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尊重生命的價值1

故事照亮未來 作者:楊照


在2000年當選美國總統(tǒng)之前,小布什做了六年德州州長。六年之內(nèi),他一共簽發(fā)了一百五十二件死刑執(zhí)行案,不只是德州歷史上,而且是20世紀以來全美國,將最多犯人處死的美國州長。

這項“成就”令人驚訝。尤其是考慮到那個時期,全美國、乃至全世界主要的潮流趨勢,是積極要求廢除死刑,或至少是對于死刑采取一種更謹慎、更小心的態(tài)度。歐洲大部分國家早就取消死刑了,美國也有一半以上的州立法廢除死刑,就連臺灣都對“治亂世用重典”有了不一樣的看法。要不是1997年爆發(fā)了令人發(fā)指的“白曉燕命案”,臺灣支持廢除死刑的力量應(yīng)該會更大吧!即使有像陳進興那樣窮兇極惡的罪犯,臺灣這幾年仍然大大減緩,乃至停止了簽發(fā)死刑執(zhí)行令。

德州州長布什還真是反其道而行?。?999年競選總統(tǒng)時,他出版了一本談?wù)卫砟畹臅?,他知道自己簽發(fā)處決那么多犯人的紀錄,一定會引起注意與爭議,因此特別在書中宣稱:每一件死刑案送到他桌上,他都仔細考慮過各種因素,確認犯人的確有應(yīng)該被處死的充分理由。

不過在他當選總統(tǒng)之后,美國新聞界有人取得了德州州長的行程表,上面清清楚楚記載著,每一次有死刑處決令該要簽發(fā)時,當時的德州檢察長會準備好相關(guān)資料,在早上安排與布什州長半個小時的會議。

只有半個小時!布什所說的詳盡仔細考慮,原來都只花了半個小時就做完了。一樁死刑案,從調(diào)查到審問到判決,有多少文件、多少證據(jù),布什州長要如何在半小時中考慮衡量這些數(shù)據(jù)?

布什的解釋是:法院已經(jīng)花了那么多時間、走過那么細密的程序,他所要問的只能是:有什么特別理由懷疑、不接受法院判決嗎?在那半小時會議中,州檢察長要準備的資料,是整理那些反對法院判決的特別理由。

對生命缺乏基本的尊重

原來如此。照他這樣的標準,那半小時的時間說不定都還嫌太長呢!畢竟一來,布什州長沒有真正要了解案情來龍去脈,這個犯人被控什么罪名,因為什么證據(jù)證明了什么行為所以應(yīng)該奪取他的生命。他要的,只是州檢察長整理好告訴他這案子有沒有什么蹊蹺,如果檢察長說沒有,那他就認為沒有,就可以安心簽名了。

難怪他六年任內(nèi),一共有一百五十二個死刑犯執(zhí)行令送到他桌上,他簽了一百五十二件,沒有一件例外,沒有一件特赦,甚至沒有一件判定延遲再議。

布什州長主張:這樣的紀錄顯示他尊重法律、尊重法院,不以個人的意志,不以州長的政治權(quán)力,介入法院判決,不干涉法律正常執(zhí)行。

不過換個角度,這樣的紀錄還顯示出了其他意義。第一是他對于為什么至今美國州長仍然握有對州內(nèi)每一個死刑犯的最后簽決權(quán),顯然沒有什么根本的認知與思考。法律管轄評斷的是行為,然而讓人做出行為來的,卻有各式各樣的動機,還有各式各樣環(huán)境因素的影響。剝奪人的生命權(quán),是法律的終極懲罰,在終極懲罰之前,動機及其他因素應(yīng)該獲得充分考慮,而州長就被賦予了進行這種“人的考慮”的權(quán)力與責(zé)任。

另一層相關(guān)的意義是:顯然布什對于人命,尤其是他心目當中的“罪犯”的生命,缺乏根本的尊重。和其他主張保留、甚至多用死刑的保守人士一樣,布什也喜歡強調(diào)一般人的生命權(quán)、受害者的權(quán)利,來合理化對于重犯者的死刑懲罰。也就是說,國家、公權(quán)力大可以決定取走“罪犯”的生命。這樣的思考中,沒有一種對生命普遍的尊貴,也就沒有保護生命的基本底線。

生命是可以分類、甚至應(yīng)該分類的。被歸納進不一樣、“不對”的類別里的生命,就不受保護,甚至可以理所當然予以消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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