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所謂法家
一、論“法家”之名
古代本沒有什么“法家”。讀了上章的人當知道慎到屬于老子、楊朱、莊子一系;尹文的人生哲學近于墨家,他的名學純粹是儒家。又當知道孔子的正名論,老子的天道論,墨家的法的觀念,都是中國法理學的基本觀念。故我以為中國古代只有法理學,只有法治的學說,并無所謂“法家”。中國法理學當西歷前三世紀時,最為發(fā)達,故有許多人附會古代有名的政治家如管仲、商鞅、申不害之流,造出許多講法治的書。后人沒有歷史眼光,遂把一切講法治的書統(tǒng)稱為“法家”,其實是錯的。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現(xiàn)在也用此名。但本章所講,注重中國古代法理學說,并不限于《漢書·藝文志》所謂“法家”。
二、所謂“法家”的人物及其書
(一)管仲與《管子》管仲在老子、孔子之前。他的書大概是前三世紀的人假造的,其后又被人加入許多不相干的材料(說詳?shù)谝黄?。但此書有許多議論可作前三世紀史料的參考。
(二)申不害與《申子》申不害曾作韓昭侯的國相。昭侯在位當西歷前358至333年。大概申不害在當時是一個大政治家。(《韓非子》屢稱申子?!盾髯印そ獗纹芬舱f:“申子蔽于勢而不知智。由勢謂之,道盡便矣?!保俄n非子·定法篇》說:“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又說:“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故托萬乘之勁韓,七十年(顧千里校疑當作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雖用術于上,法不勤飾于官之患也?!币来丝磥?,申不害雖是一個有手段(所謂術也)的政治家,卻不是主張法治主義的人。今申子書已不傳了。諸書所引佚文,有“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shù)而不任說,……置法而不變”等語,似乎不是申不害的原著。
(三)商鞅與《商君書》衛(wèi)人公孫鞅于西歷前361年入秦,見孝公,勸他變法。孝公用他的話,定變法之令,“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史記》云:“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迸c此互相印證)。賞厚而信,刑重而必?!保ā俄n非子·定法篇》)公孫鞅的政策只是用賞罰來提倡實業(yè),提倡武力。(《史記》所謂“變法修刑,內(nèi)務耕稼,外勸戰(zhàn)死之賞罰”是也。)這種政策功效極大,秦國漸漸富強,立下后來吞并六國的基礎。公孫鞅后封列侯,號商君,但他變法時結(jié)怨甚多,故孝公一死,商君遂遭車裂之刑而死(西歷前338年)。商君是一個大政治家,主張用嚴刑重賞來治國。故他立法:“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保ā俄n非子·定法篇》)又“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于道者被刑?!保ㄐ滦颍┻@不過是注重刑賞的政策,與法理學沒有關系。今世所傳《商君書》24篇(《漢書》作二十九篇),乃是商君死后的人所假造的書。如《徠民》篇說:“自魏襄以來,三晉之所亡于秦者,不可勝數(shù)也?!蔽合逋跛涝谖鳉v前296年,商君已死42年,如何能知他的謚法呢?《徠民》篇又稱“長平之勝”,此事在前260年,商君已死78年了。書中又屢稱秦王。秦稱王在商君死后十余年。此皆可證《商君書》是假書。商君是一個實行的政治家,沒有法理學的書。
以上三種都是假書,況且這三個人都不配稱為“法家”。這一流的人物,——管仲、子產(chǎn)、申不害、商君——都是實行的政治家,不是法理學家,故不該稱為“法家”。但申不害與商君同時,皆當前四世紀的中葉。他們的政策,都很有成效,故發(fā)生一種思想上的影響。有了他們那種用刑罰的政治,方才有學理的“法家”。正如先有農(nóng)業(yè),方才有農(nóng)學;先有文法,方才有文法學;先有種種美術品,方才有美學。這是一定的道理。如今且說那些學理的“法家”和他們的書:
(四)慎到與《慎子》見上章。
(五)尹文與《尹文子》見上章(《漢書·藝文志》尹文在“名家”是錯的)。(六)尸佼與《尸子》尸佼,夢人(據(jù)《史記·孟荀列傳》及《集解》引劉向《別錄》。班固以佼為魯人,魯滅于楚,魯亦楚也?;蜃鲿x人,非)。古說相傳,尸佼曾為商君之客;商君死,尸佼逃入蜀(《漢書·藝文志)。《尸子》書二十卷,向來列在“雜家”。今原書已亡,但有從各書里輯成的《尸子》兩種(一為孫星衍的,一為汪繼培的。汪輯最好)。據(jù)這些引語看來,尸佼是一個儒家的后輩,但他也有許多法理的學說,故我把他排在這里。即使這些話不真是尸佼的,也可以代表當時的一派法理學者。
