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閱《魯迅日記》,從1923年起,魯迅和李小峰見面、通信、聯(lián)系,14年間總共達到704次之多,平均每年50次,也即大約每周就有一次??梢婈P系密切非同一般。這些聯(lián)系的主要內容是有關北新書局出書、編雜志的業(yè)務和經濟問題?!遏斞溉沼洝分袑τ诶钚》宓牡湫臀淖钟涊d是:“某月某日小峰來交(或:得小峰信并)版稅泉及編輯費若干銀圓?!?
1926年魯迅在北京時,北新書局送來的版稅和編輯費還是940銀圓;1927年降低到470銀圓,據說因為匯款不便而拖欠;這兩學期魯迅南下,擔任廈門大學和廣州中山大學教授的月薪很高,所以并未介意(此外,預先約定北新書局在北京按月把一部分稿酬交給魯迅家屬,每月150圓作為贍養(yǎng)生活費)。1928年魯迅到上海后,沒有繼續(xù)任教,下決心以自由撰稿人的身份依靠“爬格子”謀生。他交給北新書局李小峰印行的著作已經增加到9部,銷路也很好,還為北新書局編輯《語絲》和《奔流》雜志,并為《北新》半月刊譯稿,所得報酬也應該大幅度提高。但他從北新書局得來的版稅和編輯費收入,比例仍不到全年的三分之一。這時他開始察覺北新書局的賬目很不對頭,引起警惕。
魯迅開始一項一項算細賬,并且約見知情者了解實際情況。他明白了:幾年以來,北新書局確實克扣了他幾部著作的大筆版稅,數目高達2萬多銀圓,而已經支付的只有幾千銀圓。從1929年7月以后的《魯迅日記》可以看到他與文友們頻繁商議的蛛絲馬跡。8月12日他寫信宣布停止編輯《奔流》雜志,并且訪問律師楊鏗進行著作權法的咨詢;次日“委以楊律師向北新書局索取版稅之權”。
仔細分析《魯迅日記》的簡略記載,與這一階段親友們的有關書信、回憶對照,可以看出:從8月12日到25日的兩個星期里,魯迅每天都為版稅之事奔忙;律師楊鏗依據政府剛頒布的《著作權施行細則》,建議庭外調解,魯迅和北新書局雙方都表示同意。
北新書局李小峰承認確實拖欠了魯迅應得的大筆款項。在律師參與下,按原訂合同20%的版稅率一筆一筆計算后,雙方核實了數額明確無誤;按照證人章川島的說法“共欠債2萬”(見同年9月章致周作人信);按照另一位證人郁達夫的回憶“北新開給魯迅的舊賬單等來計算早該積欠有兩三萬銀圓了”(見郁達夫《回憶魯迅》1938年)。這就為爭議的解決打下一個良好的共識基礎。但李小峰方面解釋了拖欠版稅的緣由:北新書局在北京的總部被北洋軍閥查封,不得不遷移上海,損失很大;暫時挪用了若干款項進行投資,保證追回;又因資金周轉不暢,請予延緩期限,在一年內分批逐步償還,等等;并再三表示道歉。有證人在場,經過律師依照《著作權施行細則》進行反復調解,雙方達成這樣的協(xié)議:
(1)北新書局把圖書的印刷紙版交回魯迅(由郁達夫、章川島作證);
(2)北新書局歷年所欠魯迅的版稅分11月內結清(由楊律師經手);
(3)雙方重新簽訂合同,依據《著作權實施細則》實行印書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