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過來說,若非如此,則實證主義的諸多努力將會遭到歷史及社會事實之潮涌的報復,一旦與提供統(tǒng)一性法則的主觀意識發(fā)生脫離,就勢必將歷史及社會實在的研究果實消解為一系列不相關聯(lián)的偶然事件和個體性事實,自然與歷史之關系的康德式古老難題不但不能得到解決,隨之一同歸于消散的還會包括偉大的人道主義時代有關人之倫理尊嚴的普遍主義設定。
薩維尼(Friedrich Karlvon Savigny)通過對羅馬法在中世紀及近代歐洲的歷史證據(jù)的細密研究,重塑了羅馬法之歷史的非理性特征;據(jù)此,薩維尼認為法律乃是導源于特定的文化共同體,因此并非從一般的或者普遍性的原理中推演而出;這實際上意味著法律在本質上的非理性性格,而立法以及法律本身作為獨特的個體性事件,則是對特定文化共同體的特質的反映。這種文化共同體的特質就是所謂的“民族精神”。盡管薩維尼力圖將“民族精神”這一純粹理智建構的概念予以實體化,但這一概念本身顯然并非是用來描述或者概括具體的、可感知的社會實在或者過去的歷史事件的,薩維尼始終只能給予這個概念以一種非常隱晦不明的邏輯地位,如果可稱得上某種邏輯地位的話。但薩維尼賦予“民族精神”的形而上學地位則是再明確不過的,在薩維尼看來,“民族精神”本身就是一個統(tǒng)一的整體,這個整體是先在的,也是先于理性的;確切地說,它不是無數(shù)文化現(xiàn)象、可感知現(xiàn)象的萬流歸宗的產(chǎn)物,不是任何事物的產(chǎn)物,恰恰相反,它是所有這些現(xiàn)象和社會—歷史實在的本質性基礎;在此,薩維尼復活了教父哲學和中世紀神學的流溢論,認為一切現(xiàn)象皆從“民族精神”這一形而上學實體當中流溢而出。于此便形成了關于社會實體的“有機論”觀念,這一觀念否認“原子論”式的民族和政治—歷史觀念,宣稱個人具備不可拆解和不可分析的同一性,這種同一性同民族精神及其人格的同一性是類似的,并以一種非理性主義的方式相互镕鑄在一起。據(jù)此,啟蒙運動所提倡的“普遍意志”便也成為一種從更高級的形而上學實體中流溢而出的東西,從而不再具備自身的創(chuàng)造性和獨立性。在現(xiàn)實的政治—歷史領域,這意味著一場徹底的手術,徹底摘除了啟蒙運動賦予“普遍意志”的變革力量的來源;最終,此種非理性的保守主義認識論將“普遍意志”成功地蛻變?yōu)槟撤N非理性的、類似于施穆勒(Gustav von Schmoller)所謂的“道德”這樣的不明之物。在此種“道德”實體的籠罩之下,知識與直覺之間的界線也隱沒在黑暗當中,無法辨識,甚至它們就是一回事情。
一種不可知論的、徹底失敗主義的政治—歷史觀念也便由此催生,這種觀念實際上類似于一種神秘主義的宗教信仰,一種不具備分析性表述之可能性的流溢論,正如馬克斯?韋伯在評論此種觀念在方法論上的奠基者羅雪爾(Wilhelm Georg Friedrich Roscher)時所描述的那樣:“對羅雪爾來說,事件的終極的、最抽象的法則,也即黑格爾意義上的"最一般"法則,構成了"上帝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