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手冊備忘錄上記錄下要修改或制定的法案,并且時不時看一下,以提醒自己。這些都是過去數(shù)十年間我一直想做的事。民主主義需要法律和制度來保障,那些在民主化過程中犧牲的人們的名譽也必須得到恢復,要為他們消除遺恨。即使在執(zhí)政黨勢力小、在野黨勢力大的政治環(huán)境中,我也沒有放棄過。只要有機會,我就會敦促各部長官,在接見政黨和市民團體人士的時候,我也無數(shù)次地討論過這些問題。
要解決的問題不是一兩件,如給予民主化運動正當?shù)脑u價及補償,查清濟州島“4·3”事件的真相并恢復犧牲者的名譽,查明軍事政權下不明死亡的真相,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廢除《國家保安法》,修訂《選舉法》等。
在手冊備忘錄的最上方,寫著“國家人權委員會法”(人權法)。我和國民政府正是通過這個法案向世界宣布韓國是人權國家。但是直到2001年5月,人權法才開始進入制定過程。雖然在野黨的反對也是原因之一,但是政府部門和市民團體間意見的分歧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1993年召開的聯(lián)合國世界人權會議敦促各國設立國家人權機構。在競選總統(tǒng)期間,我曾向國民許諾設立人權委員會。1998年6月,我在美國紐約獲得由國際人權協(xié)會頒發(fā)的“今年的人權獎”時,通過獲獎感言向國際社會承諾會制定人權法和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我原以為內閣會理解總統(tǒng)的初衷,至少在這個問題上不會有太多的反對,并可以迅速加以推進,但事實并非如此。他們認為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立將會影響到他們的權力和地位,因此法務部和檢察部門在法律制定上較為消極,并找出各種理由拖延時間。而民間團體達成統(tǒng)一意見的過程也同樣經歷了很多波折。剛完成單一法案,委員長和常任委員又在法律地位和權限問題上與有關部門產生了摩擦。
在我的催促下,政府部門和民間團體經過不斷的磨合,終于達成一致并拿出了方案。查看方案后,我覺得人權委員會作為“在各種不同的國家權力下可保障獨立地位的國家機構”毫不遜色。雖然該方案的出臺過程很痛苦,但結局還算是完美的。2001年5月制定了《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同年11月設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會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指揮,可獨立處理人權法中規(guī)定的業(yè)務。人權委員會是捍衛(wèi)每一個人的人權和實現(xiàn)人的尊嚴與價值的獨立性機構。人權委員會為提高國民人權做了很多實質性的工作,例如,對人權情況進行實際調查、救助各種侵權行為、進行人權教育等等。
2001年5月,在青瓦臺舉行了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公開簽字儀式。我在簽署成立文件后發(fā)表了這樣的講話:“今天是我國在民主歷史上具有特別意義的一天。我們一直向往著民主國家,建立人權民主國家是通過國民的犧牲、奉獻取得的結果,是一步步實現(xiàn)的。國民政府成立后,我國被世界各國及眾多人權團體認可為民主人權國家,但我國的人權問題仍然存在著一些漏洞,有需要我們繼續(xù)發(fā)展的部分。我們的人權法與聯(lián)合國等國際機構的條例相比毫不遜色,我們要利用好這項法案,要做到名副其實地捍衛(wèi)人權,發(fā)揮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最有用、最有價值的機構的職能?!?/p>
我任命金昌國律師為人權委員會委員長。人權委員會舉辦了很多活動,成為保護人權的守望者。人權委員會在慶北青松監(jiān)護所展開了第一次現(xiàn)場調查。人權委員會屢次提出應正視政府侵害人權的案例,并督促政府有關機構做出修正。有很多控訴很尖銳,甚至讓我覺得難堪,但我從未反感。人權委員會做出的第一個決定是在2004年,它提出“就因是殘疾人而淘汰其擔當保健所所長職務的資格是不對的,應對此做出修正”,而政府也接受了這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