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第五章 職業(yè)

中學修身教科書 作者:蔡元培


第一節(jié) 總論

凡人不可以無職業(yè),何則?無職業(yè)者,不足以自存也。人雖有先人遺產(chǎn),茍優(yōu)游度日,不講所以保守維持之道,則亦不免于喪失者。且世變無常,千金之子,驟失其憑借者,所在多有,非素有職業(yè),亦奚以免于凍餒乎?

有人于此,無材無藝,襲父祖之遺財,而安于怠廢,以道德言之,謂之游民。游民者,社會之公敵也。不惟此也,人之身體精神,不用之,則不特無由暢發(fā),而且日即于耗廢,過逸之弊,足以戕其天年。為財產(chǎn)而自累,愚亦甚矣。既有此資財,則奚不利用之,以講求學術,或捐助國家,或興舉公益,或旅行遠近之地,或為人任奔走周旋之勞,凡此皆所以益人裨世,而又可以自練其身體及精神,以增進其智德;較之飽食終日,以多財自累者,其利害得失,不可同日而語矣。夫富者,為社會所不可少,即貨殖之道,亦不失為一種之職業(yè),但能善理其財,而又能善用之以有裨于社會,則又孰能以無職業(yè)之人目之耶?

人不可無職業(yè),而職業(yè)又不可無選擇。蓋人之性質,于素所不喜之事,雖勉強從事,輒不免事倍而功半;從其所好,則勞而不倦,往往極其造詣之精,而漸有所闡明。故選擇職業(yè),必任各人之自由,而不可以他人干涉之。

自擇職業(yè),亦不可以不慎,蓋人之于職業(yè),不惟其趣向之合否而已,又于其各種憑借之資,大有關系。嘗有才識不出中庸,而終身自得其樂;或抱奇才異能,而以坎坷不遇終者;甚或意匠慘淡,發(fā)明器械,而絀于資財,赍志以沒。世界蓋嘗有多許之奈端(Newton,通譯牛頓),瓦特其人,而成功如奈端、瓦特者卒鮮,良可慨也。是以自擇職業(yè)者,慎勿輕率妄斷,必詳審職業(yè)之性質,與其義務,果與己之能力及境遇相當否乎,即不能輒決,則參稽于老成練達之人,其亦可也。

凡一職業(yè)中,莫不有特享榮譽之人,蓋職業(yè)無所謂高下,而榮譽之得否,仍關乎其人也。其人而賢,則雖屠釣之業(yè),亦未嘗不可以顯名,惟擇其所宜而已矣。

承平之世,子弟襲父兄之業(yè),至為利便,何則?幼而狎之,長而習之,耳濡目染,其理論方法,半已領會于無意之中也。且人之性情,有所謂遺傳者。自高、曾以來,歷代研究,其官能每有特別發(fā)達之點,而器械圖書,亦復積久益?zhèn)?,然則父子相承,較之崛起而立業(yè),其難易遲速,不可同年而語。我國古昔,如歷算醫(yī)藥之學,率為世業(yè),而近世音律圖畫之技,亦多此例,其明證也。惟人之性質,不易揆以一例,重以外界各種之關系,亦非無齟齬于世業(yè)者,此則不妨別審所宜,而未可以膠柱而鼓瑟者也。

自昔區(qū)別職業(yè),士、農(nóng)、工、商四者,不免失之太簡,泰西學者,以計學之理區(qū)別之者,則又人自為說,今核之于道德,則不必問其業(yè)務之異同,而第以義務如何為標準,如勞心、勞力之分,其一例也。而以人類生計之關系言之,則可大別為二類:一出其資本以營業(yè),而借勞力于人者;一出其能力以任事,而受酬報于人者。甲為傭者,乙為被傭者,二者義務各異,今先概論之,而后及專門職業(yè)之義務焉。

第二節(jié) 傭者及被傭者

傭者以正當之資本,若智力,對于被傭者,而命以事務給以傭值者也,其本務如下:

凡給予被傭者之值,宜視普通工值之率而稍豐贍之,第不可以同盟罷工,或他種迫脅之故而驟豐其值。若平日無先見之明,過嗇其值,一遇事變,即不能固持,而悉如被傭者之所要求,則鮮有不出入懸殊,而自敗其業(yè)者。

