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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贏之道(大師細說博弈論) 作者:史蒂文·J·布拉姆斯


對于我們許多人來講,小學時代為玩拼字游戲或者打球而必須搭伙時,我們就已經(jīng)遇到了公平分配問題。當然從重要性的角度觀察,孩子們作出的選擇遠遠遜色于夫妻雙方離婚時對財產(chǎn)分割作出的選擇。然而,顯然的事實是,在兩類情況下,嚴格交替方法都被頻繁使用———遑論其他許多涉及兩個當事人以上的情況,比如劃分遺產(chǎn)。

究竟什么使得嚴格交替方法獲得如此廣泛使用呢· 答案在于,在兩個重要標準上,嚴格交替方法大受好評:

1.不需要當事方對其偏好進行陳述;

2.易于理解和掌握,具有明顯的公平性。

然而,嚴格交替方法也具有兩個重要缺陷。第一是可能引發(fā)妒忌。即使通過擲硬幣來決定誰先選擇,先選擇的一方可能獲得明顯的、永久的優(yōu)勢。這完全取決于運氣,嚴重影響輪流的公平性,除非像職業(yè)聯(lián)賽的情況那樣,人們就是想讓某些球隊獲得優(yōu)勢(如前所示,在復雜選擇的情況下,也不一定能獲得優(yōu)勢)。嚴格交替方法的第二個主要缺陷是,只有在逐項比較時,該方法才有效率。在很多情況下,人們既愿意也有能力對項目集合體而不僅僅是各項目本身進行比較,這時往往會暴露嚴格交替方法無效率的一面。

然而,考察嚴格交替方法是否公平時,尤其是比較項目集合體時,很少發(fā)現(xiàn)該方法是有效率的。我們的第三種程序,經(jīng)調(diào)整的贏家方法,可以滿足公平的所有三個標準,但使用該方法要求當事各方披露有關其偏好的更多信息,而不僅僅是在每一步驟里指出其所偏好的項目。

嚴格交替程序有其優(yōu)點,尤其像在挑選球員時人們想創(chuàng)造出某些特權。從理論上講,選擇結果可以被戰(zhàn)略操縱,但即使假設當事方對偏好互相了如指掌,計算方法還是非常復雜。不但結果可能事倍功半,而且正如我們看到的那樣,最終每個人的福利可能都會受到損害。

對于兩個應該獲得相同權利的當事方來講,沒有理由不給第二個進行選擇的一方某些補償,以盡量減少妒忌。只有當雙方都認為各待分配項目在價值上大抵相同時——— 這樣沒人會過分在意挑選的順序———嚴格交替程序才會因其簡單方便的優(yōu)點而得到廣泛注意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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