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報告”、“請示”寫作中常見的病誤有哪些?

中國黨政公文寫作要領與范例(修訂第2版) 作者:張保忠,張明哲


〔解答〕主要有:

1.一成不變的“三段式”。

寫報告一般要按“三段式”來組織結構,即“情況——做法——問題與今后意見”,這可以說是報告的基本寫法,但不能把它當做報告的固定模式,否則,就是犯了一成不變“三段式”的病癥。我們說報告的寫作方式雖以“三段式”為根本,但也不排除“兩段式”,比如陳云同志于1950年1月1日回復毛澤東同志詢問的情況報告《上海工商界情況》(《陳云文稿選編》(1949至1956),第61頁),就是由“情況—建議”兩大層次組成的。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寫給國務院的《關于建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統(tǒng)一代碼標識制度的報告》,也是由“情況”與“意見”兩大層次組成。這就證明,“三段式”雖是報告的基本寫法,但不是唯一的寫法。即使是“三段式”,在其運用中也呈現(xiàn)著多彩狀態(tài),也不能被“情況—做法—問題與今后意見”這個框子把問題框死。比如有些專題情況報告,有時并不去寫做法,它的“三段式”表現(xiàn)為“情況—問題—意見”;一些有關事故、案件的專門報告,它的“三段式”表現(xiàn)為“情況—原因—下步做法”;針對工作中發(fā)生的問題而寫的檢查報告,它的“三段式”呈現(xiàn)為“情況——原因一責任及處理意見”;一些建議性的報告,其“三段式”更表現(xiàn)為“情況—問題—建議”??傊?,在報告的寫作中,必須從“情況—做法—問題與今后意見”這個狹窄的“三段式”天地中走出來,走向多姿多彩的世界里面去。

2.“請示”與“函”畫等號。

請示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時使用的上行文種,這里的“上級機關”,是特指有隸屬和指導關系的上級機關,并非指某一專門業(yè)務的主管部門,也非指與自己不存在隸屬關系但級格比自己高的單位,更不是指上級機關那個“廟”里的任何一個“神”。如某市科委向市財政局申請批準專項用款、市農(nóng)林局就該局副業(yè)生產(chǎn)向市稅務局申請減免稅金、市畜牧局就新開設的營業(yè)商店向市工商局申辦經(jīng)營執(zhí)照等,由于他們之間相互是平級關系,按理應用“函”這一平行文申請批準,而他們卻使用起“請示”這個上行文種來,把“請示”與“函”畫等號混為一談,這是不正確的。又如駐某地一個隸屬于中國海洋石油公司的石油生產(chǎn)公司,在向地方政府所屬市勞動局申辦招工指標、向市物資局申請用煤時,寫出去的“函”均被退回,對方非要以“請示”行文申請核準不可。這種做法也是犯了把“請示”與“函”畫等號的錯誤,因為他們之間并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按理亦應用“函”,恰恰不能使用“請示”。還有,某縣委就縣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機構變動事宜行文給市委宣傳部時,也以“請示”行文,理由是“市委宣傳部是市委的內設機構,而市委又是縣委的領導,所以,給市委宣傳部行文時要用‘請示’”,這種講法也是不準確的。市委是縣委的上級,但并不是市委的那個“廟”里的任何一個組織都是縣委的上級,市委宣傳部與縣委是平級單位,按前邊講的同樣應當用“函”,而不是用“請示”。

3.請示結尾用語未遵守“重點后置”。

請示的結尾用語,基本上可以說都采用“重后”的修辭手法。它是指一句話中兩個截然不同的含義,一個為“虛”,一個為“實”,而且“虛意”位前,“真意”在后,并且這種“實意”又通過諧音體現(xiàn)出來。比如“是否可行,請批示”、“妥否,請批示”、“可否,請批示”等,都是請示結尾的常用語。這些語句,從字面上看好像作者的本意是這樣的:“我們的意見、要求是可以(可行、可辦),還是不可以(不可行、不可辦),請上級給我們審批一下”。實則大不然。如果請示的作者基于這樣一個想法,即請示的內容上級批準也可,不批準也可,那么,一般就不會寫請示了。從實際工作來看,凡是要行文請示的問題,作者都是渴望上級批準的事情,都是迫切期望領導能認可的問題。這種渴望能獲準的心情又不能過于外露,否則,就顯得有些不恭了。所以,我們祖祖輩輩的秘書工作者們集多年的實踐經(jīng)驗,總結并約定俗成了目前請示的這種結尾慣用語。由此可見,“是否可行,請批示”、“妥否,請批示”、“可否,請批示”中前半句的“是否”、“妥否”、“可否”只是一種“虛意”,而“請批是”(“是”即“示”的諧音)才是作者的真意所在,表示出一種對上級的肯定性的要求。

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看到有的請示的結尾用語寫作“可否,請予批復”、“以上意見是否可行,請領導給予審批”、“以上意見妥否,請上級決定”等,這種寫法從字面上說不出有什么不妥,但從更深一層的意義來講,就顯得不盡巧妙,缺乏深刻。

4.把目的句置于請示的開頭。

寫公文通常要在開端處交代行文的目的,從而構成目的句居全文之首的特定形式,這對于有些文種來講,這樣進行處置是符合其規(guī)律的。假若在寫請示時,不問具體情況,千篇一律地把目的句置于全文之首,這就違背了請示寫作的內在規(guī)律。請示在一般情況下,目的句不在全文之首,而是在第二層次的開頭,因為請示在具體寫作上通常在邏輯上要包括兩大層次,先寫“為什么要請示”,即請求上級指示、批準某一問題的背景、緣由、原委;再寫“請示什么問題”,即要求上級為我們“做什么”與“怎樣做”。這種嚴密的邏輯順序,在客觀上必然要在第二層次的開頭使用一個以“為”字為句首的目的句,以達到“承前啟后、連接上下、轉換過渡、順理成章”之作用。如果不按這一寫作規(guī)律辦事,而把目的句置于全文第一層次的開頭,不僅造成目的句重疊,而且違背了全文的邏輯結構順序,造成層次內容上的混亂。例如某市財政局寫給市政府的《關于做好今年國庫券發(fā)行工作的請示》,開頭一上來即寫道:“為認真貫徹市政府關于積極做好今年國庫券發(fā)行工作的指示精神,現(xiàn)就有關問題請示如下”。接著另起一段又寫道:“今年省里下達我市國庫券發(fā)行數(shù)額為一億元,整個發(fā)行工作從三月一日開始。為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進行,現(xiàn)提出以下意見……”這份請示前后出現(xiàn)了兩個目的句,內容出現(xiàn)重復,層次呈現(xiàn)迂回,讀起來給人一種蹩腳的感覺。正確的寫法是,應把第一個目的句合并到第二個目的句處一并予以表達,這就順當了。

5.四處“燒香”,八方“拜佛”。

這里指的是在行文請示時多頭主送。例如某煤鐵礦所寫的一份要求擴大基建投資的請示,主送機關是:“市政府、省冶金廳”。這種多頭請示的做法,容易造成主辦與協(xié)辦單位之間相互推諉、扯皮,延誤批復時間,或者由于批示意見不一致,使下級難以適從。正確的做法應當是“香燒一股,敬佛一尊”,即一份請示只能主送一個自己的上級,誰有批準辦復這一問題的權力和責任就主送給誰,可將需要了解和掌握、協(xié)辦這一問題的另一個上級單位列為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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