(七)韓非與《韓非子》韓非是韓國的公子,與李斯同受學于荀卿。當時韓國削弱,韓非發(fā)憤著書,攻擊當時政府“所養(yǎng)非所用,所用非所養(yǎng)”;因主張極端的“功用”主義,要國家變法,重刑罰,去無用的蠹蟲,韓王不能用。后來秦始皇見韓非的書,想收用他,遂急攻韓。韓王使韓非入秦說存韓的利益。(按《史記》所說。李斯勸秦王急攻韓欲得韓非,似乎不可信。李斯既舉薦韓非,何以后來又害殺他。大概韓王遣韓非入秦說秦王存韓,是事實。但秦攻韓未必是李斯的主意。)秦王不能用,后因李斯、姚賈的讒言,遂收韓非下獄。李斯使人送藥與韓非,叫他自殺。韓非遂死獄中,時為西歷前233年。
《漢書·藝文志》載《韓非子》55篇。今本也有55篇。但其中很多不可靠的。如《初見秦》篇乃是張儀說秦王的話,所以勸秦王攻韓。韓非是韓國的王族,豈有如此不愛國的道理?況且第二篇是存韓。既勸秦王攻韓,又勸他存韓,是決無之事。第六篇《有度》,說荊、齊、燕、魏四國之亡。韓非死時,六國都不曾亡。齊亡最后,那時韓非已死12年了??梢姟俄n非子》決非原本,其中定多后人加入的東西。依我看來,《韓非子》十分之中,僅有一二分可靠,其余都是加入的。那可靠的諸篇如下:
《顯學》《五蠹》《定法》《難勢》
《詭使》《六反》《問辯》
此外如《孤憤》《說難》《說林》《內(nèi)外儲》,雖是司馬遷所舉的篇名。但是司馬遷的話是不很靠得住的。(如所舉《莊子·漁父》《盜跖》諸篇,皆為偽作無疑)我們所定這幾篇,大都以學說內(nèi)容為根據(jù)。大概《解老》《喻老》諸篇,另是一人所作?!吨鞯馈贰稉P榷》(今作揚權,此從顧千里校)諸篇,又另是一派“法家”所作?!锻鈨Αふf左上》似乎還有一部分可取。其余的更不可深信了。
三、法。
按《說文》:“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廌,解廌獸也。似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象形)。法,今文省。佱,古文?!睋?jù)我個人的意見看來,大概古時有兩個法字。一個作“亼”,從從正,是模范之法。一個作“灋”,《說文》云:“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是刑罰之法。這兩個意義都很古,比較看來,似乎模范的“佱”更古?!渡袝涡獭氛f:“苗民弗用靈,制以,惟作五虐之,曰法?!比绱苏f可信,是罰刑的“灋”字乃是后來才從苗民輸入中國本部的。灋字從廌從去,用廌獸斷獄,大似初民狀態(tài),或本是苗民的風俗,也未可知。大概古人用法字起初多含模范之義?!兑住っ伞烦趿疲骸鞍l(fā)蒙利用人,用說。(句)桎梏以往,吝?!毕笤唬骸袄萌?,以正法也。”此明說“用人”即是“用正法”?!?”是?范,“法”是模范,“以”即是用。古人把“用說桎梏以往”六字連讀,把言說的說解作脫字,便錯了。又《系辭傳》:“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制而用之謂之法?!狈ㄗ终髂7督?。(孔穎達《正義》:“垂為模范,故云謂之法”)又如《墨子·法儀篇》云: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guī),直以繩,正以縣。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為法。
這是標準模范的“法”。(參看《天志》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后輩,“法”字的意義講得更明白了。《墨辯·經(jīng)上》說:
法,所若而然也。(看第八篇第二章論“法”的觀念。)佴,所然也。《經(jīng)說》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爾雅·釋言》云:“貳也?!惫ⅲ骸百Υ螢楦辟E?!薄吨芏Y》:“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编嵶ⅲ骸百E,副也?!蔽覀兘锈n本做“副本”,即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論法,有三種意義:(一)一切模范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儀篇》)。(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類名作代表的,也是法。(看第八篇第二、三章。)(三)國家所用來齊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辯》“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話,便是指這一種齊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說:“墨子有見于齊,無見于畸。”(《天論篇》墨子的“尚同主義”要“壹同天下之義”,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故荀子說他偏重“齊”字,卻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齊。后來“別墨”論“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動,如同一塊碑上摹下來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這種觀念正與墨子的尚同主義相同,不過墨子的尚同主義含有宗教的性質(zhì),別墨論法便沒有這種迷信了。
