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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3日[2001]賠他字第4號))
廣西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3月20日[2001]桂法賠請字第1號《關于高其峰申請柳城縣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詢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jù)還不充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绷强h人民檢察院對高其峰涉嫌受賄一案刑事拘留16天后,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又因證據(jù)不足,作出撤銷該案的決定。柳城縣人民檢察院對高其峰的刑事拘留屬錯誤拘留。柳城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對高其峰承擔賠償責任。
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薄秶屹r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日工資計算?!薄秶屹r償法》規(guī)定賠償金是以日來計算,賠償?shù)奶鞌?shù)應包括當日在內。柳城縣人民檢察院對高其峰賠償?shù)娜諗?shù)應以16天計算。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