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防
中日和議,增開通商口岸,此后重慶、沙市、蘇州、杭州,輪船必往來絡繹,然則今日江防與昔日情形固不同矣。查中國長江內河水師向用長龍舢板,于光緒十一年曾經當道會議,欲先令長江之水師舢板裁減,將營哨弁兵額缺酌量裁并,即以裁出之餉添制淺水輪船,分隸巡防。
或謂:昔曾文正偕彭剛直創(chuàng)造舢板以來,平發(fā)逆,安行旅,厥功甚偉,未可更動,且長龍舢板較小輪船之利便有五:
一、江上盜賊出沒于蒲灘蓼溆之間,淺港分歧之所,輪船縱小,亦必長十余丈,吃水已深,不能涉淺,若遇劫掠盜船,一經掉入淺隘蘆荻叢雜之處,則不能窮追搜捕。
二、制造輪船每艘需價萬余兩,長江水師由厘金項下每歲助餉八十萬兩,即概以制造輪船計,僅得船八十艘耳。酌裁一半,僅可得船四十艘。現在水師分防五省,舢板兵船星羅棋布,節(jié)節(jié)梭巡,故盜賊無從伺隙。若每鎮(zhèn)酌減一半,所減之舢板則多,所添之輪船則少,恐分布汛地不能周密,宵小乘間竊發(fā),勢所不免。
三、不能弭盜,則商賈之挾重資販運者必畏縮不前,各卡厘稅必然減色。
四、查師船一只不過二百余金,計須合四十余師船之費始能造一輪船,則制造之費巨。師船三年一修,所費無幾。輪船則機器偶壞,船身偶損,非重價雇請洋匠不能補治,則修理之費巨。師船水勇月餉不過數金,輪船則司事之人皆須厚給廩俸,則資養(yǎng)之費巨。船鼓枻即行,駕駛靈便,輪船非用煤火即不能行,所費尤巨。統而計之,輪船之糜費何止百倍于師船。
五、師船持舵掉槳,犯浪沖風,全恃人力,非壯勇不得濫充。輪船全恃火力運其機器,雖怯弱亦可從事,久之人習于逸,兵以日疲,將來徒有水師之名,其流弊直與綠營無異。
按:以上五者皆按時論事,節(jié)省經費,非親歷而深知者不能道,其公忠體國之心于期可見。惟今日蘇、杭、重慶通商,往來之小輪船多于梭織,與昔日情形不同。新式輪船吃水之淺,船身之長,亦可與長龍舢板相仿佛,雖蘆荻叢雜之處,平日既測量有素,至時盡可窮追。則首款不足慮矣。
輪船造價不一,有數千兩、有萬余兩者,既一時無力多造,每省先造數艘試辦,以開風氣。庶逆風、逆水之時,師船不能前進,輪船亦可拖帶,見有賊船,無慮追之不及。如每鎮(zhèn)酌減一半,無舢板者有輪船往來游弋,宵小賊船何敢竊發(fā)?則第二款不足慮矣。
既宵小賊船不敢橫行,行旅必安,各卡厘金何致減色?且商賈挾重資者皆趁洋輪。此第三款不足慮矣。
師船一只不過二百余金,其價雖廉,不能逆水行舟、沖風破浪,只可防宵小,不能防外寇。如無輪船,設有外患,非舢板可御。且輪船司事廩俸不甚昂,水勇月餉向給數金,今百物皆貴,欲得其死命必須酌加,使足以贍其妻室。至機器船身有壞,不必雇請洋匠,既置有小輪船數十艘,應于湖北或江南制造局左右開一船澳,以備修理,無事可以攬造商船,或交江南制造局代修亦可。則第四款不足慮矣。
輪船持舵、升桅、掉槳之人亦與師船無異,非身體堅壯而善于泅水、駕駛者不得濫充,既仿西法,尤宜認真挑選,不時操練,凡有不合定章者應即隨時裁汰,何慮有綠營氣習?夫水、陸兵勇之強弱,亦視乎將帥之何如耳。其第五款不足慮矣。
今泰西各國及日本維新之后,凡內河、內江水師向日用舢板帆船者,皆已盡改輪船,因時制宜,正當如是。曾文正、彭剛直昔年創(chuàng)設長江水師,原為破發(fā)逆、防土匪起見,不料今日重門洞開,防外寇更甚于防土匪。
況曾文正曾有言曰:“今日吾輩以長龍舢板之水師克平發(fā)逆,以成一時之功,然天下事變動不常,此種水師船未必永足為將來戰(zhàn)守長江之用。是則在后之人神明變通耳。”老成之言毫無膠柱鼓瑟之見,真足令后賢心眼。
按中國與法、日交兵之時,各口多以重價租買小輪船傳遞信息,尚未騷擾內地,已屬糜費不少,何如及早籌防。擬請當道于長江內河水師亟宜整頓裁減,隨時添置輪船,與長龍舢板互相表里,以壯聲威,弭患無形,有稗大局,洵非淺鮮。惟前車可鑒,必先講求水軍將才,茍無其人,雖有兵艦亦猶馬江、威海、劉公島之水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