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個對投資者更安全的世界(2)

無法無天的世界 作者:(英)菲利普·桑斯


有關外國投資的條約不是什么新的發(fā)明,只是現在它的增長速度驚人。尤其驚人的是, 20世紀 60年代到 80年代間所簽訂的這些條約往往內容含混,且未曾經過嚴格的公眾審查與討論。克林頓總統(tǒng)的首席經濟顧問約瑟夫 ·斯蒂格利茲( Joseph Stiglitz)就曾透露,在他位內美國所簽訂的諸多國際投資條約,如北美自由貿易協(xié)定等,都基本上是未經討論就簽署了的。英國內閣看來分明亦是如此,從未認真地討論過國際投資規(guī)則的必要性。我懷疑議會可能根本未曾看過這些條約。換言之,英國過去幾十年里所簽訂的幾十個國際投資協(xié)定從來就沒有被任何一個經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代議組織討論過。不過,隨著近年來北美自由貿易協(xié)定下的一系列投資仲裁案的頻頻曝光,這種不幸的局面正在改變。這些仲裁裁決中有些關于投資者權利的決定頗受爭議。更為重要的是,晚近的投資仲裁一改多年來投資仲裁只有發(fā)展中國家政府是被告人的事實,發(fā)達的資本輸出國也成了被告。 1997年,美國政府首次成為投資仲裁的被告。從此,投資仲裁開始挑戰(zhàn)美國社會的一些最為重要的制度方面,如陪審團制度,對州縣長官候選人的政治獻金制度等。如同美國投資者可以選擇不去扎伊爾或阿根廷的法院,加拿大投資者更愿意選擇國際仲裁庭而不是美國法院,作為解決投資爭端的場所。對于像美國這樣一個素來標榜其法律制度至善至美的國家來說,這種新形勢著實讓他們很有些莫名驚詫。

這些案件將公眾的注意力聚焦在這樣一個問題上,這就是對外國投資者的私人財產權利的保護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制約一個國家采取和實施衛(wèi)生與勞動標準,環(huán)境規(guī)則以及人權規(guī)范。為什么會是這樣的呢?因為這里有一個投資者的權利與當地法律的關系問題。這種關系的天平取決于投資者權利的限度。對投資者保護的力度越大,它就越對一國采取國內立法的能力形成約束。反過來也是這樣。

這種相關性的存在是由于推行社會與環(huán)境立法可能會導致投資者利潤減少甚至無利可圖。例如,有的環(huán)境或其他規(guī)則的實施成本很高;有的則可能完全禁絕某些商業(yè)活動,這種事情時有發(fā)生。有新近的案例為證。 1996年加拿大采取了一項新的環(huán)境規(guī)則,限制在汽油中使用 MMT作為添加劑。 MMT是一種錳基化合物,它有助于增強無鉛汽油的價值,但是被認為有害人體健康。加拿大這一法規(guī)遭到了美國一家公司的猛烈攻擊,認為這是對其在加拿大投資生產 MMT添加劑項目的非法干預。乙基公司宣稱該法規(guī)“有征收的效果”,而它所遭受的損失卻絲毫未獲補償。為此向加拿大提出了兩億五千一百萬美元的損害賠償。該案最終以和解結案,結果是加拿大政府給美國公司支付了一筆比訴求低得多的損害賠償。但是該案的和解肯定了這樣一個觀點:即諸如此類的賠償要求是可能成立的。因此,它為未來投資者挑戰(zhàn)環(huán)境立法打開了方便之門。 .

在這種背景之下,有些非政府組織認定,這種擴大外國投資者權利的投資條約已經演變成為制約一國自主推行環(huán)境與社會立法的一種工具。例如,《紐約時報》 2001年春天發(fā)表的一篇關于“中心”與其他類似爭端解決機制的文章引起了廣泛關注。文章寫道:

他們的會議是秘密的。他們的成員通常是不為人所知的。他們所作出的決定是無需完全公開的。然而,這少數幾個國際仲裁庭所處斷的投資者與外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已經使得國家立法被迫廢棄,司法系統(tǒng)慘遭質疑,環(huán)境法規(guī)備受挑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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