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于檢察機關撤銷案件承擔錯誤拘留國家賠償責任的批復

國家賠償法律法規(guī)手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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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3日[2001]賠他字第4號))

廣西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3月20日[2001]桂法賠請字第1號《關于高其峰申請柳城縣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詢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jù)還不充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绷强h人民檢察院對高其峰涉嫌受賄一案刑事拘留16天后,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又因證據(jù)不足,作出撤銷該案的決定。柳城縣人民檢察院對高其峰的刑事拘留屬錯誤拘留。柳城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對高其峰承擔賠償責任。

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薄秶屹r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日工資計算?!薄秶屹r償法》規(guī)定賠償金是以日來計算,賠償?shù)奶鞌?shù)應包括當日在內。柳城縣人民檢察院對高其峰賠償?shù)娜諗?shù)應以16天計算。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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