上文所引《墨辯》論“法”字,已把“法”的意義推廣,把灋兩個字合成一個字?!兑捉?jīng)·噬嗑卦·象傳》說:“先王以明罰飭法?!狈ㄅc刑罰還是兩事。大概到了“別墨”時代(四世紀中葉以后),法字方才包括模范標準的意義和刑律的意義。如《尹文子》說:
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學很受儒家的影響(說見上章),故他的第一種“法”,即是不變之法,近于儒家所謂天經(jīng)地義。第二種“齊俗之法”指一切經(jīng)驗所得或科學研究所得的通則,如“火必熱”、“員無直”(皆見《墨辯》)等等。第三種是刑賞的法律,后人用“法”字單指這第三種(佛家所謂法,(達摩)不在此例)。第四種“平準之法”乃字本義,無論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認這種標準的法。(看《孟子·離婁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儀》《天志》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書。)當時的法理學家所主張的“法”,乃是第三種“治眾之法”。他們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賞之法,也要有律度權衡那樣的公正無私、明確有效。(看上章論慎到、尹文。)故《韓非子·定法篇》說:
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又《韓非子·難三篇》說: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說:
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也。(見馬骕《釋史》百十九卷所輯。)
這幾條界說,講“法”字最明白。當時所謂“法”,有這幾種性質(zhì):(一)是成文的(編著之圖籍),(二)是公布的(布之于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賞輔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于奸令)。
四、“法”的哲學
以上述“法”字意義變遷的歷史,即是“法”的觀念進化的小史。如今且說中國古代法理學(法的哲學)的幾個基本觀念。
要講法的哲學,先須要說明幾件事。第一,千萬不可把“刑罰”和“法”混作一件事。刑罰是從古以來就有了的,“法”的觀念是戰(zhàn)國末年方才發(fā)生的。古人早有刑罰,但刑罰并不能算是法理學家所稱的“法”。譬如現(xiàn)在內(nèi)地鄉(xiāng)人捉住了做賊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隨意槍斃人,這都是用刑罰,卻不是用“法”。第二,須知中國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經(jīng)過了許多反對,方才漸漸發(fā)生的。春秋時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的功用,以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該把來宣告國人。這是古代專制政體的遺毒。雖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脫離這種遺毒的勢力。所以鄭國子產(chǎn)鑄刑書時(昭六年,西歷前536年),晉國叔向?qū)懶排c子產(chǎn)道:
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裰斜?,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征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并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
后二十幾年(昭二十九年。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國也作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書鑄在鼎上。那時孔子也極不贊成,他說:
晉其亡乎!失其度矣?!裨诙σ樱我宰鹳F?(尊字是動詞,貴是名詞。)貴何業(yè)之守?
