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前,中國發(fā)生過一場規(guī)模浩大的、有翻天覆地之力的立憲運動,下面是我收集的一些資料。梁啟超有句名言:“國中無論何人,其有違憲者,盡人得而誅之也?!彼€指出:“國會之職權,一曰議決法律,二曰監(jiān)督財政。法律非經(jīng)國會贊成不能頒布,預算非經(jīng)國會畫諾不能實行。國會有立法權,監(jiān)督政府之權……是故無國會不得為立憲,有國會而非由民選,不得為立憲;雖有民選國會,而此兩種權力不圓滿具足,仍不得為立憲。”他把對國會的職權規(guī)定得非常簡單,同時又非常到位。國家的財政預算和稅收法律,都是由議會來決定、來監(jiān)督的。我們可以看看我們現(xiàn)在的立法機關,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它的權力行使得怎么樣?
任公還指出:“無論何種政務,行之必需政費。而立憲國之所以有預算者,則除預算表歲入項下遵依法律所收諸稅則外,行政官不得濫有所征索;除預算表歲出項下所列諸款目外,行政官不得濫有所支銷,此立憲國之通義也。”看他說得有多好,做不到這一點就不是一個立憲國,很符合憲政經(jīng)濟學的基本觀點。
100年前,立憲與革命賽跑,立憲的進程加快了,革命也在加快速度,最后成功的卻是革命。在那個緊要的歷史關頭,立憲實際上已經(jīng)成功了,但是只差半步,國人沒有享受到它的成果。我在《南方周末》上寫過一篇文章,介紹百年中國預算變革的歷程,可以清楚地看到,議會——中國叫國會,對清政府的預算已經(jīng)有了一定的決定作用。1910年國會審議1911年的預算,把清政府提交的預算砍了五分之一下去,而且對當時清政府的很多開支是有一些限制和監(jiān)督的。所以我說政治改革即刻延伸到了財政領域。學者一般認為清政府改革步伐過慢是它最后失敗的重要原因,其實這還是清政府自己的改革,是慈禧太后革自己命,叫我看那已經(jīng)不算慢了。九年預備立憲,后來又縮短到五年立憲,對于一個有著兩千年皇權專制的古老國度來說怎么能說慢?我們現(xiàn)在的改革能快多少?清政府在這個過程當中做了很多事情,1908年頒布《清理財政章程》,1909年全面清理各省財政收支,為財政立憲做準備,1911年1月,度支部擬定《預算冊式及例言》等等,這些都是財政立憲非常重要的步驟,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908年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中已包含了財政立憲的內(nèi)容:“臣民之財產(chǎn)及居住,無故不得侵擾”,說的是國民的私人財產(chǎn)權;“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是不徹底的稅收法定原則的確立;1911年11月3日公布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簡稱《十九信條》)中也有財政立憲的內(nèi)容,如第十四條規(guī)定:“預算案內(nèi),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钡谑鍡l規(guī)定:“本年度預算,未經(jīng)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闭f得很清楚,預算外的收支行為是不允許的,皇室的經(jīng)費開支也由國會議決,中國的皇帝開始把部分權力讓渡給議會了,你來決定我花多少錢。幾千年來頭一回,我本人覺得很了不起。當然有些東西是空話,最后沒有實現(xiàn),但是空話能說也是一個進步,這個東西能寫進國家的法律,對于中國來說是很了不起的事情。我們自己的文明那時候達到了這個高度,我們自己卻拒不承認,這是個很奇怪的現(xiàn)象。我們現(xiàn)在能接受這種憲政精神嗎?執(zhí)掌權力的人愿意讓別人決定自己怎么花錢嗎?我們中的某些人,別看他生活在21世紀,所想的、所做的,距離財政與財政憲政原則其實很遠,甚至遠低于清代的水準。
我在前年的一篇文章中說過:“中國的財政憲政改革至今仍未上路”,現(xiàn)在我仍堅持這個觀點。人大是立法機構,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構,這句話寫在我們的《憲法》當中。但人大本身的改革直到現(xiàn)在還很不到位,治稅權實際上還掌握在政府的手里,預算的審議還在走過場,人大“橡皮圖章”的形象還未改觀。預算工委、財經(jīng)委的委員,不是原來的空軍司令,就是國企老總,或者某個省的退休省長,基本上是一些退休的官員來擔任,這些人真正理解稅收憲政的人能有幾人?財稅方面的專門人才有幾人?指望這些人完成國家的財政憲政改革,期望值太高了吧?這就是為什么中國的憲政改革難以推進的原因。行政機關對稅收、預算事務仍可獨斷專行,財政資源繼續(xù)被粗疏的管理和分利集團巨量耗費。如此,民生在資源配置格局中也就不可能不處于次要的地位。
中國應當繼續(xù)百年前的偉業(yè),重走憲政之路。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應當各自歸位,開征任何新稅都必須經(jīng)國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否則應視為違憲;既有稅種中已較為完善者,應完成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任何法外課征均應禁止;政府的財政行為應當公開透明;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和具體權利都應該明文寫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并且把它們變?yōu)楝F(xiàn)實。
我們的學者、經(jīng)濟學家應當以促全體公民納稅人權利意識的覺醒為己任,做一個啟蒙者而不是歌功頌德者,以此來維護我們憲法的尊嚴;應當把自己的目光移向現(xiàn)行的預算和稅收法律規(guī)定之外,以“規(guī)則的規(guī)則”,即憲政,為切入點,重新思考中國財政稅收的制度病和中國人大腦中的專制因子,探索制定當代中國財政憲政制度的“元規(guī)則”,認真地回答好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之后我們?nèi)匀浑y以回答及格的“鄧小平之問”。
無論從哪個方面說,以“管束權力”為宗旨的財政憲政改革都不容延宕,特別是征稅權力的來源及合法性問題,必須向人民交待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否則,征稅、用稅權力的妄用和擴張,會給我們的社會帶來更大的禍患。這是我最后要說的話。
時間關系,我就講這么多,謝謝大家!
2010年7月13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制度與政策研討會”上的發(f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