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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濟體制過渡中的腐敗問題(2)

雙重悖論:腐敗如何影響中國的經濟增長 作者:(美)魏德安


在很多情況下,控制權轉讓為那些獲得控制權的人創(chuàng)造了意外利潤。在國有工業(yè)企業(yè)和商業(yè)企業(yè)中,意外利潤的來源有很多種,例如徹底接管一家現有的企業(yè)、賣掉企業(yè)的部分資產、逐步賣掉一家企業(yè)的所有資產。意外利潤還可能來自于接管業(yè)績不佳的企業(yè),然后對該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組,迅速提高生產率。在房地產市場上,獲得意外利潤的途徑之一就是先以國家規(guī)定的名義價格購入土地的使用權,然后再以市場價格將其轉賣,這就是所謂的“炒地皮”。開發(fā)商以低價購入土地后進行開發(fā),也可以獲得巨額利潤。隨著中國城市的不斷擴張,獲得城郊農田地帶的開發(fā)權可能獲利更多。在上述這些情況下,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都是根據名義價值確定的,或者被人為壓低,結果導致使用權的轉讓都能給受讓方帶來巨額的利潤。

因為腐敗官員通常都是先確定一項國有資產的價值,然后再從多家競標方中間挑選最終誰將獲得這項資產,所以他們能夠操縱轉讓過程,以確保這項資產的國家確定的價值與轉讓后的市場價值出現巨大的差價。然后,腐敗官員才會確定把這個意外之財送給誰。在這一情況下,來自私營部門的競標方的競爭動力非常大,如果誰能夠勝出,便愿意把很大一部分利潤輸送給腐敗官員。此外,由于轉讓過程非常復雜,而且競標方需要經過多個部門的批準才能獲得國有資產的開發(fā)許可證和審批、融資的權利等,這樣一來,又為腐敗官員以權謀私創(chuàng)造了很多機會。

換句話說,將國有資產控制權從國家手中轉讓給非國家行為體的過程,自然而然地會為高風險腐敗的產生創(chuàng)造新條件。因為被轉讓資產的價值會與日俱增,所以腐敗的規(guī)模也是會不斷擴大。在改革初期,資產轉讓主要集中在農田耕種權上,這種轉讓給農民帶來的收益并不明顯,而且很有限。致使農民根本沒有動力行賄官員,即便有,動力也很弱。當然,也有一些農戶愿意行賄那些負責監(jiān)督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落實情況、有權主導農村土地分配過程的官員,不過賄賂形式可能僅局限于贈送白酒、香煙或者一些現金。但經歷了“大鍋飯時代”,只有少數農戶可能積累起巨額現金,絕大多數農戶由于沒有足夠的現金而無力行賄,因此更有可能單純利用個人關系的影響力謀求私利。某些農村資產,包括有利可圖的副業(yè)經營、集體作坊、農村工廠等,價值或許非常大,所以為了獲得它們而付出巨額賄金也是值得的。實際上,我們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很多更有價值的資產并沒有經過公開公正的招標,而是在權力的運作下直接轉讓給地方官員及其家人。

隨著改革不斷深化,轉讓給非國家行為體的資產規(guī)模也與日俱增,最初,這些資產只包括農村和城市的集體企業(yè),后來發(fā)展到小型國企,到最后大型國企也成為被轉讓的對象。由于標的物的價值越來越高,競標方愿意給出的賄金也越來越多。其中,土地轉讓領域的賄金是最多的。此時,很多非國家行為體在改革早期已經積累了巨額財富,有能力提供巨額賄金。

在轉讓資產價值不斷提高的同時,有權決定資產價格和分配的官員的級別也不斷提高。小規(guī)模資產轉讓的決策權一般掌握在當地官員手中,但大規(guī)模資產的轉讓,比如大型國企、城市與城郊的大片土地,可能只有更高級別的官員才具有決定權。例如,中國很多大型國有企業(yè)都是由市級、省級甚至中央級的機構直接管轄,因此,要轉讓這些資產的控制權,就需要高級別官員的批準。如果涉及大片城市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可能也需要由該市的高級別領導批準。因此,隨著轉讓資產的價值越來越高,我們可以預料到涉案腐敗官員的級別肯定也會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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