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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朝的五均六筦制度(1)

中國經濟史 作者:錢穆


王莽行五均六筦之制。其“五均”一詞,源出《樂語》一書,此書為河間獻王所傳。鄧展洛釋曰:“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價,四民常均,強者不得不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①所以五均有稅地之義。因古人惟以農為正業(yè),其他均視為奸利。

又以為人必靠土地才可生利,所以政府除了收取田租正稅以外,另立五均之稅。“五均”一名,又見于《周書大聚解》,其中說:“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來,振乏救窮?!?/p>

王莽依據上述古代經文之意義,訂出征收工商之稅,由五均官執(zhí)行之。其法如下:

諸司市,常以四時仲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價,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他所。眾人買賣五谷布帛絲綿之物,周及民用而不讎(售)者,均官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價)取之,無令折錢。萬物昂貴,過平一錢,則以平價賣與民,其價低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日欲祭祀喪紀而為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民,喪紀無過三月。日或乏①絕,欲貸以治產業(yè)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無過歲什一。

上述又略似武帝之均輸制,但性質亦有所不同。因“五均”所掌管者,即是征工商稅,其目的仍為工商界謀便利。如上述定物價,收滯貨,平買賣均是。

至于有賒貸一項,寓振乏救窮之意,正好與征“田不耕”、“宅不種果蔬”、“民浮游無事”等項之立法用意,有相輔相成之效。因重利盤剝,亦為兼并一大事,故賒貸由官方經營,使高利貸者無所牟利。而政府即以工商稅所得,作為賒貸之本金。以上即五均制之大概。正如太史公所說,中國農業(yè)社會,人民喜愛放縱,因中國向來有較多自由。今王莽推行上述諸法,要統(tǒng)制社會自由,便難免遭受失敗。

王莽新朝尚有管制工商的六筦之令。于始建國二年下令推行。所謂六筦,含鹽、鐵、酒、名山大澤、錢布銅冶及五均賒貸六項。即鹽、酒、鐵、鑄錢及五均賒貸均由國營,不準民間插手;同時名山大澤所產貨物如礦產木材魚獲等產品均須征稅。上述六事由政府管制,故稱“六筦”。

其實此六筦政策,亦有復古之意,其議源自劉歆,周有泉府之官,已有賒貸之法②,王莽乃依其意而推行之。目的在防止豪強富民壓迫貧弱,用意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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