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船按照所屬省份,分為江蘇、浙江、江西、安徽、湖廣、河南、山東諸幫,每一幫又按照該省的地區(qū),分成若干個分幫。各幫隸屬于某一衛(wèi)所,如蘇松衛(wèi)、杭州衛(wèi)、金衢衛(wèi)等。幫一般與所屬的衛(wèi)所名稱相一致,如稱江西衛(wèi)四十幫、江安衛(wèi)五十二幫。也有直接稱幫名的,如淮泗總幫、興武六幫、嘉白總幫等。每幫有糧船二三十到五六十艘,清代后期全國共有漕船118幫,6283艘糧船,每船以10-12丁配運,需要大量的糧船水手。
清廷為了保證漕運的順利進行,專門設有各級官員進行管理,其名稱亦沿襲明制,即設立漕運總督,駐在江蘇,既有行政權,又有帶兵權。其下設有漕標副將一員,管轄直隸、山東、江南、江西、湖北、湖南等省的衛(wèi)所。每個衛(wèi)所設守備一員,每個幫設千總一員,俗稱“運弁”,每只船設有旗丁一名,又稱“運丁”。在漕運改為民運以后,每船由運丁一名領運,由他雇覓水手若干名。這樣,每年就需要領運六七千人,雇募水手、舵工五六萬人。另外,還要有專門拉纖的纖夫,所以合計人數(shù)約在10萬以上。這些水手、舵工大多來自山東、直隸一帶。康熙年間,每只漕船有運丁一名,其余九名以諳熟駕馭的水手充任。雍正二年,清軍綠旗各省衛(wèi)所被裁撤,漕運的衛(wèi)所雖然仍予以保留,但因運丁可以雇傭水手充任,所以衛(wèi)所運丁的軍籍與被雇傭充任水手的民籍之間,已經不再有實質性差別。
這樣,漕運水手行幫,在性質上也從原來屬于衛(wèi)所的軍事性組織,演化為具有手工業(yè)行會性質的勞動組織。以前漕船上的運丁是由國家僉派,享有各項津貼,包括行糧、月糧及船只修繕費;免稅攜帶的“土宜”及分派的屯田。而受雇于運丁的舵工水手,則依靠工錢為生。他們的收入微薄,清代前期,嘉白等幫水手,在重運時,頭工給工價銀六兩五錢,舵工給銀五兩二錢,水手給銀四兩?;乜諘r,舵工給銀一兩七錢,水手一兩三錢。按照雍正年間的物價計算,糧船由南到北往返一次,水手、舵工、頭工所得銀兩,僅能購買米五至七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