梅花引>、<看花回>、<南鄉(xiāng)子>、<糖多令>、<雪中梅>、<小絡絲娘>、<煞>、<尾聲>。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無越調,不知何故。
(明臧懋循)《元曲選》越調作三十八章。)
[又案:《元曲選》載天臺陶九成《論曲》,止有正宮、中呂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五宮,大石調、雙調、商調、越調四調,共九宮調。而七角七羽皆不用,故明人謂之九宮。
(明)王(世貞)元美<曲藻>載,“何(良俊)元朗云,北人之曲,以九宮統(tǒng)之,九宮之外,別有道宮、高平、般涉三調?!?br /> 或疑燕樂唯七宮,何得(有)九宮?道宮在七宮之中,何得言在九宮之外?不知元朗所謂九宮,蓋兼宮、調言之,則道宮、高平、般涉三調。固在陶氏(九成)九宮調外也。)
《燕樂考原》卷四角聲七調
《新唐書樂志》:大食角、高大石角、雙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鐘角、越角為七角。
《琵琶錄》:上聲,角七調──
第一運越 角 調,
第二運大 石 角調,
第三運高大石角調,
第四運雙 角 調。
第五運小 石 角調,亦名正角調,(七角生于姑洗,則小石角當姑洗之位,故為正角。)(此論只能成立于宋之閏角──宋之小石閏角始以姑洗為殺聲。且若然,則以太簇、南呂為殺聲的大石調、盤涉調,何以又不被稱為正商、正羽?)
第六運歇 指 角調,
第七運林 鐘 角調。(七角次序,悉依七商,所謂「商角同用」也。)
又:商、角同用。
<遼史樂志>:沙識旦,(《隋志》:三曰沙識,即角聲也。)大食角,高大石角,雙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鐘角、越角。
《宋史樂志》:角聲七調,曰大食角,曰高大食角,曰雙角,曰小食角,曰歇指角,曰商角,(即林鐘角)曰越角,皆生于應鐘。(應鐘本黃鐘均之變宮聲,故云“以變宮為角”)。(「皆生于應鐘」者,以殺應鐘之大食角為七角之首之謂也。)
《補筆談》:燕樂七角,越角、大石角、高大石角、雙角、小石角、歇指角、林鐘角。(次序與《琵琶錄》同,亦以越角為首。)
[案:燕樂七角一均,即琵琶之第三弦也。分為七調,名為七角,實亦應鐘變宮聲,非正角聲也。
故《宋史樂志》云“閏為角”,又云“以變宮為角”。
沈氏《補筆談》雖緣飾古律,以姑洗角為大石(正)角,
而景佑《樂髓新經》則固以應鐘角為大石(閏)角。而《宋史樂志》亦云“七角生于應鐘”也,故調名皆與七商一均相應。(“七角生于應鐘”,與”調名皆與七商一均相應”,何干呀?)段安節(jié)曰“商、角同用”是也。
七商一均,實應應鐘以下七律,而猶用太簇以下七律之名。(前有云「燕樂七商,是用太簇為首的七律」,(但此七律應屬夾鐘均),唯「雖名為用太簇七律,實則用應鐘為首的七律」,(此七律屬黃鐘均))
至于七角一均,則名與實皆應鐘、黃鐘、太簇、姑洗、蕤賓、林鐘、南呂七律矣。(此七律屬黃鐘均。何以見得七角只屬一均,且名與實皆此七律呢?)
沈氏因姑次為角,乃用姑次以下七律,不足據也。何以知之?于殺聲知之也:
第一為大石角,應七商之大石調(與大石調同均),實應鐘聲(若然則為閏角)。燕樂以高凡宇配應鐘。故殺聲用(高)凡字也。(《補筆談》:應鐘(為)角,今為歇指角,用(低)尺(即勾)字;)(高凡宇所配為應鐘,低尺字所配則為蕤賓。大石角屬黃鐘均,殺聲若為高凡宇(應鐘)則為正角、殺聲若為低尺宇(蕤賓)則為閏角?!堆a筆談》之歇指角若屬正角,則殺聲為應鐘高凡,不為低尺。若屬閏角,則殺聲為蕤賓低尺,不為應鐘。大石角若屬正角,則殺聲為姑洗乙,若屬閏角,則殺聲為應鐘高凡,故皆誤!以下同!)