傭者之于被傭者,不能謂值之外,別無本務,蓋尚有保護愛撫之責。雖被傭者未嘗要求及此,而傭者要不可以不自盡也。如被傭者當勞作之時,猝有疾病事故,務宜用意周恤。其他若教育子女,保全財產(chǎn),激厲貯蓄之法,亦宜代為謀之。惟當行以誠懇側怛之意,而不可過于干涉,蓋干涉太過,則被傭者不免自放其責任,而失其品格也。

傭者之役使被傭者,其時刻及程度,皆當有制限,而不可失之過酷,其在婦稚,尤宜善視之。

凡被傭者,大抵以貧困故,受教育較淺,故往往少遠慮,而不以貯蓄為意,業(yè)繁而值裕,則濫費無節(jié);業(yè)耗而傭儉,則口腹不給矣。故傭者宜審其情形,為設立保險公司,貯蓄銀行,或其他慈善事業(yè),為割其傭值之一部以充之,俾得備不時之需。如見有博弈飲酒,耽逸樂而害身體者,宜懇切勸諭之。

凡被傭者之本務,適與傭者之本務相對待。

被傭者之于傭者,宜摯實勤勉,不可存嫉妒猜疑之心,蓋彼以有資本之故,而購吾勞力,吾能以操作之故,而取彼資財,此亦社會分業(yè)之通例,而自有兩利之道者也。

被傭者之操作,不特為對于傭者之義務,而亦為自己之利益。蓋怠惰放佚,不惟不利于傭者,而于己亦何利焉?故摯實勤勉,實為被傭者至切之本務也。

休假之日,自有樂事,然亦宜擇其無損者。如沉湎放蕩,務宜戒之。若能乘此暇日,為親戚朋友協(xié)助有益之事,則尤善矣。

凡人之職業(yè),本無高下貴賤之別。高下貴賤,在人之品格,而于職業(yè)無關也。被傭者茍能以暇日研究學理,尋覽報章雜志之屬,以通曉時事,或聽絲竹,觀圖畫,植花木,以優(yōu)美其胸襟,又何患品格之不高尚耶?

傭值之多寡,恒視其制作品之售價以為準。自被傭者觀之,自必多多益善,然亦不能不準之于定率者。若要求過多,甚至糾結朋黨,挾眾力以脅主人,則亦謬矣。

有欲定畫一之傭值者,有欲專以時間之長短,為傭值多寡之準者,是亦謬見也。蓋被傭者,技能有高下,操作有勤惰,責任有重輕,其傭值本不可以齊等,要在以勞力與報酬,相為比例,否則適足以勸惰慢耳。惟被傭者,或以疾病事故,不能執(zhí)役,而傭者仍給以平日之值,與他傭同,此則特別之惠,而未可視為常例者也。

孟子有言:“無恒產(chǎn)者無恒心?!贝藢嵄粋蛘咧ú∫?。惟無恒心,故動輒被人指嗾,而為疏忽暴戾之舉,其思想本不免偏于同業(yè)利益,而忘他人之休戚,又常以濫費無節(jié)之故,而流于困乏,則一旦紛起,雖同業(yè)之利益,亦有所不顧矣,此皆無恒心之咎,而其因半由于無恒產(chǎn),故為被傭者圖久長之計,非平日積恒產(chǎn)而養(yǎng)恒心不可也。

農(nóng)夫最重地產(chǎn),故安土重遷,而能致意于鄉(xiāng)黨之利害,其摯實過于工人。惟其有恒產(chǎn),是以有恒心也。顧其見聞不出鄉(xiāng)黨之外,而風俗習慣,又以保守先例為主,往往知有物質,而不知有精神,謀衣食,長子孫,囿于目前之小利,而不遑遠慮。即子女教育,亦多不經(jīng)意,更何有于社會公益、國家大計耶?故啟發(fā)農(nóng)民,在使知教育之要,與夫各種社會互相維系之道也。

我國社會間,貧富懸隔之度,尚不至如歐美各國之甚,故均富主義,尚無蔓延之慮。然世運日開,智愚貧富之差,亦隨而日異,智者富者日益富,愚者貧者日益貧,其究也,必不免于懸隔,而彼此之沖突起矣。及今日而預杜其弊,惟在教育農(nóng)工,增進其智識,使不至永居人下而已。

