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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的日本國會立法(2)

我的世界觀 作者:張?zhí)N嶺


當前,我國由排污造成的公害是非常普遍、非常嚴重的。盡管政府對污染公害給予了更多的重視,但是,在許多地方,一是有毒氣體和有害污水的排放仍然大行其道;二是受害者的權利和利益遠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不僅制造污染者可以逃避責任,而且有些地方政府官員還站在污染制造者一方。有些地方的政府打著發(fā)展地方經濟的旗號,引進污染企業(yè),“助紂為虐”,不僅自己不承擔責任,還保護排污者。

前不久發(fā)生了一樁受污染工人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得不開胸驗肺的事件,這是駭人聽聞的,表現(xiàn)為政府的嚴重不作為。在一些地方,污染企業(yè)明目張膽地干擾公民舉報,政府甚至派人阻擋上訪舉報者,把人抓起來,這樣的事例屢見報端。

企業(yè)為什么可以繼續(xù)制造污染?說起來就是法律不起作用,有保護傘,這樣,受害者的權利和利益不可能得到保障。政府為什么去保護公害制造者?這里面往往有利益關系,要么是政府依賴那些企業(yè)上繳稅收,要么是負責官員被賄賂、收買。

從日本國會通過水俁病補償法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公害的影響不是一時一事,不僅具有很強社會特征,而且具有時間上的延續(xù)性,日本拖延到今天才有國會立法,仍然不能徹底解決,應該引以為戒。為此,我國有必要制定污染“公害”的判定標準和企業(yè)、政府雙重承擔的賠償制度,政府要出臺政策,人大要制定專門的立法,切實使受害者得到合理的和足夠的補償。考慮到已經發(fā)生的大批污染公害案例和涉及很大數(shù)量的人,這個問題處理起來可能比較復雜,有一定難度。但是,有難度也要去做,不然,哪里談得上“以民為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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