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實行立案登記制改革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堅決貫徹中央和高法院改革精神,進一步暢通立案渠道,規(guī)范工作機制,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但同時,人民法院也面臨很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是立案窗口服務難以滿足需要,事多人少問題較為突出。伴隨著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立案窗口承擔的材料接收、形式審查、登記立案、解答釋明等工作量激增,各地法院普遍存在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特別是基層法院,受立案登記制改革和第1審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修改的雙重影響,案件數量顯著增長。多數基層法院僅有一到兩名立案法官,在完成日常立案工作之外,還承擔著訴前財產保全、辦理案件等各項工作,超負荷工作成為基層立案部門的工作常態(tài)。二是立案工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個別人員對民事、行政訴訟法學習不夠,案由的確定特別是行政案由的確定存在較大問題,對當事人起訴難以準確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釋法明理水平有限。三是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案件增多。由于立案過濾功能削弱,不予立案、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程序性案件增幅明顯。如湖南省自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全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民事案件5046件,同比上升了83.09%。四是重復起訴、濫訴、虛假訴訟問題較為突出。有的虛構債務、捏造事實規(guī)避國家政策、法律,串通他人獲取非法利益;有的濫用政府信息公開訴權,提出與自己生產生活無關的信息公開申請;有的就同一事實提出幾十次的訴訟;有的對不屬于法院主管的糾紛提起訴訟,經釋明后仍反復訴訟;有的濫列被告,將許多與糾紛無直接關系的人員列為被告四處起訴;等等。五是訴調對接平臺沒有完全發(fā)揮作用。不少當事人不愿選擇訴前調解方式解決糾紛,而是直接要求登記立案,致使訴前調解適用明顯減少。六是送達難問題進一步加劇。立案登記制不再對起訴內容進行審查,很多案件原告填寫的被告地址均有誤,無法查找到被告,或者通過電話聯系不到被告,有的被告直接拒接電話,即使接聽電話也拒絕告知其具體的居住地,使得送達工作更加困難。七是新型立案方式適用率低,效果不明顯。盡管各地都在積極推進網上立案、郵寄立案等便民立案方式,但受各種因素影響,效果一般,當事人使用意愿不強。八是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動機制尚未健全,尚未形成整體合力。九是個別法院立案工作機制仍不規(guī)范,如對起訴材料不全的人員信息未予登記,大廳或窗口置備的訴訟指導材料不全,個別窗口人員缺崗或著裝不規(guī)范,當事人較多時釋法解疑不夠詳細等。本輯在“案例評析”欄中刊登了十四個立案受理典型案例,包括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不予立案及時予以糾正以保障當事人訴權,對當事人濫用訴權行為不予立案等,以期為各地立案受理工作提供有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