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臺灣首富蔡萬霖過世后遺留下龐大財產,他的子女需要繳700多億元新臺幣的巨額遺產稅金。但蔡萬霖早已通過合法的節(jié)稅管道,使其后代需交的遺產稅金大概只有幾億元。臺灣新光集團創(chuàng)始人吳火獅先生去世時留下數百億遺產,因為進行了遺產信托,繼承人僅繳納了2億元遺產稅。相反,臺灣英業(yè)達副董事長溫世仁去世后,沒有作規(guī)劃,其繳納的遺產稅高達40億元。臺灣紙業(yè)大王何傳先生去世時留有20億資產,由于沒有規(guī)劃,繼承人繳納了約10億元遺產稅。更有甚者,臺灣某房產商去世時留下一個樓盤,需要繳納1.4億元稅款,由于拿不出那么多現金,繼承人只得將遺產捐了出去。
核心提示:我國開征遺產稅已為期不遠
近代遺產稅產生于十六世紀末期的荷蘭(1598)年,隨后英國(1694年)、法國(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國(1906年)等國先后開征了遺產稅。美國1916年開征了分級遺產稅。
從歷史經驗看,人均GDP超過1萬美元,人均年收入超過3000美元,是開征遺產稅的門檻。我國開征遺產稅的日子,應該說不遠了。從國家的布署看,實行儲蓄實名制、通過物權法、進行報稅征收、開征房產稅、個稅調整,一系列動作都在為遺產稅的推出做準備。
對于富人階層來說,眼光是他們共有的特性。在遺產稅問題上,同樣需要眼光。六、遺囑信托是慈善的最佳選擇?
想要通過慈善為社會做一些貢獻的富豪們,在他們去世后,怎樣將財富捐贈給社會,怎樣才是最好的慈善方式呢?
把自己的企業(yè)賣了去做捐贈,或者直接把企業(yè)捐給慈善機構?
這都是不恰當的做法。
把企業(yè)賣了,則失去了企業(yè)家對企業(yè)的作用和力量,而且怎么賣企業(yè),多少錢賣企業(yè),企業(yè)職工怎么辦,高額的財務費用和稅負怎么辦,這些都是問題,賣企業(yè)顯然是一個不切實際的想法。
把企業(yè)捐給慈善機構則問題更多。
最佳的做法,應當是把企業(yè)信托給專業(yè)機構,由專業(yè)機構通過獵頭市場尋找合適的經理人來經營企業(yè),專業(yè)機構則作為股權的管理者,行使股東的權利,股權的收益則可以進行慈善活動。
信托機構作為資產管理機構,能夠以專業(yè)化的資產管理水準來保障公益基金的管理,并以充裕的、逐期增長的資金,保證按照基金設立人的理想和預定目標來發(fā)展其事業(yè),因此信托對公益事業(yè)的資金增值極為重要。
享譽全球的諾貝爾獎金到今天已經頒發(fā)了一百多年。這一偉大的公益事業(yè),背后的財務支持者正是公益基金信托。通過信托的手段,投資報酬滾動增長,諾貝爾基金會的總資產現已升到2億多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