這兩句話很有趣味。就此可見刑律在當時,都在“貴族”的掌握??鬃涌峙掠辛斯嫉男虝?,貴族便失了他們掌管刑律的“業(yè)”了。那時法治主義的幼稚,看此兩事,可以想見。后來公布的成文法漸漸增加,如鄭國既鑄刑書,后來又采用鄧析的竹刑。鐵鑄的刑書是很笨的,到了竹刑更方便了。公布的成文法既多,法理學說遂漸漸發(fā)生。這是很長的歷史,我們見慣了公布的法令,以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那就錯了。第三,須知道古代雖然有了刑律,并且有了公布的刑書,但是古代的哲學家對于用刑罰治國,大都有懷疑的心,并且有極力反對的。例如老子說的:“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庇秩缈鬃诱f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边@就可見孔子不重刑罰,老子更反對刑罰了。這也有幾層原因。(一)因當時的刑罰本來野蠻得很,又沒有限制(如《詩》:“彼宜無罪,汝反收之,此宜有罪,汝覆脫之。”又如《左傳》所記諸虐刑),實在不配作治國的利器。(二)因為儒家大概不能脫離古代階級社會的成見,以為社會應該有上下等級:刑罰只配用于小百姓們,不配用于上流社會。上流社會只該受“禮”的裁制,不該受“刑”的約束。如《禮記》所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國篇》所說:“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jié)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shù)制之”,都可為證。近來有人說,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會的“禮”普及全國,法家要使下級社會的“刑”普及全國。(參看梁任公《中國法理學發(fā)達史》。)這話不甚的確。其實那種沒有限制的刑罰,是儒法兩家所同聲反對的。法家所主張的,并不是用刑罰治國。他們所說的“法”,乃是一種客觀的標準法,要“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百姓依這種標準行動,君主官吏依這種標準賞罰。刑罰不過是執(zhí)行這種標準法的一種器具。刑罰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罰,便是有了限制,不是從前“誅賞予奪從心出”的刑罰了。
懂得上文所說三件事,然后可講法理學的幾個根本觀念。中國的法理學雖到前三世紀方才發(fā)達,但他的根本觀念來源很早。今分述于下:
第一,無為主義。中國的政治學說,自古代到近世,幾乎沒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無為主義??鬃邮菢O力稱贊“無為而治”的,后來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面”的話的影響(宋以后更是如此),無論是說“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誠意”,都只是要歸到“無為而治”的理想的目的。平常所說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說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一系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如《尸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諸篇,如《韓非子》中《揚榷》《主道》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兩系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宋朝王安石批評老子的無為主義,說老子“知無之為車用,無之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為用也。故無之所以為車用者,以有轂輻也;無之所以為天下用者,以有禮樂刑政也。如其廢轂輻于車,廢禮樂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無之為用也,則亦近于愚矣”。(王安石《老子論》)這段話很有道理。法家雖信“無為”的好處,但他們以為必須先有“法”然后可以無為。如《管子·白心》篇說:“名正法備,則圣人無事?!庇秩纭妒印氛f:“正名去偽,事成若化?!矊?,不罰而威?!边@都是說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用《管子·禁藏篇》語)的無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義。上章論尹文的法理學時,已說過名與法的關系。(參看上章。)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使人一見善名便生愛做的心,一見惡名便生痛惡的心?!胺ā钡墓τ弥皇且岸ù嗣帧?,使“萬事皆歸于一,百度皆準于法”。這可見儒家的正名主義乃是法家哲學的一個根本觀念。我且再引《尸子》幾條作參證: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茍能正名,愚智盡情;執(zhí)一以靜令名自正,賞罰隨名,民莫不敬。(參看《韓非子·揚榷》……篇云:“執(zhí)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庇挚础吨鞯榔贰#?
言者,百事之機也。圣王正言于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偽,事成若化;以實覆名,百事皆成?!矊?,不罰而威。
審一之經(jīng),百事乃成;審一之紀,百事乃理。名實判為兩,分為一。是非隨名實,賞罰隨是非。