第三節(jié) 官吏

傭者及被傭者之關系,為普通職業(yè)之所同。今更將專門職業(yè),舉其尤重要者論之。

官吏者,執(zhí)行法律者也。其當具普通之智識,而熟于法律之條文,所不待言,其于職務上所專司之法律,尤當通其原理,庶足以應蕃變之事務,而無失機宜也。

為官吏者,既具職務上應用之學識,而其才又足以濟之,宜可稱其職矣。而事或不舉,則不勤不精之咎也。夫職務過繁,未嘗五日不暇給之苦,然使日力有余,而怠惰以曠其職,則安得不任其咎?其或貌為勤劬,而治事不循條理,則顧此失彼,亦且勞而無功。故勤與精,實官吏之義務也。世界各種職業(yè),雖半為自圖生計,而既任其職,則即有對于委任者之義務。況官吏之職,受之國家,其義務之重,有甚于工場商肆者。其職務雖亦有大小輕重之別,而其對于公眾之責任則同。夫安得漫不經(jīng)意,而以不勤不精者當之耶?

勤也精也,皆所以有為也。然或有為而無守,則亦不足以任官吏。官吏之操守,所最重者:曰毋黷貨,曰勿徇私。官吏各有常俸,在文明之國,所定月俸,足以給其家庭交際之費而有余,茍其貪黷無厭,或欲有以供無謂之靡費,而于應得俸給以外,或征求賄賂,或侵蝕公款,則即為公家之罪人,雖任事有功,亦無以自蓋其愆矣。至于理財征稅之官,尤以此為第一義也。

官吏之職,公眾之職也,官吏當任事之時,宜棄置其私人之資格,而純以職務上之資格自處。故用人行政,悉不得參以私心,夫征辟僚屬,誠不能不取資于所識,然所謂所識者,乃識其才之可以勝任,而非交契之謂也。若不問其才,而惟以平日關系之疏密為斷,則必致僨事。又或以所治之事,與其戚族朋友有利害之關系,因而上下其手者,是皆徇私廢公之舉,官吏宜懸為厲禁者也。

官吏之職務,如此重要,而司法官之關系則尤大。何也?國家之法律,關于人與人之爭訟者,曰民事法;關于生命財產(chǎn)之罪之刑罰者,曰刑事法。而本此法律以為裁判者,司法官也。

凡職業(yè)各有其專門之知識,為任此職業(yè)者所不可少,而其中如醫(yī)生之于生理學,舟師之于航海術,司法官之于法律學,則較之他種職業(yè),義務尤重,以其關于人間生命之權利也。使司法官不審法律精意,而妄斷曲直,則貽害于人間之生命權至大,故任此者,既當有預蓄之知識;而任職以后,亦當以暇日孜孜講求之。

司法官介立兩造間,當公平中正,勿徇私情,勿避權貴,蓋法庭之上,本無貴賤上下之別也。若乃妄納賕贓,顛倒是非,則其罪尤大,不待言矣。

寬嚴得中,亦司法者之要務,凡刑事裁判,茍非糾紛錯雜之案,按律擬罪,殆若不難,然寬嚴之際,差以毫厘,謬以千里,亦不可以不慎。至于民事裁判,尤易以意為出入,慎勿輕心更易之。

大抵司法官之失職,不盡在學識之不足,而恒失之于輕忽,如集證不完,輕下斷語者是也。又或證據(jù)盡得,而思想不足以澈之,則狡妄之供詞,舞文之辯護,偽造之憑證,皆足以?;笃湫模怪嵉蛊淝?。故任此者,不特預儲學識之為要,而尤當養(yǎng)其清明之心力也。

第四節(jié) 醫(yī)生

醫(yī)者,關于人間生死之職業(yè)也,其需專門之知識,視他職業(yè)為重。茍其于生理解剖,疾病癥候,藥物性效,研究未精,而動輒為人診治,是何異于挾刃而殺人耶?