第二為高大石角,應七商之高大石調,實黃鐘聲。燕樂以六字配黃鐘清,故殺聲用六字也。(《補筆談》:黃鐘(為)角,今為林鐘角,用尺字;)
第三為雙角,應七商之雙調,實太簇聲。燕樂以高四宇配太簇,故殺聲用四字也。(《補筆談》:太簇(為)角,今為越角,用(高)工字;
第四為小石角,應七商之小石調,實姑洗聲。燕樂以高一字配姑洗,故殺聲用一字也。(《補筆談》:姑洗(為)角,今為大石角,用(高)凡字;)
第五為歇指角,應七商之歇指調,實蕤賓聲。燕樂以勾字配蕤賓,韓氏邦奇曰“勾字即低尺”,故殺聲用尺字也。(《補筆談》:蕤賓(為)角,今燕樂皆無)
第六為林鐘角,應七商之林鐘商,燕樂以高尺字配林鐘,故殺聲亦用尺字也。(《補筆談》:林鐘(為)角,今為雙角,用(高)四字;)
第七為越角,應七商之越調,實南呂聲。燕樂以高工字配南呂,故殺聲用工字也。(《補筆談》刻本誤作「上」字。) (《補筆談》:南呂(為)角,今為小石角,用(高)一字;)
七角一均,考《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及隊舞大曲已不用,并闕宮、商、羽三高調。
而太宗所制,干興以來通用之新奏七角一均,及三高調之外,又闕一正平調,所謂十七宮調是也。
政和論樂者,未詳加考核,遂謂征、角二調,隋、唐以來已失,而妄補之,不知北宋之初,曲破及小曲尚有七角一均也。)
[又案:宋教坊已來,不用七角一均,以其與七商相應也。
元雜劇以來,不用七羽一均,以其與七宮相應也。
以<景佑樂髓新經>考之,七征一均,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七變征一均,亦用應鐘以下七律。而七變宮一均正宮、高宮諸調名,皆與七宮同也。
然則所謂十二均、八十四調、六十中管調者,亦不過徒有其名而已,不能用也。
故<隋書樂志>云,“后周故事,七正、七倍,合為十四聲也”。(五聲二變,倍之為十四。)
聲止十四,則調亦十四可知矣。(此聲數(shù),既含七正、七倍,則與調數(shù)何干?)(七宮、七商合為十四。姜堯章云十二調者,蓋去二高調)(十四調若系由七宮、七商組成,此處何云七正、七倍?)
古人制調,一均必有一均之器,
(《文獻通考》>:”舊制每變宮之際,必換管弦”。
《夢溪筆談》:”今樂部有三調,樂器皆短小”。)
燕樂七角一均,唯琵琶獨彈,轉弦移柱為得之,其它樂無此均之器、不得與之相協(xié)。故不知者遂以為失傳耳。
今之論樂者,乃欲于一管之中備八十四調,或六十調,及求之不得,則曰古樂已亡,嗟呼,豈其然哉?)
[又案:南宋七閏角一均,借用七商,(七閏角調與七商調同均也)故《詞源》曰:
“黃鐘(之)閏俗名大石角,
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
夾鐘閏俗名雙 角,
仲呂閏俗名小 石 角,
林鐘閏俗名歇 指 角,
夷則閏俗名商 角,
無射閏俗名越 角”。
七正角一均,則借七宮(七正角調與七宮調同均也),故《詞源》曰,
“黃鐘角俗名正黃鐘宮角,
大呂角 俗名高 宮角,
夾鐘角 俗名中 呂 正角,
仲呂角 俗名道 宮角,
林鐘角 俗名南 呂角,
夷則角 俗名仙 呂角,
無射角 俗名黃 鐘角。”
蓋七角一均,本非正聲,故于琵琶弦借用之。(就只是同均么!)
閏角則借用七商,故其調名與七商同;
正角則借用七宮,故其調名與七宮同。(實則七商/七正角/七變征七征/七羽/七潤角皆與七宮同均也,無所謂借不借用。)
宋人舊制。班班可考,故所用四均假借,原有脈絡可尋。廷堪鄙見向已及此,若非張氏《詞源》來相印證,則亦不敢毅然自信也。
然則嚴君所惠,其有功于學者,蓋非淺鮮矣。(《詞源》二卷,<四庫書>未再,今得此影抄宋本,阮中承已進呈。)
大石角(一作”大食”)
《琵琶錄》:角七調,第二運大石角調。
(《琵琶錄》之
七宮以殺黃鐘之正 宮為第一運;
七商以殺黃鐘之越 調為第一運;
七羽以殺黃鐘之中呂調為第一運;
則七角的第一運,就當是殺黃鐘之高大石角,
而不應是中呂調。
若然則大石角調當是第七運,而非第二運。)
《宋史律歷志》:應鐘(為閏)角為大石角。
《補筆談》:高凡字配應鐘
又:姑洗(正?)角今為大石角,殺聲用(高)凡(應鐘)字。(否!殺聲用高凡應鐘者,應鐘為閏角調,姑洗為正角調者,顧名思義,殺聲當為高乙字姑洗。)
又:大石角與大石調(及正宮、盤涉調)同(均,黃/林/太/南/姑/應/蕤),加下五(大呂),共十聲。
《詞源》:黃鐘(為)閏俗名大石角。
[案:《宋史樂志》:“七角均生于應鐘”者,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此本律之名也。(若然,則“生于太簇之七商均”者,何以作者認為,「亦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可見非是!)
沈存中七角起于姑洗者,(沈括何有此言?)蓋以黃鐘均姑洗為角,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此古律之名也。
《琵琶錄》以第二運為大石角者,此仍依七商之次序也。(因大石角屬黃鐘之均?)