這幾條說法治主義的邏輯,最可玩味。他的大旨是說天下萬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實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實合,便是“是’;名實不合,便是“非”。是非既定,賞罰跟著來。譬如“兒子”是當孝順父母的,如今說“此子不子”,是名實不合,便是“非”,便有罰了?!懊迸c“法”其實只是同樣的物事。兩者都是“全稱”(Universal),都有駕馭個體事物的效能。“人”是一名,可包無量數(shù)的實?!皻⑷苏咚馈笔且环?,可包無數(shù)殺人的事實。所以說“審一之經(jīng)”,又說“執(zhí)一以靜”。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責實”,都只要“以一統(tǒng)萬”?!鬃拥恼髁x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的方面,就忘了名是為“實”而設的,故成了一種偏重“虛名”的主張,如《論語》所記“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及《春秋》種種正名號的筆法,皆是明例。后來名學受了墨家的影響,趨重“以名舉實”,故法家的名學,如尹文的“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定名”)如《尸子》的“以實覆名,……正名覆實”;如《韓非子》的“形名參同”(《主道篇》《揚榷篇》),都是墨家以后改良的正名主義了。
第三,平等主義。儒家不但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成見,還有“親親”、“貴貴”種種區(qū)別,故孔子有“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議論;孟子有瞽瞍殺人,舜竊負而逃的議論。故我們簡直可說儒家沒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觀念。這個觀念得墨家的影響最大。墨子的“兼愛”主義直攻儒家的親親主義,這是平等觀念的第一步。后來“別墨”論“法”字,說道: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督?jīng)說》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蚰净蚴缓ζ浞街嗪弦?。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這是說同法的必定同類。無論是科學的通則,是國家的律令,都是如此。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觀念。所以法家說:“如此,則頑嚚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尹文子》)“法”的作用要能“齊天下之動”。儒家所主張的禮義,只可行于少數(shù)的“君子”,不能遍行全國。韓非說得最好:
夫圣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nèi)不什數(shù)。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夫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圓之木,百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圓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隱栝之道用也。雖有不恃隱栝而自直之箭,自圓之木,良工弗貴也。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fā)也。不恃賞罰而自善之民,明主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顯學篇》)
第四,客觀主義。上章曾說過慎到論“法”的客觀性。(參看)慎到的大旨以為人的聰明才智,無論如何高絕,總不能沒有偏私錯誤。即使人沒有偏私錯誤,總不能使人人心服意滿。只有那些“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可以沒有一毫私意,又可以不至于陷入偏見的蒙弊。例如最高明的才智總比不上權衡、斗斛、度量等物的正確無私。又如拈鉤分錢,投策分馬,即使不如人分的均平,但是人總不怨鉤策不公。這都是“不建己,不用知”的好處。不建己,不用知,即是除去一切主觀的蔽害,專用客觀的標準:法治主義與人治主義不同之處,根本即在此。慎到說得最好: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m不善,猶愈于無法?!蛲躲^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愿望也。
這是說用法可以塞愿望。韓非子說:
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guī)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怪兄魇胤ㄐg,拙匠守規(guī)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用人》)
故設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盜跖也。(《守道》)
這是說,若有了標準法,君主的賢不賢都不關緊要。人治主義的缺點在于只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卻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的危險。法治的目的在于建立標準法,使君主遵守不變?,F(xiàn)在所謂“立憲政體”,即是這個道理。但中國古代雖有這種觀念,卻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國又大亂了。
第五,責效主義。儒家所說“為政以德”,“保民而王”,“恭己正南面而天下治”等話,說來何嘗不好聽,只是沒有收效的把握。法治的長處在于有收效的把握。如《韓非子》說的:
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守法便是效(效的本義為“如法”。《說文》“效,象也?!币隇樾灒瑸楣πВ?,不守法便是不效。但不守法即有罰,便是用刑罰去維持法令的效能。法律無效,等于無法。法家常說“控名以責實”,這便是我所說的“責效”。名指法(“如殺人者死”),實指個體的案情。(如“某人殺某人”。)凡合于某法的某案情,都該依某法所定的處分:這便是“控名以責實”。(如云:“凡殺人者死。某人殺人,故某人當死?!保┻@種學說,根本上只是一種演繹的論理。這種論理的根本觀念只要“控名責實”,要“形名參同”,要“以一統(tǒng)萬”。這固是法家的長處,但法家的短處也在此。因為“法”的目的在“齊天下之動”,卻不知道人事非常復雜,有種種個性的區(qū)別,決不能全靠一些全稱名詞便可包括了一切。倒如“殺人”須分故殺與誤殺。故殺之中,又可分別出千百種故殺的原因和動機。若單靠“殺人者死”一條法去包括一切殺人的案情,豈不要冤枉殺許多無罪的人嗎?中國古代以來的法理學只是一個刑名之學,今世的“刑名師爺”,便是這種主義的流毒?!靶堂畬W”只是一個“控名責實”。正如“刑名師爺”的責任只是要尋出各種案情(實),合于刑律的第幾條第幾款(名)。
