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菲爾和特納(1979)指出,將自己的群體評價為比相關(guān)的外群更具有肯定性,這種動機造成了群際歧視。個體通過把自己的內(nèi)群同一個相關(guān)的外群加以比較,試圖使他們的群體同其他群體相區(qū)分,這樣,他們的社會認同就會得到提高。泰菲爾和特納(1979)堅稱,除了對內(nèi)群與外群加以社會類型化的必要前提條件外,至少還有另外三種變量影響到群際區(qū)分行為(intergroup differentiation)。首先,群體成員必須把他們的群體成員資格內(nèi)化為他們的自我概念的一個方面。換句話說,他們必須明確地把自己作為內(nèi)群的一個成員,并且當被問及這樣一個問題——“你是誰”——的時候,他們很可能把自己描述為這樣一個群體的成員。其次,社會情境必須允許進行群際比較。群體成員必須能夠做出評價性的群體比較(group comparison),這樣就可以認為自己的內(nèi)群明確地不同于外群。最后,外群必須被認為是一種相關(guān)的比較群體。內(nèi)群的成員不會把他們的群體同任何可以接觸到的外群加以比較。實際上,一些因素,如相似性、比鄰性和情境的突出性,決定了一個外群是否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的和可靠的比較群體(Campbell,1958)。
泰菲爾(1978)以及泰菲爾和特納(1979)也探討了個體對于受到威脅的或者實際被否定的社會認同做出反應時可能采取的三種方式。社會流動可以使人們晉升到一個地位更高的群體中,從而增強肯定的社會認同。如果其社會認同受到了威脅,或者被認為是否定的,個體就會通過加入一個地位更高的群體,來試圖將他(她)自己同內(nèi)群分離開來。對于受到威脅的或者否定的社會認同的第二種反應是社會創(chuàng)造(social creativity),它包括三種策略:(1)在一種不同的維度上把內(nèi)群同外群加以比較;(2)重新評價比較的維度,使以前否定的維度被認為是肯定的;(3)將自己的內(nèi)群同一個不同的或者地位更低的外群加以比較。最后,社會競爭(social competition)是對于受到威脅的或者否定的社會認同的第三種反應。內(nèi)群的成員可以直接同外群競爭,以獲得肯定的獨特性或者肯定的社會認同,或者他(她)至少可以以獲得一種肯定的社會認同為目的而同外群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