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3 歷史與社會科學(14)

歷史研究導論 作者:(英)邁克爾·斯坦福


2.在界定或運用術語方面,如“封建體制(feudalism)”、“官僚制度(bureaucracy)”、“朝廷(court)”等,力促歷史學家更加謹慎地界定或運用術語。

3.社會科學幫助歷史學家改進研究策略、界定其問題:尤其是進行審慎而系統(tǒng)的比較,以及采樣的技巧。

4.凡是合宜處,就使用計量方法。尤其是處理對象是一個群體而非少數(shù)個體時更有必要。(對17世紀的任何一個農(nóng)民,我們知之甚少,甚至一無所知,然而通過古貝爾〔Pierre Goubert〕或勒華拉杜里的研究,我們對博韋〔Beauvaisis〕或朗格多克〔Languedoc〕的居民有所認識。)

5.第五個貢獻則是提供假說(hypotheses),不能以往昔為證據(jù)加以檢測。For the foregoing,see Stone(1987),pp.17-19.

綜上所述,此類方法適合社會科學,卻不適合全盤接受而不加以批判的運用于歷史研究。歷史學家在奮力認識原是陌生的方法程序,如統(tǒng)計方法的同時,也必須堅持他自身的標準與原則,并且還需小心翼翼,萬不可因意圖成為較好的社會科學家而淪為一個差勁的歷史學家。時刻謹記于心,歷史學家就可獲益甚多。的確,他多半能在社會科學中為他的疑惑找到支持,以至能在多方面減少武斷。一位杰出社會學家堅稱,社會科學必須將它們的意義框架與業(yè)已建立的社會生活意義相聯(lián)系。“社會科學不像自然科學,社會學立足于與‘研究領域’相關的主體-主體間關系,而不是主體-客體間關系;它應對的是一個預先解釋的世界,在這個世界中,由能動的主體發(fā)展的意義實際上參與了這個世界的構(gòu)成或生成?!盙iddens(1976),p.146.“主體-主體間關系”就是狄爾泰“從你身上重新發(fā)現(xiàn)我”的觀念。猶如筆者之前所說,歷史學家與社會科學家之間的重大區(qū)別不多,真正的問題在于面對人類問題時,若干歷史學家或社會科學家采取的態(tài)度偏向 “行為主義”還是“主體-客體”的態(tài)度。有些歷史學家或社會科學家則援用“詮釋學”或“主體-主體”方式來研究。

歷史予社會科學以幫助

歷史學家能提供給社會科學家的又是什么?就行為主義學派(或?qū)嵶C主義學派)而言,答案相當簡單:歷史中有大量的事實可供社會科學來吸收--尤其是那些關于生育、死亡的記錄,抑或進出口記錄,而后者業(yè)已被計量化。至于偏向詮釋學的一方,則不認為這種合作形式可行。追求這個方向的歷史學家或社會學家,均曾意識到,歷史并非由有待處理的大量個別事實--如同蛋糕的成分或?qū)嶒炇抑械幕瘜W藥劑--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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