五、韓非“法家”兩個字,不能包括當時一切政治學者。法家之中,韓非最有特別的見地,故我把他單提出來,另列一節(jié)。我上文說過,中國古代的政治學說大都受了老子的“無為”兩個字的影響。就是法家也逃不出這兩個字。如上文所引《尸子》的話:“君人者茍能正名,愚智盡情;執(zhí)一以靜,令名自正?!庇终f:“正名去偽,事成若化?!矊?,不罰而威?!庇秩纭豆茏印ぐ仔摹菲f的:“名正法備,則圣人無事?!边@都是“無為”之治。他們也以為政治的最高目的是“無為而治”,有了法律,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的無為之治了。這一派的法家,我們可稱為保守派。
韓非是一個極信歷史進化的人,故不能承認這種保守的法治主義(若《顯學》《五蠧》諸篇是韓非的書,則《主道》《揚榷》諸篇決不是韓非的書。兩者不可并立。)他的歷史進化論,把古史分作上古、中古、近古三個時期;每一時期,有那時期的需要,便有那時期的事業(yè)。故說:
今有構(gòu)木鉆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為鯀禹笑矣。有決瀆于殷周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然則今有美堯舜禹湯武之道于當今之世者,必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務循古,不法??伞U撌乐?,因為之備。(《五蠧》)
韓非政治哲學,只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八個字。所以說:“事因于世而備適于事”。又說:“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他有一則寓言說得最好:
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觸株,折頸而死,因釋其耒而守株,冀復得兔?!裼韵韧踔萎斒乐瘢允刂曛愐?。(《五蠧》)
后人多愛用“守株待兔”的典,可惜都把這寓言的本意忘了。韓非既主張進化論,故他的法治觀念,也是進化的。他說:
故治民無常,惟治為法。法與時轉(zhuǎn)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瓡r移而治不易者亂。(《心度》)
韓非雖是荀卿的弟子,他這種學說卻恰和荀卿相反。荀卿罵那些主張“古今異情,其所以治亂者異道”的人都是“妄人”。如此說來,韓非是第一個該罵了!其實荀卿的“法后王”說,雖不根據(jù)于進化論,卻和韓非有點關系。荀卿不要法先王,是因為先王的制度文物太久遠了,不可考了,不如后王的詳備。韓非說得更暢快:
孔子墨子倶道堯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謂真堯舜。堯舜不復生,將誰使定儒墨之誠乎?……不能定儒墨之真,今乃欲審堯舜之道于三千歲之前,意者其不可必乎?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jù)之者,誣也。故明據(jù)先王必定堯舜者,非愚則誣也?!讹@學》)
“參驗”即是證據(jù)。韓非的學說最重實驗,他以為一切言行都該用實際的“功用”作試驗。他說:
夫言行者,以功用為之的彀者也。夫砥礪殺矢,而以妄發(fā),其端未嘗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謂善射者,無常儀的也設五寸之的,引十步之遠,非羿、逄蒙不能必中者,有常儀的也。故有常儀的則羿、逄蒙以五寸的為巧。無常儀的,則以妄發(fā)之中秋毫為拙。今聽言觀行,不以功用為之的彀,言雖至察,行雖至堅,則妄發(fā)之說也。(《問辯》。舊本無后面三個“儀的”,今據(jù)《外儲·說左上》增。)
言行若不以“功用”為目的,便是“妄發(fā)”的胡說胡為,沒有存在的價值。正如《外儲說·左上》舉的例:
鄭人有相與爭年者,〔其一人曰:“我與堯同年?!薄常ㄅf無此九字,今據(jù)馬總……《意林》增)其一人曰:“我與黃帝之兄同年。”訟此而不決,以后息者為勝耳。
言行既以“功用”為目的,我們便可用“功用”來試驗那言行的是非善惡。故說:
人皆寐則盲者不知;皆嘿則喑者不知。覺而使之視,問而使之對,則喑盲者窮矣?!髦髀犉溲员刎熎溆?,觀其行必求其功,然則虛舊之學不談,矜誣之行不飾矣。(《六反》)
韓非的“功用主義”和墨子的“應用主義”大旨相同,但韓非比墨子還要激烈些。他說:
故不相容之事,不兩立也。斬敵者受上賞,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祿,而信兼愛之說(兼舊誤作廉);堅甲厲兵以備難,而美薦紳之飾;富國以農(nóng),距敵恃卒,而貴文學之士,廢敬上畏法之民,而養(yǎng)游俠私劍……之屬:舉行如此,治強不可得也。國貧養(yǎng)儒俠,難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是故服事者簡其業(yè)而游于學者日眾,是世之所以亂也。且世之所謂賢者,貞信之行也。所謂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難知也。今為眾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難知,則民無從識之矣。……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則緩者非所務也。今所治之政,民間之事,夫婦所明知者不用,而慕上知之論,則其于治反矣。故微妙之言,非民務也。……今境內(nèi)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國愈貧。言耕者眾,執(zhí)耒者寡也。境內(nèi)皆言兵,藏孫吳之書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戰(zhàn)者多,被甲者少也。故明主用其力,不聽其言;賞其功,必禁無用。(《五蠢》)
這種極端的“功用主義”,在當時韓非對于垂亡的韓國,固是有為而發(fā)的議論。但他把一切“微妙之言”,“商管之法”,“孫吳之書”,都看作“無用”的禁品。后來他的同門弟兄李斯把這學說當真實行起來,遂鬧成焚書坑儒的大劫。這便是極端狹義的功用主義的大害了。(參看第八篇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