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美國邁出了消滅“賴賬爸爸”的第一步,當時國會要求各州建立州內通用的量化指標,以裁定子女撫養(yǎng)費。大量研究表明,撫養(yǎng)費的標準在每個州、每個州的每個縣、每個縣的每個法官那里都各不相同。母親上法庭時不知道自己能得多少,撫養(yǎng)費的數額往往并不參照母親的收入,更不要說參照孩子的實際開銷了。印第安納大學的莫琳·珀羅格-古德是子女撫養(yǎng)費問題專家,她說“撫養(yǎng)費既不公平,又變化無常”,因而只好“請聯邦政府官員來裁斷”。
各州也著手制定各自的子女撫養(yǎng)費指標。為了協助它們,聯邦政府的衛(wèi)生與公眾服務部制定了一套標準。最后的標準被30多個州采納,它所依據的是“收入均攤”原則,要求父母雙方按照各自收入的比例分擔孩子的費用。這樣,不承擔監(jiān)護責任的父親,如果收入占雙方總收入的2/3,就要承擔“孩子費用”的2/3,這就是他應支付的撫養(yǎng)費金額。
請注意,按這個標準,父母雙方都必須按比例出錢,而不是出力。出時間照料是不算數的。所以,這個公式被稱為“收入均攤”,而不是“勞動均攤”。監(jiān)護孩子的一方要為孩子上學忙活,預備早飯,送孩子出門,親吻告別,請假開家長會,預約大夫,照顧生病的孩子,安排游戲時間,按時下班做晚飯,跟孩子聊白天的見聞,晚上輔導孩子做功課,睡前給孩子講故事。但是,根據大多數州的子女撫養(yǎng)費標準,她或他不會因此得到回報。
一般來講,承擔監(jiān)護責任的母親都比前夫掙得少,原因就在于要帶孩子。但依照規(guī)定,她們必須按比例從低收入中拿出錢來撫養(yǎng)孩子,同時承擔大部分照料工作。換句話說,大多數州的子女撫養(yǎng)費標準極不合理,實際是在阻止人們照看孩子。
瑪麗蓮·雷·史密斯是這方面的專家,她說:“規(guī)定以收入的百分比為標準,父親總說母親應按同樣比例交納。事實上,女方不僅交了,而且交得更多。一般情況是,母親出的撫養(yǎng)費是父親的1/3或一半,此外還有其他費用—房費、汽車費、保姆費,諸如此類。她大概把工資全都給了孩子,比父親給的多得多?!?/p>
“收入均攤”原則還大大低估了養(yǎng)育孩子的實際開銷,沒有考慮為孩子上大學存錢,為擇鄰而居租房買房,或其他意外的支出。最重要的是,它忽略了每個孩子耗費的最大成本,即母親在收入上的損失。換句話說,從一開始,子女撫養(yǎng)費的標準就認為,應當主要由單身媽媽來支付越來越高的撫養(yǎng)孩子的成本。
事實上,大多數美國家庭的子女撫養(yǎng)費金額幾乎都是根據推測,而不是對實際開銷的調研。我發(fā)現了這一情況,決心弄清楚一個孩子實際上到底能花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