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談談強制墮胎罪
在今早(2010年6月)的晨報社會版上,出現了關于“以強制墮胎罪起訴某醫(yī)師”的報道。
正像各大報紙及電視臺報道的那樣,該案的嫌疑犯、東京慈惠會醫(yī)科大學的醫(yī)師小林達之助受到起訴。
說起來“強制墮胎罪”是個陌生的罪名。
此案也引起主播記者們的極大關注,他們以各種形式進行了述評。不過,最受困擾的或許還是東京慈惠會醫(yī)科大學。
我所認識的該大學出身的醫(yī)師也因此而非常沮喪。根據此前的報道,很多人都以為被告小林就是該大學出身。
然而,實際上小林畢業(yè)于東海大學醫(yī)學部,后來作為外聘醫(yī)師在慈惠會醫(yī)大附院工作。
如此這般,醫(yī)師在獲取資格證之后,就可以在畢業(yè)大學以外的醫(yī)大附院里工作了。
小林被告正巧是在慈惠會醫(yī)大附院工作時惹出此案,可他并非畢業(yè)于慈惠會醫(yī)大。報紙報道對這方面的情況未做詳細介紹,但這一點萬萬不可疏忽。
那么,根據起訴書所寫,起訴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小林已知與其交往的女性懷孕,于是圖謀不經本人同意致使其流產。在去年1月的9日到11日,他在該女性家中等處將宮縮劑謊稱“維生素”讓其服用。他還在12日下午,謊稱“補充水分和營養(yǎng)”給該女性點滴注射宮縮劑,致使其在廁所里流產。
當時,該女子懷孕已到第六周。被告小林承認了犯罪事實,并表示“十分抱歉”。
以上即為起訴理由。但事實確實如此嗎?
我不是搞法律專業(yè)的,所以對即將審判的此案談看法或許有些多余。不過,我還是認為這種起訴理由令人費解。
這是因為,受害者是一位三十多歲的現役護師。她本人就在醫(yī)療現場工作,應該說相關經驗非常豐富。就算當醫(yī)師的男友真的告訴過她“這是維生素”,難道她也會輕易服用嗎?
另外,據說該醫(yī)師還以“應該補充些營養(yǎng)”為由建議她打點滴,難道她也會順從地接受嗎?
片劑藥物暫且不論,打點滴需要患者長時間臥床,讓藥液注入自己的靜脈血管。
任何人在此時應該都會擔心輸液藥物并予以詢問和確認吧?特別是那位當事人,她可是一名在醫(yī)療現場工作了近十年的現役護師!
打點滴輸入的是什么藥物?在輸液過程中有什么樣的感覺?身體有什么反應?她肯定會自主敏銳地觀察。
據某周刊報道,“被告小林在讓該護師口服子宮收縮劑后發(fā)現藥效不明顯,又堅決地施用了作用更強的靜脈輸液”。難道真會有這種不假思索、唯命是從的護師嗎?
換個角度來看,這種報道未必不可理解為對第一線護師的輕蔑。
那么,為什么存在發(fā)生這種情況的可能性呢?而且,為什么會發(fā)生這種事件呢?
以下只是我的推測:服用子宮收縮劑并實施靜脈滴注可能都是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進行的。
換句話說,那位受害者護師應該是在了解一切的情況下服從醫(yī)師男友的指示而行動的。
為什么呢?
接下來這個問題很重要:該護師發(fā)現自己懷孕后首先告訴了男友,即被告小林。
“我懷孕了。怎么辦?”
或許那位護師當時期待男友高興地說“那就生吧”,而他作為關鍵當事人卻只是顯得驚慌失措。
“那太糟了!得趕緊拿掉……”
不過懷孕六周也許沒必要采取手術方式,口服或靜脈滴注子宮收縮劑就能造成流產。
“我馬上準備藥劑,”男友說道,“求求你,現在一定要把孩子拿掉!要是孩子出生我可就慘了,而且無法向父母交代。反正這孩子不能要!”
那位護師陷入沉思。男友進一步催促。
“要是你同意拿掉孩子,咱們可以商定時間結婚。如果你想要孩子,結婚后也可以嘛!”
聽男友這樣講,那位護師就同意按他所說的去做了。
但是,為慎重起見,那位護師將剩余的藥片和輸液袋保留了下來。
其后不久,那位護師發(fā)現被告小林已與其他女性結婚,而且從未打算跟自己結婚。
“我受騙了……”
那位護師身體受到傷害,并且明白自己的感情受到欺騙。于是,她為了報仇而決定將前男友告上法庭。
“那個人在我一無所知的情況下讓我服用宮縮劑,還打點滴造成我流產?!?/p>
以上只是我的推測而已,無論怎樣說確實都是男方不好。不過如此看來,男人與女人之間的溝壑可真是既深邃又幽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