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婚姻效力(28)

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 作者:劉澤邦


核心法詞

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結婚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前者指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且達到法定婚齡。后者指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和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等。

相關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jù)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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