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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軍備(2)

清日戰(zhàn)爭(1894-1895) 作者:宗澤亞


清國近代軍事變革的潮流中,缺少戰(zhàn)略和戰(zhàn)術意義上的遠見,使清國在和日本的軍備競賽中逐漸落后。清國在引進西式武器過程中,沒有章法、各自為政,進口裝備種類繁多、五花八門,營中新舊兵器混雜情況嚴重。通過日本在平壤、九連城、缸瓦寨、遼陽、海城、牛莊、營口、田莊臺等處的戰(zhàn)斗中繳獲的清軍武器彈藥統(tǒng)計可見,清軍裝備混亂狀況十分嚴重。安徽廩生朱照在給張之洞的《上張香濤制府條陳平倭事宜書》中寫道:“炮則有格林、阿姆斯脫郎、克虜伯、田雞炮、開花炮等種,槍則有新舊毛瑟、林明敦并中國自制之快利槍,名色繁多,殆難指屈。夫槍炮一種有一種之彈藥,即一種有一種之施放之法。彈藥或誤,則與槍炮格格不入,或大或小,或長或短,或松或緊,皆不適于用,則有器與無器等。中國海軍兵輪所用之炮,如格林、克虜伯等,一艘必有數(shù)種,此炮之彈或誤入他炮,則必不能開放;重新取易,愈覺勞費,遲誤稽延,多由于此。陸營兵士或持毛瑟,或持林明敦,或持快利等槍,臨陣往往有槍與彈不合之弊。蓋由常兵入伍者多系椎野粗鹵之夫,不能一一辨認;間有一二老于兵者,雖有認識,而倉促時或信手誤攜,貽害匪淺。況種類繁多,即營官、哨弁尚有不能盡識者哉。”亦有報告:“軍內配備之馬梯尼槍彈丸有四五種規(guī)格之多,制造局內尚存二十年前舊彈丸八十萬粒,毛瑟槍彈丸六十六萬粒,不合膛或失效彈丸高達百分之七十以上?!?/p>

清國軍隊不僅槍炮武器裝備中存在諸多問題,在后勤、醫(yī)療、食品、輸送等領域內的戰(zhàn)爭儲備同樣存在致命傷,很難應對一場近代戰(zhàn)爭。清國雖然興建了亞洲最強大的要塞炮群,但海岸炮臺只強調正面攻擊力,而忽略后路防御。戰(zhàn)爭中,日軍屢屢從后路迂回奪取炮臺,輕易摧毀了李鴻章艦船和炮臺相互庇護的作戰(zhàn)構想。清國軍隊的軍事改革只學到西方軍事的皮毛,沒有真正掌握近代西方軍隊的建軍思想和原則,并因此在清日戰(zhàn)爭中付出了巨大代價。

大清王朝的統(tǒng)治經過二百五十年的興衰起伏,清初的尚武精神已經所剩無幾。朝廷唯恐將領擁兵自重,在軍隊中設立了文官和武官兩重管理制度。武官的權力和地位被不斷削弱,在朝廷中的地位明顯低于文官。地方戰(zhàn)略決策權掌握在屬于文職系統(tǒng)的總督、巡撫手中;武官只是戰(zhàn)術上的指揮官。戰(zhàn)事發(fā)生時,各省總督臨時任命調動將軍參戰(zhàn),文武官員間經常出現(xiàn)作戰(zhàn)思維和戰(zhàn)法構想相悖的狀況。李鴻章身為大清國直隸總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是政務官員;又是主理北洋外交事務的外交官,同時還擔任對日作戰(zhàn)的總司令官,國家政軍體制混亂,這樣的體制構造對一場關系國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戰(zhàn)爭來說,無疑是有違近代戰(zhàn)爭規(guī)律的致命錯誤。

近代日本軍隊

兵役制

慶應四年(1868)日本國改元“明治”,開始了“明治維新”。維新政府下的各藩閥兵權奉還天皇,軍隊合編成明治新軍,施行天皇赦令下的“國軍”軍政體制。明治維新廢除了舊的士、農、工、商(四民)差別的封建制度,允許平民名前冠姓,允許平民居住、職業(yè)、結婚自由。軍內長老山縣有朋,倡導在“四民平等”原則下“全民皆兵”的建軍方針。明治六年(1873)一月十日天皇頒布“征兵令”,將“四民平等原則”貫徹到兵役制度中,規(guī)定日本男性公民不論貧富貴賤、地位高低,都有為國服兵役的義務。日清戰(zhàn)爭中,日本皇室與國民履行相同的兵役義務,多名適合兵役條件的皇室成員入伍,參加了戰(zhàn)爭。

明治國家早期兵役制度,常備軍三年(在營);第一后備軍兩年(每年召集一次訓練);第二后備軍兩年(專務家業(yè))。17歲至40歲男子中未服兵役者,皆為國民軍(戰(zhàn)爭爆發(fā)時本地域內守備)。明治二十二年一月,為適應擴軍的需要,發(fā)布了明治新“征兵令”。凡年滿17歲至40歲的男性國民,有義務承擔國家的兵役。兵役義務分四個階段,第一“現(xiàn)役”,年滿20歲者服現(xiàn)役三年。第二“預備役”,現(xiàn)役期滿者服預備役四年四個月。第三“后備役”,預備役期滿者服后備役五年。第四“國民兵役”,年滿17歲至年滿20歲以及預備役期滿至40歲者為國民兵役。日本國民的兵役義務,現(xiàn)役、預備役、后備役、國民兵役,滿期合計23年。1893年,日本修訂戰(zhàn)時兵役編制,現(xiàn)役、預備役、后備役,構成國軍的野戰(zhàn)部隊、守備部隊、補充部隊的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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