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限制遷徙自由的理由(1)

城鄉(xiāng)中國(上) 作者:周其仁


上文發(fā)送給編輯之后,又閱讀到一些有關遷徙自由的資料。急于告知讀者的是,早在宣告“公民擁有居住和遷徙自由”的1954年憲法發(fā)布之前,限制遷徙自由的政策和做法就已經出臺了。所以,上文要修訂:不是1954年之后“遇到了新問題”,而是早在第一部憲法頒布之前,政府就著手限制遷徙自由。

先看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社會司于1950年11月26日發(fā)表于《人民日報》的一篇文告—“應勸阻農民盲目向城市流動”(收入于建嶸主編的《中國農民問題研究資料匯編》,第二卷下冊)。該文列舉了當時農民進城找工作的現象后,指出“必須大力說服農民,以克服農民盲目向城市流動的情緒”。至于必須勸阻農民進城的理由,文告點到“浪費國家許多錢財,影響社會秩序,而且給各地人民政府增加了許多不必要的困難”;同時,“對于農民來說也很不利,因為他們盲目跑到城市,一時找不到工作,便只好賣掉衣服被褥等物,走上流浪的道路”。全文最可圈可點之處,是下面這句話:“目前的勞動就業(yè)主要是解決失業(yè)問題,而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并不是失業(yè)者,他們有地種,有飯吃?!?

兩年多后,1954年憲法尚沒有誕生,政務院于1953年4月17日發(fā)布“關于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提出“由于城市建設尚在開始,勞動力需用有限,農民盲目入城的結果,在城市,使失業(yè)人口增加,造成處理上的困難;在農村,則又因勞動力的減少,使春耕播種大受影響,造成農業(yè)生產上的損失”。解決的辦法,就是不但要“勸”,而且要“止”,包括“不得開給介紹信”、“動員還鄉(xiāng)”、“不得擅自到鄉(xiāng)村招收工人”等。

又過了不到一年,內務部、勞動部于1954年3月12日發(fā)布《關于繼續(xù)貫徹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查對了一下,1954年憲法通過的日期是同年9月20日,所以此指示早于憲法半年,內容無非是過往的政策還是沒有解決問題,所以必須進一步“勸止”。

這樣看,在公民遷徙自由權正式入憲之前,農民進城的權利在新中國的實際生活中已經受到了限制。問題是,1954年憲法寫入了遷徙自由權,是不是就此清理、審查、停止與憲法原則相違背的規(guī)定與政策呢?沒有。因為上文講到的從1955年6月到1957年12月,政府先后就“經常建立戶口登記制度”、“防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制止農村人口外流”等問題發(fā)布的7份政策文件,一以貫之地限制農民進城。

其中,“盲流”的稱號一直沿用,政策取向沒有改變,唯一變化的是從勸止、預防到制止和緊急制止,政策越來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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