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沒用多長時間,主要是說張小冬動用了公款(公司支付給廣東家具廠的中介費),雖已歸還,但挪用公款的時間超過了三個月,要按貪污論處,并要將這筆罰款沒收。我作為經(jīng)理,應為同案犯處理。
事實是,支付這筆錢時我和張小冬都不是華遠公司的職工,我更不是經(jīng)理,支付這筆錢是合同之中的約定,事后張小冬從家具廠借過錢我并不知道,而且張小冬是為辦公事,事后又歸還了,張小冬也當庭陳述借錢的事我并不知道,于是很快就宣布休庭了。
十來個獄友分別給我留了地址和寫了小紙條,大家都在和我一樣焦急地盼著我開庭的通知,當然我只替那些罪惡小、非刑事犯罪的人傳遞信息。
1986年12月4日,管教民警終于出現(xiàn)了,牢門打開之后,管教喊著我的名字,并喊了聲“收拾行李出來”,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氣。
我換了一身干凈的衣服,并將所有的小紙條藏在襪子里的腳底下,告訴獄友們我會將他們的口信帶回家的。
到了法院,檢察院提起公訴,法庭宣布判決,甚至不給我和律師更多的陳述與辯護機會,只是強調不服本判決,可以在10天內提起上訴,我當庭提出上訴,就宣布退庭了。
判決是投機倒把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緩期執(zhí)行三年。
不管是什么判決,自上訴之后就都不生效了,須經(jīng)再次審理之后才能形成終審而生效。
我終于可以回家了,公司早就接到了通知,開庭當日要送我回家,還是華明(當時是總公司辦公室的副主任)到法庭接的我,并把我送回了家。
我從檔案調入華遠開始算起,大約不到一年的時間就進了看守所,在看守所中待了一年兩個月零六天。按貪污罪被捕卻按投機倒把罪判決,這大約就是不按法律而按長官意志和有罪推定辦案的結果。
還是由蔣京川律師代理,我于10日之內向法院遞交了文字的上訴書,并很快收到了法院的通知:“本案退回市檢察院重新審理,原判決作廢?!蔽覠o罪了,本案卻還沒有真正地了結,我也無法恢復正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