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惪先生:
吾國大家族合居制度,根據(jù)于儒家孔教之倫理見解,倘欲建設新式的小家庭,則親去其子為不慈,子去其親為不孝,兄去其弟為不友,弟去其兄為不恭。此種倫理見解倘不破壞,新式的小家庭,勢難生存于社會酷評之下。此建設之必先以破壞也。惟破壞略見成效時,則不可不急急從事建設,為之模范,以安社會心理之恐怖作用。足下以為如何?
獨秀1917年3月1日
附:常乃惪致陳獨秀(節(jié)錄)
愿大志此后,提倡積極之言論,不提倡消極之言論,提倡建設之言論,不提倡破壞之言論?!c其提倡破壞舊有的大家族制度,何如提倡建設理想的小家庭模范?……所謂不經(jīng)破壞,不能建設一語,此仆所極不敢贊同者。
常乃惪上言。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