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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

國家賠償法律法規(guī)手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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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4日 京高法發(fā)[2009]122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原由審判監(jiān)督庭審理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調整為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市高級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自2009年4月1日以后受理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由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理,此前未審結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仍由審判監(jiān)督庭審理。各中級人民法院今后對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報送市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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