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后,倭寇犯境、海上搶劫中國商船、搶劫他國朝貢船只的事情日漸增多。也許日本的行為對中國的傷害太深,嘉靖皇帝和一般朝臣可能會想:我們待你們不薄呀,你們竟然這樣對我們。看來,對這些番夷國家不能太信任了。所以,嘉靖皇帝對于所有朝貢國家都開始嚴格執(zhí)行太祖時期規(guī)定的入貢時間、人數(shù)等政策。這一政策造成許多與中國原本關系很好的國家日漸疏遠中國。例如,真臘(柬埔寨)在整個嘉靖時期一次都沒有來。其實,人家不來理由很簡單,如果按照一百多年前的規(guī)矩執(zhí)行的話,任何好處都沒有,誰愿意來。所以,嘉靖時期中國的友好國家迅速減少。
與此同時,因為葡萄牙、西班牙等國對于東南亞原中國藩屬國的侵略日漸增多,一些關于葡萄牙等國販賣人口的消息也逐漸增多。嘉靖皇帝對禁海政策的正確性越來越深信不宜。而且,在與倭寇、葡萄牙和西班牙等國的數(shù)次戰(zhàn)爭中,所有人都發(fā)現(xiàn):經(jīng)過一百多年的發(fā)展,國防建設不是越來越好而是越來越壞。因此,嘉靖皇帝決定在堅決禁海的同時要嚴整東南沿海軍務。
在政府層面的朝貢貿易如此,對民間禁海的政策則日趨嚴厲。嘉靖三年、四年、八年、十二年,先后四次頒布禁海令。
第一次基本內容是:福建濱海居民凡是貢船沒有報關者,私販蘇木、胡椒千斤以上者重處。四川、云南、貴州、陜西等省也如此。對于私造雙桅海船者、把船賣給外國人者、私販武器出境者全部絞死。
第二次基本內容是:漳州、泉州等府的一些百姓假借商販為名私造雙桅大船,在海上私自通商。兵部聽著,你們要令浙江、福建兩省的巡按官員嚴查。這些船不論是否載有外國貨,都以通番罪論處,全都給我充軍發(fā)往邊關服役。官吏百姓包庇縱容者全都發(fā)往西南煙瘴之地。
第三次基本內容是:浙江巡按要嚴查浙江地區(qū)沿海居民假冒中介組織(牙行)囤積外國貨。那些地方豪強富商地主只要違規(guī)建造雙桅大船,全都給我拆毀。
第四次基本內容是:兵部要傳檄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文武官員,一切違禁大船不論何人建造全部毀掉。從今以后,沿海軍民凡是與走私犯、海盜交結者,他們的鄰居不舉報的全部有罪,施行連坐制。
至此,嘉靖海禁進入到最嚴厲的時期。而后世對于嘉靖此舉持廣泛批評態(tài)度,甚至為此將一位治軍名將、抗倭英雄推向了歷史審判臺。這就給今天的我們一個深刻的教訓:要么嚴格執(zhí)行錯誤的政策,本來在朱紈的打擊下,倭寇包括西方國家的“國家海盜”都已經(jīng)受到了重大打擊,葡萄牙甚至為此全面倒向晚明政府,只要再堅持下去問題就可以基本解決了。嘉靖卻在所謂的權力制衡下拋棄了朱紈,由此造成“提督之死”。要么就以民生為重,改變錯誤的政策。二者必居其一,絕不能搖擺不定,否則,最終貽誤改革的最佳時機,失去改正錯誤的最好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