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室里的觀察還證實了第四條定律:理由為某些與其他理由(或關系的定義)不兼容的行為提供了辯護。為了簡化【51】關于理由給定的討論,我之前一直假定雙方就其關系的性質達成了一致,并找到了與關系相對應的適當理由。這通常是符合實情的;早在孩童時期,社交能力強的人就學會了依據場合與關系來給定合適的理由。但招聘主管、疏遠的戀人以及急診室的例子告訴我們,情況并不總是這么簡單。關系雙方有時會在互動中對關系的定義與相應行為進行較為委婉的協(xié)商,但偶爾也會直截了當,甚至變得硝煙味十足。最極端的情況是,為了保護自己所看重的做法或特權,一方對在通常情況下成立的關系予以否認:“對不住了,朋友,但公事必須公辦”,“規(guī)矩就是規(guī)矩”,“我必須對上面負責”,諸如此類。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為讓另一方失望或受傷的做法賦予合理性。
這些做法和相應的理由不可小覷。作為一個執(zhí)教多年的大學老師,我有時不得不評判學生就作業(yè)遲交、缺失、文不對題、一塌糊涂或明顯抄襲所給出的理由。從來沒有人對我說“我的作業(yè)被狗吃了”,但我多次聽聞課程論文被洪水沖走、被竊賊盜走或電腦硬盤崩潰。我對這些理由的判定(通常是和學生的協(xié)商)與學生的成績、班級排名、順利畢業(yè)息息相關,甚至在極端情況下事關他們能否繼續(xù)學業(yè)。不過,總的說來,我對學生所給定理由的接受或拒絕并未對他們造成嚴重后果。
朝鮮戰(zhàn)爭期間,我在美國海軍兩棲戰(zhàn)隊當主記長,這段經歷則大有不同:掌管別人的錢使我的職責變得重大起來。沒錯,到了發(fā)工資的日子,我別無選擇,必須給八艘小船上的漢子們——沒有女兵——遞上現金。我從保險箱中取出錢,放入一個碩大的皮箱,士官和我背著上了膛的點四五口徑手槍,逐艘分發(fā)工資。不管關系如何,我都要給每個人發(fā)錢。在每個人簽收的時候,我精確清點由出納計算的應付對方的現金數。在這種不越雷池一步的情況下,理由變得無關緊要——或者更準確地說,我們都視理由為理所當然。
但在其他場合,我享有出乎意料的自由裁量權。海員們經常來找我,要求提前支付薪水以應付個人緊急情況,或要求補償公務出巡的開銷,并輔以理由。但政府的相關規(guī)定幾乎每天都在變。我們這些規(guī)章制度的具體經辦人,要么在手里的規(guī)章副本改動之處畫圈、簽名、標注日期,要么以高層領導頒布的新規(guī)章逐一替換老規(guī)章。我們的工作手冊看上去好似一個碩大的活頁夾里醒目的大辭典。
我很快意識到,規(guī)章的復雜性和易變性給了我一個巨大的優(yōu)勢:因為士官和我是唯一真正了解這些規(guī)章的人,而且我本人要對壞賬承擔責任;如果一個海員在不適當的時間糾纏不休,我一般能夠找出一個法律上的理由拒不給錢。我可以像錢帕會計師一樣,在龐大的規(guī)章手冊前信誓旦旦,以當地法律為由,禁止我在米蘭市檔案館復印文件。當然,如果準將先生,也就是我所在戰(zhàn)隊的指揮官,需要我為他的出巡提前開出工資,我一般都會照辦。權力限制了我裁決理由和以不適當為由拒絕他人理由的能力。
為行為辯護
理由、關系和行為是如何結盟的?它們實際上構成了下面這種三角形關系: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