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原告方的主要立場。
被告陣營這方,恩布里傳召了《紐約時報》幾位員工。業(yè)務員格申·阿倫森出庭陳述了這則廣告的受理過程。廣告審查部主管文森特·瑞丁也表示,他之所以簽字同意刊出這則廣告,是因為“相關文案由知名人士聯(lián)署,其動機亦無可置疑”?!都~約時報》行政主管哈丁·班克羅夫特也出庭作證,表示報社“廣告內容根本沒有指涉沙利文先生”。當對方問他,為什么《紐約時報》在帕特森州長提出抗議后才撤銷廣告,而沒有理會沙利文的抗議時,班克羅夫特表示:“我們這么做,是不希望我們刊載在報紙上的任何內容,被理解為對阿拉巴馬州政府的評論,眾所周知,州長本人即可代表阿拉巴馬州政府……”
最后,四位牧師也當庭進行了答辯。像這類誹謗案件,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公開出版了誹謗言論,但誰都清楚,刊登報道的是第一被告《紐約時報》公司。但是,牧師們照樣無法推脫責任。雖然四人都有證人證明他們與此事完全無關,更未授權廣告援引本人姓名。他們的律師傳召約翰·默里作證,默里是“聲援馬丁·路德·金委員會”的志愿者,廣告接洽事宜正是由他經辦。默里承認,他將廣告初稿送至報社時,廣告中確實沒有這二十位南方支持者的名單。這個名單是后來應委員會執(zhí)行主任貝亞德·拉斯廷的要求加上去的,因為他對初稿并不滿意。默里說,倆人討論一番后,拉斯廷“打開抽屜,從里面取出一份名單,那其實是加入‘南方基督教領袖會議’的牧師名單”。默里說他曾問拉斯廷,委員會是如何做到讓這么多人署名的,但拉斯廷回答,不需要經過他們同意,他們本來就是這場運動的一部分。
弗雷德·格雷要求撤銷對牧師們的指控,因為沒有任何證據(jù)顯示他們與廣告刊出相關。瓊斯法官駁回了他的動議。在對陪審團的結辯陳詞中,格雷質疑道:“如果這些被告壓根沒有發(fā)表什么聲明,你又怎么指望他們能撤回聲明呢?”他認為牧師們是“被遺忘的被告”,“與這個案子沒有任何關系”。但沙利文一方的律師斯坦納提出,四名牧師中,有兩人來自蒙哥馬利市(即拉爾夫·阿伯內西和S.S.西伊),這“恰好證明廣告指涉到沙利文”。他說,報紙“當然是好東西,但報紙必須忠于事實。要想引起報紙注意,……無非是拿錢去砸”。恩布里認為,廣告犯的唯一錯誤,是關于警察封鎖學校食堂那段報道,但這個錯誤“怎么也不可能讓人們聯(lián)想到沙利文局長”。事實上,廣告根本沒有提到沙利文,他也不可能為此受到傷害。“有任何證據(jù)顯示沙利文先生為此受到傷害嗎?”恩布里問陪審團,“這則廣告究竟是給沙利文先生帶來不幸,還是反而提高了他的社會聲望呢?”
瓊斯法官指示陪審團如何裁判時,請他們重點關注廣告是否構成誹謗這一問題。他介紹道,廣告中被質疑的陳述,已經構成“直接誹謗”{直接誹謗(libelous per se):又稱當然誹謗,是指文字明顯具有誹謗性,原告可以據(jù)此直接起訴,不必證明自己已遭受特定損害。與之相對的是間接誹謗(libelous per quod),即詞句或言論不具有誹謗性,表面上不能起訴,但經過舉證,結合具體情境,可認定為誹謗。},也就是說,它確定無疑地中傷到了被指涉者,而且損害了這個人的名譽、事業(yè)與社會地位。瓊斯法官還說,陪審團無需考慮“不實陳述”的認定問題,因為按照阿拉巴馬州法律,只要“直接誹謗”成立,相關言論即可推定為“不實陳述”,除非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自己所言屬實,才可推翻上述推定。由于《紐約時報》已承認“封鎖食堂”等內容有誤,他們在舉證上已失去主動權。至于對被告造成的損害,也完全建立在推定基礎上,沙利文更無需為此舉證??傊讣七M至此,法官已對陪審團作出下列指示:廣告構成誹謗,不實陳述成立,原告深受其害。而留給陪審團裁定的,則是下列三個問題:被告是否出版了廣告?廣告內的陳述是否“指涉且關系到”沙利文?如果陪審團認為前面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沙利文應得到多少錢的賠償?
陪審團只用了兩小時二十分鐘就得出了結論。他們判定被告敗訴,《紐約時報》與四位牧師必須按沙利文的訴訟要求進行賠償,金額是:5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