醫(yī)生對于病者,有守秘密之義務。蓋病之種類,亦或有憚人知之者,醫(yī)生若無端濫語于人,既足傷病者之感情,且使后來病者,不敢以秘事相告,亦足以為診治之妨礙也。

醫(yī)生當有冒險之性質,如傳染病之類,雖在己亦有危及生命之虞,然不能避而不往,至于外科手術,尤非以沉勇果斷者行之不可也。

醫(yī)生之于病者,尤宜懇切,技術雖精,而不懇切,則不能有十全之功。蓋醫(yī)生不得病者之信用,則醫(yī)藥之力,已失其半,而治精神病者,尤以信用為根據(jù)也。

醫(yī)生當規(guī)定病者飲食起居之節(jié)度,而使之恪守,若縱其自肆,是適以減殺醫(yī)藥之力也。故醫(yī)生當勿欺病者,而務有以鼓勵之,如其病勢危篤,則尤不可不使自知之而自慎之也。

無論何種職業(yè),皆當以康強之身體任之,而醫(yī)生為尤甚。遇有危急之病,祁寒盛暑,微夜侵晨,亦皆有所不避。故務強健其身體,始有以赴人之急,而無所濡滯。如其不能,則不如不任其職也。

第五節(jié) 教員

教員所授,有專門學、普通學之別,皆不可無相當之學識。而普通學教員,于教授學科以外,訓練管理之術,尤重要焉。不知教育之學,管理之法,而妄任小學教員,則學生之身心,受其戕賊,而他日必貽害于社會及國家,其罪蓋甚于庸醫(yī)之殺人。愿任教員者,不可不自量焉。

教員者,啟學生之知識者也。使教員之知識,本不豐富,則不特講授之際,不能詳密,而學生偶有質問,不免窮于置對,啟學生輕視教員之心,而教授之效,為之大減。故為教員者,于其所任之教科,必詳博綜貫,肆應不窮,而后能勝其任也。

知識富矣,而不諳教授管理之術,則猶之匣劍帷燈,不能展其長也。蓋授知識于學生者,非若水之于盂,可以挹而注之,必導其領會之機,挈其研究之力,而后能與之俱化,此非精于教授法者不能也。學生有勤惰靜躁之別,策其惰者,抑其躁者,使人人皆專意向學,而無互相擾亂之慮,又非精于管理法者不能也。故教員又不可不知教授管理之法。

教員者,學生之模范也。故教員宜實行道德,以其身為學生之律度,如衛(wèi)生宜謹,束身宜嚴,執(zhí)事宜敏,斷曲直宜公,接人宜和,懲忿而窒欲,去鄙倍而遠暴慢,則學生日熏其德,其收效勝于口舌倍蓰矣。

第六節(jié) 商賈

商賈亦有傭者與被傭者之別。主人為傭者,而執(zhí)事者為被傭者。被傭者之本務,與農(nóng)工略同。而商業(yè)主人,則與農(nóng)工業(yè)之傭者有異。蓋彼不徒有對于被傭者之關系,而又有其職業(yè)中之責任也。農(nóng)家產(chǎn)物之美惡,自有市價,美者價昂,惡者價絀,無自而取巧。工業(yè)亦然,其所制作,有精粗之別,則價值亦緣之而為差,是皆無關于道德者也。惟商家之貨物,及其貿(mào)易之法,則不能不以道德繩之,請言其略。

正直為百行之本,而于商家為尤甚。如貨物之與標本,理宜一致,乃或優(yōu)劣懸殊,甚且性質全異,乘購者一時之不檢,而矯飾以欺之,是則道德界之罪人也。

且商賈作偽,不特悖于道德而已,抑亦不審利害,蓋目前雖可攫錙銖之利,而信用一失,其因此而受損者無窮。如英人以商業(yè)為立國之本,坐握宇內(nèi)商權,雖由其勇于赴利,敏于乘機,具商界特宜之性質,而要其恪守商業(yè)道德,有高尚之風,少鄙劣之情,實為得世界信用之基本焉。蓋英國商人之正直,習以成俗,雖宗教亦與有力,而要亦閱歷所得,知非正直必不足以自立,故深信而篤守之也。索士比亞 (Shakespeare,通譯莎士比亞)有言:“正直者,上乘之策略?!必M不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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