《宋志》云:“應鐘(為閏)角為大石角”者,指本律也。
《補筆談》云:“姑洗(之正)角今為大石角”,指古律也。(否!《宋志》、《補筆談》皆為宋律,《宋志》為閏角、《補筆談》為正角,故差五度。唐律大石角屬太簇均,正角殺蕤賓,閏角殺夷則,皆亦不為姑洗亦不為應鐘。)
《補筆談》“以(高)凡字配應鐘”,
又云,“大石(閏)角殺聲用(高)凡字”,是名為古律,亦用本律,其實南宋以七角為閏聲,仍用黃鐘(均)以下七律,(否!如上所述,皆為宋律,一正角一閏角而已。)
故《詞源》曰,“黃鐘(均之)閏俗名大石角”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大石角曲一:<念邊功>;
小曲二百七十,大石角曲九:<紅爐火>、(翠云裘)、<慶成功>、<冬夜長>、<金鸚鵡>、<王樓寒>、<鳳戲雛>、<-爐香>、<雪中雁>;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大石角曲一:<傾杯樂>。
[案:《宋史樂志》隊舞大曲已無七角一均,惟曲破、小曲及因舊曲造新聲者有之,至干興以來遂不用。
《姜白石集》自度曲有<角招>。下注云“黃鐘角”,考東都因唐人舊制,則黃鐘(為正)角當是(林鐘)商角。(若然亦是宋制。)
若以南渡七商、七羽推之,則黃鐘(之)角當是大石角也。
<征招序>又云:“此曲因<晉史>,名曰黃鐘下征調”。(「下征調」者,下征音階也,由此亦可見得征調就是下征「音階」,而非征「調式」。)
<角招>曰:”黃鐘清角調”。此不過假用荀公曾(荀勖02??-0289)笛律調名,即(姜)白石所謂“稍以儒雅緣飾”而已,非于征、角二均實有所見也。
高大石角(一作“大食”)
《琵琶錄》:角七調,第三運高大石角調。(如上所述,高大石角調當是第一運,而非第三運。)
《宋史律歷志》:黃鐘(為)角為高大石角。
《補筆談》:”六字配黃鐘清。”
又:”仲呂(為正)角今為高大石角,殺聲用六字”(否!殺聲用六字者,黃鐘為閏角調,仲呂為正角調者,顧名思義,殺聲當為上字仲呂。)
又:”高大石角同高宮(與高大石調、高盤涉調),(加高宮)加高四(太簇),共十聲。”
《詞源》:”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
高大石角居第二,故《宋志》云,“黃鐘(為閏)角為高大石角”也。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仲呂位在第二,故《補筆談》云;“仲呂(為正)角今為高大石角”也。(否!前已有述,這是正角/閏角之別,方差五度。唐/宋律制之別則差兩度,而非五度!且高大石角調本就并非第二運,而是第一運。)
《琵琶錄》:以”第三運為高大石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既是七角,為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
《補筆談》”以六字配黃鐘清”,又云“高大石角殺聲用六字”,是名為古律,亦用本律。((否!前已有述,這是正角/閏角之別,方差五度。唐/宋律制之別則差兩度,而非五度!)
其實南宋以七角為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也。)(完全是附會!實則大呂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為高大石角,乃因大呂均之商調,俗名稱為高大石,而「商角同用」之故!)
《宋史樂志》;由破二十九,高角曲一(即高大石角):<陽臺云>;
[案:《宋史》此曲,明南監(jiān)本作商角(當是高角)、北監(jiān)本作高角??记屏昼娊且延?慶云見>一曲,林鐘角即商角,不當重出。
又無高大石角,則高角當是高大石角,南監(jiān)本誤也。)
小曲二百七十,高角曲九;<日南至>、<帝道昌>、<文風盛>、<琥珀杯>、<雪花飛>、<皂貂裘>、<征馬嘶>、<射飛雁>、<雪飄飖>;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高角(即大石角)曲一:<傾杯樂>。
[案:此調《宋史》皆作“高角”,蓋高大石角之省文也。此益見前商角即高角之誤。)
雙角
《琵琶錄》:”角七調,第四運雙角調”。(如上所述,雙調當是第二運,而非第四運。)
《宋史律歷志》:”太簇(為閏)角為雙角”;
《補筆談》:”高四字配太簇”。
又;”林鐘(為)角今為雙角,殺聲用(高)四字”。(否!林鐘為角調,則顧名思義,所殺者林鐘六字,而非高四字太簇。殺聲用高四字太簇,則并非林鐘為角調。)
又:”雙角與中呂宮(及雙調、中呂調)同(夾鐘均),加高一(姑洗),共十聲”。
《碧雞漫志》:據《理道要訣》,唐時<安公子>在太簇(為)角,今已不傳。(唐律之太簇(為)角,系高大石角,太簇(之)角,系大石角,皆并不為雙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